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会科学警惕职务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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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章

【法律导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百一十五条负责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企图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办理出入境证件的,或者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放行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立案标准】

负责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在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过程中,对明知是企图偷越国(边)境的人员而予以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应予立案。

【法律分析】

构成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的主体是负责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主观方面是故意,由于疏忽大意或其他非主观原因则不构成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负责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企图偷越国(边)境的人员,而予以办理出入境证件的行为。

【案例重现】

张某原系某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受理科民警,于1998年上半年至1998年底,因女朋友邹某某(另案处理)的请托,先后受理及托他人受理由刘某(另案处理)所送的代他人申办出国护照的材料,使多人凭虚假材料,骗得了出国护照,刘、邹亦从中谋取利益。1999年初,张发现刘送的材料有假,怀疑刘系从事护照生意的“黄牛”后,对从中得益的邹某某讲:“这样下去要出事的,领导强调‘黄牛’送来的材料是不好受理的。”由于邹继续要张从中帮忙,张于1999年4月至5月间,仍违反申请护照应由申请人送交材料并接受询问的规定,先后受理刘某等人为童某、尹某、左某、张某等不符合申办出国护照条件人员所送的虚假材料,并骗得出国护照。案发后,经鉴定,上述材料分别由刘某、费某参与伪造。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知他人是企图偷越国(边)境人员,而为多人办理出入境证件,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罪名成立。案发后,张某能向单位纪委交代犯罪事实。庭审中,对明知是企图偷越国(边)境人员这一问题,虽避重就轻,但最后还是做了有罪供述,应视为自首,可从轻处罚。为维护国家出入境管理制度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五条、第六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张某犯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法律导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百一十五条负责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企图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办理出入境证件的,或者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放行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立案标准】

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对明知是偷越国(边)境的人员而予以放行的,应予立案。

【法律分析】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海关或边防的正常活动。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放行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所谓利用职务之便,是指利用主管、经管、经手办理护照、签证或负责审查、核对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职务之便。本罪的主体要件为特殊主体,即海关、边防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即明知是偷越国(边)境的人员,而故意予以放行。本罪不要求必须以营利为目的,其动机是各种各样,有的可能是出于私利,有的是出于亲友情面等。过失不构成本罪,如后果严重的,可以玩忽职守罪论处。

【案例重现】

2003年,香港居民陈某因为将一名持假美国护照的福建籍小男孩从香港带到北京,在入境检查时被北京机场边防检查人员发现,随后陈某被遣返出境,并被列为边控对象,禁止入境,时限为2003年4月24日至2008年6月30日。

2003年5月19日,陈某试图从深圳罗湖口岸入境,被罗湖边检站禁止入境,并依法扣留了其回乡证。为了进入内地,陈某通过中间人“阿俊”联系到以前曾有过几次接触的朋友——深圳沙头角出入境边防检查站一级警司黄某,说是自己的回乡证不慎丢失了,但有急事需要回内地处理,请黄某帮助其进入内地。黄某一口答应,并将自己当班的时间、当班的通道,通过“阿俊”告诉陈某。2003年5月23日早晨8时30分,陈某从香港进入深圳沙头角口岸验证大厅,陈某选择了由黄某当班的四号通道排队候检,当轮到陈某时,陈某觉得香港的“八达通”卡和回乡证有些相似,便拿出“八达通”卡递给当班的黄某“检查”,黄某见到是陈某即心领神会,装模作样的拿着卡在电脑验证机上比划了一下,就让陈某进入了内地。

2005年9月20日,陈某准备从福州飞往香港时,被福州机场边检站查获,黄某帮助其进入内地一事案发。黄某身为从事边防检查工作近二十年的边防警察,对陈某谎称回乡证丢失一事根本没有加以核实,仅仅因为其是朋友,就帮助其通过边境。黄某的行为是无视我国边防检查条例的存在,就算陈某真的只是属于丢失回乡证的人员,也应该通过补办证件,或者其他特别的审批程序方可让其入境。黄某根本无权决定陈某能否入境,黄某帮助陈某入境是超越了自己的权限的行为,属于滥用职权的行为,而我国《刑法》第415条特别制定了“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就是为了严肃执行边防检查条例,保持国(边)境的正常秩序,制约边防检查人员,使其能够严格执行工作程序,严禁滥用其职权。最后,法庭作出判决,检察院指控的黄某犯“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罪名成立,依法判处黄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法律导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百一十六条第一款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立案标准】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导致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或者其家属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2)导致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被转移、隐匿、转卖,不能及时进行解救的;(3)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3人次以上的;(4)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5)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