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体育运动运动竞赛学(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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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章 我国运动竞赛中的技术等级制度(1)

本章导读

运动员技术等级制度

裁判员技术等级制度

教练员技术等级制度

运动员、裁判员和教练员三位一体的相互依存关系,形成了我国运动竞赛的主体结构。

它们在运动竞赛中发挥着各自的独特作用,共同推动着我国竞技运动的向前发展和提高。

4.1运动员技术等级制度

4.1.1我国运动员技术等级制度的起源和发展

国家为了鼓励运动员勤学苦练,迅速提高运动技术水平,采取了许多积极有效的措施。

运动员技术等级制度的施行,就是重要措施之一。运动员技术等级制度,就是根据运动员技术水平的不同而授予不同等级称号的制度。

1956年4月28日,国家体委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运动员、裁判员等级制度条例(草案)》;1958年6月21日,国家体委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运动员等级制度条例(修订草案)》;1963年10月,国家体委公布了新的运动员等级制度;1978年恢复试行并公布新修订的试行草案;1981年11月16日,公布了《运动员技术等级制度》。根据运动员等级制度条例(草案)产生的各个运动项目,评定等级运动员的《运动员等级标准》也连续公布。

《运动员等级标准》施行得最早。1956年10月18日,在第16届奥运会选拔赛的闭幕式上,周恩来总理向我国第一批达到运动健将称号的49名优秀运动员颁发了证章。我国各个运动项目的《等级运动员标准》历年来进行了多次修订,等级分级和标准都有所变动。我国最初公布的运动员等级制度,规定运动员技术等级分为运动健将、一级、二级、三级、少年级运动员5个级别。随着我国运动技术水平的提高和全面走向世界体育舞台,原有的级别已不适应体育形势发展的需要,自1985年1月1日起,又增设了国际级运动健将级别。例如《田径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现在有国际级运动健将、运动健将、一级、二级、三级、少年级6个级别。运动员的等级标准,随着运动技术的提高,等级标准也相应地作了不同程度的修改。例如《田径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自1956年公布后,于1958年、1963年、1978年、1981年、1984年、1986年、1994年先后修订了7次。之后国家体育总局于2005年10月1日颁布了《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又于2010年3月1日进行了修订。现如今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的运动项目有速度滑冰、短道速滑、花样滑冰、冰球、冰壶、越野滑雪、高山滑雪、跳台滑雪、自由式滑雪、冬季两项、射击、射箭、自行车、击剑、现代五项、铁人三项、马术、帆船(含OP级别)、帆板、赛艇、皮划艇(激流回旋)、蹼泳、滑水、摩托艇、举重、摔跤、中国式摔跤、柔道、拳击、跆拳道、田径、游泳、跳水、水球、花样游泳、体操、艺术体操、健美操、蹦床、技巧、手球、曲棍球、棒球、垒球、足球、篮球、排球、沙滩排球、乒乓球、羽毛球、网球、软式网球、跳伞、滑翔、航空模型、车辆模型、航海模型、无线电测向、围棋、象棋、国际象棋、武术、登山、攀岩、摩托车、健美、速度轮滑、军事五项。全国体育院校适用《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特别规定。

4.1.2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运动员刻苦训练,提高运动技术水平,规范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体育总局(简称“总局”)制定颁布各项目《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简称“等级标准”),授予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简称“等级称号”)。

第三条等级称号由高到低分为:国际级运动健将、运动健将、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

第四条等级称号的申请、审核、审批、授予,应当遵循公开、公正、效率原则,依照规定的权限、范围、条件、程序、期限进行。

(第二章)审批权

第五条等级称号审批权实行授权、分级管理。

第六条总局审批国际级运动健将和运动健将。

第七条总局授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和兵种部体育训练局、总政宣传部文化体育局一级、二级、三级运动员审批权。

第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可以将二级运动员审批权授予地(市)级体育行政部门,可以将三级运动员审批权授予县(区)级体育行政部门。

第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及其授权的地(市)级体育行政部门和县(区)级体育行政部门只限于授予本行政区域管辖范围内的运动员相应等级称号。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和兵种部体育训练局、总政宣传部文化体育局只限于授予本系统内一级、二级、三级运动员等级称号。

第十条根据实际情况,总局可以授权其他单位在一定范围内审批一级、二级、三级运动员。

(第三章)申请条件期限程序

第十一条运动员在等级标准规定的比赛中取得符合要求的成绩,可以申请等级称号。

第十二条运动员在取得成绩六个月内申请等级称号,超过期限的不予受理。

联赛和积分赛成绩以最后一场比赛结束时间为准,排名赛以公布时间为准,其他比赛以取得成绩时间为准。

第十三条申请集体球类或团体项目等级称号的,运动员所属单位应当进行一次性集体申请。

第十四条申请材料包括《技术等级称号申请表》和成绩证明。

成绩证明为比赛成绩册、秩序册或获奖证书及身份证等有关材料。

第十五条运动员将申请材料递交所属单位加盖公章,由运动员所属单位提交审核、审批单位申请等级称号。

第十六条国际级运动健将和运动健将申请程序:

申请国际级运动健将和运动健将(军事五项除外),运动员所属单位将申请材料一式两份报一级运动员审批单位审核,审核合格加盖公章后报总局有关运动项目管理中心;总局有关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审核合格加盖公章后,连同《国际级运动健将/运动健将审核表》报总局审批。

申请军事五项国际级运动健将和运动健将,由运动员所属单位将申请材料报总参军训和兵种部体育训练局审核,审核合格加盖公章后直接报总局审批。

第十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二级、三级运动员申请参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申请一级运动员,由运动员所属单位将申请材料报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或地(市)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核;审核合格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审批;(二)申请二级运动员,由运动员所属单位将申请材料报地市级业务主管部门或县(区)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核;审核合格后报地(市)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三)申请三级运动员,由申请人所属单位将申请材料报县(区)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总局授权的其他审批单位一级、二级、三级运动员申请程序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第四章)审核审批授予

第十九条审核单位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一个月内完成审核工作。

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规定的,审核单位应当一次性告知其应当补足的全部材料;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审核单位应当说明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还运动员所属单位。

第二十条审批单位应当在收到审核合格的申请材料后三个月内完成审批工作。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审批单位将拟授予等级称号的运动员姓名、性别、运动项目、单位、等级称号等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个工作日。公示程序如下:

(一)拟授予国际级运动健将和运动健将的,在总局官方网站公示;(二)拟授予一级、二级运动员的,在审批单位辖区或系统内(含运动员所属单位)公示。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正式授予等级称号。

第二十二条已授予国际级运动健将、运动健将、一级运动员等级称号名单,在总局官方网站公布。

已授予等级称号的二级运动员名单,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官方网站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和兵种部体育训练局、总政宣传部文化体育局系统内公布。

总局授权的其他审批单位已授予等级称号的二级运动员名单在本单位公布。

第二十三条审批单位应当留存一份其授予等级称号运动员的《技术等级称号申请表》

等有关资料,存档备案。

(第五章)证书

第二十四条被授予等级称号的运动员获得相应等级称号证书。

第二十五条等级称号证书由总局统一设计、印制,免费提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六条国际级运动健将证书和运动健将证书由总局发放。

一级、二级、三级运动员证书由总局授权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授权的审批单位发放。

第二十七条等级称号证书应当清楚写明被授予等级称号运动员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运动项目、比赛成绩、比赛名称、时间和地点及证书编号等有关信息,盖审批单位印章后生效。

第二十八条申请补办等级称号证书的,由运动员原申请单位提供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批单位批准后,方可补办。

(第六章)监督检查处罚

第二十九条总局不定期对等级称号审批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从事运动员技术等级有关活动的,有权向审批单位举报,审批单位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单位的上级机关应撤销已授予的等级称号:

(一)超越权限授予等级称号的;(二)违反规定程序授予等级称号的;(三)对不符合条件的运动员授予等级称号的;(四)应当撤销等级称号的其他情形。

对违反(一)至(四)项的审批单位,上级机关暂停该单位一至三年审批权。审批权暂停期间,由上级机关代为行使。暂停期满后,根据整改情况,上级机关作出恢复审批权或延长暂停审批权期限的决定。

第三十二条提供虚假材料获得等级称号的,由审批单位撤销已授予的等级称号。提供虚假材料的运动员三年内不得申请等级称号,对参与造假的裁判员和竞赛管理人员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三条审批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规定,不一次性告知运动员必须补足全部内容的;

(三)未说明不受理等级称号申请或不授予等级称号理由的;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运动员授予等级称号或者超越权限授予等级称号的;

(五)对符合条件的运动员不授予等级称号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授予等级称号的。

第三十四条工作人员审核、审批、授予等级称号或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五条审批单位颁发等级证书,擅自收费的,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各项目等级标准每四年修订一次;特殊情况可临时修订。各项目等级标准的赛事名称应当明确、清晰,具体比赛名称按各项目等级标准执行。

第三十七条总局授权的审批单位依据本办法,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包括具体授权单位、等级称号申请程序等内容的《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报总局备案后施行。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不适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和外籍运动员。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2005年10月1日国家体育总局颁布的《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4.1.3业余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

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于1999年5月11日印发了《全民健身活动中推行业余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的通知》。

为贯彻实施《全民健身计划纲要》,推动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国家体育总局部分运动项目管理中心颁布了运动项目的业余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这一举措,对于激发广大群众参加健身的热情,吸引更多的群众参加健身活动,加快体育社会化、产业化的进程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在全国健身活动中推行业余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是体育事业发展的需要,是群众体育逐步走向科学化、规范化的一个积极的步骤。各地在开展全民健身活动中应重视和加强对业余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的宣传工作,并将其纳入到全民健身的宣传工作中,客观地进行宣传,使广大群众了解推行业余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的目的、参与达标的意义以及运行过程,以利于普遍施行;要发挥体育场馆在开展群体活动中推行业余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的作用,指定具备条件的场馆先行试点,作为达标场馆,并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以点带面,逐步铺开;要加强与教育部门的配合,积极开展青少年业余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的达标活动,利用寒暑假举办达标赛,为青少年达标活动创造条件;要充分利用健身俱乐部,开展业余运动员技术等级达标活动,推动此项活动走进群众的日常生活。

1999年3月31日印发业余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的项目有田径、游泳、网球、武术、围棋、乒乓球、羽毛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