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公务员制度新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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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章 公务员的职位与级别(2)

就职位分类而言,其优点在于:(1)它在调查评价的基础上,明确规定每个职位的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及应具备的资格条件,这就为公务员的录用、考核、奖惩、职务升迁等提供客观依据;(2)它有一套科学的分类方法,即将公务员的工作职位按其性质、难易程度等分门别类地予以安排,使职位状况一目了然,为公务员的科学管理打下了良好的基础;(3)它有一套严格的程序,有一套严谨、客观、准确、完整的法规文件,便于公务员明确职责、掌握标准,提高效率,因为它有一套严格公正的标准,同工同酬,所以能做到责、权、利相统一。

但它的短处和缺陷是:(1)职位分类较适合于专业性、机械性、事务性较强、易于规范化的职位,而对于责任较大,需要高度发挥个人主观性和创造性的职位,以及职责范围不易确定的职位,则不太适合。同时职位分类重视的是职位而不是人,其硬性的规定虽然适应行政工作量化和专业化的要求,但忽视了人对职位的影响,使个人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发挥受到限制;(2)职位分类结构的严密性给人事管理带来了许多方便,但职系区分过细,职级设置过死,官员的升迁、调转缺乏弹性,非特殊情况一般不准跨职系进行,因而阻碍了人员流动,不利于人才的全面发展;(3)职位分类的程序过于繁琐,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同时静态的分类难以适应职位结构的不断变化。

从世界各国公务员制度的发展趋势来看,两类分类方法也在不断发展,取长补短。实行品味分类的国家在吸收职位分类的长处,如英国、法国、意大利等;实行职位分类的国家也在吸引品味分类的优点,简化分类结构和分类程序,使其更富有弹性,更重视人对职位的影响,注意人主观能动性的发挥。

公务员职务与级别制度

一、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的含义

职务是公务员所承担的应该完成的任务,是机关对公务员职权、职责的委托,职务把人和事结合在一起,把职权和职责结合在一起;级别是反映公务员职务、能力、业绩、资历的综合标志。我国公务员职务与级别制度主要由职位类别划分、职务设置和级别设置三部分组成,下面对这三个部分进行简要介绍。

1.职位类别划分。这部分主要包括我国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明确职位类别划分的依据标准、具体职位类别及其特点,各单位进行职务设置的依据与要求。《公务员法》第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公务员职位依其性质、特点及管理需要的不同,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职位类别的划分是设置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的基础。

2.职务设置。包括职务序列设置的依据和有关职务类型、职务层次、职务名称的规定。《公务员法》第十五条规定;“国家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设置公务员职务序列。”公务员的职务分为“领导职务”与“非领导职务”两个类型。领导职务承担领导职责,非领导职务只承担岗位职责。其中,领导职务在各类别职位中均有设置,分为十个层次,由高至低依次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非领导职务仅对综合管理类进行了划分,其他类别的非领导职务由国家另行规定。

3.级别设置。包括级别内涵、作用级别确定与晋升的依据、职务与级别对应的原则。《公务员法》第十九条规定:“公务员的职务应当对应相应的级别。”级别设置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级别本身的确定。公务员级别应当根据其所任职务、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级别与职务共同作为确定公务员工资和其他待遇的依据。公务员在同一职务上,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晋升级别。从这一点可以看出,我国的公务员制度在以职位分类为导向的同时,还吸收了品味制度的合理因素。二是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我国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的关系既不是彼此取代,也不是完全分离,而是“一职数级,上下交叉”的对应关系。

公务员职务序列根据职位类别分别设置,形成多种职务序列,而多种职务序列对应同一个级别序列。级别成为平衡比较各类公务员职务序列的同一标尺。由职位类别划分、职务序列、级别序列构成的公务员职务与级别制度,可以被视为一个以职务为横轴,级别为纵轴的“坐标系”,用以标识不同类别、不同职务、不同级别的公务员在各层组织中的位置。

二、建立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的意义

我国《公务员法》构建的职务与级别制度,是对《公务员暂行条例》中相关规定的继承和发展,目的在于克服原有制度条件下的各种问题,因而具有重要意义。

1.科学地划分职务与级别,为公务员管理提高了科学性和针对性

一般说来,公务员都是担任一定职务的公务员,而职务是机关与公务员之间产生权利义务的主要依据。公务员依据职务来履行职责,对公务员的管理也要根据公务员所担任的职务来实施。一定的职务不仅蕴涵一定的职权与职责,也是确定公务员报酬和待遇的根据。从一定意义上讲,公务员法既是一部权利义务法,也是一部职务关系法。

职务设置是其他公务员管理环节的前提与基础。录用、考核、职务任免、职务升降等都是在职务设置的基础上进行的。对公务员个体来说,职务设置规范了公务员的职业发展轨道,对公务员激励保障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从各国公务员制度的实践看,公务员都是有级别的。一般来说,实行职位分类的国家,主要依据公务员所在职位级别来确定公务员级别。实行品位分类的国家主要依靠公务员身份、经历、学历、考核结构等因素来确定公务员的级别。我国公务员级别是反映公务员职务、能力、业绩、资历的综合标志,既体现了职位的因素,又考虑了品位的因素,是两者的有机结合。

级别和职务一样,可以识别公务员在机关中职务的高低,是确定公务员待遇的重要依据。对于多数国家来说,职务和级别都是公务员职业发展的台阶,职务晋升与级别晋升都是职业发展的标志,同样可以带来公务员待遇的提高。

由此可见,职务与级别的设置是公务员管理的基础环节。通过合理的职务级别设置,可以健全职务级别制度,为公务员管理提供一个科学的管理基础和管理框架,使公务员管理工作有序进行。

2.增强职务与级别的激励作用

原有的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比较简单,在实践中初步解决了原来机关中普遍存在的“因人设事”问题,但没有职位类别的划分,级别设置数量过少,使得公务员职业发展渠道单一化,难以有效激励广大公务员。

《公务员暂行条例》区分了领导职务与非领导职务,但由于没有划分职位类别,非领导职务的设置根本无法满足公务员职业发展的需要。而《公务员法》根据不同职位类别的特点设置职务序列,除各类职位均有的领导职务外,在综合管理类职位中延续了原来非领导职务的设置,并进一步明确在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等职位类别中设置非领导职务,这无疑为公务员提供了多样化的职业发展阶梯。

原有《公务员暂行条例》中公务员级别设置过少,职务对应的级别段过窄,级别的确定受职务的影响过大,都使级别晋升难以成为职务之外的另一职业发展途径。《公务员法》则在级别设置的因素中融入了品味分类的因素,将级别职务一样作为确定工资待遇的主要标准,使公务员在同一职务上,也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晋升级别,相应的提高工资待遇,建立了职务晋升与级别晋升的“双轨制”,这样重新确定了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发挥了级别晋升的激励保障作用。

3.便于借鉴国外公务员分类制度的合理因素

公务员制度与级别制度在国外属于分类制度的范畴。公务员的职务与级别设置,既可以建立在职位分类的基础上,又可以建立在品位分类的基础之上。两种分类制度近年来有相互兼容的发展趋势。以英国为代表的品位分类,开始重视公务员的专业化建设;以美国为代表的职位分类,开始重视通才的培养与流动。

国外分类制度的发展给我们的启示:一是职位分类制度与品位分类制度正在走向融合,而不是走向两个极端的“分流”。原来实行职位分类的国家都在简化分类,但并不是取消分类,而原来实行品位分类的国家,其品位分类制度也在不断融进职位分类的内涵;二是在两种类型的分类制度中,类别的划分标准可能各异,却都划分公务员类别;三是在两种类型的分类制度中,公务员的职务序列都是根据类别设置的;四是职务与级别的功能是有区分的,在职位分类制度下,职务一般解决领导指挥关系,级别一般解决经济待遇。

建立健全我国公务员的职务级别制度,可以通过借鉴国外公务员分类制度的合理因素和发展经验,将我国公务员职务级别制度建立在职务分类的基础上,以职位分类为导向,同时吸收品位分类制度的合理因素,建构有中国特色的职务级别制度。

职位分类

一、职位分类的作用

我国公务员的分类是一种以职位分类为主,职位分类和品位分类相结合的分类制度,其内容包括职位类别划分的依据标准、具体职位类别及其特点、职位设置等三方面。职位分类制度在工作中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划分职位类别,二是职位设置。

职位分类的作用在于:

1.为职务设置提供基础

世界各国普遍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设置公务员职务序列。例如,法国公务员在纵向分为A、B、C、D四类,在横向上将公务员职位分为一般行政类、财务会计类、工程技术类、教育科学类。属于A类的一半为行政类公务员,行政官职适用行政官职务序列,行政法官职系适用行政法官职务序列,外交官职系适用外交官职务序列。职位类别的划分是职务设置的前提,职务设置是职位类别划分的结果。我国原来的公务员制度中正是因为没有职位类别的划分,才导致职务序列设置的单一化。在职位分类的基础上,划分职位类别,是设置多样化的职务序列的必要条件。

2.为各项管理提供依据

职位分类不仅是为了解决公务员职业发展问题,更重要的是为公务员的各项管理提供依据,为实施公务员分类管理提供了前提。职位设置中关于任职资格条件与工作职责的规定,为录用、考核、职务任免、职务升降、培训、交流、职位聘任提供了客观标准。职位类别的划分,为职位序列分类设置、录用考试分类、培训分类、考核分类、工资制度分类等管理奠定了一个基本前提。对此,我国《公务员法》中也有所反映。例如,《公务员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公务员录用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的方式进行,考试内容根据公务员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和不同职位类别分别设置”;《公务员法》第六十条规定,机关“对公务员进行分级分类培训”;《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对全体公务员应当进行更新知识、提高工作能力的在职培训,其中对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公务员,应当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要求,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等。

二、职位分类的标准和类别的划分

分类必须符合标准的统一性与类别的排他性原则,必须能够涵盖所有公务员范围。有多少分类标准就有多少分类。我们坚持以职位分类为导向的管理制度,划分职位类别的标准,不仅要依据职位的性质和特点,还要取决于管理的需要。类别划分不是为了好看,而是为了优化管理,提高公务员管理的科学化水平。在某种程度上说,我国公务员职位的“分类”,实为“分化”,就是优化把最需要分化出来的类别区分出来。分化就是逐步演化。从长远看,国家根据公务员管理需要可以适时调整职位类别划分。《公务员法》就是根据这一分类标准,把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首先从综合管理类中区分出来,同时规定:“国务院根据本法,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

实行职位分类的国家,基本上都是按照职位的性质、特点与管理需要划分职位类别。如美国1923年的《职位分类法》对文官从事的工作,按其职位性质的不同分为五大类:专门技术类,次专门技术类,文书、行政和财务类,保管类,文书机械类。1931年改为七类,1949年新的《职位分类法》实施后改为两类,都是从管理的需要出发的。1978年新增加的“高级文官序列”实质上也属于一个类别,增加这一类别的目的,在于促进流动,增强高举公务员队伍的活力。日本1950年以《一般职员报酬法》替代了《国家公务员职阶法》,以工资分类表代替了职位类别的划分。一般职员的工资表分为行政、税务、公安、海事、教育、研究、医疗、指定八大类,实际上就是划分八个职位类别。日本的八大职位类别突出了工资分类的管理需要。2000年加拿大依据职位的责任大小、所需技能、所需劳动付出程度、职位工作环境四大因素,将公务员职位类别由72个压缩为6个类别,也是根据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做出的调整。

我国《公务员法》第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国务院根据本法,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