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长三角科技创新合作与发展战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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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章 长三角科技创新政策框架体系研究(2)

1、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政策

两省一市都不约而同地把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作为21世纪经济发展的战略重点,及时制定实现这一战略目标的政策法规,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着力培育有利于技术进步的运行机制,建立、健全以企业为主体,大专院校、科研机构为依托,自主开发与技术引进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一是政府设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基金。杭州市政府从1999年至2001年,每年筹资50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支持高新技术研究开发和产业化项目,该项资金被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其投资收益全额再投入,实行滚动使用。上海市、区、县政府设立了专项资金,对经认定的高新拉术成果转化项目,给予贷款贴息或融资担保。二是政府运用税收的杠杆作用,刺激企业开发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

温州市政府发布的《深入实施科教兴市战略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若干政策》规定,企业技术开发经费增幅在10%以上的,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税所得额;对企业开发成功的国家级新产品以及符合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的省级新产品,除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给子减免所得税优惠政策以外,经市科委、市经委确认,报税务部门批准,分别在3年内和2年内,新增增值税的地方分成部分,由同级财政返还给企业。三是政府引导和集聚科技创新资源。例如,针对科技创新资源布局分散的弊病,杭州市萧山区政府主动出击,在高新技术园区设立创业中心,以此作为集聚高新技术资源的平台和窗口,聚集了全国县级区域罕见的人才、信息、资金等方而的创业资源,成为萧山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的“孵化器”。四是组建非营利中介技术服务组织,打造社会化服务支撑体系。杭州市组建生产力促进中心、科技创业服务中心、科技信息网和孵化器网络等非营利中介技术服务组织,为转化高新技术成果、培育高新企业提供服务。从结果来看,这些非营利中介技术服务组织成效突出。温州市随海区在为企业加快技术创新打造的社会化服务支撑体系方而多有作为。如财政扶持研发机构、提高区生产力促进中心的服务能力、加强技术创新的信息网络建设等方而都颇具力度。

2、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

浙江省在鼓励和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方面特别重视,出台了一系列颇具远见的扶持政策,促使浙江成为中小型企业最为发达的省份。一是对一批科技型中小企业实行“三优先”:优先安排科技项目,优先推荐上市,优先推荐或安排国家和省有关扶持资金,并可享受省政府有关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二是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创办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人员参与可获得与之相当的股权收益。对离职创办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可保留公职两年,工龄连续计算。高校在校研究生、本科生创办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可保留学籍两年。三是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建立技术研发机构。在科技成果引进、转化及生产过程中,技术开发费按照实际发生额计入管理费用,不受比例限制。

3、加快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政策

浙江省为了进一步扩大民营科技企业的总量,提高质量,壮大实力,增强竞争力,于2002年7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其政策扶持手段有以下几个方面:(1)降低门槛,允许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下的科技型小企业将注册资本分期注入,首期注入10%以上,最低不少于3万元,一年内追加至50%以上,三年全部到位,达到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经省科技行政部门认定,省工商行政部门核准,可冠以“浙江”名称。(2)省政府在2003年安排1亿元专项资金,以后逐年增加,到2005年达到1.2亿元,主要用于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扶持民营科技企业增强技术创新能力。(3)完善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投融资环境。要求各类风险投资机构重点投资民营科技企业,各类金融机构改进信贷服务,增加信贷品种,增加对民营科技企业的信贷投入。加快培育和规范产权交易市场,为民营科技企业产权交易和技术转让提供服务。鼓励和支持具备条件的民营科技企业积极争取在境内外股票上市。

4、推动科技风险投资的政策

例如,浙江省政府规定:风险投资机构投资本省企业开发高新技术项目和产品,按其投资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享受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风险投资公司投资高新技术产业失败项目的资金,可税前扣除。

5、科技人才激励和人才引进政策

上海市专门制定了一个科技人才激励的政策,从专项资金资助、职称评审到落户、子女入学入托等诸多方面给予政策性照顾,还设立“上海人才发展基金”,每年由市财政投入1000万元来为资金短缺的高新技术企业吸引国内外优秀人才提供资助。上海市政府鼓励科技企业试行“期权期股”的办法,以激励科技企业的经营者和骨干科技人员。杭州市萧山区为引进人才和激励人才,实行《外来人才聘用证》制度,凡被聘用的在非公有制中一位工作的各项专业技术人才,其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定、家属子女“农转非”等方面与国有单位人员同等对待。

(二)长三角现有科技创新政策的梳理

两省一市出台的相关科技政策法规在促进区域科技合作和科技发展、提升区域整体创新能力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本研究主要从以下七个方面对两省一市目前已出台并且正在执行的科技政策法规及相关条例、文件进行大致梳理。

1、资质认定政策

两省一市围绕高新技术产品、企业等资质的认定,近年来相继颁布了一些规章条例。如《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产品)认定办法》、《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上海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江苏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实施细则》、《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实施细则》、《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公布2006年度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科技评估机构的通知》、《关于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工作实施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关于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等。

2、财税优惠政策

为加大对科技创新的投入,引导科技投入结构不断优化,三省市陆续颁布实施了一系列关于财政税收优惠的政策规定。例如,上海市出台了《关于对高新技术企业实行所得税若干具体政策的通知》;江苏省颁布了《江苏省发展高新技术条例》和《江苏省发展民营科技企业条例》;浙江省制定并实施了《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3、科技人才政策

为加快科技人才培育、切实推进长三角科技人才高地建设,两省一市科技管理部门历来重视人才政策的制定和完善,特别是针对高新技术相关领域的人才培育,上海市接连出台了三个政策法规:《上海市加强高科技产业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中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上海市加强高科技产业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规定》。

4、高新园区政策

高科技园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科技产业基地等创新基地和科技园区是发展科学技术、实现产业化的主要载体和依托。两省一市都非常重视高新区的发展和培育,上海提出科技领域中的“四个聚焦”之一就是聚焦创新基地,因此,为促进相关基地的发展,出台了一系列政策规定和优惠措施,如《上海市促进张江高科技园区发展的若干规定》、《关于上海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深化改革的意见的通知》等。江苏也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园区建设的意见》、《江苏省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建设工作纲要》等政策文件。

5、成果转化政策

区域科技发展的重要目的就是实现产业化,只有通过产业化,科技发展的成果才能真正应用于社会和人们生活,才能真正发挥第一生产力的作用和功能,因此,制定和完善科技成果转化相关政策,是科技政策法规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上海出台了《上海市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关于本市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实施意见》;江苏制定了《江苏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的意见》;浙江颁布了《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决定》。

6、知识产权政策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优化科技创新法律法规环境,是促进区域科技进步、提升科技自主创新能力的基本保障。两省一市为了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历来非常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相继制定和实施了一系列相关政策法规,如《上海市专利保护条例》、《浙江省专利保护条例》等,江苏颁布了《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意见》。

7、研发机构政策

科技研发机构是科技创新及成果转化的主要承担者和组织者,鼓励科技研发机构特别是企业研发机构的发展,是通过自主创新能力和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的基本工程。近年来,如何科学合理利用外资研发机构,也成为两省一市科技管理部门关注的重点问题之一,如上海出台了《关于外商投资设立研发机构的暂行规定》、《上海市关于鼓励外商投资设立研究开发机构的若干意见》。江苏颁布了《关于鼓励国(境)外组织和个人在我省设立研发机构的若干意意见(试行)》、《关于加快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建设与发展的若干意见》、《江苏省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管理办法》。浙江出台了《关于印发<;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江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实施意见》、《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促进我省民营科技研究开发机构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浙江省省级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组建与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等。

(三)长三角科技创新政策的瓶颈和问题

1、政策瓶颈问题

国家层面、省市层面出台的涉及长三角区域科技发展的政策法规在推动长三角科技进步、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瓶颈,集中表现在政策的实效性、科学性、区域性、开放性、系统性和前瞻性等几个方面。

(1)实效性不够。近年来,长三角三地政府制定和实施了一系列促进自主创新和科技发展方面的政策规定,但部分政策落实的效果不太理想、差强人意。以民营企业技术创新优惠政策为例,有关课题组所做的问卷调查显示,只有43%的民营企业曾经获得过国家或地方政府的奖金、项目和税收优惠支持。长三角企业对国家、地方政府实施的技术创新扶助政策的评价也不尽人意,认为“作用非常大”的只有5%,“作用较大”的占18%,“作用一般或作用较小”的所占比重超过72%,“作用低微或根本没有作用”的占5%。

(2)科学性不够。部分政策针对性不强,缺乏可操作性,难以落实或很难落实到位。部分政策规定弹性比较大,没有可量度、方便操作的执行标准,比如大量像加强、加快、放手发展、培育一批等类似的政策条文,既没有数量和质量的限制,又很难在实际中得到贯彻执行。部分政策条文或实施细则的内容不够明确,无法让企业真正享受。政策审批的流程不够清晰。公众不了解政策的具体操作要求,有些政策手续多、落实效率低,企业享受政策的成本居高不下。政策操作不够规范现象普遍存在,个别部门和工作人员对政策把握的标准不统一,操作的随意性较大。

(3)区域性不够。长三角科技创新政策的区域性比较缺乏,政策行政壁垒和地方特色不突出并存。一方面,受行政区划的限制,许多科技标准、资质、税收减免比率不统一,在上海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到了浙江和江苏就不被认可的现象比比皆是。另一方面,政策的地方特色不突出,不同地方出台的科技创新政策,在内容上大同小异,不能很好地反映当地科技发展的重点、当地的经济产业优势和历史文化传统等。

(4)开放性不够。是否允许外资研发机构参与本地科技计划特别是重大科研计划,是衡量该地科技政策开放程度的重要标志之一。近年来,长三角地区科技政策对外开放程度越来越高,例如,浙江明确提出允许外资参与本地各级科技计划,上海、江苏也积极鼓励外资研发机构承担本地各类科技计划,南京和苏州市政府则积极鼓励并大力扶持外资研发机构联合或单独申报国家及省市各类科技计划,且予以经费和政策扶持。但与其它国家和地区相比(世界上的许多国家,如印度,除国防等涉及到国家安全的领域外,其它领域基本都对外资研发开放),特别是与长三角日益国际化的科技创新形势相比,其政策的开放程度还有较大的提升空间。国外科研人员、机构和企业在中国开展科研活动依然面临许多阻碍,中国的许多产业领域依然是外商研发投资的禁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