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入党培训教程
19065800000019

第19章 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制度(1)

民主集中制是中国共产党的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这一制度,反映了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为指导的工人阶级政党的活动在党的组织建设上的鲜明特征。党在长期革命和建设实践中积累了贯彻民主集中制的成功经验和沉痛教训,这为我们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坚持民主集中制提供了宝贵的财富。

第一节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

党章规定:“党是根据自己的纲领和章程,按照民主集中制组织起来的统一整体。”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这是党的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也是群众路线在党的生活中的运用。坚持和完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要求和目标就是要努力在全党营造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的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

一、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

按照党章规定,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如下:

一是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

二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和在非党组织中的党组外,都由选举产生。

三是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是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它们所产生的委员会。党的各级委员会向同级党的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四是党的上级组织要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党员群众的意见,及时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党的下级组织既要向上级组织请示和报告工作,又要独立负责地解决自己职责范围内的问题。上下级组织之间要互通情况、互相支持和互相监督。党的各级组织要使党员对党内事务有更多的了解和参与。

五是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六是禁止任何形式的个人崇拜。要保证党的领导人的活动处于党和人民的监督之下,同时维护一切代表党和人民利益的领导人的威信。

这六条基本原则,是我们党在实践中,把马克思主义关于民主集中制的原理、原则,运用于党的建设实践所取得的一项重要成果。它正确地反映了党内各种关系,反映了党内政治生活和党的组织建设的规律。这六条基本原则是一个内在联系的整体。第一条原则,即“四个服从”的原则,是党的民主集中制最基本的原则,从总体上规定了党内关系和党内生活的应有秩序,其他原则是它的具体运用和展开。第二条是选举原则,它是民主集中制的基础——党内民主的最基本要求。第三条规定了党的代表大会在党内生活中的崇高地位和作用,也规定了党的委员会在党内生活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第四条规定了处理党的上级组织和下级组织之间关系的原则,这是进一步实行上下级关系正常化的一个重要保证。第五条规定了党的各级委员会进行领导活动的原则和制度,这是正确处理党委内部关系,坚持党的集体领导,防止个人决定重大问题和无人负责的重要保证。第六条规定了正确处理领导人同人民群众之间关系的原则。能否严格遵守这条原则,不仅对民主集中制的贯彻实行具有全局性的影响,而且关系到党和国家的前途和命运。

二、民主集中制基本原则的形成和发展

在建党初期,党纲和党章中只对实行民主集中制提出了总的要求,作出了若干具体规定。随着党的建设和党内民主的发展,才根据自己的实践经验对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作出了条理化的概括,并不断加以丰富和完善。

1927年6月中央政治局通过《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决议案》,第一次使用了民主集中制的概念,规定党的指导原则是民主集中制。1928年7月党的六大通过的党章,第一次对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作了三条条理性的概括。第一,下级党部与高级党部由党员大会、代表会议及全国大会选举。第二,各级党部对选举自己的党员,应作定期的报告。第三,下级党部一定要承认上级党部的决议,严守党纪,迅速切实地执行共产国际执行委员会和党的指导机关的决议。党员对党内某一个问题,只有在相当机关对此问题的决议未通过以前可以进行争论。共产国际代表大会,或本党代表大会,或党内指导机关所提出的某种决议,应无条件地执行,即或某一部分的党员,或几个地方组织不同意该项决议时,亦应无条件地执行。

1945年6月,党的七大通过的党章对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概括为四条,即:第一,党的各级领导机关由选举产生。第二,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向选举自己的党的组织作定期的工作报告。第三,党员个人服从所属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部分组织统一服从中央。第四,严格地遵守党纪和无条件地执行决议。

1956年9月,党的八大通过的党章对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概括为六条,即:第一,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都由选举产生。第二,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全国代表大会,在地方范围内是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全国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选举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这些委员会向代表大会负责并且报告工作。第三,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必须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党员群众的意见,研究他们的经验,及时解决他们的问题。第四,党的下级组织必须定期向上级组织报告工作。下级组织的工作中应当由上级组织决定的问题,必须及时向上级组织请求指示。第五,党的各级组织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负责相结合的原则,任何重大问题都由集体决定,同时使个人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第六,党的决议必须无条件地执行。党员个人必须服从党的组织,少数必须服从多数,下级组织必须服从上级组织,全国的各个组织必须统一服从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

党的九大、十大党章取消了这六条规定。1982年9月,党的十二大又把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概括为六条,但其内容比八大规定的六条又有丰富和发展。十三大党章仍然沿用这六条规定。十四大在对党章的部分修改中,对民主集中制的六条基本原则,作了少量的增删和改动。例如,略去了“它在高度民主的基础上实行高度的集中”一句;在第四条原则末,增加了“党的各级组织要使党员对党内事务有更多的了解和参与”的要求;在第五条原则中把“民主讨论”改为“集体讨论”,增加了“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的要求。

2002年11月14日通过的十六大党章,依据民主集中制的六条基本原则,对第五条在十五大党章提出的凡属重大问题,都要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的基础上,提出“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其中,“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十六字”原则是江泽民同志提出并由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做了进一步发挥,十六大正式写入党章的。这样的修改,抓住了领导班子决策中贯彻民主集中制的主要关节点,突出了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基本要求及运行机制和操作程序。具体地说,这“十六字”原则既有原则和纪律,又有方法和程序;既重视民主的形式,又重视民主的内容,把协商民主同程序民主统一起来,把个别和一般统一起来,构成了科学决策的严密体系。

三、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的重要意义

民主集中制是我们党的根本组织制度和根本领导制度,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对于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有重大意义。

(一)它是巩固发展党的组织,实行党的团结的基本条件

我们党是根据自己的纲领和章程,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组织起来的统一的整体。不断发展着的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我们党团结统一、巩固发展的思想基础;党的纲领和路线,是我们党团结统一、巩固发展的政治基础;民主集中制是我们党团结统一,巩固发展的组织基础。历史经验反复证明,任何党内的派别活动、专制主义、分散主义、自由主义、无政府主义、非组织化观点、极端民主化都是与党的团结统一、党的巩固发展不相符合的。只有严格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才能防止和纠正一切错误。刘少奇同志把民主集中制看成是我们党内团结统一的一项基本条件,并明确指出:民主集中制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党思想上的一致。保证党组织上的统一,民主集中制也就是保证党在组织上思想上统一的具体形式。”

(二)它是正确有效地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各项决策的重要保证

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正确制定,首先要靠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思想路线,而“解放思想、开动脑筋,一个十分重要的条件就是要真正实行无产阶级的民主集中制”[19]。其次,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制定,还需要党的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只有严格和正确地实行民主集中制,才能使党的各项重大决策科学化。再次,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执行,也离不开正确地实行民主集中制。

(三)它是加强党风建设,密切党与人民群众关系的重要环节

加强党风建设,密切党与人民群众的联系,需要党内外的监督和正确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如果不能严格地执行民主集中制,党员干部在政治上便不平等,便不可能有党内民主生活的开展,不可能有党外广大群众对党员干部的监督,这样,不利于及时地通过批评与自我批评,监督、纠正、抵御不正之风,保持党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保持共产党人的先锋模范作用。

(四)它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途径

我们实行民主集中制就是要形成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的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从而增强党的凝聚力、战斗力。我们党在新世纪头二十年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需要全国人民、全党同志共同努力。我们党通过严格实行民主集中制,可以调动全党、全国人民的力量,齐心协力,共同奋战,把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热情、干劲充分调动起来。

第二节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和委员会选举制度

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产生的中央委员会,是党的最高领导机关,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它们所产生的委员会,是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广大党员通过自己的代表行使管理党内事务的权利,因而它在民主集中制中居于首要的和最权威的地位。

一、党的代表大会的地位和作用

党的代表大会,分为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在基层党组织中,有的是党的基层代表大会,有的是党的基层党员代表大会。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是党的最高领导机关,在党内享有最高的决策权和监督权。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作为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从1927年7月开始的。1927年6月,中央政治局会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决议案》对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地位、职权、工作制度作了比较系统的规定。党的六大把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改称为“党的全国大会”。七大又改为原称。八大党章规定全国代表大会实行常任制,每届任期五年,但在召开第二次会议后未再继续实行下去。九大至十一大,党章删去了关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和工作制度的规定,要求“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中央委员会召集。中央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或者有三分之一以上的省一级组织提出要求,全国代表大会可以提前举行;如无非常情况,不得延期举行。”“全国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选举办法,由中央委员会决定”。党的十三大、十四大、十五大、十六大对党章部分条款有修改,但对上述规定没有修改。

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和自治州、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代表大会,统称为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是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具有决定本级党的建设和各项事业重大问题的权力。党的各级代表大会所作出的重要决议,除下一次代表大会重新决议或党的上级组织否决外,所属党组织和党员必须坚决贯彻执行,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修改或取消。

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的一般任务是:分别听取和审查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报告;听取和审查中央和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讨论并决定全党的重大问题和地方各级范围内的重大问题;选举中央和地方各级党的委员会,选举中央和地方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党的全国代表大会还有修改党章的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