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与时俱进: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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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章 中国特色民主法制研究(1)

我国农村利益集团发展的现状及其对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影响

肖勇陶万辉

所谓利益集团就是以某种特定利益、政治主张、价值目标所维系的人们所组成的集团,它集中代表、表达某个特殊群体的利益和要求,并对政府和人民代表机构施加影响,使其制定出符合自身利益和要求的政策。利益集团以其较高水平的组织性,比较有效地克服了普通个人在社会政治生活中势单力孤的状况。在我国,利益集团在社会政治生活中的重要作用还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由于传统的影响,我们把一切制度甚至民主的创立都看作是政府的事情。但真正的民主必须是人民自己的创造和自己努力的结果。而按利益集团组织起来的个人则是实现这种创造的前提。在我国,由政府推动的农村基层民主建设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如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乏力,宗族、宗教势力与政府控制等问题,多半就应归咎于利益集团发育的极不成熟。由于利益集团在民主政治生活中的重要意义,我国农村利益集团的情况如何,它在农村民主政治建设中起着什么样的作用,如何培育利益集团这样的社会组织等等,就成了迫切需要研究和解决的问题。

一、我国农村利益集团发展的现状及其影响

改革开放前,在人民公社体制下,整个农民是一个具有单一身份性的群体或阶级,农民享有同样的身份地位、经济地位和政治地位,都是毫无差别的农业劳动者。他们无差别地享有对集体财产的共同所有权,无差别地实行平均分配,个体在劳动过程中所具有的知识、技能、体力方面的差别全都不予承认。

改革开放后,农村财产制度、财产使用制度、劳动就业制度、收入分配格局发生了根本性变化。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尤其是第二、第三产业的迅速发展,部分农民实现了职业转换,农民对社会性资源的占有状况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根据农民对生产资料的所有状况、所从事的职业、所拥有财富的存在规模及收入水平状况、文化教育程度,以及在农村社区中享有的政治权力和权利的差别等因素,我们在理论上可以把现阶段的农民分成以下八个不同的利益集团:

(一)普通农业劳动者利益集团

这是一个以承包集体耕地、以农业劳动和农业收入为主的农村劳动者组成的利益集团,是目前我国农村社会中最大的一个人口群体,约占农村劳动人口的60%以上。该利益集团的主要特点有:整体文化水平较低;占有的生产资料人均规模较小,以分散经营为主;有较大的独立性与自主权;在农村社区等级体系中属于被支配和被领导者,既肩负着重大的社会责任——提供农产品商品,又承受着深重的社会负担,是现阶段农村中最苦、最累、收入最低、社会地位最低的社会群体。

(二)农民工人利益集团

这是一个以在乡、村集体企业,城市第二、第三产业中从事非农业劳动为主的农村利益集团。这个集团的人数仅次于农业劳动者集团,其收入一般比后者高。该利益集团的主要特点有:对集体生产资料仍具有所有权和使用权,一般还经营一小块土地;接受了工业文明的训练和熏陶,掌握了一定的现代生产技能与专业知识;还没有割断同小农经济的脐带,同土地、乡村农业仍有着密切的联系,兼有工人和农民职业的特点。

(三)农民雇工利益集团

这是一个受雇于私营企业主、个体工商户,以提供劳动能力而获得工资收入的农村劳动者组成的农村利益集团。该利益集团的主要特点有:他们与雇主之间的劳资关系带有某种资本主义的雇佣性质,在企业一切服从于雇主;他们的收入一般比农民工人高,但社会地位一般比农民工人低;职业压力和劳动强度一般比农民工人高,所承受的心理压力也比农民工人严重得多。

(四)智能型职业者利益集团

这是由具有一定专门技能,从事农村教育、科技、文化、医疗卫生等智能型职业的农村劳动者所组成的利益集团,约占农村人口的3.5%。他们大多数属于回乡知识青年,在失去跳出农门继续升学的机会后,自觉或不自觉地选择了一条有别于一般农民体力劳动但又脱离不了农村和农业户口的道路。他们是农村现代化与农村商品经济发展过程中的文化技术力量,是中国农村现代化的先锋。

(五)个体工商户和个体劳动者利益集团

这是一个以生产资料归劳动者个人所有,以个体劳动和个体经营为基础、劳动成果归劳动者个人占有或支配,具有专门的技艺或经营能力,从事某项专业劳动或自主经营小额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修理业、服务业等业务的农村劳动者所组成的利益集团。该利益集团的主要特点有:成员的思想十分活跃;道德水平参差不齐;多数人能守法经营,凭本事、力气赚一点批零差价、地区差价或少许的劳务费;他们对发展农村经济、扩大就业门路、方便人民生活有着其他利益集团不可替代的作用。

(六)私营企业主利益集团

这是一个以生产资料归私人所有、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织的经营者组成的利益集团。该利益集团的主要特点有:他们拥有对企业的人、财、物的支配权、生产经营决策权、指挥权及企业内部的分配权;经济收入较高,但政治地位和社会声望不一定很高;目前这一集团内部正面临着新的挑战和组合,他们中利用改革初期政策的倾斜优势或通过钻政策、法律的空子而先富起来的一部分,由于自身素质比较低,没有真正的市场忧患意识,必将被淘汰。只有另一部分素质较高,具有风险意识、法律意识、市场开拓意识的私营主才会得到更大的发展。

(七)乡村集体企业管理者利益集团

这是一个由包括乡、村集体企业的厂长、经理、会计、主要科室负责人及供销人员所组成的利益集团。该利益集团的主要特点有:他们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有决策权、指挥权,与企业职工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他们对企业的兴衰、盈亏负责,承担的风险较大,经济收入、政治地位与社会声望都较高。

(八)农村社会管理者,即农村干部利益集团

这是一个由村民委员会成员、村党支部成员以及村民小组长所组成的利益集团。该利益集团的主要特点有:他们是农村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主要组织者,是集体财产所有权的主要代表者,是党和政府各项方针、政策在农村基层的具体执行者;他们的地位与收入在不同社区之间因集体经济发展水平的差距而有很大差别;他们中的优秀分子是农村社会发展的领导力量,对农村社区经济发展、社会进步起着关键作用。

上述八大农村利益集团的形成,既适应了我国农村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发展的需要,也适应了我国农村利益格局多元化的需要。在这种伴随农村现代化必然出现的阶层分化过程中,由于先天发育不足和后天国家正式组织扶持力度不够,上述八大利益集团除传统正式组织中的村党支部外,其余利益集团皆存在“群体性不强”、“集团综合利益表达和保护能力差”、“集团与集团缺乏竞争意识”等致命缺陷。这些缺陷对目前我国农村社会的发展,特别是农村村级民主政治的发展带来了一系列的消极影响:

第一,一些乡镇政府和村党支部以担心削弱党的领导为名,千方百计控制民主选举,阻止个人权利分散。实行村委会民主选举后,由于缺少相对固定的利益集团对民主选举的积极参与,一些乡镇政府和村党支部对民主选举的信心不足,既担心民选会削弱党的领导,更担心直选出来的村干部不听党委的话。因此用消极的态度对待民主选举活动,采用“内定候选人”的方式控制民主选举,从而使村组权力仍然把持在上级党政“信任”的少数干部手中。

第二,民主管理形式化、民主决策简单化。根据有关调查资料显示,目前虽然已有90%以上的村建立了村民代表会议,但仅有40%的村民代表会议能够定期开会,普遍存在村务事项不提交村民会议讨论决定,而是由村委会决定后再通知村民代表会议的问题。村民代表会议真正能够发挥作用的仅占20%。另有40%的村民会议有名无实,长期不召开会议、不商讨村内事务,村务仍由支部书记个人说了算,存在着严重的重民主选举、轻民主管理和民主决策的问题。

第三,民主监督不能正常发挥作用。民主评议和村委会定期报告工作是民主监督的重要环节,是搞好村民自治的关键。然而,目前在大多数农村,由于广大农民群众缺乏有组织的群体的依托,因而普遍缺乏民主监督意识和民主监督能力,致使相当多的村委会根本不召开村民会议对其工作进行评议,平时的村务公开工作也十分不规范。特别是基层干部指派和违反选举程序产生的村委会成员,更不想让村民进行民主评议和民主监督,既很少向村民会议定期汇报工作,也不搞村务公开,他们的行为根本得不到村民的有效监督。

第四,宗族、宗教势力抬头,不少地方出现了村、组干部“家族化”现象,给民主选举、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带来了新的困难。造成村、组干部“家族化”现象的主要原因就是在一些村、组,个别大户家族势力很强,又缺乏能与之抗衡的集团,从而造成在进行村民公选时,那些大户家族推出的候选人仗着人多势众而当选,从而实现了家族势力合法化。同时,在这些村,村干部的工作往往受制于大户家族,有的村干部为了开展工作,不得不推荐大户中有影响的人物进入村级班子。这些“家族干部不但作风粗暴、独断专行,搞家长式管理,把自己凌驾于组织和群众之上,而且私心严重,为维护本家族利益,在处理问题时往往丧失“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重损害群众利益。更为严重的是一些“家族干部”集体贪污腐败,人为加重农民负担,导致干群矛盾激化,严重影响农村的稳定。

第五,出现了一些不按法治途径建立的群众自发组织。由于缺少维护自身利益的利益集团,再加上一些地方村委会选举不公正和基层组织软弱涣散,农村各种矛盾大量聚积。一些农民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围绕当前农村的热点问题成立了诸如“减负理事会”、“反对腐败小组”、“盲人协会”等自发组织。一些骨干分子甚至打着“反腐减负”的口号,散布偏激言论,挑动群众情绪,公然干扰选举和抗粮、抗税、抗提留,和基层干部对着干。

二、大力培育农村利益集团对村民自治的意义

从我国农村政治的民主化和现代化层面上看,农村利益集团的成长、成熟及其对政治过程的有效参与将有力地促进我国农村政治发展的民主化、现代化进程和实现程度,极大地推动我国村民自治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首先,大力培育农村利益集团将大大推进农村村级民主选举制度的法治化。

民主意义上的选举是一种有序的政治力量的竞争。虽然政治竞争在任何形态的社会都是存在的,但只有在民主制确立的社会中,政治竞争才以和平有序的方式在民主法制的轨道上推行。与国家级政治竞争不同,村级政治竞争的目标不是取得国家权力,而只是获得对村级自治组织的管理权力。198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是我国村民自治的具体制度安排。它第一次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从而拉开了村级竞争性选举的序幕。但在该法的试行期间,由于它并没有对村级直接选举的程序作出具体规定,因而全国进行真正开放性村级竞争性选举的地方并不多,大多为体现组织安排的动员式选举。这种选举的竞争性不强,虽然在选举程序上也实行差额选举,但在差额人选上,谁是要选上的人,谁是陪选者,都事先作了安排,选举结果大多与事先预设相同。在当时的我国农村,国家主导社会的色彩十分突出,乡镇政府对村民选举的影响较大,村级选举的开放度不高,村民参与民主选举、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的积极性较低。1998年新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村级选举的竞争性程序作了明确的规定,村民委员会候选人应由村民直接提名,这就在制度程序和实质性内容两方面为村级竞争性选举提供了可能,并使正式组织难以再直接介入村级选举。竞争性选举意味着不同人的自由参与和角逐,在这种开放性的竞争中,组织的影响力远远大于个体,从而使不同组织的介入成为支配竞争性选举的重要因素,在某种意义上我们可以说,在我国农村,非正式组织的活跃程度是选举竞争的重要支配因素。

然而,如前所述,目前在我国农村,虽然农民也并非完全是个体的,但作为非正式组织的各利益集团的发育和成熟程度远远不能适应开放性的竞争性选举的需要,从而导致候选人要想获得当选,就只有通过一些不合法的途径:一是通过许愿、请客、送礼等方式拉选票、搞贿选;二是借助宗族和派性势力,利用人多势众的优势,到处游说,乱拉选票;三是走上层路线,借助于乡镇政府或者村党支部的“暗箱”操作来控制选举。可以说,正是这样一种不健康、不合法、非制度化的选举方式,使得民主选举这样一个民主制度的基础性环节,在我国农村严重变味、扭曲,从而极大地阻碍了我国村民自治制度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