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公务员制度新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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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章 公务员的权利与义务(3)

(五)批评建议权

我国《公务员法》对此项权利的表述是:公务员享有“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这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公务员法设定批评建议权的直接宪法根据。而《公务员法》中的批评建议权,是指公务员享有对机关及其领导人工作中的缺点和不足提出批评、对改进机关及其领导人的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的权利。公务员提出批评建议的内容,既可以是与自己工作和权益有关的问题,也可以是与机关工作程序和工作内容、领导人工作方式和工作作风等相关的问题。公务员行使批评建议权的方式,可以是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也可以是在会议上公开地提出或个别谈话。

将批评建议权设定为公务员权利时,有些问题是需要讨论的,如批评建议的指向对象问题。批评建议权作为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当一个人以“公民”身份活动时自然享有这项权利,可以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建议。但当一个人以“公务员”身份活动时,即公务员在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的过程中,能否对任何国家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任何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呢?这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是需要进一步探讨的,因为法律对此没有清晰的规定,尤其是因为在我国,公务员的外延十分宽泛,包括党政机关的具有干部身份的所有工作人员。国外公务员制度很少直接地设定公务员的批评建议权,如有类似的规定,也必定有明确的限制。如日本《国家公务员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公务员可以就薪水、工资或其他所有的工作条件向人事院或内阁总理大臣或该公务员所属厅的领导采取适当的行政措施的要求。”日本国家公务员享有的这项“要求权”就将“要求”的对象锁定在“薪水、工资或其他工作条件上”。

(六)申诉控告权

我国《公务员法》对此项权利的表述是:公务员享有“提出申诉和控告”的权利。

申诉控告权包括“申诉权”和“控告权”两项内容。申诉权是指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不服时,可以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同时有权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做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其中对处分决定不服的,还可以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权是指公务员对于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向上级机关或检察机关等专门机关提出控告。可见,申诉和控告的目的都在于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防止或者纠正机关领导人的失误、不当或者打击报复行为。

《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这也是公务员申诉控告权的直接宪法依据。但是,公务员法赋予公务员的申诉控告权针对的事项仅仅限于“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决定”和“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本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这个范围远远小于宪法赋予公民行使申诉控告权的范围。

(七)申请辞职权

我国《公务员法》对此项权利的表述是:公务员享有“申请辞职”的权利。

公务员享有的辞职权主要是指公务员基于各种各样的理由不愿意继续担任公职时,享有终止与所在机关职务关系的自由。法律赋予公务员辞职权的基本目的在于尊重公务员重新择业的自由。需要区分的是,中国公务员制度中的“辞职”概念包括了“辞去公职”和“辞去领导职务”两种情况,就公务员权利而言,主要应对于前者。

公务员享有的辞职权利与私人部门职员享有的辞职权利在法律上是相通的,国家在对待公务员辞职权的态度上同样遵从了现代契约关系理论。公务员享有辞职的权利与机关拥有辞退的权利是对称的。应该注意的是,公务员制度规定的辞职权是相对于公务员个人而言的,关于集体性的辞职行为,未见我国法律有明确规定,但从公共管理的性质来考虑,不管基于什么理由的集体性辞职都可能影响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客观上形成与政府的对抗,所以集体性辞职行为应该属于禁止行为之列。

(八)其他法定权

我国《公务员法》对此项权利的表述是:公务员享有“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这项权利不同于前面的七项权利,它不是一项具体权利,而是一项兜底性质的权利,是前述七项具体权利不能涵盖的由其他法律规定的公务员权利,这是由于考虑到公务员职业性质的不同,公务员法无法详细列举不同公务员特定权利的缘故。如《法官法》第八条第二项规定:法官享有“依法审判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的权利。当然,广义上理解的“其他权利”还应当包括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如宪法规定公民享有的宗教信仰自由、休息的权利等等。

值得注意的是,公务员权利属于法定权利,“其他权利”也必须是由法律规定的,除立法机关外,任何机关都无权擅自给公务员设立其他权利,否则就是违法行为。

三、公务员权利的法律保障

1.行政复议

公务员如对涉及本人的人事行政处理不服,在接到决定的一定期限内可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议。或者公务员或其家属认为国家机关违法要求其履行义务的,家属认为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均可提出行政复议。

2.申诉

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决定的一定期限内,向同级国家机关人事部门提出申诉。

3.控告

公务员对国家机关及其领导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向上级监察机关等提出控告。

4.诉讼权

公务员还可以通过司法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我国公务员义务的内容

一、公务员义务的规定原则

1.违法必究原则

不论何种职位上的公务员,都必须模范遵守公务员的义务,不得违反,一旦违反,必须依法追究,并根据情节轻重和有关程序,作出相应的纪律处分。

2.平等原则

任何公务员,不因其职务高低、党派、社会关系、宗教信仰及年龄、资历等原因而履行不平等的义务、任何人不得享有特权。

3.服务与稳定原则

我国对公务员规定的目的,是为了国家机关事务的有效运行,所以,制定公务员义务时,既对公务员提出了政治要求,又提出服务规则,以使公务员有效地为国家机关服务,并通过这种服务,使国家呈现安定团结的局面,以保持社会的和谐与稳健。

二、我国公务员的义务

我国《公务员法》第十二条规定了公务员应当履行的九项义务:

(一)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

(四)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五)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七)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八)清正廉洁,公道正派;

(九)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下面分别进行阐述:

(一)忠于宪法的义务

我国《公务员法》对此项义务的表述是:公务员应当履行“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的义务。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中国人民根本意志和最高利益的集中体现,使国家政治、经济、社会有序进行的基本保证。各项法律都是由宪法延伸出来的,是由立法机关制定的,可以说是宪法的具体化规定。遵守宪法和法律是国家机关、各种组织和每个公民的义务,公务员受国民的委托代表国家和政府从事公共管理,应该树立宪法至上和法律至上的思想,应该成为遵守宪法和法律的楷模。

“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的核心内容在于对宪法的忠诚。“所谓对宪法的忠诚是指以最好的能力与智力,以自身的言论与行为维护宪法的权威与促进宪法的落实。

要求公务员忠于宪法是各国公务员制度的普遍规定。美国的《哈奇法》(即公务员政治行为法)规定公务员不得参加任何赞成以武力推翻政府的组织,该规定提供了对公务员进行忠贞调查(调查公务员是否忠于宪法,是否主张以武力推翻民主政治团体)的法律依据。德国《基本法》(即宪法)要求公务员在职务内外都要忠诚于宪法,禁止公务员参加任何有敌对宪法目的的政党及其活动;德国《公务员法》规定官员必须以其全部行动来拥护基本法规定的自由、民主的基本秩序并捍卫这种基本秩序。

(二)依法履职的义务

我国《公务员法》对此项义务的表述是:公务员应当履行”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的义务。

这项义务包括两项要求:一是”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二是”努力提高工作效率“。这两项要求相辅相成,但前者是前提和重点,也就是说提高工作效率不能以越权和违反程序为代价,或者说在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努力提高工作效率。所以我们将此项义务概括为”依法履职“的义务。

权限是指权力的大小和边界。”按照规定的权限认真履行职责“有两层含义:一是指权限是明文规定的,二是指权限属于实体法上的权限。程序是指公共行政运行的步骤、顺序和方式。公务员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是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公务员的权限只能是法律明文规定的、只能在法律明文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并且只能根据规定的步骤、顺序和方式行使,不存在法外权限,不存在法外程序。例如,《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食品摊贩,必须先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这条规定将卫生许可证分配给了卫生行政部门,而将登记权分配给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相关职位的公务员有权审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食品摊贩的卫生状况是否符合要求,但不享有登记权,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相关职位的公务员有权决定是否发给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食品摊贩营业执照,但不享有颁发卫生许可证的权力。又如,《行政处罚法》第五章规定了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为:调查、检查和搜集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告知当事人作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或者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决定是否采纳;行政机关负责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按照规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告知其享有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权利。享有行政处罚的机关的相关公务员必须依照上述步骤和方式履行职责。

应当注意,这项义务表述是“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而非“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所以“权限和程序”不能仅仅理解为“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这是由于我国的公务员外延不仅仅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还包括政党机关和政协机关工作人员的缘故。

(三)为民服务的义务

我国《公务员法》对此项义务的表述是:公务员应当履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的义务。

这项义务直接来源于《宪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宪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这项义务的核心要求是“为人民服务”。它要求公务员树立“国民服务员”的公仆思想,在政策制定和执行过程中,时时事事想着人民的利益,急人民所急,想人民所想,不折不扣地代表人民行使权力,依靠人民,尊重人民的首创精神和主人翁地位,虚心接受人民的批评、建议和监督。

外国公务员制度对此均有类似的规定,表述上更为精细一些。例如,日本《国家公务员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所有公务员作为全体国民的服务者,必须为了公共利益而工作,而且在完成任务时应竭尽全力,专心致志。”德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公务员为全体人民服务,而不是为某一个政党服务,应当公正地、不偏袒任何政党地去完成其使命,在执行职务时,应当考虑的是普遍性的利益。”

(四)忠于国家的义务

我国《公务员法》对此项义务的表述是:公务员应当履行“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

这项义务直接来源于《宪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