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文化文化视野下的语言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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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古今语言钩沉(1)

文言实词虚化的基本因素

对于文言虚词的研究,古已有之。但以往对文言实词和虚词的研究,过分注意了它们的分类、界定和兼类等问题,忽略了它们之间滋生和寄生的关系。其实,文言虚词大多由实词虚化而来。

文言实词虚化,是一个词义派生和变迁的复杂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有诸多催变因素。其中最基本的因素是语义因素,即词义的滋生,也就是引申。当一个词有两个以上意义的时候,就有了本义与引申义的区别。文言实词虚化这一命题本身就包含着实词与虚词,本义和引申义的区界问题。如果借用传统的“六书”理论来分析词义的演变,我们会觉得,大凡词的本义都是具体的、确实的、有根源的,虚词正是在这种实词义的基础上虚化而来。虚化的因素之一就是词义的引申。

词义引申的方式多种多样,纷繁复杂但有规律可循。一般情况下,由词的本义引申出新义的脉络是比较明晰的,它须沿着一定的轨迹运行。在引申过程中,可能有的词义由具体到抽象,由个别到一般,也有的词义则由抽象到具体,由一般到个别,无论哪种情况,它们都须形成有序的词义演化系统。文言实词虚化的引申,纯属由具体到抽象的引申。例如“向”,由“北出墉也”(《说文》)这一本义引申出了“方向”“朝向”“趋向”等义项。本义和引申义之间的主从关系还是清晰的。这几个引申义都跟“北出墉也”所表示出的“方向”有关,引申义直接和本义发生关系,从而体现了词义繁衍过程中的继承性。这是就一般意义的引申而言。如果沿着“向”的引申线索往深层引申再探究下去,文言实词虚化的引申就不这样简单了。例如:

(1)坚曰:“但却军,令得过,而我以铁骑数十万向水,逼而杀之。(《晋书·谢安传》)

(2)向从图下过,见令史受杖。(《世说新语·政事》)

(3)向使天下之人,其心尽如汝,汝则反迷矣。(《列子·周穆旦》)

以上例子中的“向”,按照杨树达先生的诊释,应分别为,例(1)“方所介词”,例(2)“时间副词”,例(3)“假设连词,与(假若)同”(见《词诠》)。这虚化的意义,除了例(1)跟方所有关,还能看出它和实词义联系的痕迹外,很难看出其他几个虚化义跟实词义的联系。这是文言实词虚化的一种特殊引申。这种引申,使词由能够表示名物、动变、形容等实词义的特性派生出只起介连、助叹等虚化作用的新特性。词的意义、性能和作用等由具体到抽象,由实而虚。词的引申义和本义的关系也由近及远,由清晰趋于模糊。这种引申的基本特征表现在以下两点。

其一,引申是在本义引申出新的实词义的基础上通过词义虚化的再引申,虚化后的词义和本义的继承关系虽然并不十分明显,但还隐约可见。前面我们提到的“向”表示方所介词这一虚义项,就是这样辗转生成的。“向”由“北出墉也”这一名词性本义,派生出“朝向”等新的实词义,然后才生成表方所的虚化的介词义,它们沿着一定的线索流变。“如是,则可自源沿流”“亦可自流拆源”,源与流相互沿延,呈流线型引申。再如“从”,《说文》曰:“随行也”。由此再引申出“副词,随也”“介词,由也”“介词,随也”等虚义项(见《词诠》)。虽然这些义项呈辐射状排列,实词和虚化后新义间的继承性还是能隐约看出。

其二,引申义和本义之间的关系已经十分疏远,流变的痕迹十分模糊。这种由实词虚化出的新义项,距离本义较远,辨识起来也就比较困难,甚至,“有时候,它们渐变渐远,竟像和最初的意义毫无关系似的。这好比曾祖和曾孙的面貌极不相像”。诸如由“向”衍生出的表时间副词的意义,就属于这种引申,我们似乎很难找到这个表时间副词的虚义项和这个词的实义之间的任何联系。这种语变现象是否就意味着词义衍生过程中源流关系的脱节呢?不是。我们之所以一时还无法看出引申和本义之间的继承关系,这是因词义虚化造成的视觉障碍,引申义和本义之间的关系还是客观存在的,尽管已经十分模糊了。表面上看,“向”表“北出墉也”,“方向”“朝向”“趋向”等,甚至作为方所介词,它们都跟“方所”有关,而“向”表时间副词的义项,则跟“时间”有关,二者似乎大相径庭。如果我们换一个角度,从古人比较注重时空概念的联系这个支点出发来分析,时间不也有一个抽象的流变方向吗?因此,这种引申,其实是在特殊思维指导下,跨越时空概念的一种特殊引申。引申义和本义之间不是意义上的简单联系,而是以一种特殊思维作为联结纽带的。

王力先生认为:“新义的产生可以分为两类,第一是滋生,第二是寄生。”“所谓滋生,就是由原来的意义生出一种相近的意义。”“所谓寄生,却不是由原来的意义生出来的,只是毫不相干的一种意义,偶尔寄托在某一个字的形体上。但是,等到寄生的时间长了,也就往往不能和那字再分离了。”看来,文言实词虚化,除了“滋生”(引申)这一基本因素外,还有一个“寄生”,也就是假借问题。这个假借和汉字“六书”中的假借不尽相同。

“六书”中假借之法是用现成的汉字作为表音符号记录无字新词或新词义的一种寄生手段。和其他五书最主要的区别就是它并不直接增加字的数量,而是通过一字多义来促使字的分化。文言实词虚化正是利用这一特点,使分化后的虚词义寄生在已有的词之上,形成词的兼类现象,从而达到丰富词汇的目的。需要说明的是,和“本无其字,依声托事”的假借一样,新派生的虚词义和它所寄生的原词从意义上丝毫不发生关系。例如,“何”,《说文》曰:“澹(担)也。”即“负荷”之义。至于后来它又表示“什么”“怎么”“为什么”和“多少”等虚化或半虚化的意义,这纯粹是假借的问题,我们根本看不出几个虚词义和这个词的本义之间有什么联系。

假借作为文言实词虚化的一个因素,是古人为克服汉字数量过多,词汇过繁而寻找出的一条科学有效的途径。其首肯之处,就是使虚化后的新词义寄生在原词之上,省去了无数无用之词。汉语词汇之丰富,词义之差别,无穷无尽,如果每产生一项新词义都要增添一个新词,必然会造成词汇的纷繁淆乱。假借之法,正克服了这一弊端。和引申不同的是,引申是把意义作为词义虚化的联结纽带,源与流延续衔连。尽管“从”有“副词,随也”“介词,由也”“推拓连词”等诸多虚义,但万变不离其宗,这些义项都由“从,随行也”(《说文解字》)这一本义辗转引申而出,我们可以由流溯源,它们在意义上是一脉相通的。假借之法则仅仅以语音为桥梁,原词和虚化后的新义项体现出了源与流的替代性,它们在意义上并不直接发生关系。“之”由“往”的本义引申出“这”“此”等义项,它们之间的关系倒还有线可循,至于“之”当结构助词用时,这就是假借问题,双方在意义上似无联系。

文言实词虚化还有一种特别的情形,就是因寄生而滋生,也就是在假借的基础上的再引申。在很大程度上,文言虚词就是因此而丰富的。如“自”,《说文》曰:“自,读若鼻。”后来,“自”被借作介词,起介事作用,“自其异者视之,肝胆楚越也;自其同者视之,万物皆一也。”(《庄子·德充符》),《词诠》曰:“自,介词,从也。”再后来,“自”又有了更多的虚词义。

(1)自非圣人,外宁必有内忧。(《左传·成公十六年》)《词诠》曰:“自,假设连词,苟也。”

(2)自吾母而不得吾情,吾恶乎用吾情。(《礼记·檀弓下》)《词诠》曰:“自,推拓连词,与‘虽’同。”

“自”的这些虚词义,就是在假借的基础上通过再引申而出。

文言实词虚化的过程,须伴随一定的条件,新生的虚词义,或滋生,或寄生,或寄生之滋生。无论滋生词还是寄生词,总要和原词发生某种联系。前面我们提到虚化后的寄生词从意义上和原词没有关系,并不等于它们完全没有关系,在它们中间,就有一个语音借体存在。从这个角度看,因假借而寄生的虚词义和该义项所寄生的原词之间仍有一种无法完全切割的关系,即语音媒介。如果不从这个角度认识文言实词虚化过程中的假借问题,会使词义的流变成为无源之流,这是不符合语言演变中继承法则的。既然文言实词虚化过程中的假借之法是以语音为媒介,那么,假借因素其实就是语音因素。

引申使虚词得以滋生,假借使滋生的虚词义得以寄生。除此而外,文言实词虚化还有一个重要因素存在,即语法因素。词的分类其实就是词的语法分类,把词按实词虚词划分,主要以词的语法意义和语法功能为依据。正如杨树达先生所言:“凡读书者有二事也,一曰明训诂,二曰通文法。训诂治其实,文法求其虚。”某些文言实词,因为其语法意义和语法功能的改变而改变了其词义和词性。辨识词的这种虚化现象,就不能不参以语法因素。

如果说引申是虚词的滋生因素,假借是其寄生因素,语法因素则是对滋生或寄生的虚词义的真实性的鉴定,同时它又发挥着转化词性和词义的作用。如“之”在上古汉语里是使用非常广泛的一个词,单就其指代性而言,它可以远指,也可以近指,可以指事、指物,也可以指人、指理。它指代的范畴非常广泛。正因为它这种无所不指,兼容性很强的语法特点,才使其在某些语言环境中的指代对象趋于虚化。

(1)生则恶可已也,恶可已,则不知足之蹈之,手之舞之。(《孟子·离娄上》)

(2)顷之,烟炎张天。(《资治通鉴·汉纪》)

(3)亡之,命矣夫。(《论语·雍也》)

(4)怅恨久之。(《史记·陈涉世家》)

对于以上句子中的“之”,许多学者仅从表象断识,把它们一概看作是舒缓语气,凑足音节的语气助词。这是对“之”的意义的一种误解。如果从动变的角度看,“蹈之”“舞之”“顷之”“亡之”“久之”等这些“之”,仍然具有指代性,只不过随着它的语法地位的改变,其指代性已经逐渐虚化。这一虚化,就是语法因素促成的。再看一下“所”是如何随着语法地位的改变导致词义虚化的。“所”本来是一个表示处所的名词,但在古汉语中,主要用于“所字结构”。这个“所”,有人把它看作一个特殊的代词,有人把它看作一个特殊的助词。把它当作什么词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它的意义已由实而虚。“所”原本可以在句子中独立充当成分,但在此它就不能独立运用了,必须和其他词或词组组成一个名词性结构,才能充当句子成分。这仍然是语法因素从中起着作用。

不难看出,语法因素对词义的变迁影响不小。首先,词的语法作用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虚化后的词,要么不能充当句子的主要成分,要么不能单独充当句子成分。前面我们提到的“蹈之”“舞之”中的“之”,因为其指代意义的虚化,其语法功能也发生了变化,“舞之”“蹈之”是说人们因为快乐一产生就手舞足蹈起来,“之”泛指快乐产生的情况,作“蹈”和“舞”的原因补语。其次,词的组合能力也削弱了。虚化后的词只有附着在其他词的前后才能发挥作用。“所”本来是一个实词,虚化之后,只可作为其他词或词组的附缀。另外,词的意义也由具体变得抽象,由实在变得虚泛。

以上分析了文言实词虚化过程中的语义因素、语音因素和语法因素。除了这三个基本因素之外,还有一个语用因素。这是一种借助修辞手段临时使实词虚化的方式,如果脱离了特定的语用环境,其虚化义就会随之复实。如,“策勋十二转,赏踢百千强。”(《木兰诗》)“十目所视,十手所指,其严乎!”(《礼记·大学》)中的“十二”“十”等用在这里并不表示确切的实数,而是带有夸饰意味的虚数,极言其多。当“十二”“十”不具备这种修辞特征时,它们也就失去虚义了。对文言实词虚化的这种语用因素,还有待于今后进一步探讨。

“为”在上古汉语中是一个判断词

“为”是上古汉语中广泛使用的一个词,因为其词义宽、词性活而在文言文中频繁出现。对于“为”的意义,仅《词诠》就归纳出18项之多,兼及动词、副词、介词、连词、助词等类别。就“为”的语法功能而言,它既是某些普通文言句式的重要构件,又是组成某些特殊文言句式的媒介。正因为“为”这种灵活性的特点,随之带来了对其属性认定上的歧义,其中之一就是人们不肯承认“为”在上古汉语中是一个真正的判断词。

“为”在上古汉语中完全具备判断的意义和作用,这一点已被大量的语言材料所证实,但是,出于各种原因,人们又不愿认定“为”的判断属性,也不愿承认它在上古汉语中是一个判断词。这就很有必要通过分析“为”在上古汉语中判断意义和判断作用来认定它的判断属性。众所周知,判断词就是我们平时所说的联系动词或系词,它的主要作用是“和别的成分组合成谓语,对主语进行判断,说明主语是什么或不是什么,或对主语进行描述,说明主语像什么或不像什么”。可见,判断词就是加在对主语进行判断描述的词语及其所判断描述的对象之间的联系词。“为”在上古汉语中具有这种意义和作用。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