书城政治公共危机管理通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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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章 公共危机预警管理(6)

第四,预警机制建设需加强国际合作。自20世纪80-90年代,国际上许多国际组织和研究机构建议发展中国家制定公共卫生基本干预项目,确保把有限的卫生资源投入到最具有成本效果的卫生项目。国际组织也帮助我国发展了需要优先保证的公共卫生服务领域,如区域卫生规划、AIDS防治等,但是这些建设性的信息并没有传达到决策者或未被决策者重视,也没有在更大的范围内告诉民众。随着全球化脚步的加快,每年因此而引起的国际贸易争端也较多。我国应该充分利用自己的贸易优势,参与政府管理经验上的国际合作,学习和借鉴国外一些先进方法和技术,从而来进一步加强自身的公共危机预警机制建设。

公共危机预警机制的完善是一项艰巨的任务,无论是制度建设、组织架构还是技术保障、观念支持上,还有不少方面的工作需要改进。只有形成全面系统的公共危机预警机制,危机预防才能落到实处,才能真正地做到防患于未然。

三、构建公共危机预警管理机制

西方发达国家公共危机预警管理机制为我国构建科学有效的公共危机预警管理机制提供了经验借鉴,同时,我国现阶段公共危机预警管理机制构建的理论研究和实践发展也为建立和完善公共危机预警管理机制奠定了现实基础。构建公共危机管理机制是一项系统全面的任务,至少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建立立体的全方位的预警主体系统

在预警机制建立过程中,首先要明确谁能承担预警责任,谁可以成为预警主体。通过进行归类研究以及总结国外的经验,分析我国社会各组织的性质和能力,我们认为建立公共危机的预警机制,必须确立以政府为主导,由专业技术机构、中介组织、社会公众共同参与的立体的全方位的公共危机预警主体系统。

1.政府

公共危机不同于一般突发事件,它的特点是影响范围广,对整个社会都有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力。因此,公共危机的首要预警主体必须是政府。政府有责任洞悉社会所处的状况,并随时作出反应。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现代政府既不同于“守夜人”政府,但也不是“全能政府”,不过政府在社会治理中的独特角色和地位始终没有改变。面对公共危机最有作为、最有实施效力的是政府,在预警公共危机方面它责无旁贷。而一般的社会组织和个人由于能力限制一般都无法单独承受全面解决问题的压力,在建立有效、完善的危机预警系统方面更多地应扮演起辅助者的角色。因此,就政府部门而言,要积极地动员、组织社会各种力量,建立起一套系统、完整、有效的公共危机预警机制。

2.社会中介组织

在现代社会,社会中介组织是维持社会自运行,服务社会生活各领域的有效载体。正确引导、发挥和利用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在公共危机的预警中,不仅有利于危机发生前及时收集相关信息,使得整个社会对危机作出迅速、及时地反应;还有利于危机发生后政府与公众的沟通,做好相应的危机救治工作。在西方国家,发达的中介组织能和政府平等地沟通,并可以在危机处理过程中发挥相应的作用。由于公共危机往往发生在社会领域,社会大众对危机必然有初步觉悟,许多组织尤其是一些有力的社会中介组织对公众的反应最为敏感。因此,社会中介组织通过合理的组织分工可以承担一定的公共危机预警任务。我国近年来社会中介机构发展迅速,如一些行会组织,对本行业的经营危机具备较好的预警能力。所以,社会中介组织作为一个沟通和反映民意的重要组织必须承担公共危机预警主体的相应责任,并执行相应的预警任务。

3.专业技术机构

公共危机的处理与解决单靠行政部门是无法做到完全满意的,还必须借助于专业技术部门的力量,在自然灾害、公共卫生、经济、社会安全等领域,社会上都有专门的专业技术机构存在。它们一方面通过其专业技术,服务于相应领域的社会公众和组织的技术需求,另一方面,也通过其专业技术的研究,对该领域相关技术参数的变化与社会的关系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为此,专业技术机构对于公共危机的预警具备着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不可替代的能力和作用。因此,专业技术机构应该成为特定的公共危机的预警主体。在已经经历的诸如SARS、台风、禽流感之类的公共危机中,专业技术机构组成专家组,不仅可以提供相关的解决问题的技术参考方案,同时也有助于预防危机和防止危机事态的扩大。

4.社会公众

公共危机往往发生于社会的基层各相关领域,社会公众也往往成为公共危机最初感知的主体。因此,建立公共危机预警机制的一项重要工作,就是要将社会公众纳入到相关的体制内,并确立其为预警的主体。我们知道,社会公众在公共危机面前往往是非常具有感应力的,当有社会危机(尤其是自然灾害性危机)发生时,公众会在第一时间进行自我组织,防止危机扩散,解决相关问题。要让公民个体自觉地成为预警主体,增强防患意识,这既要加强宣传,增强社会公众的主体责任意识,更重要的是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各种危机预警的组织演练,并将其真正地纳入到公共危机预警机制的主体之中。这样公民个人可以作为预警主体主动反应身边周围可能发生情况,将极大地提高预警机制的反应速度和工作效率。在这方面,日本和韩国的经验很值得我们学习。

(二)建立公共危机的预警组织体系

要进行公共危机的预警,必须建立实行公共危机预警的执行组织,这样公共危机的预警才有现实的基础,才有最根本的组织保证。在预警主体中,政府应该起主导作用。同样,公共危机预警组织的建立和运行,各级政府要发挥其核心作用。成立一个公共危机的预警组织机构,其组成应包括公共危机预警的专业人才、办公场所和经费、交通工具、通讯设施、收集和处理危机信息的各种技术设备等。但是,建立综合性的公共危机的预警组织体系,并不是简单地组建几个公共危机的预警组织机构。它需要构建由各组织机构组成的纵横沟通顺畅、组织网络完备、职责分工明确的预警管理系统。

西方发达国家十分强调政府机构运作中的危机意识和公共危机的预警机构的建设。近年来,受“9.11”事件的影响,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各国,改变原有防御战略的片面性,使得原有的公共危机预警体系在危机处理的初期阶段反应不够及时有效的状况得到了较大的改观。公共危机预警组织的预警工作,与公共危机的应急处理部门的救援开展的协作体现出较好的完备性,因此,它们能在很短的时间内实现对现场局势的勘察与控制,并采取相关的配套措施,如交通管制、股市停盘、政府各级官员在各阶段的适时公开反应,在财政、军事上的应对措施到位迅速,这些使得受灾地区很快恢复社会秩序的稳定。其中最重要的一点是公共危机的预警组织工作内容通过法律、法规加以制度化,关于何时启动什么程度的应急计划,众议院、参议院对总统如何授权,决策机制如何形成等等,都有章可循,使得公共危机从预警开始,就井然有序、权责分明。

目前,我国的不同政府部门组织牵头建立的公共危机的预警机构,其存在组织健全状况和预警水平各不相同。一些政府机构,如消防部门、卫生部门、水利部门、卫生部门和农业部门等已建立了相应的公共危机的预警组织系统,但是,与西方发达各国相比,我们国家在公共危机的预警组织体系还比较落后。大量的有可能引发公共危机的日常生活领域的还没有建立相应的预警组织体系,即使那些已建立公共危机的预警组织系统也还存在着很多的非合理性的缺陷。这主要表现为各预警组织系统,缺乏相互之间的经常的、制度性的沟通和联系。因此,在我国实际运作中,应该在国家层面上尽快建立具有会商决策功能的综合体系和常设性公共危机的预警的综合协调部门,协同各方面专家对各类危机进行划分总结,在国家安全的高度上制定长期的反危机战略和应急计划,以便加强各地区、各部门以及各级政府之间的协同能力。在地方各级层面上也应相应地设立相关部门,至于具体的组织形式及职能就需要根据各地不同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设置。

(三)建立和完善公共危机预警的法律、法规系统

在紧急状态下的政府等社会主体的应变能力与管理的权威性、主动性,以及对社会整体资源的统一调配能力,不应该只是自发性的反应,同时也应是法律、法规与授权的结果。公共危机预警体系制度化的关键在于有一套相对完整的法律法规体系。为此世界各国都纷纷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统一规定政府、其他组织及个人在公共危机中的职权和职责,确定对抗紧急状态的法治原则,如美国制定了统一的《全国紧急状态法》,这有利于增强应对危机的能力。

根据我国危机立法的现状,首先,应该把涉及公共危机的预警的不同法律、法规进行汇总、整理,出台一部全国统一的公共危机的预警法律,明确公共危机预警部门的机构设置、职能地位、管辖范围、权力责任以及经费来源等。其构成要件应涵盖以下条款:危机事件的应急预案制度;突发危机事件应急报告制度;突发危机事件的举报制度;突发危机事件的信息披露制度;突发危机事件的应急预案启动制度。其次,做好相关法规的配套工作,设立专门的紧急状态条款,规定政府在经济状态时期的行政紧急权力;修改《戒严法》的适用范围只严格限制在战争状态下这种情况。这样,通过法律及各项政策法规,对公共危机的预警机制建立和完善的经费投入、队伍建设、物资供应等基础工作给予了法律保障;对紧急状态下的授权,机构和个人应承担的责任、违法的处罚等做出制度化的详细规定;同时规范各级主体的行为,明确责任,加强常规性公共危机的预警和防范。

(四)规划制定公共危机的反应和恢复计划

公共危机的预警反应和恢复计划是指政府预先制定的、指导政府在危机发生时采取有效的反应和恢复措施的计划,包括公共危机的预警小组的成立、危机中的行动方案、资源储备、危机处理设备、通信、沟通、媒体管理、协调等内容。制定政府危机反应和恢复计划目的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