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会科学个人主义时代之共同体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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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章 两种主义与公共精神(1)

在第五章中,我们已经讨论过:在实施与协调这类推进公共精神文化发展的计划过程中,政府应当发挥一种核心作用。也就是说,与许多自由主义理论家和自由主义者的立场截然不同的是,政府以及其他的国家组织机构在其中不能保持中立观望的态度。本章的首要任务就是阐述这一立场以及政府干预其国民生活的一些原则。

不过,我们在此的主要目的是继续关于推进公共精神文化发展的内容,并把它与共产主义和自由主义联系起来加以探讨,因为后两者对于我们的讨论所涉及的问题各有其鲜明的立场。这些问题包括国家与个人的关系、共同体与社会和谐的重要性等等。事实上,从某种角度来说,两者间的争论焦点,就是集中在如何处置许多西方国家正面临的日渐增长的社会分歧和分化这一问题上。共产主义者对相关问题的解释,更多地归咎于上世纪80年代以来在一些西方国家开始形成的自由的个人主义形态。自由主义者则警告说,共产主义对我们的权利和个人自由造成威胁。我们的探讨试图回避围绕这种争论的极端性观点,而更多地注重于各自理论的传统理解。

对于各自理论传统的阐析存在着众多的研究方法,这一事实使关于共产主义和自由主义的任何讨论变得愈发困难。例如,有些学者把共产主义定位于市民共和政体及其培养市民美德的义务这样一种传统之内。不过,就自由主义而言,它也有自由主义的中立主义和社会自由主义之分。我们在这里不必拘泥于对这两种传统理论的评价和研究方法上所存在的差异性,而是把讨论的重点放在它们最核心的主题上。因此,如前所述,我们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进一步深化关于推进公共精神文化的讨论,并且把它与两种主义结合起来以探求一种新的研究视野。

在本章中,我们还将讨论:政府介入并推进公共精神文化发展的重要性。之所以说这种建议是正确的,是因为它可以有助于“人类的幸福”。为了更好地阐述这一立场,在本章的第二小节中,我们将对什么是“人类的幸福”以及为什么要去努力争取这种“人类的幸福”加以解释。人类通往幸福生活的道路可能会有很多,但我们还是认为,如果没有共同的主题,人类的幸福几乎是不大可能的。

在阐述了人类幸福的重要构成之后,我们将在本章的第三小节中讨论:人类能够通往幸福所需要的条件和环境,两种主义相关的核心主题,以及政府如何推进公共精神文化的发展才能为人类的幸福创造适宜的条件等。

中立性所存在的问题

中立性是自由主义所涉及的一个重要主题。中立性可以表现为许多不同的形式或类型,特别是在F.A.哈耶克(F.A.Hayek,1960)、罗伯特·诺齐克(Robert Nozick,1974)、布鲁斯·阿克曼(Bruce Ackerman,1980)和罗纳德·德沃金(Ronald Dworkin,1978)等人的着述中各有其不同的表述。但总的来说,中立性原则要求政府在面对不同的社会是非观念时必须保持中立态度。也就是说,中立性原则可以确保政府能够公平公正地对待构成我们复杂的现代社会的不同群体和共同体。这对于避免政府鼓励民众去寻求某种特定的社会是非观念是很有必要的;这样可以避免政府由于明确地支持某些行为而贬损其他的行为,从而让个人拥有决定生活价值的权利。的确,政府应当行使其“中立性”功能及其程序才能确保社会的多元性和多样性。

倡导中立性的学者一般都主张政府在介入个人事务时要持谨慎态度。哈耶克(1944)认为:政府干预我们生活的企图,就等于把我们逼上“奴役之路”。而且,一旦政府力图追逐其所谓的社会公正和平等主义观念时,他必然会在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中越来越多地采用强制性手段,最终就可能导致极权主义的后果。在政府干预行动背后,首先必须隐含着这样一种假定,那就是:政府所推行的正确性观念要优越于其他的选择。

在哈耶克这样的学者看来,一个政府能够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民众而无视反对的意见或其他的选择,因为他可以借助于国家的形式而拥有如此的权力。但是,我们相信政府能做出正确判断吗?如果一个政府是腐败的,我们又能干些什么呢?于是,如布鲁斯·阿克曼等学者认为:中立性原则可以制约权力的滥用。为了避免这种危险,许多当代自由主义理论家认为:政府不应当去寻求诸如平等主义之类的方针政策,而是限制自己的权力来保护其民众的权利和自由(参见:Mulhall and Swift,1992)。

但是,自由主义的中立性原则存在着许多的缺陷。首先,认为权力一定可以起决定性作用的论点——鉴于此,政府应当保持中立——不一定适用于所有的情况。在民主社会中,政府要面临定期的换届;而且,如果一个政府采纳所谓的正确生活观念不被大多数民众接受,那么,他就可能被取而代之。因此,民主制度能够确保对于正确的生活观念的相互竞争,从而避免被某一种观念所支配的局面。

此外,还有大量的例子来反证哈耶克关于政府干预与丧失个人自由之间的关联性。具有“不干涉主义”政府传统的国家,在尊重其民众的权利和自由方面不一定就有良好的记录。美国就是一个例子。在诸如麦卡锡的反共调查运动和对待美国国内以及最近的塔利班和基地组织的囚犯等侵害人权的问题上,美国民众要求政府干预的呼声十分强烈。相对来说,北欧各国——以社会民主制度和普遍社会福利为特征的国家——不仅人的发展机会比较均等,而且在人权方面一般来说也具有比较良好的记录。

中立主义的自由主义者有失偏颇的思维,往往在强调政府干预对个人自由造成威胁的时候,很大程度上又忽视了他积极的一面。

例如,为了普及国民文化,政府非常需要行使某些干预主义措施,如增加一定的税收形式等,这难免会伤及一部分的个人利益,但作为政府不得不平衡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关系。

当然,中立性原则并不等同于中立的概念。正如布莱恩·巴利(Brian Barry,1990)所指出的,保持绝对的中立其实是不可能的:它只不过是那些抱持“自由主义立场”的人所热衷的一个概念而已。与这一观点相联系的,共产主义者常常讽喻自由主义理论家有一种“只考虑自己的根本自由”的倾向(参见:Mulhall and Swift,1992)。

更为甚者,中立性原则根本上是行不通的。政府始终在做出种种的决策,他在做决策的时候必然会有所取舍。例如,当一个政府决定从赌博业和烟业中提取更高的税收来推动艺术行业的发展时,如增添剧院和艺术馆等,这就涉及到哪些活动更有利于民众追求的价值判断。如斯蒂芬·马尔霍尔和亚当·斯威夫特(Stephen Mulhall and Adam Swift,1992)所发现的:其实,政府一直以其特定的方式在激励民众朝着某种行动和行为方向前行。例如,政府制定种族歧视以及种族主义暴力事件的相关法律,目的就是为了以此来影响社会民众的有关态度和行为方式。所有这些在很大程度上都说明自由主义理论的太过于抽象,因而也就脱离了社会和政治的现实或环境(参见:Bellamy,1992)。

总之,自由主义的中立性概念存在着许多的缺陷。在本章接下来的内容中,我们还将看到一些更为确凿的事实,证明中立性原则与“人类的幸福”是不相容的。

人类幸福的价值与本质

现在,让我们来讨论有关人类幸福的概念。关于人类幸福的概念问题,亚里士多德曾经有过着名的论断与阐述。我们将讨论他的真知灼见,并竭力从中汲取对我们当前时期亦行之有效的养分。我们还将探讨人类幸福的一些重要构成:首先,它应该有助于提升人的幸福感;其次,它建立在社会交往原则——用亚里士多德的话来说,即是友谊——的基础之上;再次,它与每个人的创造性力量或能力的运用相结合。我们在本章的开头已经提到,通往幸福生活的道路也许有千千万万,但倘若没有以上的这些成分构成,那么,我们就很难想像人类的幸福感还能从何而来。

幸福感

亚里士多德用eudaimonia一词来描述人类幸福的概念,eudaimonia指的是一种积极向上的、人类渴望的生活状态。对于这一词汇或概念的解释虽然不尽相同,但它最普遍地被理解为人类的幸福感。我们应该可以追求自己的生活——无论我们从事于哪种有效的、有价值的活动——为了体验或获得一种幸福感。当然,所谓的幸福感最终还是一种主观体验。我们接下来还要分析幸福感会有哪些构成。我们这里所认定的幸福感,一般指的是大多数人所要获得的“幸福”体验。

我们将在下一节中讨论:如何来取舍有效的和有价值的活动,以及它们对个人自主性所产生的影响。但我们在这里应该指出的是:一个人对美好生活的体验或意识与优越的生活状况并不是一回事情。因此,我们必须要联系我们的行为活动和生活样式才能做出价值判断,否则,人类幸福的概念就可能难以成立。例如,一个毒品贩子能够成功地推销大量的毒品,从他个人的角度来说,他会为自己的成功而感到满意:因为这是他或她自己所选择的行为活动,而且能够完成得很成功。所以说,社会基本的行为准则和价值观也必定会对人类幸福的本质产生影响。

幸福感可以来源于各种途径。幸福并不等于出人头地、身缠万贯或获得世界冠军。假如不是这样的话,那么,拥有幸福感的人将会少之又少,因为获得世界奖杯或身缠万贯的人毕竟是极少数。实际上,追逐出人头地的念头也是成问题的,因为假如我们不能达到向往的目标,那么,它就可能给我们带来不满和痛苦。这一点有别于亚里士多德关于幸福的概念,他的幸福观往往是与优越感的获得相联系的。

因此,人的幸福感必定要有一种内在的尺度,而不是仅以外在的认可与评判来作为标准。幸福感应该建立在一种内在满足感的基础之上;也就是说,一个人通过自己的最大努力把事情做得更好而获得满足感,他无须跟别人的成就相攀比。于是,我们可以把一个人通过努力达到一定成果所获得的满足或快乐,看作是人的幸福感的一种重要构成。

亚里士多德把人的幸福感区分为内在的尺度(即他所谓的“灵魂”)与外在的标准(比如,金钱、财富、权力和地位等),他尤为注重的是前者:外在的标准就好比是一个工具箱,工具箱中的每一件工具可以用来完成某些目的,但它们的用途都极其有限:一个人拥有的工具可以有很多,但它们不一定能为你带来多少好处;相反地,还可能成为一种负担。然而,灵魂的功效就大不一样:一个人拥有其越多,就越有好处。

亚里士多德为什么要对两者做这样的区分,他的意思很明显:外在的满足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是要靠运气或是一种“事物的巧合”,就其本身而言并不能使个人变得更加公正或更加开明;相反,内在的满足是建立在美德基础之上,个人“因为他自身以及自身所拥有的品质”而感到幸福。他的思想对于我们眼下所处的——一方面是环境的持续恶化和资源的衰竭,另一方面是人口的不断膨胀和生存的压力——时代有着深刻的寓意,我们现在迫切需要反省当前人类自身的行为方式。尤其是,人类为了推进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不顾或漠视它给我们的生存环境所带来的灾难。人类的幸福离不开良好的生存环境,因此,我们应当确保自身的活动不至于以毁坏生存环境为代价;否则,“人类的幸福”就无从谈起。这是因为:随着环境的恶化,我们的生存条件变得越来越不利于我们的身心健康,于是,受到损害的不仅是我们自身的幸福感,而且它还殃及他人的幸福,其中包括下一代人的幸福。

戈尔丁(Golding,1972)和帕斯莫尔(Passmore,1980)等学者认为:我们没有义务对未来的人类负责,从某种程度来说,我们的道德义务只在于当前的时代。尽管他们提出了许多的论据来为自己的立场辩护,但他们的观点忽视了许多人所感受到的那种未来与我们之间的息息相关性。例如,我们社会的年青一代肯定不希望自己往后的日子将在一种贫瘠的、有损于健康的生存环境中度过;而且,我们当中的许多人将会为人父母,他们自然要对自己后代的生存状态深表关切。

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我们的行为也取决于年青一代在未来将如何看待我们的意识。当我们活着的时候,我们的行为应该顾忌到年青一代的未来,以免留下让后人倍加责难的遗憾。当我们死去了,已经无法维护我们声誉的时候,一切也只有听凭后人的评判了。

而且,对待未来的责任就体现在我们的行动之中。例如,前人种树是为了后人乘凉,那么,我们为什么还要植树呢?我们为什么要生育孩子呢?我们为什么要购置房产呢?同样,国际共同体为什么要采取各种措施来保护臭氧层免受破坏呢?诸如此类的行动和措施,都是出于对未来人类的幸福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