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文化文化视野下的语言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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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章 古今语言钩沉(8)

古代神话传说的产生和原始宗教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古代神话在丰富物名方面也产生了一定影响。月亮的异名,在古诗文中就大量出现。“金乌长飞玉兔走。”(韩琮《春愁》)“凉宵烟霭外,三五玉蟾秋。”(方干《中秋月》)“蟾蜍蚀圆影,大明夜已残。”(李白《古朗月行》)“而顾冤在腹?”(屈原《天问》)等等,月亮有许多别名,“冰蟾、蟾蛛、蟾柱、半轮、冰兔、蟾兔、顾兔、玉兔、玄兔、金娥、紫娥”等,这些异名,同玉兔进月宫,嫦娥奔月的神话传说有关。《初学记》引《淮南子》云:“羿请不死之药于西王母,羿妻嫦娥窃之奔月,托身于月,是为蟾赊,而为月精。”《太平御览》引晋代傅玄《拟天问》:“月中何有,白兔捣药。”有了这许多美丽的传说,才使月亮有了这许多别名。

古代宗教和神话传说对古代语言中同实异名现象形成过程中产生的影响,充分说明了汉语的兼容性特征。这种影响,不是单一的,而是互施的。神话传说以其故事的具体性和形象性容易被接纳,从而大大丰富了名物的内容,反过来,丰富的语言又丰富了神话的内容。

三、同实异名体现了汉语的文化特质

古汉语同实异名现象的形成,是多种语言因素综合的结果。一是语音的演化。“不律谓之笔”,是由古代音韵中急读的注音法长期演化形成的,至于把月亮称作“玉兔”“绪燎”等,除了其他原因外,“是由于语音的关系。‘兔’‘绪蛛’‘顾兔’音近,它们都曾与月亮神话有牵。”(吴裕成《十二生肖与中华文化》)二是词汇的扩展。汉语词汇扩展的途径是多维的,构建模式也是多样的。透视同实异名,大多由一个基本词素加上一个修饰性词素构成,如“湘娥”“湘妃”“湘君”“湘灵”“湘神”等,而且多以其中一个词素为词根,组成一连串的同义词。三是修辞效应。通过修辞手段来扩展物名,借助比拟、借代等手法来为一个普通的事物增加一系列生动有趣的异名,是古汉语同实异名的主要语源。如把文房四宝中的笔叫“宝帚、管城子、中书君”,把砚叫“石友、即墨侯”就是修辞的结果。修辞义最能体现词的风格个性特征。

异名的生成和语言的生成规律是一致的。首先,这种异名是在一定的文化背景下产生的。其次,这种异名的时代性和民族特性比较突出。因而,古汉语同实异名最能体现汉语词汇的文化特质。汉语最突出的特点是词约义丰,以意概形。“它要打破那种几何学意义上的团块,力戒四角全封而不透气,使它疏通,使它既丰满,又空灵,有虚有实。它注意线性的流动转折,追求流动的韵律节奏,不至于形而是以意概形,心凝形释,削尽繁冗,词约义丰。”(申小龙《汉语的人文性与东方功能型研究》)这里道出了汉语兼容性和启示性的特点。透过古汉语同实异名现象,我们觉得这种论说既准确又透彻。构成古汉语这些“异名”的词,往往包容着丰富的内涵,甚至是一段历史的折射,或一个故事的凝结。从前文所列太阳和月亮的一系列异名中就能看出这一点。这些词,既像立体的图案,又像流动的物体。正因为这种语言是在一个广阔的背景下,综合了历史、宗教、自然、人文等诸多方面,因此,它既是形象的,又是理性的;既是具体的,又是概括的;兼容性很强。

古汉语同实异名产生于丰富的文化背景下,这些人、地、物的异名蕴含着丰富的文化内涵,反映的多是人的文化、物的文化或环境文化。从同实异名现象可以看出这些异名形成的思维模式。语言反映着客观事物,也反映着人的主观世界。语言是思维形式,因此,它的词必定带着思维特点。物名形成思维的特点是以文化义的形式表现出来。为什么古人把太阳和飞鸟联系起来呢?这恐怕是古人从事物的表象出发,用已知事物的特征来说明未知事物的特征,使自然现象物人化,体现了古人“类比”思维的特点。这些异名中渗入了古人的思想观念和审美情趣。古人通过为物重新命名,来表达他们的某种思想观念和认知水平。这些异名不是同一时期形成的,而是不同时期逐渐形成积累起来的。每个异名,都包含了某种意识。同时,不同的异名,又传达出不同的审美情趣。研究同实异名现象,有助于我们进一步认识汉语词汇产生的条件和演变的流程,为语言研究提供了一个广阔的背景。

古汉语特殊述宾关系的思维形式

古汉语特殊述宾关系指的是使动用法、意动用法、处动用法、为动用法、供动用法和对动用法等。以往人们大多把它们看作词类活用现象,很少把这种特殊现象放在文化的大背景下去研究,其实,在这些特殊语言现象中,透视出了汉语的普遍性特征。

一、思维的结果

语言是人类的思维工具。但在这个“思维工具”内涵的理解上,有进一步探讨的必要。通常所说的思维工具,只指在形成思维过程中把语言作为一种介体。这仅仅是从语言功能视角对语言思维特性的浅表认识。从语言形成角度看,它除了思维凭借外,还应是思维的结果。语言在自我体系形成过程中,总要打上思维文化的烙印,思维形式对语言结构形式不可避免地要产生影响。每种语言总是自成体系的,组成句子的词都以其独有的方式排列和组合,词与词间的构合方式对传达意思很重要,不同的结构形式能产生不同的意义和效果,相同的结构形式因为组合关系的不同也会产生截然不同的意义和效果,这一点在古汉语特殊述宾结构中表现得尤为明晰。这些述宾结构,在形式上都以“述语+宾语”的一般语序排列,但在述语和宾语之间,却分别隐含着使令、意愿、处置、替对、供给等一系列潜在意义。这类句子中,述语和宾语间的抽象意义比较复杂,它们改变了述宾间的一般联系,需要用特殊思维模式认定。

(1)是子报仇之时也,而子何故乃肯逃我?(《韩非子·外储说左下》)

(2)君三泣臣矣,敢问谁之罪也?(《左传·襄公二十二年》)

(3)武安侯新欲用事为相,卑下宾客。(《史记·魏其武安侯列传》)

(4)不言战而言败何也?狄秦也。(《谷梁传·僖公三十三年》)

以上句子中的“逃我”“泣臣”“卑下宾客”“狄秦”等都形成了特殊述宾关系,很难用一般语法规则去界定。从表面看,它们都形成了“述语+宾语”的普通形式,并没有多少特别之处。如果对其内部成分再作进一步分析,就会发现其特殊性。这些述语中,使不及物动词用于及物,名词和形容词直接带上宾语。在这些述宾结构中,述语和宾语打破了一般规则,以特殊思维方式连接起来。

语言和思维方式是一致的。人们在掌握语言的同时也被语言所掌握,语言作为人类思想的结晶必然会对掌握这种语言和思想的人产生影响。同样,前人的认识成果也会凝结在一定的语言形式中,对语言形成规律发生作用。古汉语特殊述宾关系的形成,也是前人认识水平和思维模式在语言形式的形成过程中的凝结和聚合。这些特殊述宾关系,虽然以使动、意动、处动、为动、供动、对动及其他各不相同的关系构成,但在这些差别中却体现了一个共同点,就是述宾间的直接组合,整体结构的灵活搭配。这恐怕和注重整合的民族思维特征不无关系。词与词间潜在的聚合关系,或不同词性间必要的搭配关系,要借助一定的思维方式才能实现。乔姆斯基说:“在研究思维和表现形态这两个世界的过程中,我们会发现它们之间的系统的联系,经常会发现语法范畴是意念范畴的征候和外壳。”(《关于形式和语义解释的问题》)语言结构不是一成不变的。由句法深层结构向表层句法结构的转化,思维活动无疑是完成这种转化的纽带。思维活动的切入,才使这些没有多少表达效果的零散语言材料按一定规则形成携带各种有效信息的语言形式。古汉语特殊述宾关系正是为了某种表达的需求,由特定思维形式形成的结果,体现出语言的整体性、综合性、灵活性和简约性。

二、特殊的组合

述语和宾语之间,除了显性关系外,还有隐性关系,显性关系是词与词间外在的直接结合形式。从直观上看,古汉语特殊述宾结构中就已经存在不同词性语法功能转换等特殊现象。相比之下,其内部的隐性关系就更特殊了。隐性关系是连接述语和宾语的抽象意义,如果说显性关系表现了述语和宾语的组合形式,隐性关系则表现了述语和宾语结合的思维模式。古汉语特殊述宾结构的显性关系是“述语(动词、名词、形容词)+宾语(名词、代词)”这种模式。而隐性关系则表现出使动、意动、处动、为动等各种意和象。从这些显性现象和隐性意象中,可以看出古汉语特殊述宾关系究竟特殊在哪里。

其一,述语的特殊性。一般情况下,述宾关系应由活动变化部分和被这种活动变化支配影响关涉的部分组合而成,述语应该体现出活动、变化、影响、支配等含有动变语态的意义,承担这个述语的词通常应为及物动词。在古汉语中,却有这样一些述语,它们由不及物动词、形容词、数词,甚至名词来承担。表面上看,这些词的内涵发生了变异,带上了使令、意愿、处置、替对等动变意义。有人据此把它看作词类活用,笔者颇不以为然。这些述语的动变意义,并不是述语自身词性发生了变化而产生的。在述宾的组合过程中,人们以特殊思维为纽带,在述语和宾语间附着上了特殊关系。承担述语的这些词的语法功能虽然发生了转换,但基本词性并没有发生质的变化。

(5)夺之人者臣诸侯,夺之与者友诸侯。(《荀子·王制》)

(6)君子正其衣冠。(《论语·尧曰》)

(7)怪之可也,而畏之非也。(《荀子·天论》)

(8)儒有不宝金玉,而忠信以为宝。(《礼记·儒行》)

“臣诸侯”“友诸侯”“正其衣冠”“怪之”“宝金玉”等述宾结构中,述语都由名词或形容词承担。“臣”的意思仍然是“臣属”,“友”的意思仍然是“朋友”,“正”的意思仍然是“端正”,“怪”的意思仍然是“奇怪”,“宝”的意思仍然是“宝贝”。这些词的基本意义并没有发生变化,至于分别给它们附加上使令、意愿或处置的意义,是从它们和宾语的搭配关系中理解的结果。从个体看,这些词的意义和属性并没有发生变化,当然就谈不上词类活用了。要准确理解述语的意义,必须把它放在和宾语的结构关系中,找出连接述语和宾语的隐性关系来。有些述宾结构,从表面看,它们之间根本没有任何区别:

(9)买臣深怨,常欲死之。(《汉书·朱买臣传》)

(10)提弥明死之。(《左传·宣公二年》)

这两个“死之”,在结构形式上没有丝毫区别,但两个述宾间的内在意义很不一样,第一个“死之”是“使然”关系,第二个“死之”是替对关系。“死”的基本意义并没有变化,至于这些使然和替对的意义,是述宾搭配中附加上的,是整体思维的结果。

其二,宾语的特殊性。宾语主要是动作、行为或活动的承受者,也有少数宾语是动作、行为或活动的发生者。一般句式中,受事宾语或施事宾语的功能是直接的、明了的,在特殊述宾关系中,施变的过程就复杂得多了。

(11)若弗与,则请除之。无生民心。(《左传·隐公元年》)

(12)郑人入于井,倒戟而出之,获狂狡。(《左传·宣公二年》)

(13)今主君欲一天下,收诸侯,存危国,寡人谨奉社稷以从。(《史记·苏秦列传》)

(14)吾属廷尉者,欲致之族。(《史记·张释之冯唐列传》)

“除之”“出之”“生民心”“存危国”“致之族”要确定这些结构中的宾语是受事还是施事并不那么简单。从结构上看,这些宾语处在被支配的受事位置上,它们很难直接实施行为,这些宾语应该是受事者,从述宾关系看,述语传达出的行为变化确实又是从宾语发生的。这些宾语又应该是施事者,来源于述宾的特殊组合关系。在这种组合中,宾语在接受了主语的指令后,才去实施述语的行为或动作,形成了先受事再施事的双向运动模式。这种宾语的特殊之处主要是它不接受述语的支配,而直接接受主语的支配,是一种以特殊思维形式为纽带跨越语言空间的立体结构类型,打破了一般语法规则。

其三,组合关系的特殊性。尽管在这些特殊述宾关系中,述语不一定全由动词承担,大多数宾语却具有动作发生功能。述语和宾语间“述+宾”的结构形式里包含着复杂的隐性介体,使述宾结构内部关系发生了一系列变化。

(15)砾金闭月汗牛光宗穷兵

(16)奇之小鲁怪之美我老之

(17)党豺器之客我药之子人

(18)启之履我死国誓之泣臣

这几组述宾结构,表现出这样几种内部关系:

1.兼事式结构。宾语是动作、活动、变化的发生者,例(15)就属于这种类型。这种结构中,述语大多由不及物动词承担,不能把这些宾语简单地看作施事宾语,现代汉语中的施事宾语主要出现于存在句。这种兼事式结构,宾语在施事时,必须有一个外在促使因素,即在受事的基础上才可能施事,兼有双重功能。

2.陈事式结构。述语和宾语间并没有形成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却形成了特殊的陈述和被陈述的关系。例(16)是这种类型。

3.状事式结构。例(17)、(18)同属这种类型。这些结构中,述宾关系就比较复杂了。例(17)中述语表达出对宾语的某种处置,或者影响和态度,宾语交代了这些行为的对象。因而,应该把这些宾语看作主要起限制和说明意义的状事成分。至于例(18)虽然述语都由动词承担,它与宾语间的关系并不是支配和被支配关系,述语是替宾语,为宾语,或对宾语而发生的行为。宾语显然说明了述语动作的对象、目的,或者原因,起补足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