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入党培训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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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章 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制度(2)

二、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的产生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名额和代表分配以及各方面代表的比例,由同级党委参照规定的限额,按照党员人数和工作需要决定,并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名额由中央委员会决定。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候补代表一律由选举产生,而不能由任何党组织指定。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名额由中央委员会决定。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的选举办法由同级党的委员会决定,并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无论具体的选举办法怎样,一般都要召开党的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进行选举。党的各级代表大会在选举出席上级党的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不限于各级党的代表大会的代表。根据多数党组织或多数党员的意见确定代表候选人预备名单,在预备名单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按照党章规定的选举办法,由选举单位召开党的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选举。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候补代表,是便于在正式代表出缺时进行递补而设立的。候补代表的产生办法和正式代表的产生办法相同。候补代表参加党的代表大会期间,有发言权和被选举权,但没有选举权和表决权。在参加党的各级代表大会时,正式代表按地区和界别进行编组。

三、党的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

审查党的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的权力属于党的代表大会。代表大会在正式举行之前,先成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代表资格。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成员,应由具有一定党的工作经验的正式代表组成,适当照顾各个方面,除主任和副主任外,一般不与主席团成员交叉;人选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提出建议名单,提交大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

为了做好这项工作,在党的代表大会召开之前,各级党的委员会应责成党委有关部门组成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对选出的代表进行必要的了解,以便为代表大会审查代表资格做好准备。在了解过程中,如果发现某个代表的产生不符合规定的手续,或不具备代表条件,可以建议原选举单位撤换,如原选举单位来不及撤换或不同意撤换,则应提请代表大会资格审查委员会审议,并提出意见交代表大会审查决定。对暂时查不清楚的,代表大会闭幕后仍可责成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如确有问题不够代表资格的,要作出取消代表资格的决定,撤销代表资格要经原选举单位讨论并报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在听取代表资格初步审查情况的基础上,进行正式审查,然后向大会作代表资格审查的报告,提请大会审查通过。

四、党的代表大会主席团、秘书长的产生、作用和职权

凡是召开党的代表大会,都应选出大会主席团。主席团是党的代表大会的领导机构,也是党的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之一。主席团的成员由党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选举时由上一届党的委员会提出初步名单,或由大会筹备委员会提名,也可以由代表大会各代表团提名。主席团成员名单提出后,要经过与会代表酝酿讨论,如果完全同意,可以一次举手表决通过。大会主席团的名额,可以按照各地区、各单位的具体情况确定,一般出席大会的每个代表团都要有人参加,但上一届党的委员会委员和各代表团团长不一定参加。党的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提出代表大会秘书长候选人名单,经过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党的代表大会主席团通常设常务委员会,必要时还可以召开主席团扩大会议。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举行每一次全体会议时,还要设大会执行主席。大会执行主席一般由大会主席团成员轮流担任。

五、党内选举的方式、程序和应遵守的原则

(一)党内选举的程序

党内选举程序就是党内进行选举时安排的先后次序。党的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选举党的各级委员会和出席上级党的代表大会代表,程序是:

(1)大会执行主席报告大会代表或党员人数。这包括正式党员数、预备党员数,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党员数、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党员数,以及宣布进行选举。如不足半数,选举就需改期。

(2)宣布下届委员会应选人数和候选人名单。

(3)推选唱票、计票、监票等选举工作人员。

(4)向出席大会有选举权的代表和党员分发选票,并说明填写选票时应注意的事项。

(5)检验票箱后进行投票。

(6)计票。

(7)宣布选举结果和当选人员名单。

如需按照有关规定把选出的人员报经上级党组织批准方能生效时,应在宣布结果时加以说明。

(二)党内选举应遵循的原则

(1)严格执行党章规定的民主选举制度。各级党组织要按照党章规定,按期召开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按期选举新的党的各级委员会。

(2)每届当选的代表和委员要有一定数量的更新。

(3)民主推选候选人。候选人名单必须由党员或代表提出,并经过党员或代表充分讨论,不能由上级或某人指定。要切实保障代表提出批评和调换候选人的权力。

(4)采取各种有利于表达选举人意志、保护候选人积极性的选举方式。实行差额选举、无记名投票,不要用协商代替选举,党组织不能规定党员或代表必须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即使是上级组织推荐人选,也必须取得大多数选举人的同意。

(5)党的各级领导要以身作则,遵守党内选举制度,尊重选举人的意志,带头把党内民主选举工作做好。

第三节党的委员会领导原则和制度

由于党的各级委员会作为同级党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党的领导机关,在大会闭会期间,担负着向代表大会负责,执行代表大会决议和领导党的工作的重大责任,因而按照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健全和完善其工作制度,对于确保党的民主集中制的贯彻执行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一、党委实行集体决定重大问题的原则和制度

党内重大问题必须通过党委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而不能由个人或少数人擅自决定。坚持这个原则和制度是实现党的领导的可靠保证。事实证明,无论是高级领导机关,或者是基层单位,凡是重大问题坚持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的决定,总是正确或者比较正确的。因此,坚持这个原则和制度就成为整个集体领导制度首要的问题。

那么,哪些问题属于重大问题呢?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中央在这方面作出了许多规定。如党的十一届五中全会制定的《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第二条规定:凡是涉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大事,重大工作任务的部署,干部的重要任免、调动和处理,群众利益方面的重要问题,以及上级领导机关规定应由党委集体决定的问题,应该根据情况分别提交党的委员会、常委会或书记处、党组集体讨论决定,而不得由个人专断。《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十五条规定:有关全国性的重大政策问题,只有党中央有权作出决定,各部门、各地方的党组织可以向中央提出建议,但不得擅自作出决定和对外发表主张。党的十四届四中全会《关于加强党的建设几个重大问题的决定》第九条指出:凡属方针政策性的大事,凡属全局性的问题,凡属重要干部推荐、任免和奖惩,都要由中央或地方党委集体决定。重大问题的决定,要充分酝酿、协商和讨论,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表决。《中国共产党章程》还对紧急情况下决定重大问题所必须遵守的原则和程序作了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十六条规定:如遇紧急情况,必须由个人作出决定时,事后要迅速向党组织报告。不允许任何领导人实行个人专断和把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

中央各部、各地方、各单位党的委员会、常委会或书记处、党组,均应本着中央的上述规定,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对重大问题的范围和内容作出自己的规定,对作出的决定的程序和要求也要根据自己的条件尽可能完善。

二、党委会实行个人分工负责的原则和制度

个人分工负责原则和制度是对集体决定重大问题的原则和制度的必不可少的补充,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毛泽东同志指出:“一切重要问题均须交委员会讨论,由到会委员充分发表意见,做出明确决定,然后分别执行。……集体领导和个人负责,二者不可偏废。”[20]党的十四届四中全会《关于加强党的建设几个重大问题的决定》中,讲到集体领导时指出:“要提倡领导干部敢于负责的精神,反对遇事推诿、互相扯皮和无人负责。党的委员会成员既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又要关心全局工作,积极参与集体领导。”

在党的实际工作中,把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结合起来,必须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在党委会就某个重大问题作出决定之后,就要作具体分工,使每个党委成员对所担负的工作任务十分明确,职责范围十分清楚,并授予相应的工作权利,做到每个党委成员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第二,每一个党委成员要具有勇于负责的精神,能在其职责范围内承担责任,并充分发挥其主观能动性,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完成任务。

第三,每个党委成员应该懂得,个人分工的前提和基础是集体领导。任何成员都只不过是核心成员集体领导中的一员,而不是某地方、某部门、某局部利益的代理人。所以,不论分管哪个部门、地区、单位的工作都是全局的一部分,在工作中要放眼全局,具有全局意识、全局观念、全局思维。

第四节党内政治生活准则和党内生活制度

一、党内政治生活准则及其意义

党内政治生活准则,即全党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共产党员在思想、言论和行动上必须遵守的准绳和规则。我们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决定以及各种法规、条例、规定等,均具有规范全党思想、言论和行动的性质,也就是党内政治生活准则的性质,都为全党必须遵循的准则。

我们党在长期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实践中,逐步形成了实事求是、理论联系实际、密切联系群众、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坚持民主集中制等为主要内容的党内政治生活准则和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但是,这些党内生活准则和优良传统,在后来的党内生活中遭到严重的破坏。为了健全党内正常生活,维护党的集中和统一,增强党的团结,巩固党的纪律,提高党的战斗力,党的十一届五中全会制定了《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准则》的内容共十二条,第一,坚持党的政治路线和思想路线;第二,坚持集体领导,反对个人专断;第三,维护党的集中统一,严格遵守党的纪律;第四,坚持党性,根绝派性;第五,要讲真话,言行一致;第六,发扬党内民主,正确对待不同意见;第七,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第八,选举要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第九,同错误倾向和坏人坏事作斗争;第十,正确对待犯错误的同志;第十一,接受党和群众的监督,不准搞特权;第十二,努力学习,做到又红又专。

《准则》的制定具有深刻的历史背景和重大的历史意义,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五中全会决定将党的工作中心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从此,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步入一个新的时期。在这个时期,我们党制定了一系列的方针、政策,确定了党要完成的各项任务。针对当时的实际,总结我们党的经验,我们党必须认真维护党规党纪,切实搞好党风建设,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在全党和全国范围内造成一个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的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只有这样,才能调动广大党员干部的积极性、创造性,团结全国各族人民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伟大任务而奋斗。所以,制定一部规范全党思想、言论和行动的《准则》,对于我们党来说意义是重大的。

二、党内生活制度

(一)党内一律互称同志

“同志”作为党员之间彼此关系的称呼,来源于苏联共产党。中国共产党成立以后,这个富有革命意义的称呼便在中国共产党党内和革命队伍中通用起来。在革命战争年代,不论是党的高级干部,还是党的普通党员和一般群众,都互称同志。新中国成立以后,党内外就出现不称同志,而称职务的现象。1959年毛泽东同志提出要大家互称同志,改变旧社会以官职相称的习惯,但没有得到认真地执行。1965年12月,中央正式发出《关于党内同志之间的称呼问题的通知》指出,以职务相称,“这是一种旧社会的腐朽习气和官僚作风,同我们党的优良传统是格格不入的”。要求今后担任党内职务的所有人员,一律互称同志。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央再次重申毛泽东同志的这一主张。

我们应该认识到,党内互称同志而不称职务,是因为共产党是一个用马克思主义理论武装的,有着共同政治理想的政治组织。在这个组织内,不管是老党员还是新党员,不管是普通党员还是党员干部,在政治上是平等的,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我们以同志互称,不仅是党员间这种平等关系决定的,而且是健康的党内生活所要求的。同志的称呼使党内生活温暖、平等,有利于增强党员的民主观念,活跃党内民主生活,还有利于克服封建等级观念和特权思想,保持党与群众的血肉联系,有利于担任领导职务的党员干部,在地位发生变化后,仍能保持清醒的头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