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会科学独立学院发展模式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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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章 异军突起:独立学院的特征(4)

从独立学院的后勤服务体系来看,独立学院和普通高校一样都在推行后勤社会化,但由于民办机制的运作,独立学院的后勤社会化更加彻底。独立学院在创办发展的过程中,结合学生群体的特点,要求后勤工作树立主动服务的观念意识,端正主动服务的工作态度,有主动服务的办事行为,以服务育人的理念为培养合格的人才创建完善的服务体系。

从独立学院教学管理改革的方向来看,独立学院相对于普通高校而言更接近市场,因而必须更加关注服务对象。以学生为本就是要把大多数学生的根本利益作为考虑工作的出发点和最后的归宿,就是要思考如何把学生培养成为受社会欢迎的人才,要站在学生的角度去分析教学管理制度的合理性,倾听学生的呼声,尊重学生的愿望。从张扬学生的个性出发,培养他们的学习兴趣,将他们培养成为合格的人才。

二、“独”——独立学院的独立性

按照教育部对独立学院定位和要求,独立学院应该成为高等教育领域一支生力军。由此可见,独立学院最终应该是以完全独立的姿态出现的。从目前独立学院独立性的发展路径来看,独立学院需经历从依赖到依托,再到相对独立并最终走向完全独立的发展路径,这是一条充满挑战的发展之路,但也是独立学院发展的必经之路。

独立学院要突出一个“独”字,就必须按照《若干意见》的要求,在法人地位、财务制度、校园、招生、教学和文凭颁发上真正独立于母体高校。在这个独立的过程中,独立学院必须要处理好与母体高校、合作方、政府、校内师生的各类关系,平稳实现完全独立。

(一)独立法人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的成立需具备四个条件: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独立学院除了有独立的校园和基本的办学设施,还要能实施相对独立的教学组织和管理,独立进行招生,独立颁发学历证书,独立进行财务核算,对外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因此独立学院虽然是高校的二级学院,但它符合法人成立的条件,是独立的法人。

1.独立法人的财产特征

所谓财产特征,其核心是对产权的控制,也就是独立学院必须拥有自己能够独立支配和管理的财产,同时还要有稳定的资金来源。这是独立学院作为市场行为主体存在和进行活动的前提条件和物质基础。

那么,我国大多数独立学院在财产特征上是怎样一种状态呢?正如在上文中提到的,独立学院正在面临从依赖过渡到依托再走向相对独立的过程。目前独立学院的财产特征也正处于较为含混的过渡时期,许多关系到独立学院生存、发展的重大问题尚无定论。例如,能否允许独立学院以自己的法人财产抵押申请贷款、能否清晰地评估母体高校无形资产投入与合作方资金投入的产权比重,是否可以制定鼓励企业和个人对独立学院捐赠的减免税政策、能否允许就读于独立学院的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独立学院的招生计划能否自行设定等。

作为一所高等学校最具实质意义的是产权所属及利益归属问题。这是独立学院办学的必备条件和衡量其是否具有办学资格的一项重要指标,也是明确合作双方享受权益、承担责任的前提。过去,我国高校绝大部分是公办的,不存在产权含混不清的问题。而新模式下创办的独立学院由于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等资源的投入,加之长期以来人们办学公益性观念的根深蒂固等原因,造成独立学院的产权模糊,以无形资产投入的母体高校采取收取管理费的形式体现产权的概念,而有形资产的投入者不能名正言顺地确认自己的股份。

独立学院产权的明晰与规范是一个涉及政策、理论等多个层面的复杂问题,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包括传统观念的更新、法律政策的完备、政府职能的转变等。所以在现阶段无法对独立学院的产权进行严格的区分与界定。现实的做法是搁置现有产权方面的争议,避免轻率地制定政策阻碍独立学院的发展,在原有政策的基础上,寻求一种更加合理与现实的方案,对现有产权进行改造,以优化产权功能。按照股份制组织形式的产权结构将母体学校的品牌等无形资产通过中介机构进行评估,按自创时所耗费的实际成本及具有的获得能力确定其转让成本,不失为目前明晰母体学校产权比重的可行思路。

独立学院必须有稳定的资金来源,在财务核算上应该与母体高校和合作方保持完全独立。独立学院作为独立的会计主体与公办高校或合作方之间的财产置换、权益分配依法按市场通行法则进行。涉及财务核算这一部分的内容,将在接下来的“独立财务”一节中详细说明。

2.独立法人的组织特征

所谓组织特征也就是独立学院必须依法成立,拥有独立的组织机构和法人治理结构。作为一个由母体高校、合作方等多元利益主体组成的利益共同体,其组织特征的核心问题在于建立合理的机构并确立机构的运行规则,制约和权衡各方利益,处理好二元管理体制下的矛盾关系,从而保证独立学院作为独立法人主体的自主发展。

独立学院作为独立的法人实体,在出资者和办学者、经营者和管理者等权益相关人之间建立的有关学校运营和职权划分的组织制度,决定了独立法人的组织特征通过学校的机构设置和机构的运行规则体现出来。通过对180所独立学院的调查分析,绝大多数独立学院基本上独立设置了必要的行政部门和教学机构,如院办、学生处、教务处和财务处是必设的几个行政机构,也依托母体高校或面向市场需求设立了专业院系,管理重心集中于校一级领导;行政部门和教学机构的运行基本处于董事会的领导之下,这是一种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这种机构设置和运行规则的安排,其基本理念是确保学校的自主性和公共性,旨在形成一个责任明确、权力制衡、高效民主的决策与管理体制。

母体高校是独立学院的管理者和举办者之一,应该参与学院事务的管理。但母体高校不能主导独立学院的各项事务管理,一方面,独立学院是自主办学的主体;另一方面,合作方作为独立学院的另一个管理主体和举办主体,也必然要对独立学院的事务参与管理。因此,母体高校对独立学院的管理不能够完全沿用母体高校自身的管理模式,只能够在独立学院内部事务中适度参与管理,主要是参与学术事务的管理,充分发挥独立学院自主办学的权力。合作方是独立学院的另一个管理者和举办者,资本投资者只拥有部分管理的权力,它的介入不改变独立学院自主办学的局面。因此,双方对独立学院管理权力的介入程度要考虑合作办学双方的特点和优势,合作方应在独立学院资本营运管理中起主导作用,母体高校则应在独立学院的学术事务管理中起主导作用,双方发挥作用的主渠道应该是董事会及其决策过程。

3.独立法人的身份特征

所谓身份特征指的是独立学院具有法律所虚拟、创制和认可的独立的人格,是一种人格化了的社会组织,它是各种法律关系权利与义务的直接承担者,其核心是能否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独立学院作为法人,能够像自然人一样作为社会的基本细胞参与各种活动。法律赋予独立学院类似于自然人的人身特征。比如独立学院需有自己独立的名称;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法律关系,独立对外招生,独立颁发学历文凭,享有一定的权利,又承担相应的义务;以自己独立的财产对学校债务承担全部责任;以自己的名义在法院起诉或应诉,具有独立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等。这一点对于目前的独立学院来说,人格化表现程度各不一样。自《若干意见》出台后,独立学院的名称虽然仍冠以“某某大学某某学院”,但它在社会上具有了比较统一的内涵,并统一以一种新型学校按普通高校本科独立对外招生和颁发学历文凭,在法定意义上有了独立的法人人格。

我国《高等教育法》规定,“高等学校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独立学院作为高等教育形式的一种,理所当然取得法人资格并按有关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进行法人登记。按照《教育法》、《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设置条例》的有关规定,独立学院法人对内可以在学校章程下自主管理,包括设置内部组织机构、相关专业、课程,聘任各类教学与管理人员,对学校教职员工和学生进行管理,对符合条件的学生颁发相应证书等;对外可独立从事各种民事活动,如签订各类合同,发布招生广告,并可在国家的统一规划下自主招生等。

就独立地承担法律责任来看,对于出现的各类民事法律纠纷,学校以法人身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但从具体的办学实践来看,独立学院通常冠名某大学某学院,在承担责任过程中对母体高校品牌价值上造成的损失既没有有形的损失名目,也没有明确的责任分担机制。显然,独立学院与母体高校之间必须对权责利害关系进行明确的规定,既要保证独立学院办学自主权,又不能使其办学行为脱离正常的轨道,否则这种办学模式将不会成为一种成熟的高等教育办学模式,独立学院在法人地位和法人身份上的完全独立也难以保证。

(二)独立财务

财务上独立是一个组织独立的关键,它一方面指财务运转上的独立,包括如何通过市场筹资办学、如何有效配置资源、加强成本核算、保持收支平衡或略有盈余以保证学校持续发展为主要内容的财务运营机制;另一方面指产权上的独立。其中有关独立产权的内容已经在上文独立法人地位中有所涉及,本节主要讨论独立学院的财务运转。独立学院作为高校的一种新的办学模式,必须在财务管理制度、成本核算体系和资产监督体制上树立独立于母体高校的财务运转理念,促进独立学院独立、健康地发展。

1.独立的财务管理制度

长期以来,公办高校的经费基本是政府拨款。高校财务是“核算型”和“报账型”,所谓的高校财务管理,多数停留在一般意义上的收拨资金、分配资金、使用资金等管理层次。当前,大多数独立学院的财务管理只是简单移植了公办高校财务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的滞后,直接制约了独立学院的筹资、融资和有限资源的高效利用。

为了实现独立学院财务管理制度的独立,就必须对财务管理制度进行改革。目前,中国民办学校普遍实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以收付实现制作为会计确认基础。收付实现制最大的特点是以实收实付作为标准确认本期收入和费用,从而使费用负担同收入不相匹配。独立学院会计选择收付实现制不能进行费用和成果的比较,也不能客观反映学院收入、支出和结余状况,这样既不利于成本费用核算,进行成本管理,又不利于核算出资人的合理回报,更不利于教育投资效益的提高和绩效考核。因此创新独立于母体高校的财务管理制度,一是国家有关法规制定部门应根据独立学院企业化经营的客观情况和教育行业的公益性特点,建立责权发生制或修正责权发生制作为独立学院的会计确认基础;二是修正会计核算科目,为了准确核算各会计期间的成本费用的耗费,应增设“待摊费用”、“预提费用”、“折旧费”等科目,为了合理反映学院的资金来源,应设置“实收资本”会计科目。

独立学院对于从社会筹集而来的资金应有完善的资金管理制度,对资金的筹集、运用和分配等方面都进行明确的规定。一是健全资金筹集制度。民办学校的资金筹集主要有母体高校自办、社会各界的捐赠、出资者投资(主要是非国有企业和民间资本)、接受服务方的缴费、科研成果收入以及向债权人借贷等方式,但最主要的方式是接受服务方的缴费。因此独立学院应在建立融资管理制度的同时,健全各项收费和创收管理制度、统一收费票据保管和使用管理制度,以加强对收入的管理。二是健全资金运用制度。明确费用开支标准,建立经费管理制度、审批报销制度和资金结算管理制度,加强对支出的管理;建立、健全教职工工资管理制度,从而调动其积极性;建立学校基金管理制度、基本建设管理制度及财产物资管理制度,加强学院固定资产的管理,避免资产重复购置、闲置和由于保养不当而缩短使用寿命造成的浪费;健全投资管理制度,加大投资效益。

有关独立财务管理制度的讨论,目前只能停留在对应然状态的大胆设想之上,因为从独立学院办学实践来看,整个财务管理制度的构建都处在不断探索和规范的过程中。不同类型的独立学院之间虽然存在差异,但总体而言,财务独立运作的独立学院占据绝大多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