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与时俱进: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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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8章 历史文化研究(2)

宋代四川的茶马法与缉私法

魏晓欣

一、茶马法的前身

北宋初年,宋政府在河东、陕西、川陕三路设置机构,市买少数民族的马。《宋史·食货志》云“宋初经理蜀茶,置互市于原、渭、德顺军三郡以市蕃荑之马”。宋太宗雍熙、端拱时,“市马之处,川陕则益、黎、戎、茂、雅、夔州、永康军。皆置务遣官以主之”。开始用铜钱买马,后因“戎人得钱,销铸为器”,在军事上,对宋廷不利;且铜钱大量流向少数民族,易导致钱荒;同时铜钱外流,对国家财政也是一大负担。于是宋太宗太平兴国八年(983年)“自今以布帛、茶及他物市马”。真宗、仁宗时,“自西北宿兵既多,馈饷不足,因幕人入中刍粟”,“以茶赏之”。宋英宗治平元年(1064年),薛向上书:“秦州山外蕃部至原、渭州、德顺军、镇戎军鬻马,充豪商钱至秦州所赏止得六百。今请于原、渭州、德顺军,官以盐钞博马,使得轻赍至秦州易蜀货以归,蜀商以所博引至歧雍换盐银入蜀,两获其便”。“群牧司请如向言施行”。商人将茶叶等商品运到西北供朝廷买马,则可从朝廷手中获得食盐、白银。四川茶叶开始正式用于陕西买马,不过,此时仍以绢马贸易为主。

二、茶马法的具体实施情况

宋神宗熙宁年间,朝廷开始对熙河用兵,为解决军需问题,朝廷开始变更川峡茶叶政策,“熙宁四年,神宗与大臣论昔茶法之弊,文彦博、吴充、王安石各论其故,然于茶法未有所变。及王韶建开湟之策,委以经略。七年,始遣三司干当公事李杞入蜀经画买茶,于秦凤、熙河博马。而韶言西人颇以善马至边,所嗜唯茶,乏茶与市。即诏趣杞据见茶计水陆运至,又以银十万两、帛二万五千、度僧牒五百付之,假常平及坊场余钱,以着作佐郎蒲宗闵同领其事”。对此,《宋会要辑稿》曰:“(熙宁)七年(1074年)十一月十一日,权发遣三司盐铁判官公事,太学中舍李杞,三司勾当公事蒲宗闵,并提举成都府利州路买茶公事,赐对,遣之。”《建炎以来朝野杂记》云:“蜀茶旧无榷禁,熙宁间始令官买官卖,置提举司以专榷收之政。”马端临在《文献通考》中记载:“神宗熙宁七年,始建(遣)三司勾当公事李杞入蜀,于秦凤、熙河博马。与成都路漕司议合,事方有端,而王韶言:‘西人颇以善马至边,所嗜唯茶,乏茶与市。’即诏趣杞据见茶计水陆运至”。可见,茶马法开始于熙宁七年。

李杞、蒲宗闵入川后,开始执行榷茶政策,于“诸州创设官场”。

(一)茶马法的管理机构

在中央为榷货务,榷货务是主管全国盐茶贸易的机关,地方则为茶马司。自神宗年间始,四川就成立了“成都府等路茶马监牧司”,南宋时,则设四川茶马司。陕西方面,起初设“提举买马司”,神宗元丰四年(1081年),朝廷采纳了郭茂恂的建议,即“茶司(都大提举茶场司)既不兼买马,遂立法以害马政,恐误国事,乞并茶场、买马为一司”。从此,二司合一,称为“都大提举茶马司”,南宋时,则设秦州茶马司。茶马司主管茶马法,具体事宜由其下属机构买、卖茶场与买马场负责。

1.买茶场

四川在产茶州县设置买茶场,自熙宁七年至元丰八年,设“蜀道茶场四十一”。买茶场由茶马司领导,“诸买卖茶州军,知州、通判兼提举,经略使所在,通判兼提举、茶场所在,州委都监,县委令佐兼监”。各地方长官有监督的责任,各买茶场并设有库秤、牙人等办理买茶事宜,按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茶园户的茶叶,如苏辙在《栾城集》里所记“春茶既发,茶户纳茶,又例抑半价,兼压以大秤,所损又半”,“及至卖茶,本法止许收息二分,今多作名目,如牙钱、打角钱之类,至收五分以上”。

2.卖茶场和买马场

宋政府在熙、秦地区设置卖茶场和买马场,自熙宁七年至元丰八年,“陕西卖茶场为三百三十二”。熙宁八年,“遂置熙河路买马场六”,后又置“熙河、岷州、通远军(甘肃环县)、永宁寨(甘肃甘谷境)等场”。南宋时,买马场主要设在秦州的岩昌寨和阶州的峰贴峡。

卖茶场和买马场具体负责把从四川运来的茶叶出卖,换取少数民族的马匹。

(二)茶马贸易的流程

由四川买茶场收购的茶叶必须运到陕西和熙河卖茶场,才能易马。川茶的运输有两种,一是由商人贩运(如前面通商法中所述,此从略),二是由官府组织人员运输。“凡有茶及搬茶郡县,知州、通判、知县皆由茶司与转运司奏明差注”,以方便运输,水运则置“百料船三十只,差操舟士兵六十人,军大将一人管押”。朝廷又设运茶递铺,起初用士兵,后来雇人运茶,“水陆般茶盐所过州县,并推排脚户,置簿籍定姓名,准备随时价和雇,如有损失毁败,全数备偿”,因“蜀道行于溪山之间,最号险恶。般茶至陕西,人力最苦”。结果“有洋州般茶人,以疲劳不堪告诉”,运茶使百姓痛苦不堪,同时“般运不逮,糜费步乘,堆积日久,风雨损烂,弃置道左,同于粪壤”,茶叶若搬运不及时,就会白白地浪费掉,当然易马就会受到影响。

元丰七年(1084年),陆师闵上言:“应系般茶大路并设置车子递铺。臣昨来已行计置,自成都府至利州;自兴元府至兴州、凤翔府;自商州、上津至永兴军三处稍有次序”,朝廷也重视川茶的运输,因此于元佑元年(1086年)特派黄廉入川峡,黄廉“既至,得知马为利,运茶为害。及奏乞置铺兵官运茶,以宽民力”。朝廷准旨,于是“添置递铺,十五里辄立一铺,招兵五十人,起屋六十间”。增加递铺后,士兵的条件有所改善,但危险依然存在,“茶递一人,般茶四驮,计四百余斤。回车却载解盐,往还山行六十里,稍遇泥潦,人力不支,逃匿求死,嗟怨满道”,“沿路号茶铺为纳命场”。

朝廷深知茶叶的运输与战马的获得休戚相关,因此,不断完善对川茶运输工作的管理,政和四年(1114年),地方官吏上书:“臣今相度欲乞应兴元府至永兴军一带,减下旧额茶铺兵士七百人,并令榷茶司措置于洋州至兴元府西县添置茶铺,各请兵级人数外,将其余数分添入长举县乾渠铺至秦州赤谷铺,并依茶司自来例施行。”川陕沿线的地方官吏则因地制宜,根据地形的险恶,于危险处增加递铺与兵士,缩短兵士运茶的距离,减小危险系数,利于茶叶的运输,当然也利于战马的获得。

(三)茶马互换的运作情况

茶与马的互换办法,一般为一驮茶换一匹马,这里的“茶”主要为博马茶,卖茶场所卖的茶叶分为两种,即博马茶与杂卖茶。杂卖茶可由吐蕃商人和当地居民用现钱和货物购买,一般名山茶专用博马,必须“候年额足数,方许杂卖”,因为“蕃戎嗜名山茶,日不可阙”,如果把名山茶“与蕃商以杂货贸易,规取厚利”,结果会“其茶入蕃,既以充足,缘此遂不将马入汉中卖,有害马政”,严重影响战马的购买。同时,政府还利用价格因素来促进战马的获得,特规定博马茶的市价低于杂卖茶的价格。

茶与马市价的计算,要依茶的优劣,马的骏驽而定,“如马价高茶价少,即将余数以银、紬绢及见钱贴支。内银、紬绢并依逐处在市见卖实价纽折,不得有亏官私。其见钱仍计每匹价值,不得过十分之一。如不愿请银绢等,只愿以余数算请零茶,亦从其便。如马价少茶价高,即许贴钱请茶,或合并就整请领,或据钱数算请零茶”。茶与马的比价也受供求关系和民族关系的影响,北宋神宗后,马源充足,致使马贱茶贵。崇宁年间,马价开始上升,一般的马需茶一百斤左右,良马则需二百斤以上,“马价分为九等,良马上等者每匹折茶二百五十斤,中等者二百二十斤,下等者二百斤。纲马六等,每匹分别折茶一百七十六斤、一百六十九斤、一百六十四斤、一百五十四斤、一百四十九斤、一百三十二斤”。“祖宗时,一驮茶易一上驷。陕西诸州岁市马二万匹,故于名山岁运二万驮。今陕西未归版图,西和一郡,岁市马二千匹尔,而并用陕西诸郡二万驮之茶,其价已十倍”,其价已十倍于从前,甚至“岩昌四尺四寸下驷一匹,其价十驮茶”。

不过,从整体来看,茶马比价基本保持稳定,即“一驮茶易一上驷”,还是符合价值规律的。

三、茶马法的作用

(一)军事上,保证了战马与经费的获得

“川茶、熙河一路经费所仰”,表明以茶易马可为国家提供一些财政、军事费用。熙宁七年,实施茶马法后,从四川运到熙秦地区的一部分杂卖茶,就用于籴买粮草和其他经费上。南宋时,朝廷还规定了军费的定额,如绍兴年间“岁拨共一百十三万缗隶总领所赡军”,淳熙十一年“遂以五十万缗为准”。当然,川茶若要移作他用,须候博马数足。

北宋时,四川以茶易马每年在二万匹左右,南宋高宗时,每年二万匹以上,孝宗到宁宗嘉泰末年(1163~1204年),每年为一万至一万二千匹左右。可见,若没有雄厚的茶利为基础,战马与经费的获得就没那么容易了。宋人吴曾在《能改斋漫录》中写的一句诗,形象地说明了川茶与战马的关系“蜀茶总入诸蕃市,胡马常从万里来”。

(二)政治上,羁縻了少数民族,使政局稳定

四川周边有许多少数民族,是原吐蕃族的后裔,“今河湟、邈川、青唐、洮岷,以至阶、利、文、政、绵州、威、黎、雅州夷人皆其遗种”。为了保持边境的安宁,宋用茶博买羁縻马,“西南夷每岁之秋,夷人以马请互市,则开场博易,厚以金缯,盖饵之以利,庸示羁縻之术,意宏远矣”,目的是为了羁縻各少数民族,“祖宗设互市之法,本以羁縻远人,不藉马之为用,故驽骀下乘,一切许之入中”。

若停止易马,则少数民族会起兵骚扰边境,如绍兴二十四年(1154年),“诏罢四川市马”后,各少数民族纷纷起兵,乾道六年(1170年),“雅州沙平蛮寇边”;九年,“青唐奴儿结寇安静寨”;“吐蕃弥羌畜列陷安静寨,引兵深引入”;淳熙三年(1176年),“黎州蛮寇边,官军失利”。四年(1177年),政府“申严四川入蕃茶禁”,结果“威州蛮寇边”,越禁,后果越严重。故孝宗时,朝廷欲诏罢黎州市马,任益州路转运使的袁抗上书曰:“朝廷与蛮夷互市,非所以取利也。今山前后五部落仰此为衣食,一旦失利侵侮,不知费值几马也,臣念蜀久安,不敢奉诏”,朝廷只好“寻如旧制”,允许黎州继续市马。故宋代所易之马并非全是战马,如《宋史·兵志》所载:“盖南渡前,市马分而为二:其一曰战马,生于西邮,良健可备行阵,今岩昌、峰贴峡、文州(甘肃文县)所产是也;其二曰羁縻马,产西南诸蛮,短小不及格,今黎(四川汉源)、叙(四川宜宾)等五州所产是也”。宋代四川边缘没发生过大的动乱,可以说茶马法的贡献也是很大的。

总之,“四川产茶,内以给公上,外以羁诸戎,国之所资,民恃为命”,茶马法主要保证了军事上的需要,同时,在政治上,羁縻了各少数民族,使政局得以稳定。

四、缉私法

在宋代四川,与茶马法同时存在的还有缉私法。私茶主要表现为官吏的私贩,园户与茶商的私相交易,贩卖伪劣茶等。私茶的存在严重地影响了茶马法的实施,因此宋代统治者采取了严密的法律措施来预防和处罚私茶。

(一)茶业生产领域中的缉私法律措施

建炎二年(1128年),赵开将保甲法引入四川的茶叶生产中,规定“茶户十或十五成为一保,并籍定茶户姓名,互察影带贩鬻者”,在茶叶生产者中周围设下了层层罗网,严防其以身试法。

(二)打击贩卖私茶的法律规定

1.对官吏贩卖私茶的处罚措施

宋政府针对官吏贩卖私茶的情况,曾制定了一些法律措施,“主吏私以官茶贸易及一贯五百者死。自后定法,务从减轻。太平兴国二年(977年),主吏盗官茶贩鬻钱三贯以上,黥面送阙下。淳化三年(992年),论直十贯以上,黥面配本州牢城。”但官吏贩卖私茶的情况依然很严重。

后来,宋政府特规定,“如诸官司客旅等辄敢支卖与兴贩,其买卖之人官吏等,并乞以不应为从重科罪。如有计嘱情弊,自依本法,本部看详。所乞专用博易马,已有今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朝旨外,有官司客旅兴贩,并依本司奏乞事理施行。”但仍有官吏私自把名山茶卖给吐蕃商人,以获得厚利,“徽宗建中靖国元年(1101年)四月三日,户部状茶事司奏:‘……累年以来,买马大段稀少,盖因官司及客旅收买名山茶叶与蕃商,以杂货贸易,规取厚利’”。

2.对茶商贩卖私茶的处罚措施

熙宁七年,四川实行茶马法后,“严私交易之令,稍重至徒刑,仍没缘身所有物以待给赏”,商人私贩茶四十斤,就会受到徒刑,“有以钱八百私买茶四十斤者,辄徒一年,出赏三十贯”,而“盗赃及二贯止徒一年,出赏五千”。可见,宋政府对私贩茶叶是严厉禁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