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劳动与社会保障法
19043400000054

第54章 劳动保护制度(1)

劳动保护制度概述

一、劳动保护法的概念及特点

劳动保护法是指由国家根据人的生理、心理特征和劳动安全、卫生的技术要求制定,为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强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总和。劳动保护法除了具备一般的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所具备的特点之外,还有以下独有特点:

1.出于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需要而制定。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内容十分宽泛,涉及劳动者的工资、福利待遇、社会保险、劳动合同、集体合同、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问题。但劳动保护法调整的事项相对局限,只针对关系到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问题进行调整和规范。

2.具有较强的技术性。医学研究为我们考察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能够承受的生理和心理程度提供了帮助。即查明何种程度的劳动负荷不至于影响到劳动者的身体健康,以便于我们制定相应的技术性规范,对不同性别和年龄的劳动者的劳动强度给予限定。生产设施的安全标准有着同样严格的技术性要求。因此,劳动保护法主要由技术性规范构成。当然也包括部分非技术性规范在内,例如禁止使用童工。

3.具有国家强行法的特点。劳动保护法的强行性特点体现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不能通过协议变更劳动保护法的任何规定,劳动者也不得“自愿”放弃其应受保护的权益。例如,实践中的“生死合同”就是如此。它既不能免除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待遇的义务,也无法摆脱安监部门的监督检查。

4.处理违反劳动保护法的法律途径的特定性。对违反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相关职能部门主要依据国家制定的行政性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进行处理,而不适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协商或者由劳动争议仲裁程序解决。

二、我国的劳动保护立法及现状

劳动保护法在我国,最早出现于1925年5月1日在广州召开的中国第二次全国劳动代表大会的经济斗争决议案中,其中有争取“改善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待遇”、“争取为监督实行保护劳工(即保护劳动)的一切事宜”的条文。这一口号的提出距今已有62年的历史。

1933年10月15日,毛泽东同志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名义颁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其中第9章即为“劳动保护”,其他各章有关劳动保护的条文就有26条之多。

新中国成立以来,在党和国家的领导下,我国的劳动保护工作迅速发展,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成为我国的一项基本政策。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劳动保护方针,确定了“管理生产的同时,必须负责管理安全工作”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与此同时,国家制定了一系列劳动保护法规。国家陆续颁布了《工厂安全生产规程》、《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等近30项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尤其是1994年颁布的《劳动法》,它以宪法为依据,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对调整劳动关系、规范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行为、强化劳动执法和监督检查分别作出了法律规定,为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和保障。与此同时,劳动保障部等有关部门先后发布了《关于防止沥青中毒管理办法》、《高处作业分级》、《有毒作业分级》、《高温作业分级》等400多项强制性劳动安全国家标准。为了开创劳动保护工作的新局面,国家建立健全了劳动安全监察制度,各级工会组织对劳动保护工作实行群众监督,形成了国家监察和群众监督相结合的劳动保护体制,从而保证了劳动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为保障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改善劳动条件、控制伤亡事故和职业危害等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鲁顺清:《论劳动保护法规体系》,载《综述与探讨》,1994年第1期,第32~38页。]

三、我国劳动保护法的分类

按照被保护对象和内容的不同,我国劳动保护法可分为一般规定、特殊规定和例外规定三类。

劳动保护法的一般规定是指适用于所有劳动者的强制性保护规定,具体包括劳动安全与劳动卫生两个方面。

劳动保护法的特殊规定是指适用于特定劳动者——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强制性保护规定。

劳动保护法的例外规定是指未建立劳动关系但存在实际劳动过程,为了保护了那些提供了实际劳动的公民的合法权益所作的例外规定,包括对非法用人单位中提供实际劳动的公民和在用人单位(含非法用人单位)中提供实际劳动的童工两类人员的强制性保护规定。

劳动保护法的一般规定——劳动安全与劳动卫生

一、劳动安全卫生概述

(一)劳动安全与劳动卫生的概念

劳动安全是指国家为了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而制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工厂安全技术规程、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和矿山安全生产法律制度等劳动安全技术规程。

劳动卫生是指国家为了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而制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作业场所要求、生产辅助设施要求和职业病防治等方面的劳动卫生规程。

(二)劳动安全卫生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2条第2款规定:“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劳动法》第6章对劳动安全卫生作了专章规定,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安全卫生要求的行为分别确立了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除了《劳动法》的规定外,我国现行的还有一系列单行的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主要有:《工厂安全卫生规程》(1956年国务院通过)、《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条例》(1982年国务院发布)、《防止沥青中毒办法》(1956年国务院批准,劳动部发布)、《尘肺病防治条例》(1987年国务院发布)、《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1991年国务院发布)、《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1989年国务院公布)[顾肖荣,杨鹏飞:《劳动法比较》,福建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107页。]、《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1993年5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8年3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2年5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年1月13日起施行)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三)劳动安全卫生立法的内容

1.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劳动法》第53条规定:“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2.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劳动法》第54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3.特种作业培训。《劳动法》第55条规定:“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4.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劳动安全卫生制度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安全教育制度。用人单位必须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对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还必须进行安全卫生技术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资格方可上岗。

(2)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劳动法》第57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和劳动者的职业病状况,进行统计、报告和处理。”以便及时掌握劳动安全卫生的工作动态,促进用人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3)劳动安全卫生法律责任制度。《劳动法》对劳动者、用人单位和国家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规定了不同的法制责任。具体来说,一是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二是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安全卫生生产条件,其管理人员不得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三是国家行政主管部门要履行好各自的职责,监督用人单位遵守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理,对用人单位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要及时救济。

二、劳动安全技术规程

(一)劳动安全技术规程的概念

劳动安全技术规程是指国家为了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防止伤亡事故发生所采取的各种安全技术措施的规章制度。包括工厂安全技术规程、矿山安全技术规程和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等。

由于各行各业的生产设备和技术标准要求不同,需要解决的安全技术问题也有所区别。国家针对不同行业对劳动设备和劳动条件的不同要求,规定了相应的安全技术规程。

(二)工厂安全技术规程

《工厂安全卫生规程》明确规定了生产过程中必须达到的安全技术标准。其主要内容如下:

1.建筑物和通道的安全要求。工厂内的建筑物必须坚固安全,符合防火防爆的规定,发现建筑物有损坏或者危险情况,应立即修理。厂区内的道路要求平坦、畅通,夜间要有足够的照明设备。道路和轨道交叉处必须有明显的警告标志、信号装置或落杆。为生产需要所设的坑、壕和池,应该有围栏或者盖板。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和废料的堆放,应该不妨碍通行和装卸。电网内外应该有明显的警告标志。

2.工作场所的安全要求。工作场所是劳动者进行劳动和生产的地方,必须保持整齐清洁。机器和工作台等设备的布置,应该便于工人安全操作。通道的宽度不能小于1米。升降机和走台应该加围栏。走台的围栏高度不得低于1米。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和废料的堆放,不得妨碍操作和通行,废料应该及时清除。地面、墙壁和天花板要保持完好。在易使脚部潮湿、受寒的工作地点,要设木头站板。

3.机器的安全要求。机器设备是劳动者进行生产活动的必要工具,必须符合安全要求。机器设备的危险器件,要设防护装置。机器设备和工具要定期检修,如有损坏,应及时修理。

4.电器设备的安全要求。电器设备在生产过程中被广泛使用,必须保持安全用电,防止发生触电、火灾事故。电气设备和线路必须良好,裸露的带电导体应该安装在碰不着的处所,否则应设置安全遮挡和明显的警告标志。电器设备要装有可熔保险器或自动开关。路灯的电压不能超过36伏特,在金属容器或潮湿处所不能超过12伏特。电钻、电镐等手持电动工具,在使用前必须采取保护性接触或者接地的措施。生产大量蒸气、气体、粉尘的工作场所,要使用密闭式电气设备。有爆炸危险的气体或者粉尘的工作场所,要使用防爆电气设备,电气设备的开关要指定专人管理。

5.动力锅炉和压力容器的安全要求。动力锅炉和压力容器是工业生产和交通运输等部门常用的生产和运输设备,要求能承受各种温度和压力。工业锅炉要求有安全阀、压力表和水位表,并且要保持准确、有效。应建立保养检修和水压试验制度。锅炉的运行工作应该由经过专门训练并考试合格的人员担任。各种压力容器在存放使用时,必须距离明火10米以上,并且避免阳光曝晒,搬运时不能碰撞。[工厂技术安全规程引自关怀主编:《劳动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92~193页。]

(三)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

建筑安装工程必须遵守《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3章规定,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有以下要求:

1.勘察、设计的安全要求。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2.作业场所的安全要求。一是租用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二是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监督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