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会科学警惕职务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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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

【法律导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立案标准】

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法律分析】

本罪是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而设立的一个罪名,关于罪名,原有争论,主要有三种称谓:非法所得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拥有非法财产罪。据现《刑法》的条文原旨,现定名为本罪。这是我国刑法上少数几个查不清具体犯罪情况而推定其为犯罪的规定之一。本罪虽说是“推定罪”,并且被告人负举证责任,但这决不等于说司法机关在不经调查和取证的情况下,即可治人以罪。相反,侦查机关应尽力查清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部分是怎样取得的,如能查清其财产是以某种犯罪手段取得的,即应确定相应的罪名予以惩处。只有确实无法查清时,才能按本罪进行惩处。构成本罪的条件之一是“差额巨大”。目前,“差额巨大”的定罪数额标准还没有具体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定的立案标准为30万元以上,可以参照。我们认为其定罪数额标准不宜过低,根据近年经济发展状况,在经济发达地区和不发达地区,亦应有所区别,以是否明显超出其应有收入来进行分析。

【案例重现】

案例一杜某生于1962年9月,原系某自治州州委副书记、自治州州长、自治州党组书记。因涉嫌受贿犯罪于2007年12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被依法逮捕。

检察机关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对杜某提起公诉,指控杜某在担任某县县委书记、某自治州州委常委、州委秘书长、自治州代州长和州长期间,自1997年至2007年6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给下属打招呼、召开协调会和招商引资等方式在职务升迁、工作调动、工程建设和矿山开采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配偶、胞弟共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50万元。此外,被告人杜某尚有人民币195.87万元的财产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

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杜某在担任某县县委书记、某自治州州委常委、州委秘书长、自治州代州长和州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给下属打招呼和召开协调会等方式,在职务升迁、工作调动和工程建设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和伙同配偶及胞弟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86万元,个人实际收取贿赂19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在共同受贿犯罪中,杜某利用手中的权力,为他人谋取利益,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杜某个人及家庭拥有的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杜某及相关人员对其中共计人民币126.47万元的巨额财产不能说明来源,其行为还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案发后,被告人杜某有自首和立功表现,可酌情对其所犯受贿罪减轻处罚。

案例二因犯诽谤罪、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的新疆某地区驻乌鲁木齐办事处原主任何某,又因犯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近日驳回了何某的上诉,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这是新疆审结的第一起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案件。

何某1999年10日因犯诽谤罪、受贿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和十五年,两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人民币。被侦查机关查获何某以他人名义存入银行的存单29张,共计人民币66.6万元,加之家庭其他财产,何某实际拥有的财产价值为77万余元,这远远超出其合法收入。对合法收入与现有财产之间的差额部分的来源,何某仅交代出其中的22万元是受贿所得,17万多元是其夫妻二人全部工资收入,但有近40万元的差额,何某则说不出其合法来源。新疆人民检察院阿克苏分院以何某犯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为由,将其诉至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阿克苏中院审理后于2001年1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与前判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利五年,并处没收其个人财产10万元,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宣判后,何某不服,上诉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院审理后认为:何某利用其工作便利,大肆敛财,拥有的财产明显超出其合法收入,差额巨大,且不能说明差额部分的来源是合法的,其行为已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应依法惩处。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法律导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的存款,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申报。数额较大、隐瞒不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立案标准】

涉嫌隐瞒境外存款,折合人民币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法律分析】

隐瞒境外存款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主观方面属于故意,客观方面则表现为在境外有数额较大的存款,隐瞒不报的行为。“境外存款”,是指在我国国境、边境以外的地区或者国家的存款。“隐瞒不报”,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取得的合法收入,如继承遗产、合法的劳动报酬等,不按规定申报而隐瞒存入境外国家和地区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行为。

【案例重现】

45岁的张某,先后担任过上海市某烟草专卖分局局长、某区供销合作总社主任、某商业总公司总经理兼上海烟草(集团)某烟草糖酒有限公司党委书记、副董事长等职务。在长达10年的任职期间,他利用手中掌握的香烟批条权、财务审批权、干部管理和人事调配及经营决策等实权,大肆进行权钱交易,聚敛灰色收入和违法所得,最终把自己和老婆送进了监狱。

张某最早受贿是在1995年,当时他任某烟草专卖分局局长,他的手下沈某在年前送上了几千元“孝敬费”,见他来者不拒,此后每年越送越多,2000年至2002年里,三次送去30万元。张某在案发后交代说:“他是通过我提拔上来的,他送我钞票,是想讨好我,保住他的职位,让我在工作中关照他,后来他做烟糖公司总经理,收入提高了不少,送给我的钱也就多了。”

据该区人民检察院查证,类似沈某这样的属下,为得到提携或其他利益,费尽心机送给张某贿赂的,不下十多人。其中最典型的,莫过于购置安亭路商铺时的100万元利益交换。2003年,张某看中了正在改制的下属某供销社一处营业网点,要求下属供销社主任帮忙买一套面积290平方米的商铺,当时市场单价每平方米7000元,但张某坚持每平方米仅付4000元。当时这家下属供销社正在转制过程中,很多事需要张某批准,只好为他代付100万元。

张某和妻子还一起化公为私。2004年7月,张某妻子的私营公司欠工程款200万元未付,询问张某是否可以帮忙结算。张某指示从供销总社下属烟糖公司账上支付200万元并造个假工程进行结算,随后该烟糖公司开出180余万元支票支付了工程款。两个月后,张某夫妇等人提出,现在私营公司有钱了,这180万元就可以套出来了,先拿出80万元分掉。这次张某夫妇分到45万元。2005年5月,张某等人又提出,将剩余的100万元拿出来分掉,这次张某夫妇又分得50万元。

1995年张某带着女儿到欧洲旅游,走马观花20天,花费10多万元。回来后,张某虚构发票由该烟糖公司等几个单位解决花费,共报销12万元。

检察院在查处中,还发现犯罪嫌疑人张某在担任该区供销合作总社主任期间,违反国家规定,于2002年至2005年间,以其妻潘某名义在香港汇丰银行账户内存有253.49万元港元。在每年的领导干部财产申报过程中,张某均未如实履行申报义务,故意隐瞒其在香港的存款事实,且其不能说明收入的正当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