熙宁七年,朝廷把熙秦州、通远军及永宁寨 、岷州等地区划分为川茶销界,八年,又将凤州、凤翔、永兴军、环庆路划为川茶销界。商人贩茶不许越界,否则,要受到处罚,“私辄买卖博易、兴贩及入陕西地分者,并许人告捕,依私贩腊茶法施行”;也不能途中“私卖与诸州人”,或转卖他处,否则依“禁榷腊茶法断罪支赏”;更不能与少数民族交易,凡“私贩川茶已过抵接顺蕃处州县,于顺蕃界首及相去伪界十里内捉获犯人,并从军法。若入抵接顺蕃处州县界未至顺蕃界县捉获者,减一等,许人告捕,所贩物货并给充赏”。
为了防止东南茶入川峡影响茶马法的实施,商人不得在川茶销界内贩运东南茶,“诸路贩川茶、南茶、腊茶,无引杂茶犯界者许人告捕,并依私腊茶法施行”。
茶子、茶苗一旦进入少数民族,就会生根、 发芽,少数民族拥有了自己的茶树,就会影响战马的来源。故朝廷对贩运茶子、茶苗与诸色人,更是严厉禁止的,商人将茶子、茶苗“贩卖与诸色人,致博卖入蕃及买之者,并流三千里。其停藏负载之人,各徒三年,分送五百里外,并不以赦降原免”。连贮藏、运输的人也要受到处罚,即使遇到大赦,也不能免其罪。
3.对茶园户贩卖私茶的处罚措施
北宋熙宁七年,四川实行茶马法后,茶园户必须把茶叶卖给官府的买茶场,否则要定罪处罚,“园户赍茶往不置场处并用有引茶及空引带私茶”,都要定罪。茶园户也不得将茶子、茶苗“贩卖与诸色人,致博卖入蕃及买之者”,否则将“茶园籍没入官”。
4.其他人贩卖私茶的处罚措施
南宋初,牙人若参与私贩,则“止坐二分论一分之罪”,绍兴二年,则“与犯人同罪”;出借人借钱与私贩人作本钱,则“依犯人法”,与犯人同罪;对于违法持有私茶者,则依所持有量而量刑,量大则刑重,“一两笞四十,四斤加一等,四十斤徒一年,四十斤加一等,六百斤不刺面配本城”。
(三)告赏法
宋代政府为了有效地辑拿私茶犯,对拿获私茶者给予奖赏。“严私交易之令,稍重至徒刑,仍没缘身所有物以待给赏”;商人“有以钱八百私买茶四十斤者,辄徒一年,出赏三十贯”;商人“私辄买卖博易,兴贩及入陕西地分者,并许人告捕”;途中“私卖与诸州人”,依“禁榷腊茶法断罪支赏”;“私贩川茶……若入抵接顺蕃处州县界未至顺蕃县捉获者,……许人告捕,所贩物货并给充赏”;“诸路贩川茶、南茶、腊茶,无引杂茶犯界者许人告捕”;园户“赍茶往不置场处并用有引茶及空引带私茶”,告捕者“一斤以上赏钱三贯文,每一斤加三贯,至三十贯止”。可见,赏赐还是很丰厚的。
(四)官吏缉拿私茶的法律责任
各级茶官对贩卖私茶有查缉的责任,若查缉不力,则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如茶子、茶苗若被“贩卖与诸色人,致博卖入蕃及买之者”,州县官失于觉察,将受到处分,本管界内私茶“被他人捕获,二百斤罚(当职官)俸一月,每二百斤加等,至三月止”。
对于查缉有力者,则给予奖赏,“生擒或捕杀正贼首第一名赐与修武郎,第二名从义郎,第三名秉义郎,各更支赏钱五千贯,添差升等差遣一次”。这种奖惩分明的措施,有利于鼓励官吏全力缉私。
此外,在四川道路特别险阻的地方,官吏没有置场,贩卖私茶很严重。为了制止这一情况,宋政府曾召人买扑,以协助官吏缉拿私茶。如元丰二年四月,依提举成都府茶场的要求,令州县督责洋州鸡雄、仙游、少府等镇铺的买扑人,编栏抄发,以阻止私贩西乡县茶。
尽管宋代统治者缉拿私茶的法律措施如此严密,从生产领域、贩卖领域到告赏法的推行以及官吏缉拿私茶的法律责任方面,都制定了详细的预防和处罚措施,但私茶依然很兴盛,“比年禁其私贩,五木巨械,钳首贯足,考一逮十,考十连百,囹圄常空,刑余半道,而冤痛之声,至不忍闻”。其原因在于:
首先,宋政府对官吏贩卖私茶采取了一种宽容的态度,只要不超出一定的限度,便听之任之。既然立法如此宽松,执法又不彻底,官吏当然会大肆贩卖私茶。“今也吏之商,既幸而不罚,又从而不征,资之以县官公籴之法,负之以县官之徒,载之以县官之舟,关防不讥,津梁不呵,然则为吏而商,诚可乐也。”对造成这一现象的根本原因,笔者在此借用赵晓耕教授的观点,宋政府听任官吏贩卖私茶,是因为官吏的身份特别,虽有贩卖私茶的事实,但在观念上,毕竟与茶商不同,不能因此而与茶商同列。不能因官吏贩卖私茶而对其征税,而在事实上破坏根深蒂固的社会等级身份制度和本朝优礼士大夫的祖制,这是现实政治统治的基础;如果对官吏贩卖私茶征税,则无异于从禁止方面以法律承认这一行为的合法化,这同样是因小而失大。这样一来,虽朝廷屡颁禁令,偶施重刑,但都难改这一源自体制上的弊病。
其次,从事茶叶贸易非常有利,“凡茶入官以轻估,其出以重估,县官之利甚博。而商贾转致于西北,以致散于夷狄,其利又特厚”,又“夫茶之为民用,等于米盐,不可一日以无”,茶是人们一日不可缺少的饮品,而且饮茶也是宋人招待客人的一种习俗,“至则啜茶,去则啜汤”,加之“茶茗久服,令人有力悦志”,故宋代城市中茶店林立,可想而知,茶叶的消费市场是多么的兴旺!而私茶又具有官茶所没有的特点:私茶不用负担课税;不用承担各种无名之敛;没有行引地界的限制等等。再者,私茶的质量一般比官茶好,百姓也喜欢私茶,这从另一方面也刺激了私贩贸易,“而今官场所出皆粗恶不可食,故民之所食,大率皆私贩者。夫夺民之所甘而使之不得食,则严刑峻法有不能止者,故鞭扑流徒之罪,未尝少驰,而私贩私市亦未尝绝于道路也”;“来有甚远,价有甚贵而人争取之者,味美也;涂有甚险,法有甚重而人争贩之者,利厚也,巡按之吏,逐捕之卒,日驰于野,黥额之吏,鞭背之人,日满于庭,愁怨愈多,而奸不可禁;督责愈重而财不可阜,势之所迫,未如之何也已”。即使官吏日夜缉拿私茶,私茶仍然存在,真可谓:“约束逾密,而冒禁愈蕃”。
一位论者在论及食盐专卖时,曾说过这样一句话:“食盐专卖像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它让王朝政权掌握了盐利,可以借此操控社会和对付敌手;另一方面,它又导致大规模的走私”。笔者由此联想到宋代四川的茶马法也像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宋代政府获得了军事上的需要,借以抵御外敌;另一方面,它也导致了私茶的产生。二者就这样矛盾地并存着,对此,宋人方大琮在《铁庵集》中这样说:“山海之利,本与众共之,官榷,非得已。私贩一条路,古来不能塞,且有不容塞者”。
魏晓欣:女,1977年生,2003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获硕士学位。现为乐山师范学院讲师。
清末新政的新式学堂与中国教育近代化
张汝
中国教育近代化是指中国教育制度从封建社会向资本主义方向的转化。清末新政是清朝最后十年社会全面危机的适应时势之举,应势而变的目的是延续统治。但事与愿违,新政的推行,对中国走上资本主义道路和中国的近代化却产生了重要作用。晚清新政中最富积极意义而有极大社会影响的内容当推教育改革,在改革中新式学堂大量涌现,新式学堂从诸多方面体现了中国教育已经走向了现代化。
一、新式学堂大量涌现的原因
有识之士兴学堂的影响。在经历两次鸦片战争的惨败后,在内忧外患中产生的洋务派,为挽救危亡,在创办军、民用企业及创建近代海、陆军的过程中,深感新型人才匮乏。他们认识到:“自强之道,以育人才为本;求才之道,尤宜以设学堂为先。”所以洋务派创办了一系列新式学堂。从1862年洋务派创办京师同文馆到1890年最后创办江苏武备学堂为止,40年的洋务运动共创办新式学堂37所。维新派认为中国衰弱的根本原因在教育不良,学术落后,所以:“变法之本,在育人才;人才之兴,在开学校。”主张将教育改革作为变法之本,因而积极倡导新学,当时维新派创办了许多新学堂,尤以“万木草堂”、“时务学堂”影响最大,还有“通艺学堂”、“浏阳算学馆”、“经正女学”等,在当时产生了重要影响,培养了不少新式人才。另外在“百日维新”期间,规定将书院改为兼习中学和西学的学堂,省会办的为高等学堂,府城的为中等学堂,县城的为小学堂。将民间祠庙不在祠典(淫祠)者也改为学堂。明令设立京师大学堂。从洋务运动到维新时期,一些有识之士希望通过创建新式学堂以培养新式人才来挽救民族危亡的思想、举措,直接影响了新政的领导者,推动他们提倡设立新式学堂。可以说,洋务运动和维新运动大量新式学堂的设立对新政期间新式学堂的涌现起到了模仿、效应的作用。
科举制的废除。科举起于隋代,在其初始,作为魏晋以来九品中正制的否定物,它曾经是一种含有历史合理性的东西。但经历了一千多年之后,这种制度已经走向了它的反面。科举之弊,明季归有光慨乎之:“士方没首濡迹于其间,不复知有人世当为之事,荣辱得丧,缠绵萦系,不可解脱,以至老死而不悟”。在此之后,批评科举和八股者代有人出。1901年清政府下诏,并于第二年废止了八股,但科举并未被逐出历史。1903年,袁世凯、张之洞遂上奏亟呼废除科举,其中说:“其患之深切着明,足以为学校之的而阻碍之者,实莫甚于科举……”。同年张之洞、张百熙、荣庆奏请“递减科举,注重学堂”。“从下届丙午科起,每科递减中额三分之一”,而科举所减之额酌量移作学堂取中之额。“俾全国臣民确见裁减科举,归重学堂办法,咸晓然于朝廷意向所在”。他们指望由此能出现“人人争自濯磨,相率而入学堂,以求实在有用之学”的气象。1905年各省督府会奏《立停科举以广学校折》中,又进一步强调了停罢科举之意:“科举一日不停,士人皆有侥幸得第之心,以分其砥砺实修之志。民间更相率观望,私立学堂者绝少,又断非公家财力所能普及,学堂决无大兴之望。”在这样的社会舆论压力下,清政府颁布上谕,废除了科举:“着即自丙午科为始,所有乡会试一律停止,各省岁科举考试亦即停止。”至此,实行了1300年的科举制度完全停止。在科举制度已经腐朽,成为学校发展的阻碍和桎枯的时候,科举制度的废除为学堂的大量涌现创造了有利条件。
学制的确立。1901年1月14日,慈禧太后颁布了兴学诏书,指出:“人才为政事之本”,谕令各省督抚学政,认真办学。根据清政府的兴学诏书,各地纷纷设立起新学堂,这一切客观上需要一个统一的学制来协调管理。1902年,清政府公布了由管学大臣张百熙拟定的一系列“学堂章程”,即《钦定学堂章程》,由于1902年为壬寅年,故又称“壬寅学制”。这是我国近代第一个比较系统的法定学制。此学制虽经公布,但未实施。1904年,清政府公布了由张百熙、张之洞、荣庆重新拟定的一系列各级学堂章程,即《奏定学堂章程》,因公布于癸卯年,又称“癸卯学制”,这是我国近代第一个比较完整、公布并在全国施行的学制。这两个学制的制定和施行,为中国新型学制的建立奠定了基础。学制颁行后促进了各级各类学校的大发展。
新的教育行政系统的建立。科举制度的废止,使全国的教育行政系统发生了根本改变。京师大学堂原来是集大学和全国管理机关于一身的机构,后因全国新式学堂数量激增,管不胜管,遂于1904年1月任大学士孙家鼐为总理学务大臣,统管全国学堂事务。1905年12月,设立以荣庆为尚书,熙英、严修为侍郎的学部,位在礼部之先,国子监归并学部。1906年,先后裁撤各省学政,改设归督抚节制的提学使统管全省学务,各省设立教育会以作官府与地方的沟通,共同发展学务。新的教育行政系统的建立,从中央到地方都有专门的管理学务的机构,反过来又刺激了各省新式学堂的建立。
由于上述诸方面的原因,新式学堂在新政时期如雨后春笋般获得大发展。据清政府统计,至1909年,全国有小学堂51678所,中学堂460所,高等学堂127所,师范学堂514所,各种实业学堂254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