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旅游生态与环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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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章 旅游资源保护管理体制与政策法规(4)

我国的森林公园是在林业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改革的背景下出现的一种经营形式,一直是事业型编制、企业化管理的经营模式。这种编制的主要弊端是:①导致资源的过度使用;②导致森林公园资金投入不足。森林公园的经营者可能会将内部资金不是用于积累而是用于职工的分红,也可能将经营费用作为事业费用转嫁给政府,而财政收入的减少使森林公园的基础建设和森林旅游资源的维护资金投入严重不足。

3.3.4地质公园

地质遗迹是国家的宝贵财富,每个国家公民均有保护的权利与义务,而国土资源部则负责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在中国,为配合世界地质公园的建立,国土资源部于2000年8月成立了国家地质遗迹保护(地质公园)领导小组,以及国家地质遗迹(地质公园)评审委员会,制定了有关申报、评选办法,并设计了形象鲜明、特征突出的徽标图案。中国国家地质公园是以具有国家级特殊地质科学意义、较高的美学观赏价值的地质遗迹为主体,并融合其他自然景观与人文景观而构成的一种独特的自然区域。

地质公园(Geo Park)是以具有特殊地质科学意义、稀有的自然属性、较高的美学观赏价值,具有一定规模和分布范围的地质遗迹景观为主体,并融合其他自然景观与人文景观而构成的一种独特的自然区域。建立地质公园的主要目的有3个:保护地质遗迹、普及地学知识、开展旅游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既是为人们提供具有较高科学品位的观光旅游、度假休闲、保健疗养、文化娱乐的场所,又是地质遗迹景观和生态环境的重点保护区,地质科学研究与普及的基地。目前,全球已经建立了54个世界地质公园,其中中国有19个(中国还分4批建立了138个国家地质公园)。地质公园分为4级:县市级地质公园、省地质公园、国家地质公园、世界地质公园。

世界地质公园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组织专家实地考察,并经专家组评审通过,经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批准的地质公园,称世界地质公园(Global Geo Park,GGP)。

中国是积极参与推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地质公园计划”的国家之一,从地质遗迹保护到地质公园建立一直与地质公园计划密切合作,走在了世界前列。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专家在对我国地质公园进行实地考察后认为,中国对建立地质公园起到开拓性推动作用,这是中国对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贡献。

3.3.5文物保护单位

我国现行的文物行政管理体系,保护工作由文化部门和建设部门两个平行行政体系来共同承担。文化部门主管文物保护,其中中央主管机构为国家文物局,地方主管机构为地方文物、文化管理部门。建设部门主管历史文化保护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建设控制地带的保护管理,中央主管机构为建设部,地方主管部门为地方城建、规划管理部门。除文物保护外,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等的保护管理工作由建设部门和文化部门共同负责,即在中央由建设部(城市规划司)和国家文物局主管,在地方由地方城建、规划部门和文物、文化部门负责。

我国的文物管理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体制,传统的历史文物景区经营模式实行事业化运营。景区文物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及其经费全部由国家负责,其工作人员属政府或事业制编制。经营主体是景区管理机构,并且隶属于当地政府,以及建设、园林、文物等旅游资源主管部门。景区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开发权与保护权可不分离。景区管理机构既是景区所有权代表,又是景区经营主体;既负责景区资源开发,又负责景区资源与环境保护。传统的大型文物类旅游景区,如北京故宫、颐和园等都是这种管理模式。

3.4旅游资源保护的政策法规

3.4.1国际公约、条例

虽然现代旅游业的出现只有半个世纪,但对旅游资源及环境的保护,却是世界各国都十分重视的问题。许多国家不仅制定了相应的保护法规,一些世界组织还就世界性的资源及环境保护达成了许多共识,以国际公约或条例的形式来约束缔约国的行为,以保护全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和人文资源。目前,我国已成为国际环境保护大家庭中负责任的一员,参与并认真履行的国际公约主要有《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可持续旅游发展宪章》、《防治荒漠化国际公约》、《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湿地公约》、《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威尼斯宪章》、《内罗毕建议》等。

1.自然资源保护公约

1972年11月16日,在法国巴黎举行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十七届会议通过了《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考虑到由于政治、经济、文化、科技各方面的差异,国家一级对世界上罕见的、无法替代的又具有普遍价值的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的保护不够完善,新的威胁不断出现,一些遗产正面临着越来越严重的侵害和破坏,大会认为,国际社会有必要采取共同保护措施,以国际公约的形式制定永久性的有效制度加强保护工作。该条约就文化和自然遗产的定义、文化和自然遗产的国家保护与国际保护、保护组织、保护基金、国际援助等问题作了详细的规定,为集体保护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文化和自然遗产建立了一个根据现代科学方法制定的永久性的有效制度。迄今为止,世界上共有147个国家批准或加入了该公约,成为缔约国。为了有效地实施该公约,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1976年还成立了一个政府间合作机构——世界遗产委员会,由公约缔约国大会选举产生的21个国家组成,其主要任务之一是在缔约国提出申请的基础上,确定各国的文化和自然遗产,并将其列入《世界遗产名录》,使国际社会将其作为人类的共同遗产加以保护。

1975年,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和国际自然与自然保护同盟经过讨论,由后者起草了《世界自然资源保护大纲》,其宗旨是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止生态系统的失调和野生生物的破坏,为经济发展提供物质基础,为整个人类谋利造福。

1980年3月,中国与世界上30多个国家一道,发表了由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世界野生生物基金会和国际自然与自然资源保护同盟共同制定的《世界自然保护大纲》。此大纲提出了自然保护的三大目标:保护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生命支持系统;保证生物资源的永续利用;保存物种的遗传多样性。

1995年4月24—28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环境规划署、世界旅游组织在西班牙召开了“可持续旅游发展世界会议”,包括中国在内的75个国家和地区的600多位代表出席了会议,会议最后通过了《可持续旅游发展宪章》、《可持续旅游发展行动计划》。此宪章指出:可持续旅游发展的实质,就是要求旅游与自然、文化和人类生存环境成为一体,自然、文化和人类生存环境之间的平衡关系使许多旅游目的地各具特色,旅游发展不能破坏这种脆弱的平衡关系。《可持续旅游发展宪章》和《可持续旅游发展行动计划》为各国可持续旅游发展规划提供了一整套行为规范和具体操作程序。

2.文化遗产保护公约

除了对自然资源以立法的形式加强保护以外,国际间组织也十分重视对文物古迹及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与立法。

1933年,国际现代建筑协会制定的第一个获国际公认的城市规划纲领性文件《雅典宪章》,其中一节专门论述“有历史价值的建筑和地区”,指出了保护的意义与基本原则,以及保护好代表一个历史时期的历史遗存在教育后代方面的重要意义。但是,随着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经济复兴,城市建设高潮迭起,致使许多文物建筑及其环境受到破坏,城市保护与发展的矛盾越来越突出,问题也越来越复杂。1964年5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威尼斯召开第二届历史古迹建筑师及技师国际会议,通过了著名的《国际古迹保护与修复宪章》,即通常所称的《威尼斯宪章》。该宪章提出了文物古迹保护的基本概念、基本原则与方法。《威尼斯宪章》的制定是国际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发展中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威尼斯宪章》是关于保护文物建筑的第一个国际宪章,意味着世界范围内的共识已经形成。

1962年,法国率先颁布了保护历史地段的《马尔罗法令》(又称《历史街区保护法令》)。接着,丹麦、比利时、荷兰、英国等许多欧洲国家纷纷效仿,陆续制定了自己国家历史地段保护法规,掀起了保护区法规建设的高潮。日本1966年颁布《古都保存法》,并于1975年《文物保护法》修改中增加了“传统建筑群保存地区”的内容。历史地段尤其是历史街区的性质和文物建筑有所不同,保护的原则方法也有相应的变化,意味着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不仅涉及物质实体环境,还进一步包含了其人文环境,使之同城市社会经济生活的关系更加紧密。

1976年11月26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在肯尼亚内罗毕通过了《关于历史地区的保护及其当代作用的建议》(简称《内罗毕建议》)。文件指出,历史地段的保护包括“史前遗址、历史城镇、老城区、老村庄、老村落及相似的古迹群”的广泛内容;并拓展了“保护”的内涵,即鉴定、防护、保存、修缮、再生,维持历史或传统地区及环境,并使它们重新获得活力。文件还明确指出,在历史街区保护工作的立法及行政,技术、经济和社会等方面应采取的措施,包括对历史街区保护制度的建立,街区包括历史、建筑在内的社会、经济、文化和技术数据与结构,以及与之相关的更广泛的城市或地区联系进行全面的研究。

欧洲有关城市整体保护的概念自20世纪70年代起逐渐成熟起来。1976年通过的欧洲议会决议案给予有关城市保护最全面的定义,提出“整体保护”(或“全面保护”)的概念,目的是“保证建筑环境中的遗产不被毁坏,主要的建筑和自然地形能得到很好的维护,同时确保被保护的内容符合社会需要”。

1977年12月,建筑师及城市规划师国际会议发表了《马丘比丘宪章》,提出“考虑再生和更新历史地区的过程中,应把优秀设计质量的当代建筑物包括在内”,同时指出“不仅要保存和维护好城市的历史遗址和古迹,而且还要继承一般的文化传统”,保护的范围进一步扩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