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劳动与社会保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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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章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简史(4)

(三)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到《劳动法》公布实施以前的劳动立法

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党把工作重心转移到了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上来,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得到了恢复,劳动立法工作也出现了新的局面。这时期的劳动立法主要有:1981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广开门路、搞活经济、解决城镇就业问题的若干决定》,规定了“三结合”的就业方针;1982年2月22日,劳动人事部发布了《关于积极试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明确规定了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1985年1月5日颁发了《关于国营企业工资改革问题的规定》,1985年6月13日发布了《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后奖金、津贴、补贴和保险福利问题的通知》,推动了工资制度的改革;1986年7月,国务院发布了《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1987年7月31日国务院发布了《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1993年修订后由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使劳动争议纳入法制的轨道;1992年4月3日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了工会的性质、任务、组织原则等基本内容,同一天通过和颁布的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对妇女的劳动权益进行了规定。直到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使我国的劳动立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三、当代中国劳动立法及发展趋势

(一)当代中国的劳动立法

当代中国的劳动立法已初步建立了基本的劳动制度,劳动立法得以不断的充实和完善,主要体现在:

1.建立了有中国特色的促进就业政策。规定了国家和政府在促进就业方面的政策和措施,鼓励多种渠道、多种形式的就业,设置就业基金,提供失业保护。

2.规定了职业培训和职业资格制度。根据社会职业的要求和劳动者择业的意愿,对求职者进行专业技术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实行职业技能考核和职业技能鉴定,获取职业资格证书。

3.建立了劳动关系协调制度。实行了劳动合同制度,规定雇佣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建立了劳动关系的三方协商机制;集体合同制度进一步受到重视。

4.建立了劳动争议处理制度。规定了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发生劳动争议之后的一些处理机制,比如调解、仲裁、诉讼,以及对这些机制当中的程序性问题进行了规范。

5.建立了劳动标准制度。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最低工资、劳动安全、劳动年龄等方面采用了劳动统一的标准。

6.建立了劳动保障监察制度。2004年国务院颁布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对政府的职责、执法效率和对非法用工主体进行监督等进行了规范,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了进一步的保护。

7.基本建立了社会保险制度。在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方面进行了具体的规定。

(二)当代中国劳动立法存在的问题

劳动法本身还不完备,还存在很多问题。例如目前劳动法规定的适用范围还非常有限,仅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营组织,而其他一些主体没有作规定,使其他一些主体的劳动关系调整中出现无法可依的情况。特别是目前对农民工、非公有制企业和小型企业及国有企业改制职工的劳动保护还比较欠缺,使他们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充分保护;另外集体合同制度还非常有限;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滞后,法律责任力度不足。从劳动法本身来讲原则性的规定较多,实际可操作性不够,使得劳动法的贯彻实施受到一定的限制。

(三)当代中国劳动立法的发展趋势

1.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劳动法体系。我国《劳动法》在1994年颁布实施,至今已有十多年的历史,在这十多年的时间里,我国先后制定了一些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如2002年6月29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1年重新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的颁布是我国自《劳动法》颁布实施以来,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制建设中的又一个里程碑,对于更好地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就业促进法》的实施,对维护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反对就业歧视,促进社会公平和谐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将发挥重要的作用。《就业促进法》的颁布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劳动保障法律体系,标志着我国在建设以《宪法》为依据、以《劳动法》为基础、以《就业促进法》和《劳动合同法》以及正在起草的《社会保险法》等为主干、以相关法律法规为配套的劳动保障法律体系方面,又迈出了至关重要的一步。

同时我国在劳动关系领域里发生了许多变化,加之目前劳资关系领域出现了许多新的问题,在劳动关系领域里需要更详细、具体的劳动法律法规来进行调整。目前劳动立法领域里正酝酿相关多部法律、法规出台,已经起草或经审议的相关法律还有:《集体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此外,在工资、基本劳工标准、休息休假、劳动保护、劳动监察、社会保障等方面也还需要制定更为详细、具体的法律法规。可以看出我国正在加大劳动法领域相关法律的制定。

2.加强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的建设。我国目前已基本建立了以劳动合同制度、集体合同制度、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为主要内容的劳动关系调整机制。但是在新形势下劳动关系变得更加复杂,劳动模式和劳动管理方式正在发生新的变化,劳动纠纷的处理难度越来越大,现行的劳动关系调整机制面临着巨大的挑战,我们必须在认真研究我国劳动关系的发展历程和现实状况的基础上,把握劳动关系今后发展趋势,制定劳动关系调整的总体思路和原则,同时采取切实措施解决我国在非国有企业劳动合同、集体合同上签订率偏低、企业劳动合同管理不规范、集体合同内容空泛流于形式等问题。此外还要加强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的组织建设,明确国家、省、市、县级各级劳动部门不同的职责,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各项制度。

3.我国劳动法与国际接轨。我国已加入了WTO,这就要求劳动法律、法规必须与WTO规则相接轨,我国的劳动法律、法规面临新的调整和修订,入世对我国的就业准入制度、就业保障制度及相关劳动标准(制度)、劳动安全、劳动卫生、调整劳动争议解决机制将产生重要影响,我国的劳动法制必须在法律框架下进行改革和完善。截至2007年2月16日,我国已经批准了25项国际劳工公约,并将进一步承担起国际劳工组织成员国的国际义务。

4.加强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的完善。

国际劳动立法

一、国际劳动立法的产生和发展

(一)国际劳动立法的产生

19世纪随着产业革命的发展,西欧各国工业迅猛发展,市场范围不断扩大,国际间的竞争日趋激烈。由于各国劳动法的制定存在差异,使得有的国家在国际竞争中处于不利的地位,工人的合法权益也难以得到保障。如何维护平等的国际竞争秩序,以法律形式保护各国劳动者的权益成为当时一些资产阶级进步的思想家所关注的问题。而最切实可行的办法就是在国际范围内制定劳动法,建立一个国际通行的劳动标准规范,以保证各国工业在平等的条件下进行竞争,维护本国经济的发展和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实现。首倡国际劳动法的思想家,主要是英国空想社会主义者欧文和法国社会活动家大卫·李格兰。1818年欧文上书“神圣同盟”会议,提出制定国际劳动法的建议,但是,系统提出国际劳动立法主张的则是法国人李格兰。在1838年至1959年间,李格兰多次向法、德、英等国上书,建议制定国际劳动法律,但均遭到各国政府的拒绝,并受到一些学者的非议,认为这样做是“侵犯国家主权”,妨害“契约自由”。直到19世纪后半期,由于各国工人运动日益壮大,并形成一种国际势力,许多政治家和理论家才开始重视国际劳动立法问题,各国的工会会议和国际工作会议,也开始讨论和制定国际劳动法。在这种形式下,各国政府也才开始重视国际劳动立法问题。

(二)国际劳动立法的发展

瑞士是最先同意制定劳动法的国家。1880年瑞士政府曾正式发出通知,邀请各工业国政府开会讨论签订国际劳动公约的问题。但是由于多数国家不愿意参加,会议未能举行。但这毕竟是第一次官方正式提出国际劳动法问题,因而引起了各国和各方人士的普遍重视。1889年,瑞士政府再一次向欧洲政府发出通知,邀请各国于次年5月在瑞士首都伯尔尼开会,讨论制定国际劳动法的问题。这次邀请得到了多数国家赞同,后因为种种原因,正在筹备中的国际大会便从瑞士伯尔尼移到德国柏林。

柏林会议于1890年3月召开,有15个国家参加,会议讨论通过了关于下列几个问题的议案:1)星期日休息;2)童工的最低年龄;3)青年工的每日最多工时;4)禁止女工童工从事危险工作;5)限制女工、童工做夜工;6)保护矿工;7)实施公约的办法。但这些决议内容都很空泛,并没有国际公约的效力。

柏林会议以后,一些赞成国际劳动法的社会活动家、经济学家和工会领袖决定组织一个国际劳动立法协会,并于1900年在巴黎正式成立。协会的宗旨主要的有:成立国际劳动机构;赞助各国研究劳动立法,传播有关劳动立法的信息;提倡制定关于劳动状况的公约;召开国际大会讨论劳动立法。

协会1901年在瑞士巴塞尔召开了第一次代表大会,1902年在德国科隆召开了第二次代表大会,1905年正式起草了两个公约草案,提交由瑞士政府发起召开的伯尔尼国家会议,经讨论通过了这两个公约:《关于禁止工厂女工做夜工的公约》和《关于使用白磷的公约》,这是世界上最早的两个国际劳动公约,标志着国际劳动立法的开始,这两个公约得到了10个国家的批准,但没有得以真正执行。

随着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国际劳动立法的进程也被迫终止,但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不久,一个新的国际劳动立法机构——国际劳工组织就诞生了。国际劳工组织成立以后,国际劳动法有了迅速而持续的发展。

1919年在华盛顿召开的第一届国际劳工大会上就通过了6个公约和6个建议书。此后每届大会几乎都要通过几个公约和建议书。截至1939年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前召开的第二十五届大会,已经通过了67个公约和66个建议书。第二次世界大战开始后,国际劳工组织作为一个独立的国际机构继续存在。在此期间,曾一度停止召开大会,因而没有制定公约和建议书。但在大战接近结束的1944年,该组织在美国费城召开了第二十六届大会,确定新的组织和原则,发表了《费城宣言》,并通过了几个建议书。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联合国成立,该组织成为联合国的专门机构之一,于1946年召开的第二十八届大会上,又恢复了公约的制定工作。到1998年召开的第八十六届大会为止,累计已通过了181个公约和189个建议书。其内容包括劳动问题的各个方面,已经构成一个完整的国际劳动法体系,因而常被称为“国际劳动法典”。

国际劳动立法的发展,不仅表现在公约和建议书的不断增多,而且也表现在其适用范围的不断扩大。在1919年国际劳工组织的会员国只有39个,1946年增加为45个,而在以后的几十年中,会员国的数目迅速增加。1985年已达到151个,近10年来又有一批国家参加。截至1998年底,会员国总数达174个之多,已成为一个全球性的国际组织。国际劳工组织会员国的迅速增加,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的适用范围也就随之扩大,这对各国劳动立法的充实和完善,具有很大的推动作用。

国际劳动法的发展,除了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的不断增加以外,还表现在其他各种形式的国际劳动法的陆续出现。自从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联合国和某些地区性的国际组织,先后制定了一些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涉及劳动事务的公约和协议。其中主要包括:(1)联合国大会通过的文件,如1948年的《世界人权宣言》,1965年的《关于消除一切形式的种族歧视公约》,1966年的《关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约》、《关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等。在这些公约中,都包括一些有关劳动方面的条款。另外,区域性组织通过的一些文件里,也有一些有关劳动方面的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