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以来,儿童的权益受到了人们越来越多的关注,1959年11月2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儿童权利宣言》,宣称儿童和成人一样,应当有人的尊严和得到尊重,享有生存、学习和生活的权利,成年人和社会应当保护儿童的权益。1989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儿童权利公约》,进一步确认每个儿童都拥有基本人权,各国政府和社会都必须保护儿童的权利,最大限度地确保儿童的存活和发展。这是为保护儿童的权益而订立的一套全面的国际法律准则,它以前所未有的法律约束力使儿童权利保护实现了从理想向现实的飞跃,成为儿童观发展史上一个新的里程碑。1990年9月30日,联合国在纽约举行了世界儿童问题首脑会议,这是有史以来规模最大的一次国家和政府首脑的盛会。这次会议对90年代的儿童作了一项具有重大意义的承诺——决定在2000年前努力结束当时存在的儿童死亡及儿童营养不良状况,并对全世界所有儿童正常身心发展提供基本保障。会议还提出了一个新的道德观——一切为了儿童,遵循“儿童至上”的原则,在资源分配时,儿童的基本需求应该得到高度优先的重视——无论世界局势如何变化,无论是在顺利时期,还是在困难时期,人类都应该保证将社会资源首先用于儿童,使儿童成为人类所有成就的第一个受益者及人类所有失败最后遭殃的人群。
在我国,儿童被视为祖国的花朵、国家和社会的未来、民族的希望,中国政府历来十分重视儿童问题。早在建国初期,国家便将“六一”国际儿童节定为中国儿童的节日,并放假半天;1956年改为放假一天,反映了中国政府在建国初期已经十分关心和重视儿童问题。中国政府对儿童问题的重视通过立法体现出来,从1954年宪法到1982年宪法,都对儿童作了保护性规定。1982年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由此可见,中国政府对儿童的重视程度并不亚于其他任何国家,与经济发达国家对儿童问题的重视程度相比,处在同一水平上。
随着我国经济改革的实施,近年来,我国在解决儿童问题上取得了突出的成绩,人们的儿童观也发生了很大变化。全世界5岁以下的儿童大约有20%生活在中国,虽然中国在世界上还属于发展中的低收入的国家,但是却通过各方面努力,将5岁以下儿童的死亡率控制在比较低的水平,这充分体现了中国政府和社会对儿童的重视和关怀。1991年3月,中国政府签署了世界儿童首脑会议通过的两个文件:《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世界宣言》和《执行90年代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世界宣言行动计划》,对保护儿童的权益作出了庄严的承诺。同时,为了进一步确保这两个文件在我国的执行,我国还特别制订了《90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确立了20世纪90年代我国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的主要目标,并制订了相应的策略和措施。1991年9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保证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1994年10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母婴保健法》。
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儿童及儿童的权益已经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和尊重,人们对儿童自身的发展特点和规律的认识也越来越深入,儿童观也将越来越趋于科学化。概括地说,现代儿童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儿童是具有独立人格的人,应该尊重他们的基本权益
每个儿童都有生命权,从出生来到人世开始,儿童的生命就受到法律的保护,而不单是属于成人或家庭私有,更不能被其任意处置。儿童自出生起就有获得姓名、国籍的权利,以及尽可能知道谁是其父母并得到其父母或其他养护人的照料的权利,儿童与成人一样有自由发表言论的权利,享有思想、信仰和宗教自由的权利。每个儿童都享有受教育的权利,而且受教育的机会均等。
二、儿童是一个各方面不断发展的完整的人,应该尊重并满足儿童多方面的发展需求
所谓完整儿童是指全面发展和谐平衡的儿童,其发展是身体的、认知的、情感的、社会的和人格的整合性的发展。成人和社会应该承认和重视每一个儿童所具有的各种发展的需要,并尽可能地为儿童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把握发展的时机,支持和促进他们的发展。不仅要保证其身体正常生长发育,还要给他们提供充分参加诸如游戏、学习、艺术、劳动、娱乐、休息等各种活动的机会,使其获得全面而充分的发展。要避免为孩子过早定向,将儿童纳入一个狭窄的发展领域。即使想通过某项特色教育让儿童获得一技之长,也应该定位在儿童的兴趣和有发展可能性的基础上。
三、儿童的发展是有差异的,应该因人施教,促进每个儿童在不同水平上得到发展
在儿童的发展中,既有共性,也有个性,既有发展特征和发展速度的相对稳定性(共性),同时,因为每个儿童的生活环境不同,他们作用于环境的方式不同,因此也就决定了每个儿童的个体差异性。儿童个体差异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发展水平的差异、能力倾向的差异、学习方式的差异和原有经验的差异。《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明确指出:要“尊重幼儿在发展水平、能力、经验、学习方式等方面的个体差异,因人施教,努力使每一个幼儿都能获得满足和成功。”对儿童个性的尊重和自由的发展,是创造性的前提。
四、儿童具有巨大的发展潜能,应该创设适当的环境和教育条件,最大限度地挖掘和发展儿童的潜能
研究表明,新生儿(甚至在胎儿时期),就有了听觉、触觉、记忆和情感等方面的反应,所以新生儿就具有很大的学习潜能。研究还发现,学前期是儿童智力发展最迅速的时期。美国心理学家布鲁姆通过对20世纪前半期多种对儿童智力发展的纵向追踪材料和系统测验的数据所进行的分析和总结,提出了一条智力发展曲线。假定17岁时的智力发展水平为100%,那么大约有50%的智力发展是在4岁以前完成的,到8岁时智力发展达到80%,剩下的20%是在8~17岁时完成的。实验研究还发现,学前期是人的一生中心理发展的敏感期。所谓敏感期是指在儿童发展的某一时期,儿童学习某种知识和行为比较容易,或儿童心理的某个方面的发展最为迅速,如果错过了这一时期,儿童学习起来就比较困难,或者发展就比较缓慢。这些研究及成果,使人们对儿童的巨大潜能有了更深入的认识。儿童早期发展的脆弱性和敏感性,以及其身心发展的不可逆性,要求应该对儿童绝对优先。
五、儿童具有主观能动性,应该充分发挥其积极主动性和创造力,促进儿童的真正发展
每一个儿童都是独立的生命体,有自己的兴趣、需要,有自己的认知结构和心理状态。儿童总是主动地对外界刺激加以选择,接受自己所需要的东西,拒绝不需要的东西,具有创造力。客观环境在影响儿童发展的同时,儿童的发展也在影响和改变着客观环境。儿童自身的活动总是在改变着外界的事物,如儿童通过操作玩具材料常常会创造出许多有独特视觉效果的东西,他们常常通过自己的操作改变物体的形状和功能,儿童自身的气质特征和行为方式也在影响着周围成人的心理和态度。有研究表明,婴儿的微笑引起成人微笑的可能性是46%~88%,所以爱笑的婴儿更可能引起父母和周围的成人对他们的关注。所以,儿童的发展并不是某些因素单独起作用的结果,而是生物的、社会的、主观的和客观的多种因素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儿童起着积极主动的作用,他们是外部世界的探索者、发现者,是活动的主体。只有给儿童创设活动的机会和条件,让他们在活动中充分发挥其积极主动性和创造力,才能真正促进他们的发展。
综上所述,儿童是与成人平等的、独立的、发展中的个体,社会应当保障他们的生存和发展,应当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和权利,尊重他们的发展特点和规律,尊重他们的能力和个性,应当为他们创造参与社会生活的机会。只有这样,才能保障儿童的受教育权、发展权,才能使教育不仅在量的方面飞速发展,而且在质的方面日益优化,才能真正确立现代儿童教育民主化、科学化、个性化的发展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