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体育运动运动竞赛学(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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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章 我国运动竞赛中的技术等级制度(2)

4.2裁判员技术等级制度

我国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制度,就是根据裁判员水平的不同而授予不同等级称号的制度。

它是国家体委于1956年4月28日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运动员、裁判员等级制度条例(草案)》之后开始施行的。1957年1月7日,国家体委批准第一批150名国家级裁判员。

1958年6月21日,国家体委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裁判员等级制度条例(草案)》;1963年10月10日,发布了新的裁判员等级制度;1978年恢复试行并公布新修订的试行草案;1981年11月16日,发布了现行的《裁判员技术等级制度》。十年浩劫期间,我国体育界是重灾区,各方面遭到严重破坏。随着政治形势的好转,我国体育事业又迅速地得到发展,自1978年恢复试行《裁判员技术等级制度》以来,我国裁判员队伍也有很大发展,业务水平不断提高,管理制度不断完善,队伍建设不断加强。截至1984年统计,全国已有各级裁判员268547人。截至1986年5月,全国拥有国际级裁判员286人,国家级裁判员2880人。

这支裁判队伍基本上能胜任全国综合性运动会、各级比赛,以及一些项目的国际邀请赛、亚洲和世界性比赛裁判任务。有少数项目的国际裁判员,受到了国际体育组织的重视和好评。

在第23届洛杉矶奥运会上,我国裁判陈玉鑫被国际排联指名主裁男排美国对巴西的冠亚军决赛。会后国际排联霍尔韦说:“中国裁判在奥运会期间表现很好,执法公正,为奥运会的圆满成功做出了贡献。”1987年国际排联在秘鲁利马召开的行政委员会会议上批准陈玉鑫为首批十名国际排联裁判员之一,他在以后举行的奥运会、世界锦标赛和世界杯赛中担任第一裁判。另外,乒乓球裁判程嘉炎被选为国际乒联规则委员会委员,体操裁判冯冀柏被选为国际体操联合会男子技术委员会副主席。我国的国际级裁判员们在国际比赛中,显示出中国裁判的精湛技艺和高尚的体育道德,在体育方面宣扬了国威,为发扬奥林匹克精神做出了积极贡献。

4.2.1裁判员在运动竞赛中的作用

1.裁判员是竞赛的组织者和主持者

裁判队伍是运动竞赛中的一支重要力量,竞赛不能没有裁判。比赛前的编排组织,比赛中的临场裁判工作,都是由裁判具体执行的。裁判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质量的高低,决定着运动竞赛的成败。在国内外运动竞赛史上,因裁判员工作失误而造成的事故是屡见不鲜的。

1932年第10届洛杉矶奥运会的3000米障碍赛跑,预赛中运动员就跑出9分14秒6创纪录的成绩。但在决赛中由于记圈员的疏忽,运动员多跑了一圈(460米),实际跑了3460米,芬兰运动员沃·伊索霍洛以10分33秒4获金牌。1981年7月21日,在布加勒斯特举行的第11届世界大学生运动会上,男子10000米决赛有24人参加,因记圈员数错圈数,运动员多跑一圈,最后经裁判委员会研究决定,不计成绩,但名次有效。前苏联运动员图里布,就这样得了一个没有成绩的号称“小奥运会”的冠军。在第3届全运会田径赛成绩册,男子10000米成绩栏中前8名成绩栏全是空白,这又是因记圈员的失误,让运动员们多跑了一圈的缘故。1975年9月15日晚7时10分,北京选手谢宝江和其他28名选手冲出10000米起跑线,他满怀信心要冲击这项全国纪录,因为在两天前的5000米决赛中,他以14分11秒的成绩打破全国纪录,显示了他用汗水凝聚起来的雄厚实力。然而,比赛结果却使他大为失望:他虽然拿了冠军,却连成绩也没有,更别提破纪录了。

2.裁判员是立法者又是执法者

竞赛就必须有竞赛规则,各项竞赛规则的拟订和修改都离不开裁判员。各项裁判法更是根据规则精神由裁判员编写的。在比赛中裁判员又是执法者,如同法官,在日本就叫裁判员为“审判员”。竞赛规则是竞赛的法律,裁判员在竞赛工作中要忠实于规则,真正做到“严肃、认真、公正、准确”、体现出“横杆面前人人平等”、“秒表面前人人平等”的精神。裁判员在竞赛中亲宽疏严,故意偏袒的不公正作风,不仅是对体育道德的亵渎,又会影响运动员之间的友谊和团结。在汉城举行的第10届亚运会男子羽毛球团体赛中,韩国名不见经传的运动员就是凭借同胞的“司线战术”而使中国和印尼两个羽毛球强队先后连遭暗算。这种不公正的伎俩,无不受到国际体育舆论的谴责。他们虽然掠走了金牌,但却丢失了国格,丧尽了人格,遗笑柄于天下!

3.裁判员是宣传者,也是教育者

在运动竞赛中,裁判员纪律严明,作风正派,身体力行,爱护选手,能起到身教与言教的双重作用。成功地完成竞赛任务,引导双方友好礼貌地进行比赛,倡导好的体育道德作风,就是对我国体育方针的最好宣传,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做出贡献。对违反竞赛规则、规程和赛场纪律的竞技者,裁判更有责任旗帜鲜明地进行干预。对严重犯规或有不良行为者,在教育的同时要给以黄、红牌警告或处罚。对来自教练、观众方面的干扰影响竞赛时,要善于疏导,化干戈为玉帛。在整个竞赛中始终要以宣传者、教育者的身份对运动员、观众起到潜移默化的教育作用。

4.裁判员是推动先进运动技术向前发展的重要力量

裁判员为了正确地执行运动竞赛裁决,就应洞察本项目技术发展的趋势,走在技术发展的前面。在技术、战术的发展上提倡什么,反对什么都由裁判的哨音来体现,从而也推动了先进技术的发展。例如,20世纪50年代体操空翻时要求高度过肩,后来提高评分标准,要求空翻高度过头,于是出现了空翻两周的难度,促进了体操运动的发展。裁判员促进新技术发展的另一手段是对错误动作的纠正与判罚。裁判姑息错误动作,就会使错误动作蔓延;反之,即使教练员平时难以纠正的错误动作或技术,往往会在裁判的判罚中得到改正。

5.裁判水平是运动技术水平的体现

裁判水平的高低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一个国家或地区运动技术水平的高低,两者相辅相成。不可想像从未见过高水平的比赛与运动技术而能培养出高水平的裁判员。我国乒乓球运动长盛不衰,被国际上誉为“乒乓王国”。这个项目先进的运动技术水平,孕育了先进的裁判水平。我国出版的《乒乓球竞赛法研究》在国际上得到高度评价,一致认为我国在乒乓球竞赛的编排、抽签及裁判方面均处于世界领先地位,甚至连中国裁判的手势许多人都要模仿。第36届至第38届世界乒乓球锦标赛的抽签方案,都是按我国出席抽签仪式代表提出的方案进行的,这些方案已经存入南斯拉夫博物馆内。

4.2.2我国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制度

国家为了鼓励裁判员钻研业务,努力提高裁判水平,做好运动竞赛裁判工作,促进体育事业的发展,在原有裁判等级制度试行草案的基础上,于1981年11月16日颁发《裁判员技术等级制度》,1999年11月22日国家体育总局发布《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

1.我国裁判员技术等级的称号

根据《裁判员技术等级制度》第二条的规定,裁判员技术等级称号共分为4个级别,即国家级裁判员、一级裁判员、二级裁判员、三级裁判员。此外,国家另设荣誉裁判员称号。“荣誉裁判员”称号的设立,体现了国家对老一辈体育工作者的关怀。国家级裁判员或具有特殊贡献的一级裁判员,已从事裁判工作20年左右,一贯积极参加该项竞赛裁判工作,年龄在50岁以上,已经不能担任临场执行裁判的,可授予荣誉裁判员称号,并颁发“荣誉裁判员”证书。

国际级裁判员称号不是我国裁判员技术等级称号中的一个级别,它是我国的国家级裁判员,符合国际体育组织对该项裁判员的要求条件,经过国际体育组织的技术、理论考核合格后批准的。凡国际级裁判员均是国家级裁判员。国际级裁判员是我国有关项目中级别最高裁判员。田径项目(除竞走外)没有国际级裁判员。

2.我国《裁判员技术等级制度》对申请各种称号裁判员的要求

我国《裁判员技术等级制度》第三条规定,申请技术等级的各级裁判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积极完成本职工作;努力钻研本项竞赛规则和裁判法,熟悉本项运动技术;执行裁判中,做到严肃、认真、公正、准确;身体健康,符合本项目对裁判员身体素质方面的要求。除上述要求外,各运动项目根据本项目的特点,对申请裁判员技术称号的人提出了具体要求和条件,特别是对申请高等级(国家级)的裁判员是这样。

它可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年龄

申请裁判员技术等级,必须符合中华全国体育总会该单项运动协会关于对裁判员的年龄规定。申请国家级裁判员的年龄规定,各个项目有所不同。如篮球是38岁以下;排球是40岁以下;羽毛球男、女分别为45、40岁以下;手球、田径是50岁以下;游泳是45岁以下;足球是45岁以下,1988年开始,足球申报年龄改为40岁以下。

2)体能测验

有些运动项目(如足球、篮球)对裁判员的身体素质要求较高,因此在考核该项目国家级裁判员时,必须达到规定的体能标准。例如,对篮球国家级裁判员的身体素质要求如下所述。

26米×10折回跑:

30岁以下,50秒钟;

30岁以上,1分钟。

28米×10折回跑:

30岁以下,55秒钟;

30岁以上,1分10秒。

男子1500米跑:

30岁以下,6分钟;

30岁以上,6分30秒。

女子800米跑:

30岁以下,3分30秒;

30岁以上,3分40秒。

3)资历要求

对申请国家级裁判员资历的要求,有些项目是对从事裁判年限的规定,有些项目是参加特定级别比赛场次的规定。如申请足球国家级裁判员“至少已有3年一级裁判员经历”;篮球是“凡参加全国联赛、锦标赛(含青年联赛和青年锦标赛)裁判工作3年以上,临场达到25场以上者”;排球是“申报人必须具有3年以上一级裁判的经历,并担任全国性比赛(包括全国甲级联赛、乙级联赛、青年比赛、省际排球比赛)20场以上第一裁判”;田径是“正式授予一级田径裁判员称号(有证章证书)3年以上,经常参加裁判工作,身体健康的在职工作者”;对申报游泳国家级裁判员资历的要求是“担任过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游泳比赛副总裁判或全国游泳比赛裁判长以上职务者”。

4)文化水平

申请国家级裁判员应具备大专和相当大专的文化水平,初步掌握本项竞赛的英语术语词汇。

3.国家对各级裁判员的要求标准1)国家级裁判员

①精通该项竞赛规则和裁判法,并能准确、熟练地运用,具有较好的裁判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具有组织该项竞赛的全面裁判工作能力;

②在全国性竞赛中能够胜任正、副裁判长职务,并具有担任国际比赛裁判工作的水平;

③具有训练一级以下各级裁判员的业务能力;

④掌握一门通用外语,熟悉该项外文竞赛规则和裁判术语。

2)一级裁判员

①熟练地掌握和运用该项竞赛规则和裁判法,具有一定的裁判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基本具有该项竞赛的全面裁判工作能力;

②在省级或相当省级竞赛中能胜任正、副裁判长职务;

③具有训练二级以下各级裁判员的能力。

3)二级裁判员

①熟悉该项竞赛规则和裁判法,能比较准确地运用,具有一定裁判工作经验;

②在县级或相当县级竞赛中能担任正、副裁判长职务。

4)三级裁判员

懂得该项竞赛规则,并基本上能正确运用,或经过当地体委举办的裁判员训练班学习,能担任市、县级竞赛的裁判工作。

国际级裁判员除具备国家级裁判员全部条件外,对其外语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必须懂一门外语(最好是英、法文,有关裁判业务方面和日常生活用语)。

4.审批等级裁判员的程序和权限

具备申请技术等级条件的裁判员,应由本人填写申请书,经所在单位和当地该项运动协会裁判委员会(小组)签署意见,报具有相应批准权限的体委批准。

国家级裁判员、一级裁判员,必须通过专项理论、临场测验、英语、身体素质4项考试。二、三级只需通过竞赛规则和临场实践的考试,达到规定标准,即可批准授予。国家级裁判员的考试,由中华全国体育总会各单项运动协会负责;一级裁判员的考试,由省、市、自治区和各单项运动协会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有关部门负责。考试科目和办法,由中华全国体育总会各单项运动协会根据规定条件统一制定。

批准授予技术等级称号的权限是:国家级裁判员由国家体委批准授予;一级裁判员由省、市、自治区体委批准授予;二、三级裁判员由地(市)、县体委批准授予。必要时,各级体委有权审批应由下级体委审批的各级裁判员。

国家体委直属体育学院、中国火车头体育协会,可批准本单位、本系统一级以下各级裁判员;省(市)所属体育学院,可批准本单位二、三级裁判员。体育学院批准的裁判员应报当地体委备案。

中国人民解放军所属的裁判员,除国家级裁判员须报国家体委审批外,其他各级裁判员技术等级称号的授予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自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