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宗教伊斯兰法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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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章 伊斯兰法中的民事法律观(5)

3.穆斯林的夫妻关系

穆斯林夫妻关系是指穆斯林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和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其中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1)穆斯林夫妻的人身关系

首先,穆斯林夫妻之间存在着不平等的两性关系。伊斯兰法公开确认一定限度内的一夫多妻制,对丈夫来说,一人可以多妻,只是有最多不能超过四个的限制,而对妻子来说,一人只能一夫。因此,这是一种不平等的两性关系。这种不平等的两性关系,从法律上确认男子实际上拥有性自由的权利,而女子没有这种权利,单方面受到约束,处于从属的地位。其次,穆斯林夫妻之间存在着不平等的人身自由权利。前已指出,伊斯兰民法中的婚姻关系基本上是一种封建的婚姻关系,以男尊女卑为基本特征。虽然结婚时需男女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但这只是就同意结婚与否意思表示一致,丝毫也不意味着婚后夫妻双方的权利义务平等。无论是法律上,还是事实上,妻子都有义务服从丈夫。例如,妻子未经丈夫许可私自离开家门,或做任何一件不合丈夫心意的事,在法律上则被视为妻方的“过错”(不服管束)。当然,在夫权许可的范围内,妻子也有适当的自由,如有权处理私产,回娘家省亲,不陪伴丈夫长期外出旅行等。夫权至上和妻子处于受支配的地位,是天经地义的,因为这不仅是由不平等的社会制度所决定,宗教法律制度也明文宣布,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是充分考虑到“各自的能力和需要”而规定的。可见,宗教法律公开确认夫妻之间不平等的人身自由权利。

(2)穆斯林夫妻的财产关系

其一,聘礼。聘礼,是在不平等的婚姻制度下维护女子财产权益的一种手续。其形式有明确规定的聘礼和未明确规定的聘礼两种。

前者又有立即支付的聘礼和延期支付的聘礼之别。明确规定的聘礼,指缔结婚约时明确规定了数额,并由卡迪记录备案或由双方成立一项契约,明确规定有关条件的聘礼。其数额不得少于法律规定最低限额。法定最低限额,各派规定不一。哈乃斐法学派为十枚银币;马立克法学派为三枚银币;沙斐仪法学派和十叶派未予规定。聘礼的数额通常在婚前约定。父亲代理未成年的儿子签订契约,同样有效。按照习俗,聘礼的数额确定之后,通常分为两个等份,一份当场交与妻子,即所谓立即支付的聘礼;一份待丈夫死后、离婚时或发生了某一不利于女方的事件从而导致自动终止婚姻关系时支付,即所谓延期支付的聘礼。如果双方未明确约定立即支付还是延期支付,则往往发生混乱。在这种情况下,十二伊玛目派法律推定,全部聘礼为立即兑现的聘礼,而哈乃斐法学派则持有异议。不管怎样,支付聘礼是夫方应当履行的一项道德义务,即使双方之问没有约定,仍需给女方一定数额的赠礼。这种婚前未予约定的聘礼,即未明确规定的聘礼。这类聘礼的数额,通常按习惯来确定,需要考虑女方家庭的社会地位和女子本人的品格。按照后世制定的沙里亚法典的规定,通常应考虑到女子的年龄、相貌、财力、知识和品德。在确定这类聘礼的数额时,法庭除考虑女方父亲的社会地位外,尤其要考虑女方的其他亲属,如姐姐、姑母出嫁时聘礼的数额,不得低于这一标准。另外,夫妻财产关系在聘礼上的体现,还有聘礼的减免和兑现等问题。

首先,减免聘礼通常有两种情况。一是因终止婚姻关系而产生的法定减免,一是婚后妻方的自愿减免。如果配偶双方尚未圆房即解除婚约,所定聘礼减半。如属未明确规定的聘礼,妻方有权得到一笔赠礼。如果双方尚未完婚女方即废除婚约,全部聘礼予以取消。如果双方尚未完婚男方即死亡,在这种情况下,按照哈乃斐派和罕百勒派法律,女方仍将如数取得所定聘礼。至于婚后妻方主动取消聘礼,可以是全部,也可以是部分。这在法律上视为妻方的赠与,妻子为财产的所有者,有权随意支配。但是,这种减免必须出于自愿。如属于受夫方的胁迫而减免聘礼,法院将不予承认。

其次,聘礼的兑现在穆斯林的婚姻家庭生活中经常引起纠纷。通常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拖欠或延缓支付的聘礼,在法律上属于没有担保人的债务,妻方(债权人)待丈夫死后可从其遗产中收回所欠聘礼。例如,一个寡妇可留置亡夫的房产,称为“寡妇留置权”,这取决于丈夫临终时财产的状况。如果妻子实际上已取得占有权,则可继续占有和使用。不过这种权利相当于债务抵押权,妻方仅有占有权和用益权,没有处分权和所有权,不得私自将房产出售或转让。亡人的其他继承人同样有使用权和收益权。如将房屋出租,则需向他们如实说明租金收入和使用情况。如果妻子先亡,拖欠的聘礼实际上便被勾销了。第二种情况是,立即兑现的聘礼,在执行中有时甚至更加困难。如果丈夫拒绝支付,妻子惟一的选择是拒绝与丈夫同床。法院的基本态度是,如果夫妻尚未圆房,则支持妻方,直到取得聘礼为止;如果双方已经圆房,法律上则难以适从,因为古代的法学家们对此存有异议。例如,艾卡·哈尼德教长认为,丈夫拒不履行诺言,妻子有权拒绝丈夫的要求,而他的两个弟子艾卡·优素福和沙巴尼则认为,前提是双方是否完婚。如果已经圆房,则妻子必须服从丈夫。这就是说,妻子只有待丈夫死后,被休或发生某件违反婚前约定的行为从而导致自动终止婚姻关系时,才能取得拖欠的聘礼。总之,聘礼是妻子终生所有的私产,不在夫妻共有财产之内,并由妻子本人掌管,是妻子仅有的一点经济权益。

其二,夫妻共有财产。伊斯兰教法确认,属于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由丈夫管理。

其三,夫妻遗产继承权。夫妻之间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但必须是有效的婚姻。

4.穆斯林的抚养关系

在穆斯林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可挽回休妻宣布后的“待婚”期间,丈夫有义务抚养妻子,包括提供衣、食、住等基本生活条件。这方面经常引起争议的问题之一,是抚养标准问题,所有教法学派都同意,如果配偶双方同出于富裕之家或是贫困之家,则与双方家庭的生活水平大体保持一致。但是,如果一方出身于富贵之家,而另一方家境贫寒,教法学家们则没有定论。不管怎样,丈夫赡养妻子,以妻子服从丈夫为前提,否贝妻子无权得到赡养。当然,对此法学家们也各持己见,观点迥异。

5.穆斯林的监护关系

(1)母亲对子女的监护关系

.所有法学派都同意,在孩子的幼年时期,母亲有哺育、关照孩子的义务。其实,这是母亲的义务,同时也是母亲的权利。这是母亲的监护权的直接确认。按照哈乃斐派法律,男孩7岁前、女孩9岁前为母亲监护。按照十二伊玛目派惯例,男孩2岁前、女孩7岁前归母亲监护。如果母亲早亡,则由家中其他女性长亲监护。母亲不因离婚而解除哺育婴儿的义务。但母亲改嫁他人,孩子的监护权通常转归父亲。母亲身为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必须是个理智健全、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堪为子女师表的人。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例如母亲叛教或患有精神病宗教法院有权解除其监护权。因监护权丧失,监护关系自然终止。

(2)父亲对子女的监护关系

父亲对子女的监护权是完全的权利。所谓完全的权利,是指父亲抚养、教育子女外,还对子女的财产和婚姻予以监护。监护期终止于子女进入青春期之后,通常以15岁为限。在财产监护方面,监护人的基本责任是代为未成年子女管理财产。子女的不动产,监护人无权出售、抵押或转让。可变通财产,因子女生活需要,准予变卖。

婚姻监护,不同法学派有不同的规定。按照哈乃斐派和十二伊玛目派惯例,子女达到青春期的年龄,监护权即终止,子女有权白行择偶,无须监护人过问。而马立克和沙斐仪法学派则重视监护权,女孩的婚姻监护期直到出嫁以后才结束,监护人有权为她们安排终身大事。

此外,伊斯兰法还就监护人的条件和监护顺序作过许多繁琐的规定。

主要是监护人必须是个理智健全的成年穆斯林,有良好的品质,堪为子女的楷模等。监护次序首先是母亲,母系尊亲,其次是父亲,祖父,兄长或其他父系尊亲,最后是沙里亚法院的卡迪。

6.穆斯林的血缘关系

血缘关系是指父母与亲生子女间的关系。对穆斯林来说这一关系事关孩子的合法身份问题。这问题与伊斯兰继承法和刑法相关联。因为惟有婚生子女有权继承父母的遗产,而非婚生子女被视为奸生子女,不但没有继承权,其母还会因有奸情而受到刑法的制裁。

这与现代婚姻法和继承法关于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一样的规定形成鲜明的对比。因此,这里所讨论的血缘关系,实际上仅限于合法夫妻的婚生子女与其父母之间的血缘关系。

(1)按出生确认血缘关系

在古代伊斯兰国家中,无人认领的私生子或奸生子的社会问题相当严重,比较普遍。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逊尼派四个法学派在立法倾向上都对非婚生子女深表同情,因此都规定了相当长的妊娠期。哈乃斐法学派规定:凡怀孕两年以内出生的孩子,均为合法婚生子女,即与其父母有血缘关系。沙斐仪、罕百勒、马立克三个法学派都规定,最长妊娠期可高达4年。马立克派的一些法学家甚至主张最高妊娠期可达5年或7年。这就是所谓的“睡胎”。这完全是社会立法的需要。当时的许多法学家同时又是着名的医生,他们并不缺乏医学知识。他们在立法上作出这种规定,只因漫长的妊娠期有利于维护被休的妻子及其非婚生子女的权益,可以缓解社会问题。

与此同时,法律上又规定了6个月的最短妊娠期。这就是说,凡婚后6个月似上出生的孩子,均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具有血缘关系(法律上的血缘关系)。父亲如拒绝承认在此期间出生的孩子,等于变相指控妻子不贞,这需要提出充分的证据。而这类证据实际上很难取得,因此这项规定同样有助于维护妻子及子女的权益。由此可见,伊斯兰法一方面维护包括任意休妻权在内的广泛的夫权,同时又力图缓解因休妻而引起的、因非婚生引起的无家无归的孤儿寡母的生活困难,在法律上设法给予非婚生子女的合法的血缘关系。

(2)按父亲的承认确认血缘关系

依伊斯兰家庭法,如果孩子的生父身份不明,可通过父亲的承认来确认父子关系,即父子之间的血缘关系。通常被认领的孩子的年龄至少比认领者小12岁半,这项标准是把法定妊娠期的最低时限(6个月)同进入青春期的法定最低年龄(12岁)加起来而定的。除此之外,父亲承认子女还有三个基本条件。其一,被认领的孩子生父不明;其二,非属生母与他人的奸生子;其三,认领者与孩子的生母地位相近,有可能通婚,而孩子的亲属方面不提出异议。这样,才可以确认其血缘关系。

(3)按过继方式确认血缘关系

所谓过继方式,即收养人族的方式,为伊斯兰法的渊源之习惯所约定俗成。所以,按照过继习俗来确认父子关系即确认法律上的血缘关系十分流行。

7.穆斯林离婚(塔拉格)的种类及其法律效力

在一个婚姻当事人没有婚姻自由,妇女没有独立的人格的社会里,所谓离婚只能理解为弃婚,所谓离婚制度,只能理解为弃妻制度。在这方面,伊斯兰教主张,穆斯林男女之间不能平等。丈夫享有绝对的休妻权,结婚后是否离婚的主动权始终操纵在丈夫手中,妻子被看作是丈夫的附属物,是生儿育女、传宗接代和供作享乐的工具。

只要丈夫想休弃妻子,是随时随地都可以找到借口的。因此,在伊斯兰传统民法上,男子拥有片面的弃婚弃妻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