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创新能力培养与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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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章 创新创意应用(6)

3.电视营销

电视营销是指企业在电视中向消费者传递商品销售的有关信息的直复营销方式。其既包括电视广告,又包括电视专题节目,播放时间可短可长,一般广告为20~120秒或者更长一点时间,专题直销节目时间则更长一些。在专题节目中,常有特定的形象人物向顾客演示商品的功能,告诉购买方式、途径及价格等,顾客可以立即拨通专用电话订购商品。

4.电子购物

电子购物是指消费者通过互联网与电子邮件方式来购买商品。

(二)数据库营销

数据库营销指通过搜集和积累消费者的大量信息,经过处理后来预测消费者有多大可能去购买某种商品,以及利用这些信息给产品以精确定位,有针对性地制定的营销策略。通过数据库的建立和分析,可以帮助企业准确了解用户信息,确定企业目标消费群,同时使企业的促销工作具有一定的针对性,从而提高营销效率。

一般而言,数据库营销经历数据采集、数据存储、数据处理、寻找理想消费者、使用数据、完善数据等六个基本过程。

(三)绿色营销

绿色营销代表了一种以可持续发展为指导思想,照顾生态层面的新的营销思维方式和营销作业方式。绿色营销就是指在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要求的前提下所开展的营销活动。这里可以把绿色营销分成狭义与广义两类。其中,前者指绿色的产品营销,即生产销售符合环保要求的各类产品;后者指贯彻环保要求,并从长远、全局着眼于生态发展要求的系统的营销方式。

(四)大规模定制营销

大规模定制营销指大批生产但又能满足每个顾客不同要求的生产与营销方式。它必须符合两个条件:第一,产品能大批量生产;第二,产品能销售给每个有不同需求的顾客。其实质是一种新的市场细分策略,是市场细分的积极发展。

大规模定制营销的目标市场是使在标准化生产条件下,不能完全满足顾客个性化需求时,采用大规模定制营销可以使顾客的不同要求得到满足,也就是把每名顾客都看成是一个细分市场实行一对一的营销。

(五)服务营销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信息社会的来临,服务已成为了现代产品的重要组成部分。国际标准化组织1994年所发布的ISO8402《质量管理与质量保证术语》中就指出:“产品可包括服务、硬件、流程性材料、软件或它们的组合。”就是说,在这项国际标准中对服务的定义也作了明确的规定:服务是指“为满足顾客的需要,供方和顾客之间接触的活动以及供方内部活动所产生的结果”。

服务具有无形性、不可分离性、差异性、不可储存性四个特性,并在企业销售和顾客消费过程中不涉及所有权的转移等,因此,每一次具体的服务只是以上四种特征的综合。对于每项具体的服务而言,服务的四种特征的组合是不同的,这成为差别化和竞争优势的源泉。

服务可以划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服务产品,它满足顾客的主要需求;另一类是服务功能,它满足顾客的非主要需求。

服务营销研究的是如何有效地开展无形服务的营销活动。其主要内容不仅包括纯粹的无形服务的营销过程,也包括与有形产品组合起来后,向消费者提供的无形服务部分的营销活动。服务营销又可以划分为两大领域,即服务产品的营销和顾客服务营销。服务产品营销本质上是研究如何促进作为产品的服务的交换;而顾客服务营销的本质则是研究如何利用服务作为工具促进其主要产品的交换。

(六)网络营销

网络营销指利用互联网的通信技术进行营销的一种电子化商务活动。随着计算机普及率的提高,互联网的商业应用快速发展,电子商务日渐盛行起来。人们利用互联网开展营销活动就称为网络营销。网络营销方式不仅限于厂商为消费者提供商品和服务,而且包含了厂商与厂商之间、厂商与消费者之间的商品购买、产品促销、商务洽谈、信息咨询、技术协作以及网上服务的全方位商业交易活动。

营销活动的内容可以增加到商业、服务业和技术领域,营销活动的范围可以覆盖全球。营销活动的时间可以延长到全年365天、每天24小时。这些都是借助于互联网的强大功能实现的。因此,网络营销即指借助联机网络、电脑通信和数字交互式媒体的功能来实现营销目标的一种营销方式。

六、创新创意成果的保护

保护创新创意成果就是保护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知识财产的所有权,是人们基于自己的智力、知识、经验和创造性的劳动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属于一种无形的资产。我国广泛使用的“知识产权”一词,是由英文Intellectual Proper翻译而来,原意为“智慧财产权”、“智力财产权”。

按照《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的规定,知识产权可分为工业产权和版权(著作权)两大类。我国《民法通则》第五章第三节对知识产权内容与权利做出了原则性规定,即知识产权可分为: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利。

当某项创新创意成果的价值和应用范围达到不采取某种方式的保护就不能维护创新者的利益时,选择恰当的保护形式和途径就显得非常重要了。通常有自我核心技术保密和公开专利技术保护这两类形式和途径。

(一)创新创意成果的自我核心技术保密方式

通常情况是,凡是能够采取自我核心技术保密方式达到保护知识产权目的的创新创意成果,就应该优先选用。因为,不可公开或不可模仿的核心技术才是最保险的保护。这方面的经典案例是可口可乐秘方的保护。尽管几十年来,喝过可口可乐的人不计其数,但至今知道其绝密配方的却只有区区几个人。

(二)创新创意成果的专利技术保护方式

这是绝大多数创新创意成果应该选择的方式。事实是,创新创意成果尤其是物质类创新创意成果,都很难实现保密到不被人知的程度或将核心技术做到不能被模仿的程度。因此,这些物质类发明创造的创新创意成果,就只能选择向国家专利机关申请专利授权的方式达到保护发明人权利和权益的目的。

(三)专利权与专利权申请

发明创造物质类创新创意成果都属于知识产权的工业产权范畴(包括专利权和商标权)中的专利权。

1.专利权

专利权简称专利,是指专利申请人为保护其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的成果和权利不受侵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向国家专利局提出专利权申请,经依法审查合格后,所获得的在法定期限内对该项发明创造所享有的独占权。独占权就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任何人都不得使用其专利技术的权利。

专利权也是特殊形式的财产权,它以无形资产的形式进入商品流通市场,具有一般的商品性,可有偿转让或有偿使用。专利权主要包括转让权、使用权、许可使用权、制造权、销售权及进口权等。

2.专利申请的范围

我国《专利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因此,我国的专利权申请也就分为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等三类。其中,发明专利的保护年限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年限为10年。

3.专利权人的权利

专利权人获得专利权后可享有:独占权(专有权)、许可实施权、转让权、标记权、放弃权和请求保护权。

4.专利权人的义务

专利权人获得专利权后也同时具有缴纳专利费和实施发明的义务。

关于知识产权和专利申请的其他详细内容,请参考其他专业书籍。

七、创新创意成果的转让

(一)创新成果转让合同的特征及类型

创新创意成果的转让适应于我国《合同法》中的有关规定。在创新成果转让中应当签订正式的技术转让合同。技术转让合同的法律特征主要有以下四项。

1.技术转让合同的标的是技术成果

即合同约定的现有的、特定的和权利化的技术成果,该项成果须满足三个条件:

⑴必须是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

⑵订立合同时已经存在;

⑶当事人之间存在专利技术成果或非专利技术成果之权属的约束。技术转让合同的履行特征是:技术成果权属发生由此及彼的转移。

技术商品转让是有限制的,只有能够用于生产实践,有助于开发新型产品,提高产品质量,降低商品成本,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技术才可以转让。同时,转让的技术还应具有合法性。凡是违反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技术,不得转让。涉及国家安全或重大经济利益须保密的技术,转让时按国家规定办理。

技术转让合同中的技术有两类:一是已经获得专利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二是没有获得专利的技术,即专有技术,它是未向社会公开的,但可以通过秘密方式转让的知识、工艺程序、操作方法等。

2.技术转让合同是技术成果使用权的转移

技术转让合同的目的,对于受让方来说,主要是为了利用该技术并取得高于现有技术的价值。在一般情况下,转让方将技术成果交付受让方之后,并不丧失对该技术成果的所有,而受让方只是取得对该项技术的使用权。

3.技术转让合同应当是现有的、特定的、相对完整和成熟的技术

4.技术转让合同时效的长期性

技术转让合同的有效期一般较长。如果当事人双方在订立合同时约定的期限过短,一方面,会使转让方无利可图,不愿转让技术;另一方面,受让方怕影响其吸收、消化和掌握该项技术,达不到受让技术的目的。技术转让合同的类型分为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四种。

(二)创新成果转让合同订立和履行中应注意的问题

在签订技术转让合同时应注意首先弄清这些问题:

⑴标的技术是否成熟、可靠;

⑵标的技术能否与已有技术配套;

⑶有无可替代的技术;

⑷转让方可提供的技术服务;

⑸受让方的技术能力;

⑹合同的价款和支付能力;

⑺转让方对标的技术的权属;

⑻标的技术是否曾经转让;

⑼标的技术的实施是否含有技术秘密;

⑽标的技术是否需由特殊培训人员实施;

⑾使用标的技术能增加多少经济效益;

⑿转让的形式、期限、地区;

⒀双方其他的特殊要求,等等。

(三)创新成果转让方违反合同的责任

⑴未按照合同约定转让技术的,除返还部分或者全部使用费外,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⑵实施专利或者使用非专利技术超越合同约定范围的,违反合同约定,擅自许可第三方实施该项专利或使用该项非专利技术的,应当停止违反合同的行为,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⑶违反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的,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四)创新成果受让方违反合同的责任

⑴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使用费的,应当补交使用费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不补交使用费或者违约金的,必须停止实施专利或者使用非专利技术,交还技术资料,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⑵实施专利或者使用非专利技术超越合同约定范围的,未经转让方同意,擅自许可第三方实施该项专利或者使用该项非专利技术的,应当停止违反合同的行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⑶违反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的,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此外,关于创新创意成果“转让合同订立和履行中应注意的问题、转让方的违约责任、受让方的违约责任”等的详细内容,请参考其他专业书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