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民族团结进步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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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章 为什么要保障少数民族群众的合法权益?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力和利益。”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是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特色,是党和国家民族工作的重要内容。

我国是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少数民族自然不能例外,所以应保障少数民族管理国家事务和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利。在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民族自治地方政府的主席、州长、县长或旗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有利于民族地区的矛盾化解,有利于民族地区的安定团结,有利于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

文化作为民族的重要特征,与民族的历史、情感、心理紧紧联系在一起,是民族生存和发展的内在动力。所以要积极帮助少数民族发展经济文化,保障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支持少数民族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事业发展,保护和发展少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保障少数民族在接受教育、司法诉讼、日常生活中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里乡俗各不同。要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在日常生活中的风俗习惯、节日习俗、丧葬习俗的权利,实现民族地区的和谐发展。当然,在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保持自己风俗习惯的同时,要提倡和鼓励少数民族改革那些不利于本民族发展进步的风俗习惯。但这种改革必须是在各民族自愿、自己动手的前提下进行,绝不能强迫或代办。

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政府在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方面取得了很大成绩,积累了宝贵经验。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不断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不断健全,我国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必将得到更全面、更有力、更切实的保障。

第64章我国《刑法》关于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的处罚规定有哪些?

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是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的重要内容。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就是要从民族平等、民族团结的原则出发,尊重各民族的平等权利,不能因某个民族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不同就歧视或侮辱他们;一个民族的风俗习惯的保持或改革,宗教信仰的选择和放弃,应由该民族的干部群众去决定,别的民族或个人不能强制或干涉;任何民族不能以自己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为标准,去衡量和要求别的民族,也不能以个人的好恶去对待、去处理有关的事情。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各民族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尊重各民族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实质上是坚持各民族平等原则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具体体现,对民族风俗习惯的侵犯和宗教信仰限制,就意味着对民族平等权利和民主权利的践踏。我国《刑法》第249条规定: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50条规定:在出版物中刊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内容,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251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