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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秦国的政治制度对秦文化的影响(1)

延娟芹

一个民族文化的发展,除受特定的地理环境、经济状况影响外,社会政治制度对其影响也是至关重要的。社会政治制度可以影响到占主导地位的意识形态、民风民俗、文学艺术等。政治制度主要包括继承制、行政划分制度、官员选拔制度、军事制度、法律制度等。本文重点论述秦国政治制度对秦文化的影响。

一、秦国政治制度

(一)君位的继承制度

嫡长子继承制是西周以来周王朝和各诸侯国重要的继承制度,之后这一制度一直伴随着整个中国封建社会。秦国在早期却没有严格实行这一制度。

秦国君位的继承情况,目前可参照的文献是《史记·秦本纪》。春秋时期秦国共有19位国君(包括因早卒不享国的静公和夷公)。康公之后的8位国君,司马迁均以“子某公立”的字样标明,既没有指出卒去的国君共有几个儿子,也没有说明继位者在诸兄弟中的排行。看来,史迁对这点也是不甚了了,因此我们也无从判断继位者的身份。康公之前(包括康公)的11位国君,司马迁对有些人的身份作了介绍,具体情况如下:兄弟继位者4人(武公、德公、成公、穆公),非长子继位者2人(襄公、出子),以长子身份继位者2人(宪公、宣公),明确为太子继位者2人(静公、康公),不明嫡庶者1人(文公)。

令人不解的是,与其他国家为争夺君位而明争暗斗甚至酿成宫廷内乱不同,秦国有些合法继位者愿意主动放弃君位的继承权。如庄公卒,长男世父(嫡长子)不立,让其弟襄公;武公卒,其子白不立,立其弟德公;宣公有子九人,均不立,却立其弟成公;成公卒,子七人均未立,立其弟穆公。尽管是兄终弟继,继位者也没有与诸侄子之间因权力问题发生斗争。这些事实雄辩地证明秦国早期确实没有严格地执行嫡长子继承制度,这一制度在早期秦国并没有多少影响。在当时的秦人思想中,嫡长子继承制观念还很淡漠。

不实行嫡长子继承制,那么秦国的继位者是如何选择的呢?《公羊传·昭公五年》:“秦伯卒。何以不名?秦者,夷也。匿嫡之名也。”何休注:“嫡子生,不以名令于四竟,择勇猛者而立之。”选择勇猛者作为继承人是早期秦国的继承制度。其特点是不论嫡庶,择优而立。这种制度的确立与秦国国情有着直接的关系。秦国的历史始终与战争相伴随,严酷的战争要求国君必须勇猛有力,国君甚至要亲自指挥作战,如襄公、文公都曾经带兵作战。假若国君只论嫡庶不论才能,显然不能适合现实需要。

秦国不但在君位的继承上是择优而立、唯才是用,对国内人才的选择也遵循这样的原则。

(二)设县制

除嫡长子继承制以外,分封制也是西周宗法制度中的重要内容,秦国同样没有采用这一制度,而是采取设县制。《秦本纪》载:“(武公)十年伐邽、冀戎,初县之。十一年,初县杜、郑。”史籍所载春秋时期较早设立县制的是晋国、秦国和楚国。《左传·哀公二年》(前493年)载晋国与郑国铁之战前赵简子宣布:“克敌者,上大夫受县,下大夫受郡。”楚国在伐灭周边小诸侯国后,也设县,如申国、息国被灭后,楚国就最早在这二地置县。相比之下,秦国设县更为彻底一些。秦国在占领地设立由国君直接认命长官的县,国君直接对地方进行控制,因此没有出现因分封造成的权力下放、诸侯国君无法掌控卿大夫家族的局面,秦国始终没有出现像晋国、楚国一样在国内职掌重权的卿族,盖源于此。

(三)官制

秦国立国较晚,因此早期官制也不十分完备,直到秦穆公时,才建立起一套较为完整的统治机构。在秦国国家机构中,设立最早、地位最重要、也是秦国特有的官职是庶长一职。庶长原是武官,秦国不断地扩张领地,新开拓的土地就由统兵武官来管理。这些武官除了带兵作战以外,还需要负责地方统治,管理庶民,因此被称作“庶长”。秦国庶长是除国君之外权力最大的人,有时竟可以废立国君。《史记·秦本纪》载,宪公卒后,“大庶长弗忌、威垒、三父废太子而立出子为君”。秦国庶长无定员,有庶长、大庶长、左庶长、右庶长、驷车庶长等。

秦国也设立史官制度。《秦本纪》载秦文公十三年(前753年)“初有史以记事”。秦国还有史书传世,司马迁在《秦始皇本纪》后附了《秦纪》,并且称他写作《秦本纪》《秦始皇本纪》和《六国年表》主要的依据就是秦国的史书《秦纪》。见于史籍的秦国史官文公时史敦,穆公时有内史廖(系由周王室入秦)。秦国史官地位很高,其职司不只限于记言、记事,还可以接近国君,担负着为国君解决问题、提供建议的重任。卜、祝是秦国专司宗教、祭祀的官职,有些卜、祝之官有时也兼任史官。如《左传·僖公十五年》:“秦饥,晋闭之籴,故秦伯伐晋。卜徒父筮之,吉。”杜注:“徒父,秦之掌龟卜者。”这一年(前645年),秦晋韩原之战,秦国攻打晋国失败,卜徒父还曾就战争之事回答秦穆公。

秦国君属下有卿、大夫。卿有上卿、亚卿之别,上卿地位当在亚卿之上。百里奚就曾任上卿,由晋逃奔到秦国的公子雍,曾做到亚卿职位。秦国大夫也分为不同等级,按照地位由高到低依次为上大夫、右大夫、大夫,如蹇叔就曾为上大夫,“秦穆公使人厚币迎蹇叔,以为上大夫”。《左传·襄公十一年》:“秦右大夫詹帅师从楚子。”《国语·晋语二》载秦穆公“乃召大夫子明及公孙枝。”

战国时秦的官制更加完善。惠文王时设相,张仪就是秦国第一个相,武王时又分为左相、右相。这时庶长仅仅成为了爵位名称。统兵武将有将军、大良造、国尉等职,商鞅就曾为大良造。此外还有御史、郎中令、太仆等。地方行政官员有郡守、县令、秩、史等,县以下官吏统称啬夫。

秦代官制基本是战国秦官制的延续和扩大。中央最重要的官职有“三公”,丞相(即原来的相、相国)为文官之长,官位最为显要,李斯就曾为丞相;太尉(即原来的尉、国尉)为武官之长;御史大夫(即原来的御史)地位略低于丞相,有权监视百官。“三公”之下又设“九卿”。地方官吏有郡守、县令、三老、亭长等职。

(四)军事制度、法律制度

在秦国政权中,军队占据重要地位。

穆公之前秦国军队史载很少,到穆公时作三军,设三帅。秦国三军与其他国家以车兵为主不同,不但有车兵,同时还有数量不少的步兵和骑兵。秦国各级军官除上述庶长外,还有不少官职,如不更。《左传·成公十三年》载秦国与晋国率领的诸侯之师战于麻隧,“秦师败绩,获秦成差及不更女父”。杜预注:“不更,秦爵。”秦国其他军官无从考知。战国时,爵位自不更以下的男子都有被征调当兵的可能。

提到秦国的法律制度,自然会想到商鞅变法和出土秦简中数量很大的秦律。事实上,秦国的法律制度由来已久。《秦本纪》:“(秦文公)二十年,法初有三族之罪。”可见这种极其残酷的制度在秦国早期就已经出现。春秋时期秦国法律如何,史载寥寥。战国时期秦律无论是条目还是内容,都大大丰富和完善。如秦律中有《田律》《厩苑律》《金布律》《关市律》《仓律》等等,内容包括刑法、民法、行政法、诉讼法等各方面,虽然分类、形式不及汉代、唐代法律科学,但是已经具备了后代法律的雏形。

二、秦国政治制度对秦文化的影响

由上述可知,秦国政治制度与中原诸侯国相比,有很大的差异,如在继承制方面,中原遵循嫡长子继承制;在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上,中原主要采用分封制;在人才选拔方面,中原主要采用“尊尊亲亲”的用人原则;秦国的官职如庶长、大良造、不更等也罕见于其他国家。秦国政治制度的独特性形成了秦文化不同于其他地域文化的特点,具体表现在以下几点:

(一)集权性

集权性是古今学者对秦文化一致的认识。秦国长期处于严酷的军事战争状态,可以说,军事活动贯穿秦国历史始终。军事斗争必然要求权力的高度集中,军事纪律则要求下级绝对的服从,不能给民主留下任何空间。秦国的军队由秦国君主指挥,没有出现其他国家由卿、大夫与国君分享军权的情况。受秦国这种长期军事活动的影响,秦国政治、文化也呈现出鲜明的集权性,可以说,秦国是一个带有军事性质的中央集权的国家,国君直接掌管着官吏的任免权和军队的指挥权。在其他诸侯国可以看到卿大夫专权的现象,如鲁国有季孙氏、孟孙氏、叔孙氏,晋国有韩氏、赵氏、魏氏、荀氏等,齐国有庆氏、田氏等,秦国却始终没有出现卿大夫专权的现象。这种高度集权的统治在战争年代就显现出了其优越性,它有利于在战争中从大局出发,上下统一于一个人的指挥,步调一致,齐心协力,集中全国兵力与外敌作战,以取得战争的胜利。与其他国家春秋时期卿大夫争相作器不同,目前见到的秦国春秋时期的有铭铜器,均系国君或国君夫人作,这是秦国政治集权性影响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