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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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劳动法基础理论(3)

劳动法的渊源和体系

一、劳动法的渊源

劳动法的渊源是指劳动法的外部表现形式,我国劳动法渊源按其效力层次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一)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了国家的基本制度,是所有部门法的渊源。宪法中有关劳动问题的规定,是劳动法的重要渊源。《宪法》第42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该条第2款和第3款分别规定:“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国有企业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都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劳动。国家提倡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国家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此外,《宪法》第43条、第44条、第45条第1款、第48条、第53条分别规定了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二)法律

这里的法律应作狭义理解,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的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劳动法规范的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社会保险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矿山安全法》、《妇女权益保护法》等。

(三)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其中,劳动行政法规是劳动法的重要渊源,在我国数量较多,涉及面也很广,如《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工伤保险条例》、《残疾人就业条例》、《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等均是我国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依据。

(四)部门规章

部门规章是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依法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作为劳动法渊源的部门规章主要是指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单独或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专项劳动规章。如《工伤认定办法》、《最低工资规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集体合同规定》等。

(五)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城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政府规章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这些地方性法规或规章中有关劳动问题的规定均属于劳动法渊源的范畴。例如,《四川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对外劳务管理办法》等。

(六)国际劳工公约

国际劳工公约是指国际劳工组织制定的公约,该公约一经会员国批准,就对批准国具有约束力。我国作为国际劳工组织的成员国,先后批准了20多项公约,这些公约也是我国劳动法的组成部分。我国批准的这些国际公约主要是通过国内立法转化的方式实现其国内法效力。例如,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批准国际劳工组织《1958年消除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第111号公约),并于2006年1月12日向国际劳工局长正式交存批准书,进行登记。为了落实111号公约的相关内容,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就业促进法》中对反对就业歧视、实现公平就业进行了专门规定。

(七)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是指对劳动法律、法规有解释权的国家机关,就劳动法律、法规在执行中的问题所作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解释。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等。

二、劳动法的体系

劳动法的体系是指按照一定标准将劳动法律规范的内容分类组合,形成结构严密、形式完整的有机统一体。我国劳动法体系包括促进就业制度、劳动合同制度、集体谈判与集体合同制度、劳动基准制度、社会保险制度、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劳动监察制度和法律责任。

(一)促进就业制度

就业是民生之本,促进就业关系到亿万劳动者及其家庭的切身利益,是社会和谐发展、长治久安的重要基础,因此,促进就业是安国之策。我国促进就业制度规定的内容主要有确立了就业工作的方针、明确了政府促进就业的职责、建立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等。

(二)劳动合同制度

劳动合同是市场经济体制下,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律形式,是世界各国劳动法的核心内容。其制度包括明确了劳动合同的适用范围、订立的形式、种类、主要条款,并对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及违约责任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三)集体谈判与集体合同制度

集体谈判是指用人单位与其所属的职工依法组成代表团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原则,就改善劳动条件、提高劳动待遇及处理劳动关系问题进行商谈的活动。集体合同是伴随着集体谈判而产生的,当谈判达成一致意见时,双方即订立集体合同。集体谈判与集体合同制度有利于职工和企业之间的沟通和理解,缓和和解决劳动争议和劳动矛盾,对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它成为劳动法的重要内容之一。集体谈判制度主要包括谈判的主体、对象和程序,谈判过程中对劳动者谈判权的保护,政府在谈判中的作用等。集体合同制度包括集体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内容。

(四)劳动基准制度

劳动基准也称劳动标准或劳工标准,是指国家为保护劳动者利益而制定的有关劳动条件和劳动待遇的最低标准。劳动基准制度包括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工资制度、劳动安全与卫生制度、特殊劳动保护制度。

(五)社会保险制度

社会保险是指为丧失劳动能力、暂时失去劳动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损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补偿的一种社会和经济制度,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社会保险是劳动者生活保障权的体现,是各国劳动法的重要内容。我国社会保险制度主要包括社会保险的种类、覆盖范围,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社会保险待遇的给付条件和标准等。

(六)劳动争议处理制度

劳动争议处理是协调劳动关系、化解劳动关系矛盾的重要途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包括劳动争议的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制度。

(七)劳动监察制度

劳动监督是指法定监督主体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对用人单位和劳动服务主体遵守劳动法的情况实行检查、督促、处罚等一系列监督活动。劳动监督是保障劳动法得以切实贯彻执行的重要手段,其制度主要包括劳动监察机构及其职权、劳动监察范围、程序及处理等内容。

(八)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是指有关单位或个人违反劳动法及劳动合同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法律责任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的行为及法律责任,劳动者违反劳动法的行为及法律责任,劳动行政部门及其他主管部门的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

案例分析

诺基亚侵犯了黎胜的就业平等权。就业平等权是指劳动者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财产状况等的不同而受到差别待遇,都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我国《劳动法》第12条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就业促进法》第26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

虽然黎胜携带乙肝病毒,但是根据卫生部2006年9月2日《预防控制乙肝宣传教育知识要点》第7条的意见,由于乙肝传播途径的特殊性,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在生活、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中不对周围人群和环境构成威胁,可以正常学习、就业和生活。

此外,《食品卫生法》(2009年6月1日宣布失效)规定了乙肝病毒携带者不得从事的相关职业,该法第26条第2款规定,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综上所述,乙肝病毒携带者不是乙肝患者,其平等就业权受法律保护,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乙肝病毒携带者禁止从事的工作岗位外,用人单位不得拒绝录用。

本案中,被告拒绝录用原告侵犯了原告的平等就业权,构成违法。由于此案发生在2007年,当时《就业促进法》还未颁布,《食品卫生法》还未失效,所以,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法》和《食品卫生法》来主张自己的权利。

本章小结

本章主要介绍了劳动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基本原则、地位、渊源、体系、产生与发展等理论知识。

劳动法是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劳动法的调整对象包括劳动关系和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劳动法基本原则包括就业平等原则、劳动自由原则、三方协调原则和倾斜保护原则,这些原则对劳动法具体规范的形成具有指导作用。

劳动法既不是民法的一部分,也不是行政法的内容,而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其与民法、行政法、社会保障法等部门法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劳动法的渊源是指劳动法的外部表现形式,我国劳动法渊源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国际劳工公约、司法解释。

我国劳动法体系包括促进就业制度、劳动合同制度、集体谈判与集体合同制度、劳动基准制度、社会保险制度、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劳动监察制度和法律责任。

思考与练习

一、名词解释

1.劳动法

2.劳动关系

3.劳动法体系

二、简答题

1.简述劳动关系的特征。

2.简述劳动法的渊源。

三、案例分析题

2008年6月初,大连某酒店拟招聘10名厨师,为此,该酒店与王某签订了一份包厨协议,协议约定:“王某招聘10名厨师并于2008年6月20日前全部到岗。同时约定该酒店每月15日给这10名厨师发放工资合计8万元,另外,每位厨师每年享有7天的带薪休假。酒店对这10名厨师有明确的考勤管理和带薪休假统计。”从2008年10月开始该酒店连续两个月没有按时发放厨师工资。双方经协商未果后,10名厨师于12月18日提出辞职,并进行了工作交接后离开。2009年2月10名厨师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该酒店支付欠发的两个月工资。该酒店在答辩中称酒店与厨师之间不是劳动关系而应该是劳务关系。因为酒店没有直接招用10名厨师也没有与10名厨师签订劳动合同,酒店与王某是一种承包经营关系,只对王某负责,而其他厨师出现的问题均应由王某负责。

问题:

(1)该酒店与厨师之间是劳务关系还是劳动关系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应该如何处理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