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中国大舆情(2013-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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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章 政策报告(5)

但同时,也有人对裁判文书的公开范围提出了质疑。有律师指出,新网站只公布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些判决书,这还不够。地方法院也应该将判决情况上传到网上,它们一直都是妨碍司法体系走向开放的主要障碍。“一些地方法院的判决其实是由官员而不是法官做出的。”广东省法学会一位专家表示,目前综观广东全省乃至全国,许多法院并没有落实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虽然有广东省法院、广州中院、深圳中院等一些做得不错的法院,但仍有大部分法院网站公开的是多年前的判决,而且数量寥寥无几。

对于裁判文书的“选择性公开”,媒体也纷纷直指其弊:《中国青年报》就指出,对于法院裁判文书,应该以更挑剔的眼光来审视和反省。在法院裁判文书的公开方面,自然有进步,但如果是选择性公开,甚至是刻意回避那些有争议的热点案件,那样的公开,也是有限的和不透明的。各地法院上网公开的判决大多是经过挑选的,一些有争议的案件的判决并没有公开。如果这些案件不公开、不透明,对司法的质疑和猜忌更会接踵而至。

《新京报》也指出,选择性公开只能实现文书公开所带来的普法宣传功能,而难以承担接受监督的职能。选择性公开势必大幅减弱司法公开的价值。当然,要实现全面公开,目前还难以一蹴而就,这有待于司法公开理念进一步深入,相关制度、技术进一步完善。

在司法公开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司法透明机制也被提出: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莫纪宏认为,司法公信力与司法透明度密切关联。司法不透明必然会掩盖司法瑕疵的真相,容易引发公众对司法不公的猜想,不利于建立科学的司法公正纠正机制。

有媒体引用最高人民法院高级法官蒋惠岭的观点指出,司法公开是司法公正的首要环节,而仅仅司法公开是不够的,应进一步完善我国司法透明机制。今后一个时期必须进一步推进我国司法透明机制改革的进程,比如彻底消除司法地方化,改革法院行政化管理模式等。

《南方日报》指出,司法透明是作为司法擅断的对立物而出现的,其核心在于反对秘密审判。不但要让外界可以通过便捷的途径获取有关司法信息,还应该要求法官的遴选条件和晋升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开;司法的财政预算和经费数额及其使用情况也应当告诉民众;同时,有关法官的惩戒情况也应当及时发布。总之,法院应当尽可能多地将有关司法信息向社会公开。

除公开网上裁判文书外,周强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提出要完善旁听庭审制度,努力满足群众旁听需求;对社会关注案件,要通过庭审直播、录播等方式及时让公众知晓案件进展情况,提高审判工作透明度的要求,多种渠道促进司法公开。

最高法开通官方微博微信,系首个国家级官方微博

2013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借助新媒体推进司法公开方面推出新举措,官方微博最高人民法院在新浪网开通,官方微信(公众号:最高人民法院)在腾讯网开通,标志着最高人民法院在运用新媒体推进司法公开、加大民意沟通、主动拓宽人民群众监督司法渠道等方面又迈出了新的步伐。

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新媒体建设,此次开通官方微博、微信,目的在于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积极推进司法公开,努力拓宽人民群众了解司法、参与司法、监督司法的渠道。

最高人民法院开通微博、微信,主要立足于人民法院的司法实践和新媒体的发展趋势,目标是将官方微博、微信建成推进全国法院司法公开、实现为民服务的重要载体和平台,搭建人民法院和广大群众之间互动交流的新媒体桥梁。

最高人民法院将通过新媒体平台,及时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法院的重大审判信息、重要司法解释、重点工作情况等信息,不断推进司法公开,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拓宽接受监督渠道。官方微博、微信还将与最高人民法院官方网站开设的“院长信箱”“代表委员建言”“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查询”等栏目联动,从而推动形成功能相对齐全、职能相对明确的新媒体集群,进一步增强官方微博、微信在推进司法公开、提升司法公信方面的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加强新媒体建设,积极主动运用新媒体平台,与人民群众加强沟通,促进公开、公正司法,进一步提升司法形象,提升司法公信力。

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敢于排除各种干扰,克服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

司法独立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内在要求。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是避免冤假错案的根本保证。司法独立,对外要处理好司法与党的领导和政府以及舆论的关系,对内要处理好上下级法院的关系。

2013年7月4日召开的全国高级法院院长座谈会上,在谈及法院在裁判过程中受干扰时,周强称,在一些地方,法院工作受到的干预还比较多,司法地方化、行政化倾向还不同程度地存在。

对此,周强提出,各级法院应坚持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各级法院要敢于排除各种干扰,建立健全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机制,完善指定管辖、提级管辖和集中管辖等制度,继续健全执行联动威慑机制,克服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

周强表示,司法裁判中万分之一的失误,对涉案当事人也是百分之百的伤害。各级法院领导要敢于坚持原则,敢于坚持真理,敢于依法办事,上级法院要理直气壮地支持下级法院,确保依法独立公正审判。

司法不独立容易造成冤假错案

2013年4月以来冤假错案的密集平反使得案件办理过程的信息被挖掘,多方力量干预司法导致冤假错案产生的情况浮出水面。

沈德咏发表在《人民法院报》的文章中有这样一段论述被广泛讨论:

“现在我们看到的一些案件,包括河南赵作海杀人案、浙江张氏叔侄强奸案,审判法院在当时是立了功的,至少可以说是功大于过,否则人头早已落地了。面对来自各方面的干预和压力,法院对这类案件,能够坚持做出留有余地的判决,已属不易。”这一段论述也从侧面揭示了我国司法独立现状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法院对这类案件,能够坚持做出留有余地的判决,已属不易”的说法体现了法院审理案件时的一种无奈。有媒体将这种无奈解读为司法的行政化、地方化:《南方周末》披露,在福清纪委爆炸案中,当时某领导曾指示要根据“两个基本”,将该案办成铁案。一位资深刑事法官表示,“两个基本”是严打时期的刑事政策,当时的司法环境是以惩治犯罪为主,只要“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充分”,就要从重从快严厉惩处,但实践中变成了“事实基本清楚,证据基本充分”。由此导致错案的酿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