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劳动与社会保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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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章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简史(5)

二、国际劳动法的原则和内容

(一)立法原则

国际劳工组织制定公约和建议书所遵循的原则,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前是1919年《国际劳动宪章》中所列的9条原则,这9条原则是:(1)在法律上和事实上,人的劳动不应视为商品;(2)工人和雇主都有结社的权利,只要其宗旨合法;(3)工人应该得到足以维持适当生活水平的工资;(4)工厂的工作时间以每日8小时或每周48小时为标准;(5)工人每周至少有24小时的休息,并尽量把星期日作为休息日;(6)工商业不得雇佣14岁以下的童工,并限制14~18岁男女青年的劳动;(7)男女工人做同等的工作应得同等的报酬;(8)各国法律所规定的劳动状况标准,应给合法居住在该国的外籍工人以同样的待遇;(9)各国应设立监察制度,以保证劳动法的实施。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国际劳工组织在美国费城召开大会,确立了新的宗旨和原则,发表了《费城宣言》,《费城宣言》成为战后国际劳工组织各项活动的主要依据,特别是制定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在《费城宣言》中对国际劳动立法提出了一些新的原则主要有:(1)充分就业和提高生活标准;(2)保证工人有最充分发挥技能与成就的职业;(3)提供训练和包括异地就业;(4)工资、收入、工作时间等应能保证公平地分配给一切人,维持最低生活工资;(5)承认集体谈判,发展劳资双方合作;(6)扩大社会保障措施;(7)充分保护各行业工人的安全和健康;(8)保护儿童福利和妇女的劳动;(9)提供充分营养、居住条件和文化娱乐设施;(10)提供教育和保证职业机会均等。

除此之外,联合国和地区性组织所通过的一些有关劳动和社会问题的重要文件,如关于保卫人权、反对种族歧视、反对歧视妇女、保护儿童和残疾人等宣言、公约和决定,也是国际劳动立法必须遵守和贯彻的原则。

(二)国际劳动法的内容

国际劳动法主要包括以下具体内容:

1.关于基本权利的规定。其主要有对结社自由、废除强迫劳动、消除歧视等方面的规定。

2.关于就业和失业的规定。其主要有对就业政策、就业服务、职业介绍、就业保障、职业指导和职业培训等方面的规定。

3.关于工资的规定。其主要有对最低工资标准、工资保障等方面的规定。

4.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的规定。其主要有对每日工作时间、每周工作时间、带薪年休假等方面的规定。

5.关于职业安全和卫生的规定。其主要有对一般保护、特定危险的标准、特定部门活动时安全与卫生方面的标准等方面的规定。

6.关于女工、童工和未成年工保护的规定。女工主要包括生育保护、夜间工作、各种矿场井下等方面的规定。童工和未成年工主要包括最低工作年龄、夜间工作、体格检查等方面的规定。

7.关于调整劳动关系方面的规定。其主要有集体谈判和集体合作、协商和合作、调解和仲裁等方面的规定。

8.关于福利设施、住房和业余时间、社会保障等方面的规定。

三、国际劳工组织

(一)国际劳工组织的产生

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参战国于1919年初在巴黎召开和平会议,决定组织一个国际劳工委员会,以便考察各国工人的状况,研究必须的国际劳动立法,并建议组织一个永久性的机构。据此决议,由英、美、法、日、意等国推派15名代表组成委员会,委员会经过多次讨论,拟订了《国际劳工组织章程草案》和一个包括九项原则的宣言,于1919年4月提交和会讨论通过,编入《凡尔赛和平条约》第13章,即“国际劳动宪章”。1919年6月国际劳工组织正式宣告成立。国际劳工组织的宗旨是最大限度地保护工人的合法权益,在《费城宣言》中所确认的国际劳工组织的基本宗旨是这样规定的:通过促进全世界劳动条件的改善和生活水平的提高,最终在实现社会正义的基础上建立世界的持久和平。

(二)国际劳工组织机构

国际劳工组织是一个重要的国际组织,是联合国的专门机构,其机构主要有国际劳工大会、理事会和国际劳工局。

国际劳工大会是国际劳工组织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国际劳动立法的决策机关。一般在每年6月召开大会,大会由各成员国委派的代表团组成,代表团成员由三方组成,即政府、工人和雇主。大会的主要任务是听取劳工局长的报告,讨论或通过关于劳工权益的国际公约和建议书,审查已通过的公约和建议书在各会员国的执行情况。

理事会是国际劳工组织的执行机构。每年举行三次会议,其主要任务是:确定国际劳工大会和其他会议的议程,进行必要的技术准备,任命国际劳工局局长,协调该组织的各项活动。

国际劳工局是国际劳工组织的常设机构,也是大会的理事会。其主要职责是:准备大会和理事会的议事日程,起草公约、建议书及有关文件和报告,执行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编辑出版有关劳动问题的书籍和资料等。

在今天“全球化”的背景下,国际交往和国际合作越来越多,保护各国经济利益的实现和各国企业的利益,保护各国工人的合法权益已经成为世界广泛关注的问题,国际劳工组织在协调这些关系和利益上将会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

社会保障法的历史演变

社会保障法起源于欧洲工业发达国家,从它产生到现在,已经历了一百多年的时间。在农业社会里,国家对待贫穷、灾荒等社会问题,常常通过政府救助、社会救济和私人慈善行为等方法来加以解决。但在人类社会由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转变过程之中和完成转变之后,出现了许多新的如劳工、疾病、伤残、养老、失业等社会问题,这些问题很快成为普遍性的社会问题,单靠农业社会中的处理方式已经难以从根本上解决,需要国家通过全社会的普遍性管理来进行规范和调整,由此社会保障的立法工作被提高到一个议事日程的高度。

一、社会保障法的起源

社会保障法经历了一个从萌芽到发展和完善的过程,它的产生和发展有着历史的必然性,它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后的产物,是国家为了规范和保障社会成员的合法权益而逐步建立起来的一种法律制度。社会保障法一般认为源于英国中世纪的济贫立法,英国在近代早期出现了历史上最严重的流民问题,针对教区内没有亲属供养的平民,政府颁布了一系列的法令法规,确立了济贫原则,其目的在于保证社会的安定与救济最困难的人群。但是济贫法的恩赐性、惩戒性立法原则与理念和奉行社会保障乃人之固有权利的现代社会保障法有重大不同。[王昌硕主编:《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学》,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5年版,第213页。]

随着由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的转型以及工业型社会的确立,从19世纪80年代到20世纪初始年代,是社会保障法产生和初期发展阶段。社会保障法的产生和演变有着其深刻的社会历史原因。其中工业化和社会化大生产是社会保障法产生的经济原因,传统法律尤其是民法在调整日益复杂的市场关系时的局限性是社会保障法产生的法制方面的原因,工人运动的发展和无产阶级的成长壮大是社会保障法产生和发展的政治方面的原因,各种进步学说是社会保障法产生的理论先导。具体来说社会保障立法产生的历史条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工业化和社会化大生产是社会保障法产生的经济原因

14世纪英国开始了工业化进程,由手工工场过渡到机器工厂,生产日益社会化。在机器生产环境里,大大增加了社会成员的劳动风险,特别是机器生产、矿山作业等行业,使劳动者劳动强度增加,工伤和职业病的劳动风险也大为增加。由于市场竞争激烈,导致企业破产经常化,失业威胁增多,劳动者生活的不稳定因素增强。同时高强度的劳动对劳动者体力与脑力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劳动者的劳动年龄受到限制,劳动者在失去工作及年老后的生活保障问题变得日益突出。所有这些问题要求社会必须以普遍性的、规范的方式来解决,需要国家以强制力的方式进行调整,在此基础上社会保障法应运而生。

(二)传统法律调整的局限性是社会保障法产生的法制原因

传统法律尤其是民法在调整日益复杂的市场关系时受到很大的局限。在垄断资本主义阶段,由于市场关系日益复杂,失业问题增多,工伤问题突出,受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了工伤事故雇主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应该依据什么原则来确定其赔偿责任,已经成为了在新情况下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问题,加之在垄断资本主义和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越来越不平等的劳资关系,传统民法依据平等主体原则的方式已经无法解决上述问题。为了弥补市场经济的缺陷,保障社会的稳定,使更多数的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证,需要一种新的法律制度来进行调整,在这种情况下产生了社会保障法。

(三)工人运动的发展和无产阶级的成长壮大是社会保障法产生和发展的政治原因

随着资本主义的不断发展,资本主义社会的矛盾不断激化,新兴的无产阶级在不断的成长和壮大起来。劳动者在劳动条件和生活条件日益恶化的情况下,采取了各种方式争取自己的权益,最开始采取过直接破坏机器、罢工等行动,逐渐的开始利用工会的力量与资产阶级斗争,并迫使资产阶级于19世纪初开始制订工厂法,以后逐渐扩大工厂法内容和实施范围,并创立劳动保险立法。可见社会保障法的出现与劳动者为自己权利的奋争是分不开的。

(四)各种进步学说是社会保障法产生的理论先导

在资本主义产生和发展的过程中,产生了许多理论和学说,这些理论和学说冲破了中世纪神学的禁锢,站在了人的立场,从人的角度出发来观察和说明社会政治问题,将社会保障思想奠基在“人性论”的理论基础之上。这些进步的思想和理论,为社会保障法的制定奠定了重要的理论基础。

1.空想社会主义思想和科学社会主义学说

空想社会主义思想、科学社会主义学说促进了社会保障法的产生和演变。19世纪早期,出现了空想社会主义著名代表人物,法国的圣西门、傅立叶和英国的欧文。他们深刻揭露了资本主义的罪恶,提出了许多对未来社会的美妙设想,企图建立“人人平等,个个幸福”的新社会。空想社会主义作为一种改造社会的理想,虽然不具有现实性,但对于未来理想社会的美好描述,激发了人们的期待和向往,启发和提高了工人为了自己的生存权利而进行斗争的觉悟。1848年由马克思和恩格斯所撰写的《共产党宣言》的发表,标志着科学社会主义的诞生。马克思、恩格斯揭示了资本主义社会的基本矛盾,科学地阐明了社会贫困的原因和社会发展的方向,使社会主义置于现实的基础之上,由空想发展为科学,科学社会主义学说成为无产阶级开展斗争的强大思想理论武器。

2.讲坛社会主义和费边社会主义

讲坛社会主义是德国在19世纪70年代以“社会主义”作为幌子的资产阶级改良主义,于19世纪60~70年代起开始在德国流行,其代表人物瓦格纳、施穆勒等。由于他们多为大学教授,在大学讲坛上鼓吹资产阶级改良主义,被人们称为“讲坛社会主义”。他们倡导劳资协调,主张国家干预经济生活、实施社会政策,提出通过举办社会保险、缩短劳动日、改良劳动条件等来保护劳动者正当权益。讲坛社会主义者们倡导在不触动资本家利益的前提下逐步实行社会主义。费边社会主义是19世纪末产生于英国的一种资产阶级改良主义思潮,是近现代社会主义流派之一,主要代表人物有萧伯纳、维伯等。费边主义认为社会主义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社会主义已孕育在资本主义制度之中,只要通过国家对经济生活的管理,经过自然的进化过程,社会主义就能实现,反对通过社会革命来实现对资本主义的改造。第一次世界大战后,他们提出了分配社会化的口号,要求公平分配、机会均等,是福利国家论的早期倡导者。

3.人文主义思想和人权思想

14世纪在意大利开始的文艺复兴运动、16世纪在德国开始的宗教改革及17、18世纪在英国、法国和德国开始的启蒙运动,使人文主义思想在欧洲得到广泛传播。人文主义思想提倡尊重人和人的权利,肯定人自身价值和人的现实生活。强调以人为中心,提倡人权反对神权,提倡个性自由。这些思想和行为在当时的历史时期里都产生过广泛而深刻的影响。人权理论是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主义的过程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一种理论,是资产阶级革命的旗帜,其目的在于以人权对抗封建专制制度下的君权、神权和等级特权。人权理论强调“自由、平等、博爱”,强调个人权利和政治权利。1941年的《大西洋宪章》和1942年的《联合国家宣言》都提出了人权问题。人权思想在西方国家社会保障法的产生和发展过程中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特别在社会救济法、社会保险法以及社会福利法等方面的产生与发展起到了十分重要的理论支撑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