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会科学崛起的宁夏新闻出版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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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章 国家和自治区促进新闻出版业(1)

改革发展的经济政策

出版经济政策,是指政府依据出版行业发展的内在规律要求,为更好地发挥出版工作的社会作用而制订的协调出版业经济运行和处理出版领域经济关系的基本方针与准则,包括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对外经济政策等。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制度经历了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过程。作为国民经济的一部分,出版经济演变也是经历了由计划向市场转变的过程。新时期我国出版经济政策趋于科学合理,对行业的扶持力度不断加大,有力地促进了出版业持续而稳定地发展,并积极引导出版业坚持正确导向,积极为社会多做贡献,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双赢。

第一节国家出版业经济政策

一、国家出版业财政政策

出版财政政策包括很多方面,主要的有税收政策、财政投资政策、财政补贴政策等。

(一)税收政策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税收政策有过4次较大的调整,每次调整都涉及出版行业,从与出版相关的税收调整政策来看,对出版业的税收种类减少、税率降低。1994年国家进行了改革开放以来的第三次税制改革,主要内容包括全面改革流转税制,实行以比较规范的增值税为主体,消费税、营业税并行,内外统一的流转税制;改革企业所得税制等。出版业的税种主要有增值税、所得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税、房产税、印花税等,少数出版单位因属于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一些税收是减免的。从1993年开始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关于支持宣传文化事业发展的有关精神,对一些出版物实行税收减免政策,包括对出版业只征收增值税,不再征收营业税等。

一是增值税。增值税基本税率为17%,低税率为13%,图书、报纸、期刊的增值税税率为13%,音像制品(2007年前)、印刷企业为17%。除了实行较低的增值税税率外,从1993年起,对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各级组织的机关报刊,各级人民政府的机关报刊,各级人大、政协、妇联、工会、共青团的机关报刊,军事部门的机关报刊,大中小学教材和专门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刊物,科技图书和科技期刊等免征增值税。1995年,新华社的部分报刊被列入免征范围,并采取先征税后退税的办法。2006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发了《关于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进一步调整了有关税收政策。从2007年1月1日起,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增值税由17%降低到13%,并进一步扩大了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的范围。对少数民族地区的印刷、制作业务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对少数民族文字的图书、报纸、期刊的印刷业务,对少数民族文字的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制作业务,图书发行领域的增值税实行免税政策。对全国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在本地销售的出版物免征增值税,对新华书店组建的发行集团或原新华书店改制而成的连锁经营企业,其县及县以下网点在本地销售的出版物,免征增值税。为鼓励动漫产业发展,2006年5月,财政部、教育部、新闻出版总署等10部委联合制定《关于推动我国动漫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并经国务院同意,对动漫的发展给予财税政策支持。动漫企业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有关增值税政策(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二是所得税和营业税。2005年以前,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对于一些特殊企业,还有不同的所得税优惠,如动漫企业。2006年开始实行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政策,即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涉及营业税应税劳务的(除广告业、娱乐业外),暂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和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两个规定的通知》,推动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促进文化产业发展,2005年3月,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后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和《关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对进入试点的新闻出版单位给予免征企业所得税等优惠。对古籍书店销售古旧书免征营业税和所得税等。对少数民族地区的出版物销售减征或免征营业税。

三是其他税收。从2005年起,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出版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对其自用房产、土地和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等。2007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草案)》通过,2008年1月1日实行,内外资企业统一实行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出版企业所得税也降低为25%。

(二)财政投资和财政补贴政策

财政补贴是政府为了实现特定的政治经济任务和社会目标向企业提供无偿补助。作为一项重要的经济政策,其目的是为了弥补市场机制的不足,改变资源配置,调整供求结构,从宏观上协调产业经济的正常运行。出版业作为一个文化产业,在实现国家的特定经济任务和社会目标方面具有独特的作用,所以,国家对出版业实行了积极的财政补贴政策。

一是从专项资金到出版基金。国家对出版业的直接投入早期是以专项资金的方式。1991年10月,财政部和新闻出版署联合发出《关于建立出版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规定》,资金来源由财政按出版系统上年已交所得税净额的10%由预算列支,出版企业按留利的10%集中。出版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出版学术著作、国家重点图书以及书刊印刷厂技术改造和图书发行网点建设。1993年税制改革以后,该项资金来源和构成有所变化。财政部门按照出版企业上交所得税的实际入库数列支预算,由中央财政建立“出版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技术改造、网点建设和重点图书出版。1997年3月国家科委、财政部、新闻出版署共同制定了《国家科学技术学术著作出版基金管理办法》,基金来源于国家财政专项补助,各级政府部门、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的赞助或捐赠等,主要用于支持优秀科技学术著作的出版。2006年,中央财政还设立扶持动漫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优秀动漫原创产品的创作生产、民族民间动漫素材库建设以及建立动漫公共技术服务体系等动漫产业链发展的关键环节。2007年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新闻出版总署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大对少数民族文字出版事业扶持力度的通知》,决定设立少数民族文字出版专项资金,通过中央财政对少数民族地区的专项转移支付,加大对少数民族文字出版工作的扶持力度,重点补贴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包括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网络出版物)的编辑出版、少数民族文字编译人才的培养、少数民族文字出版单位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以及少数民族文字出版“走出去”的项目等。2007年,国务院批准设立国家出版基金,基金的扶持对象主要是公益性的社会科学类出版项目,所扶持的项目要求是对繁荣我国社会主义文化、提高民族素质、增强综合国力具有重大历史、现实意义和重要社会价值的重大公益性出版项目;在出版形态上既包括图书出版项目,也包括音像、电子、网络等现代媒体形态出版项目。基金来源主要是中央财政拨款。建立出版基金以后,从资金的投入到管理都实现制度化、科学化。

二是投资政策优惠。国家对出版业的投资给予税收优惠政策,1991年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对图书发行网点建设给予零税率优惠,对全国定点书报刊印刷厂和1990年以前成立的出版社、报社、杂志社按5%征收,对非定点印刷厂和1990年以后成立的出版社、报社、杂志社按30%征收。

三是从财政补贴到财政直接投入。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国家对老少边穷地区图书发行网点建设给予一定的投入。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实行补贴少数民族文字中小学教材出版发行政策,对少数民族文字中小学教材出版发行中出现的亏损给予补贴,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各承担一半,每年年底据实结算。2006年国家实施了新闻出版“东风工程”,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专项拨款,每年按计划出版一定数量的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主要是图书、党报、党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通过新华书店农村发行网点和当地邮局发行。“东风工程”主要由“民文党报、党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免费赠阅项目”“发行网点建设项目”“党报印刷设备建设项目”等七个项目组成。同时,中央决定由中央财政拿钱购买《人民日报》发送给重庆、四川、贵州、云南、广西、陕西、甘肃、宁夏、青海、西藏、新疆(含生产建设兵团)、内蒙古西部12个省(区、市)的农村党支部。2004年开始实施,2006年写入《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的农家书屋工程,在每个行政村建立一个农家书屋,10年内,在全国64万个行政村全部建成农家书屋,为每个书屋至少提供1500册图书、30种报刊、100种音像制品及相应的播放设备和阅读设备,使更多的农民受益。国家还实施了对书刊出口实行财政补贴的政策。

二、国家出版业价格政策

(一)出版物的价格政策

改革开放以来的出版物价格政策,经历了一个由计划到市场的过程。1978年以前,全国图书定价一直沿用1954年制定的“保本微利”的原则,按照印张定价的图书定价标准,后来又扩大到杂志定价,此标准逐渐在全国推行并沿用至1984年。1984年,在全国经济体制改革大背景下,国家改革图书价格制定机制:一是对书刊定价权实行分级管理,地方的图书定价由地方管;对中央一级出版社的图书也不再实行单一定价标准,而是规定一个定价标准幅度,规定社会科学和文学艺术类图书每一个印张为7分5厘到1角6分,自然科学和生产技术类图书每一个印张8分至2角3分。这次改革放松了对书刊定价的管制,赋予了出版单位一定的定价自主权。1988年3月新闻出版署转发了《同意印数在三千册以下的学术著作和专业著作可参照成本定价》的通知,提出:科学学术著作价格应采取开放的政策,不宜采取补贴的办法,可以采取成本定价的方式。8月,国家物价局发布了《关于改革书刊定价办法的意见》,提出书刊定价仍按“保本微利”的原则,采取利润率控制在5%~10%的办法;学术著作的定价权下放给出版社,由出版社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售价。这些措施进一步推动了书刊定价的市场化进程。1993年以后,除少数出版物外,其他出版物的价格都实行自由定价,定价权在出版者。1993年4月,国家物价局和新闻出版署联合发布了《关于改革书刊价格管理的通知》,提出了书刊价格分类管理的思路:大中专教材和中小学课本实行国家定价;国家有关部门指定的教学参考书、复习资料、小学生必备的字典,出版单位提供定价标准和依据,由新闻出版行政管理机构和物价主管部门批准;党和国家重要文献由出版单位制定定价标准,报新闻出版署和国家物价局备案;其他图书价格根据成本、发行册数等自行定价。自此,一般书刊的定价进入了市场化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