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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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劳动法基础理论(2)

(四)倾斜保护原则

倾斜保护原则是指劳动法倾斜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该原则体现了劳动法的价值取向,我国《劳动合同法》第1条规定:“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该法条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立法目的条款上予以明确表述,体现了对劳动者的倾斜保护。

此外,《劳动法》对工资、工时以及休息休假等劳动条件进行了强制性规定,包括最低工资制度、最高工时等,它对用人单位可能出现的强迫劳动者工作、肆意延长劳动时间等行为进行了限制,以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劳动法之所以倾斜保护劳动者的权益,是因为劳动者相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在经济、社会等方面处于弱势地位,只有适度地抑制强者和扶助弱者才能平衡两者的不平等。

由于劳动法基本原则具有抽象性,因而具有相对的灵活性。在缺少具体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以适用劳动法基本原则对某些劳动关系作出解释,以弥补立法的不足。

二、劳动法的地位

研究劳动法的地位就是研究劳动法在全部法律体系中究竟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还是从属于其他法律部门。目前,法学界学者普遍认为,我国劳动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它既不是民法的一部分,也不是行政法的内容,而是同民法、行政法、刑法等处于同等法律地位。

(一)劳动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

劳动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主要基于以下理由。

1.劳动法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

劳动法以劳动关系为主要调整对象,这些关系具有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内容,也具有平等关系与隶属关系的特征,这是其他任何一个法律部门都无法调整和代替的。

2.劳动法有自己特有的基本原则

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概括为就业平等原则、劳动自由原则、三方协调原则和倾斜保护原则,这些原则与民法的平等自由原则,经济法的宏观、微观经济协调原则,以及行政法的依法行政原则有着明显不同。

3.劳动法以保护社会利益为出发点

制定劳动法的根本目的是通过法律的强制,来平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地位,实现劳动关系的和谐,进而促进整个社会的安定团结,这与其他法律部门有着本质的不同。

4.劳动法有自己完整的独立体系

劳动法有独立的内容体系,包括促进就业、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工资保障、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特殊劳动保护、职业培训、社会保险、劳动争议处理等内容,劳动法完整而系统的内容体系也是其他法律部门不能包容的。

(二)劳动法与民法、行政法和社会保障法的区别

1.劳动法与民法的区别

劳动法与民法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调整对象不同。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是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而民法调整的对象则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以及财产关系。②主体不同。劳动法的一方必须是劳动者,另一方为用人单位,双方之间的关系兼有平等性和不平等性,而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双方可能都是公民、法人,或一方为公民另一方为法人,其主体地位平等。③原则不同。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就业平等原则、劳动自由原则、三方协调原则和倾斜保护原则等,而民法以公平、自愿、诚实信用、等价有偿等为原则。

2.劳动法与行政法的区别

劳动法与行政法有着明显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①调整对象不同。劳动法主要是调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劳动关系,而行政法调整对象主要是行政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②主体不同。劳动法律关系主体的一方必定是公民,另一方必定为用人单位,而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方必定是国家行政机关。③法律关系产生的根据不同。劳动法律关系是基于双方当事人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原则而产生,而行政法律关系是国家行政机关在执行职务活动中产生的,行政主体所实施的行政活动无需征得另一方当事人的同意。

3.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区别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都是保护弱势群体,实现社会公平和社会安定,但是两者在调整对象和纠纷解决方式上是不同的。①调整对象不同。劳动法调整的是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而社会保障法调整的是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等社会关系。②纠纷解决方式不同。劳动关系引发的纠纷,主要适用民事程序来解决,而社会保障引发的纠纷,由于具有较强的公法性,应主要适用行政诉讼程序。

【名词解释】

公法是配置和调整公权力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三、劳动法的作用

(一)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在市场竞争机制的驱动下,不得不考虑以最小的成本获取最大限度的利润,这容易导致用人单位在劳动待遇、劳动条件等方面侵犯劳动者的权益,挫伤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因此,需要用法律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我国《劳动法》全面规定了劳动者的基本劳动权利和义务,制定了用人单位应当遵守的劳动标准和行为规范,建立了劳动合同、最低工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劳动争议处理和劳动监察等重要制度,并明确了用人单位违反有关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从而使得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有了具体的保障。

(二)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劳动力是生产力的决定性要素,合理地组织社会劳动,充分发挥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主观能动性就可以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劳动法在这一方面的促进作用具体表现为:①劳动法保障劳动力市场配置机制,使劳动力在社会范围的配置趋向高效率,从而提高全社会的生产力水平。②劳动法保护劳动力扩大再生产顺利进行,促进劳动力资源开发,从而为生产力系统的运行和发展提供劳动力资源条件。③劳动法保护劳动者物质利益和政治权利,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从而发挥劳动者在生产力系统中的能动作用。④劳动法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要求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从而使劳动者在生产力系统的运行中能正常地发挥作用。⑤劳动法要求合理组织劳动过程,巩固劳动纪律,从而为提高生产力系统的运行效率创造组织条件。

(三)保障市场规范运行

劳动法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实施和颁布填补了我国市场经济法律保障体系的空白。我国早期的劳动法律制度不健全,对于劳动关系领域产生的大量严重的社会问题,没有有效的法律去应对。因此,我国立法机关加快了劳动立法的建设,到目前为止已经初步建立起以《劳动法》为基本法,以《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社会保险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矿山安全法》等单行法律和众多的劳动行政法规和规章相配套的劳动法律制度,为防止和化解劳动争议,保障劳动力市场顺利运行提供了有效的法律手段。

(四)促进社会安定团结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劳动关系日益成为一种重要的经济关系,劳动关系和谐也就成为关系企业和国民经济发展特别是社会和谐的一个重要因素,而劳动法的作用就在于通过规范劳动行为,使主体双方在各自的权利范围内,进行合作与联系,从而形成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例如,我国劳动法对弱者予以倾斜保护,对于缓解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冲突,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有着重要意义。

【参考案例】

宁夏发生多起民工讨薪引发群体性事件

2006年8月21日晚,银川市金凤区康居C区附近一工地因工程款问题引发两伙工人群殴,派出所民警在现场处置时遭围攻,10多人一哄而上掀翻警车;11月25日中午,银川市金凤区某工地的30余名农民工讨薪不成站成一排封堵黄河路,禁止车辆通行,使交通中断20分钟;11月25日晚,30余名民工因为讨薪和包工头发生冲突,将解放西街派出所大门围堵,造成派出所门前交通堵塞10多分钟……

近些年来,随着市场化、城镇化、现代化进程的加快,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涌入城市,形成了一支庞大的特殊主体——农民工,他们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然而,农民工作为一个弱势群体,经常被拖欠工资,从而引发了一系列的农民工集体讨薪的群体性事件,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

造成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原因很多,如劳动合同不规范,农民工法律保护意识薄弱,劳动监察不力,加之市场机制的不规范运作,都加剧了欠薪矛盾,尤其体现在建筑市场的层层转包上,市场运作不规范和恶性竞争的后果必然使处在最弱地位的农民工的工资难以保证。

因此,有关人士分析认为,解决农民工讨薪难题既需要规范政府部门的行为,同时也要出台相应的立法,让农民工工资的支付置于法律的框架之下。劳动监察部门可加大对欠薪行为的处罚,除责令欠薪企业补发所欠工资外,还应该支付法定数额的赔偿金。同时,建立企业工资欠薪保障制度等,多头并进杜绝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以维护社会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