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长三角科技创新合作与发展战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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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章 长三角产业技术创新分析及政策建议(3)

目前,长三角地区没有高水平、上规模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现有的科技介服务机构规模小,服务项目不全;两省一市的生产力促进中心总数量不到全国的1/10,与数量庞大的中小企业不相适应,系统完善的科技中介服务链远未形成。其结果就是:一方面导致高校、科研院所的许多研究成果进人市场慢,造成大量的科研成果、专利技术在评完奖项之后,长期处于“搁置”状态,不少成果已经全然失效。另一方面,急需解决技术难题的企业,由于信息通道的闭塞,找不到合适的研发机构。此外,由于市场信息不对称和市场信息传播慢等原因,致使高校、院所许多本该得到大力支持的研究项目未获实施,却又有很多科研没有针对性,偏离了市场的实际需求。

三、促进长三角产业技术创新的措施

沪苏浙联手共建长三角产业创新体系,有利于打破行政区划界限,在更大范围、更广领域和更高层次上整合和优化配置科技资源,提高技术创新效率;有利于建立一流的区域创新体系,增强长三角的产业的综合实力和国际竞争力。由此,充分考虑长三角的现状基础和发展趋势,长三角的产业技术创新须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设立跨行政区域的调管理机构,制订统一的长三角科技发展规划和目标

建立相应的有行政调控权的跨区域、“无缝隙”的协调管理机构是长三角地区联合产业技术创新的前提。该机构主要着力于开展城市间横向技术创新的联系和合作,减少经济活动的摩擦,降低技术交易成本,进一步推动长三角各城市之间、乡村之间及城乡之间的合作向高层次、宽领域、紧密型方向发展,积极培育区域内有利于技术创新的制度环境,促进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同时,围绕长三角整体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由国家相关部委与地方政府一起研究制订长三角科技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明确区域经济的发展目标,明确各城市的定位和分工。一是三地政府在充分协商沟通的基础上,制定相同的《长三角区域促进自主创新条例》,分别报请各地人大通过后联合发布,以法律的形式来规范调整长三角各方的事权和利益。二是要加强三地科技政策的对接,特别是各地关于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要在长三角地区范围内逐步统一。三是要相互认可经两省一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有关资质,如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品、高新技术成果、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中介机构、外商研发机构等。

(二)建立长三角区域产业技术创新联盟

在长三角区域内建立以产业创新为目标,由产业内两个或两个以上技术创新主体形成的互相联合致力于技术创新活动的产业技术创新联盟,是提升长三角产业创新能级的重要手段。这包含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

1、联合共建创新载体,加快技术创新资源的相互开放和共享。一是以长三角地区作为一个整体,整合两省一市科技资源,在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的基础上,联合建设一批重点科研院所、工程技术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实验基地、生产力促进中心或区域创新服务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博士后流动站等各类研发机构,切实地为产业技术创新提供广阔的空间,实现资金、人才、技术、成果、设施等在长三角区域内的充分共享和流动。二是联手共建科技信息网、大型公共仪器设备服务网、高技术信息库、国际技术标准库和专家库、科技经济基础数据库、动植物资源库等公共条件与技术服务平台,实现联网共享。三是长三角三地还应相互开放已建的国家级和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科技基础设施。启动国家科技部在长三角地区先行规划的3TNET高性能宽带信息示范网建设,实现区域城际间宽带网络的对接,提升区域信息一体化水平,加速长三角地区的信息交流,提高信息利用效率。

2、共同培育和发展一批科技创新的中介服务机构。一是积极推进长三角三地生产力促进中心、科技创业服务中心、科技信息服务、科技咨询与评估、技术市场等中介机构的改革与发展,建立和培育服务功能强的无形资产评估、技术交易担保、科技项目评估、技术创新融资担保、风险投资、招投标、技术标准与检测以及科技法律、审计、专利等中介机构,在长三角区域内构建一个完善的科技中介服务网络体系。二是大力发展为中小型企业的技术创新提供服务咨询的中介机构。长三角区域内存在着量大面广的中小企业,而这些中小企业由于受到资金、人才、信息等各方面的约束,很难及时获取有效的科技创新方面的信息。因此要积极建立以中小型企业为服务对象的技术创新服务中介机构,促进知识要素的流动,有效配置科技资源,减少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成本和风险,提高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绩效。

3、联合成立行业技术协会,规范指导技术创新行为。行业协会可帮助企业收集信息、协调关系、规范行为。成立如长三角半导体协会、纺织装备协会、科技兴农联合会等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一方面,通过各行业协会所制定的行业发展规划、质量标准制定、业务统计、政策建议等来规范产业技术创新行为;另一方面,各行业协会广泛搜集和整理产业技术创新信息、市场动态和经济参数,及时反馈给政府部门,加强技术创新信息的聚集和反馈,为政府制定产业技术创新政策、指导技术创新发展提供可靠依据。

4、联合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保护技术创新成果。为了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打击侵权行为,要建立长三角地区知识产权保护协作网络,完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通报、移送制度,开展联合查处和协同办案,维护产业技术创新的有序健康发展。

(三)共建技术市场,大力促进技术交易

2007年,上海与江苏、浙江共达成技术转移合同2565项,成交金额达20亿元,比2006年10.1亿元增长近一倍。在此基础上,三地应当共建技术产权交易所和网上技术市场,联合举办各类科技成果交易展览会和国际性科技学术会议、专业性科技会展,联合发布科研成果,开展各种形式的技术交易,并由专门机构对技术发展绩效进行定期评估,引导技术发展方向,实现技术创新发展的实时高效。组织发动科研院所、高校和企业在网上技术市场发布科技成果和优势研究领域,联合公布企业的技术难题信息,广泛进行技术难题的招投标。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及其科技人员积极参与技术产权交易,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技术交易,极大提升技术交易市场的活力。长三角应联合积极培养“技术红娘”,力争实现2010年三地累计成交额超100亿元的目标。

(四)构建人才信息平台,完善人才流动机制

长三角产业技术创新的发展应该致力于在区域内构建一个一体化的人才开发与人才流动体系。沪、苏、浙三地应该尽快组建统一的长三角人才市场,实现人才供需信息的公开共享,实施人才的柔性开放战略。一是在全国范围,甚至在国际范围内积极培养和吸引创新人才,尤其要把海外留学的高素质人才作为三地人才引进的重点,使国际化人才向区域内有序流动,充分发挥各类专家和技术人才的作用,不断提高区域内人力资源的素质。二是不断地进行人才制度创新,进一步扩大人才市场的开放度,减少不必要的行政限制,降低人才在区域内自由流动的流动成本。另外,消除目前人口流动中的体制障碍,鼓励创新人才的无障碍流动,加快知识、技术、信息的扩散与转移,实现科技人力资源的区域整合,从而提高区域的知识创造和技术创新能力。

(五)探索产学研结合新模式,共建国家级长三角工业技术研究院

根据区域内产业集群的特点和发展需要,以各自分设若干产业技术研发中心的方式,集成区域内优势创新资源,共建面向应用性研究的长三角工业技术研究院。工研院可以以三地目前的科技市场、产业集团、大学科技园、大学创业园、技术转移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等技术研发机构为基础建立,其主要任务一是紧密围绕科技成果商品化、产业化和市场化的要求,面向三地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组织攻关,向企业提供技术转移和各项工业技术服务。二是密切产学研各方的联系,积极加强技术创新团体合作的,传达成果转化各方信息推进科技创新成果的转化效率。三是面对我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率只有10%~20%的现状,部分技术创新成果进行二次转化,按照科技成果转化规律,重新考察科技成果转化条件,根据环境的变化来决定是否对原有的科技成果进行产业化再造,充分利用创新成果。四是设置小型实验工厂、成立技术转移公司,使其成为企业孵化器的又一制高点。

(六)为长三角技术创新提供更灵活的金融和财税政策

1、制订配套的区域金融税收政策,加快技术创新步伐。三地政府部门应率先解放思想,推进区域税费一体化改革,共同建议国家财政部制定区域经济协作投资的税收分配政策,允许地方政府在投资企业中,按产权比例转移一定比例的地方财政收入,使三地的企业和政府通过投资都能获益,实现双赢和多赢,以鼓励区域间投资与经济协作。一是建立区域性的金融机构,提供积极的区域性政策支持。特别要鼓励个人和企业的跨区域创业投资,给高新技术产业完善的金融支持,从而解决高新技术企业资金短缺和发展需求之间的矛盾。二是联合发展高新技术风险投资,可以以创业投资基金的形式扶持指导企业的技术创新。建立两省一市风险创业投资协作网,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化。三是制订统一的税收分配政策。目前,长三角三地由于地区利益驱动而实行的各自税收分配政策,已导致恶性的招商引资竞争,严重影响了三地的经济合作与发展。

2、建立合理的投资管理机制和共同发展基金,鼓励区域内产业技术创新。一是鼓励区域内的南京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银行、浙商银行等地方性商业银行按照商业银行法则,经过严格审贷,对长三角地区的开发项目实行一般商业贷款或短期融资。另外,可以考虑按照区域开发银行的模式,组建长三角开发银行,参与国家投资项目的“拼盘开发”融资。二是建立长三角区域的技术创新专项资金,首期启动资金3亿元,两省一市各出1亿元,围绕国家战略和长三角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需求,联合组织力量,积极承担大飞机、大规模集成电路、新药创制、重大疾病防治、嵌入式系统与软件等国家重大科技专项,支持开展电子信息、生物医药、重大装备、纺织、石化、钢铁冶金等若干战略产业的重大科技联合攻关,显着提升长三角自主创新能力。三是建立创新储备基金和风险投资引导基金制度,推动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器的建设。该基金可依据经济规模来筹资,也可借鉴欧盟的规则,按照经济发展水平来筹资,主要用于跨省市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治理和社会服务设施建设;同时组建专门的资金管理公司,由沪、苏、浙三地的政府官员和企业界代表组成,不论筹资额度,均有同等的投票权,投票机制可以是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全票或多数票通过。此外,还可进一步创设发明基金,支持区域内的基础研究、共性技术研究和自主性的原始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