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会科学应用翻译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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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功能翻译理论概述(2)

这是一种标准化的陈述。它断言任何不与原文对等(或尽可能对等)的译文都不能称之为翻译。许多理论学家仍坚持这一观点,尽管有人已不得不承认,由于两种文化有语用差异,原文和译文有时会不对等。我们可以从科勒近期另一着作中看出这一观点:在翻译过程中,一些起特殊作用的编译应该被认为是文本构建的要素。为了使译文为读者所接受,即从语用对等的角度看,编译也许是合适的,或者是不可避免的(1992:235)。

科勒认为,这种编译并非意味着放弃原文与译文之间的对等要求。那么这究竟意味着什么呢?这样,“带有语篇修改成分的翻译”(即对等)和“带有翻译成分的语篇修改”(即非对等)(Koller,1995:206ff)之间的界线似乎已成为一个数量的问题。对等理论缺乏连贯性:有些学者认同直译是翻译的最佳选择(Newmark,1984~1985:16);而另一些学者,像科勒,则允许具体情况下进行一定数量的改写、解释或者使用其他非直译方法,这些方法是“为了传达原文的隐含意义或者为了使译语读者更好地理解译文”(1993:53)。这些任意性的标准并不能说明某些情况下有些隐含意义应该保留;此外,提出这些标准的人没有意识到,理解并非所有文本以及文本类型的基本目的。

在翻译实用性文本(如广告、使用说明书)而非文学作品时,坚持对等论的理论家更倾向于接受非逐字翻译的方法。他们依照不同的语篇体裁和文本类型确定不同的,甚至是相互对立的标准,然后选择翻译方法,这使得对等论更加让人迷惑不解。

科勒在总结几个世纪的翻译理论时指出:

一个译者根据其赋予语言的功能来构思自己的翻译概念;他能从语言的功能中推断出语言的性质。因此那些仅仅翻译文本客观信息的译者与那些赋予文本生命的译者对翻译的解释会有所不同。

在这种情况下,有些学者渐渐对翻译理论脱离实践的情况感到不满,希望有一种新的理论出现。

2.2.2卡塔琳娜·赖斯和翻译批评理论的功能类别

卡塔琳娜· 赖斯在1971年出版的《翻译批评的可能性与局限性》(“Possibility and Limitation in Translation Criticism”)一书中提出了功能类别问题,她认为翻译应有具体的翻译纲要(translation brief)。有时因特殊需要,要求译文与原文应该具有不同的功能,在这种情况下,卡塔琳娜·赖斯认为译者应该优先考虑译文的功能特征,而不是对等原则。赖斯以对等论作为基础,创立了一种基于原语语篇和目标语语篇功能关系的翻译批评模式。根据赖斯的观点,理想的翻译应该是“目标语语篇和源语语篇在思想内容、语言形式以及交际功能等方面实现对等”(1977,译本1989:112)。她把这种类型的翻译称为“完整的交际行为”(1977,译本1989:114)。她在德国心理学家Karl Buhler有关语言功能的基础之上,将“语言功能”工具论模式移植于翻译,把文本类型、功能和翻译方法联系起来,提出了三大功能文本类型,即“信息型”(informative)、“表达型”(expressive)和“祈使型”(operative)。

1971年,赖斯本人已是经验丰富的翻译家,已经将数本西班牙着作翻译成德文,其中包括奥塔盖·加塞(José Ortegay Gasset)的着名文章《翻译的困境与辉煌》。她认识到,现实生活中有些情况下是不可能做到对等的,有时候并不需要对等。因而她在文章《翻译批评的客观研究方法》中(Nord,1996b)解释了一些与对等论要求相违背的例外情况,这些例外是由我们将要谈及的“翻译纲要”的一些规定引起的。其中之一是,译文所要实现的目的或功能不同于原文的目的或功能。例如,将一篇散文改写成舞台剧,把莎士比亚的喜剧翻译成外语课堂教材,或将一首阿拉伯诗歌逐字翻译出来让不懂阿拉伯文的英国诗人在此基础上意译。另一种例外情况是译文读者不同于原文预定的读者对象,例如把《格列佛游记》翻译成儿童读本,或是由于宗教、民族或商业的原因将之编辑成具有不同意识形态的版本。

赖斯把这些例外情况排除在“翻译”的范围之外,并建议将其称之为“转换”(1971:105)。在这种情况下,翻译的功能视角便优先于对等论标准。翻译批评家不再依赖对原文特征的分析,而是不得不根据翻译的环境来判断译文是否具有功能。所以,赖斯指出:不言而喻,所提及的所有类型的翻译在具体情况下都可以得到合理的解释。逐字翻译在对比语言学研究中非常有用,语法翻译对外国语言学习则很有帮助。如果有人关注不同语言中特定意义的不同表达方式,那么学术翻译就合适。作为整个交际过程中的一个言语成分,文本功能的改变可能是一个合理的解决方案。然而,如果将翻译本身作为目的,即只求将原来的单语交际过程扩展为包含译语接受者在内的(双语)过程的话,翻译就必须被视作一个整体的交际过程,这一过程能够在没有任何额外补充(注释、释译等)的情况下使人洞察出原文的认知意义、语言形式和交际功能。

在她和弗米尔(1984)的合着中,赖斯把自己提出的文本类型和翻译方法联系起来作为一种具体的理论,放在弗米尔提出的普通翻译理论框架中加以论述(参见本章2.2.3)。在这种情况下,赖斯的功能类别的地位得以改变。既然功能对等不再被当做翻译的常规标准,那么文本类型的分析便不能再为选择翻译策略提供决定性的准绳。因此将源语语篇划分为某种类型的语篇,只有在译文要实现的功能和原文功能对等这一特殊情况下才有意义。这些情况在赖斯与弗米尔(1984:89f)的合着中被称为“交际或模仿翻译”。

2.2.3汉斯·弗米尔:目的论及其他

汉斯·弗米尔进一步尝试在理论与实践之间架起一座桥梁。弗米尔(在卡塔琳娜·赖斯门下)曾受过口译训练,学过普通语言学(Vermeer,1972)和翻译研究。在1976年出版的着作中就体现了要与语言学翻译理论分道的愿望,而在其1978年发表的《普通翻译理论的框架》一文中则明确表达了这一想法。弗米尔将其立场表述如下:纯语言学理论不能给我们多少帮助。首先,翻译不纯粹是也并非主要是一个语言的过程;其次,语言学还没有相应的理论供我们解决问题之需。所以我们得寻找其他途径。

弗米尔认为翻译(包括口译)是一种转换,在这种转换中,言语的和非言语的交际符号从一种语言转换成另一种语言(其他类型的转换包括从图像转换成音乐,从设计图表转换成建筑物),因而翻译也是一种人类行为。根据行为理论(参见Von Wright 1968,Rehbein 1977,Harras 1978),弗米尔将人类行为定义为在一定情景中发生的意图性、目的性行为,它是交际情景的一部分,同时也能限定情景。此外,既然交际情景包含于文化中,那么对任何个别情景的评估,包括言语的和非言语的成分,均取决于其在所属文化系统中的地位。弗米尔用下面的实例阐述了这一点:

假设我们要观察一个印度人早晨起床的情景,我们见他从床上起来,冲凉,刷牙,漱口,穿上衣服,祷告以及饮茶等等。如果我们要他描述一下自己的行为,他可能会提及冲凉(如果他说英语的话可能会说成bath)一事而忘了喝茶的行为。再假设我们观察一个德国人在早晨所进行的一系列行为,我们将看到同样的情形,尽管他冲凉、穿衣的方式与印度人有一些差别,他可能先吃早餐再刷牙。在讲述自己的行为时,他一定不会忘记提及黄油面包和咖啡,但肯定忘了刷牙一事。这两个来自不同民族的人在描述上有一定程度的差别,但从文化的角度讲是对等的,二者在各自的文化环境下都被认为是具有同样功能的自然行为。

按照这种思路,翻译不能被看做是语言间一对一的转换。在人类交际这一综合的理论框架中,一种翻译理论不管有多么复杂,都不能只借助语言学来说明问题。它还需要一种文化的理论来解释交际情景中的具体问题以及言语和非言语情景因素之间的关系。

在弗米尔的理论中,翻译是基于源语文本的一种翻译行为。这种行为可能包括言语的或非言语的成分(如插图、计划、图表等)。其他形式的翻译行为可包括提供信息等。这一总体结构可解释如下:

任何形式的翻译行为,包括翻译本身,顾名思义,都可以看作是一种行为。任何行为都有一个目标或一个目的。Skopos这一词专指翻译的目的。而且,一种行为会导致一种结果、一种新的情景或事件,也可能是一个新的事物。

翻译目的论认为,翻译是一种交际行为。翻译行为所需达到的目的决定整个翻译行为的过程,即“目的决定手段”(the end justifies the means),翻译策略必须根据翻译目的来确定。在这一原则中,原文文本在翻译中只是起到“提供信息”(offer of information)的作用。

这便是弗米尔将其理论称为目的论--一种有目的行为--的原因。在这一理论框架中,决定翻译目的的最重要因素便是受众,即译文所指的接受者,他们有自己的文化背景知识、对译文的期待以及交际需求。每一种翻译都指向一定的受众,因此翻译是在“目的语情景中为某种目的及目的受众而生产的语篇”(Every translation is directed at an intended audience,since to translate means to produce a text in a target setting for a target purpose and target addressees in target circumstances)。(Vermeer,1987a:29)。

我们所引用的弗米尔的理论中没有提及原文。目的论中原文的地位明显低于对等论中原文的地位。然而赖斯却断言,原文是翻译中衡量一切的标准(Reiss,1988:70)。弗米尔则认为原文只是“提供信息”,这种信息可能部分或全部为目标语受众接收(参见Vermeer,1982)。

目的论已经发展成为普通翻译理论的基础,可以涵盖论述特定语言及文化的理论。在赖斯与弗米尔(1984)的合着中,赖斯关于文本类型与翻译策略关系的理论成了普通翻译理论框架的一部分。

2.2.4贾斯特·赫尔兹·曼塔里和翻译行为论

贾斯特·赫尔兹·曼塔里,是德国籍芬兰职业翻译家、翻译学者以及培训职业译员的翻译教师。她在理论上又比弗米尔前进了一步。在其1981年首次出版并于1984年修订的《翻译行为理论与研究方法》一书中,曼塔里几乎不使用“翻译”一词。这使她偏离了传统意义上“翻译”的概念及人们对“翻译”一词的期望值。她的理论建立在行为理论的原则之上(von Wright,1968;Rehbein,1977),这一理论试图囊括各种形式的跨文化转换,包括那些不涉及任何原文语篇与译文语篇的转换。她偏爱“信息传递者”一词,因为它包括语篇材料以及其他诸如图片、声音及肢体语言等媒介。

在曼塔里的理论模式中,翻译被解释为一种“为实现某种特定目的而设计的复杂行为”(Holz-Manttari &Vermeer,1985:4),通称“翻译行为”。翻译行为的目的在于传递跨越语言与文化障碍的信息,这些信息由专家培养出的信息传递者发出。译员便是产生跨文化交际的信息传递者的专家。曼塔里将“跨文化交际”称为“合作”。

翻译行为是产生某种信息传递者的过程,它为协调行为与交际合作而服务于上级行为系统。

曼塔里特别强调翻译过程的行为方面,重视对行为参与者(行为发起者、译者、译文使用者、信息接受者)和环境条件(时间、地点、媒介)的分析。她主要关注的是译者在以劳动分工为特征的社会中所处的地位。

在近期的其他作品中,曼塔里引进了生物控制论,试图解释促使作为社会组成部分的个人在合作中能够相互适应的条件(1988:39)。产生或设计功能信息传递者的能力由大脑的功能决定,大脑功能在专业文本设计者培训时必须予以考虑。这一理论被认为属于翻译研究的认知语言学和心理语言学领域,我们在此不作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