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长三角科技创新合作与发展战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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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章 长三角科技创新政策框架体系研究(3)

(5)系统性不够。一是科学政策与技术政策不协调,存在比较突出的“重技术、轻科学”现象,导致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急功近利,浮躁之风屡禁不止。二是不同部门出台的政策不协调甚至矛盾,不同行业、不同类型的政策不协调甚至矛盾,科技政策与经济政策、产业政策、社会政策缺乏衔接。三是科技政策服务体系不健全,政策种类繁多,但就科技企业、人员个体而言,基本上都是点对点的“单打一”服务,没有一个或几个综合并相对集中的整体性服务体系,部门之间、机构之间、地区之间的政策推进协调机制尚待提升。

(6)前瞻性不够。大多数科技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往往局限于解决现存的问题,“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没有战略眼光,缺乏前瞻性、长期性和预测性,对未来可能出现的问题和突发事件缺乏有效的应对准备。例如,一些地方为了鼓励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大建各类开发区和产业基地,但对开发区和产业基地未来发展的环境问题、能源问题和土地问题等则缺乏系统考虑和前瞻布局,最后导致开发区“技术和产业开发不足”而“资源和环境开发过度”。

2、原因分析

(1)政策制定不科学。政策的制定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群策群力,需要社会方方面面的积极参与和有力配合,更需要进行广泛而深入的调查研究,但是,我们一些部门和地方在出台某项政策之前,往往急于求成,不进行调查研究或调查研究走过场,闭门造车,脱离实际,也不接受公众和专家的咨询,自以为是。科技政策制定过程的不科学性,成为政策执行效果较差的主要原因之一。

(2)政策评估机制缺失。一是评估主体缺位,没有专门机构对各地目前所推行和实施的政策的有效性进行现状评估和跟踪研究,我国及长三角两省一市至今没有真正意义上的科技评估机构,专业的科技政策评估人才也非常缺乏。二是评估信息反馈渠道不畅,政策受体不知道对政策的反馈意见应该流向何处,而政策制定者(政策主体)无法及时获得政策执行中的真实信息。三是缺乏相应的奖惩机制和公开机制,即使开展了评估,最后也是走走过场,无疾而终,流于形式。

(3)政策宣传力度不够。一是对政策本身的宣传不够,政策条文出台了很多,但了解的科研单位和人员不多,由于宣传不力,许多科研机构和人员甚至不知道某些政策的存在。二是对政策操作流程、实施细则和注意事项的解释说明不清楚,导致很多单位和人员不知道如何操作,也不知道如何享受政策。三是宣传的形式简单,过于单一,多局限于讲座、发册子、发传单,而没有充分利用现代网络技术。

(4)政策协调机制不畅。科技政策协调包括政策制定执行各个环节之间的协调,也包括政策相关部门、地区之间的协调,还包括政策主体和受体之间的协调。政策协调机制不畅,一是政策制定和实施脱节,二是不同政策主体、政策主体与政策受体之间缺乏沟通和交流;三是不同地区之间各自为政,缺乏协商对话渠道和机制。

(5)政策理论研究滞后。科技政策理论研究在提高政策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实效性方面具有不可低估的作用。目前,我国科技政策理论研究滞后,是导致科技政策问题和瓶颈存在的重要原因之一。一是对政策科学、领导科学、管理科学、STS、科技评估学的研究不足,导致科技政策研究缺乏坚实的理论武装;二是科技政策学科发展不够,专门从事科技政策研究的机构、人员缺乏,造成科技政策研究的队伍不精;三是科技政策研究方法单一,缺乏创新,多停留在传统的座谈会、文献查询等方法,对一些新的研究方法应用不够,导致科技政策研究的科学性不够。

(四)上海参与长三角科技创新的主要政策

目前,上海为推进长三角区域科技合作和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已出台了一系列相关的政策规定,如鼓励浙江、江苏的企业在上海设立研发机构和技术服务部门,鼓励三地的高校、研究机构和企业开展跨地区的产学研合作,鼓励优秀人才利用所长服务江浙发展等等。上海于1998年在全国率先出台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上海市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以来,经过不断修订完善,逐步形成了“政策聚焦、政府合力”各方推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良好格局,营造了一个以项目认定为抓手、政策扶持为支撑、转化服务为保证和市场发展为导向的科技创新创业环境,推动本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获得了较大进展。2006年5月,上海发布了实施《上海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的配套政策,以国家“配套政策”为模板,瞄准城市创新体系的薄弱环节和主要瓶颈,聚焦“增加创新要素投入、提高创新活动效率、促进创新价值实现”3个主要环节,进一步加大了财政、金融等政策的支持力度,对于建立在政府引导下,以市场为导向、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机制,推进自主创新,调整产业结构,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进程,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创造了良好的环境。这些政策在促进上海科技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第一、发挥财政专项资金作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1998-2004年,市、区二级财政对认定的成果转化项目实施资金扶持累计5.5亿元,其中专项资金扶持3.89亿元,贷款贴息5533万元,融资担保(发生额)17.2亿元,土地出让金返还7528万元,水电煤气增容费免征3500万元。据调查,自1999年至2004年,市、区两级财政共实施项目贷款贴息金额5533万元,其中市财政1661万元,占30%,区县财政3872万元,占70%。2006年上海发布《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专项资金扶持办法》,进一步加大对科技成果转化的支持力度。

第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提高企业和科技人员的转化积极性。为鼓励本市单位和个人积极创新和申请专利,上海市于2000年制定了《上海市专利费资助办法》,规定第一申请人是本市单位或个人的,可以申请专利费用资助。2005年,上海市共资助专利申请和授权相关费用3000多万元。2006年上海进一步修订了《上海市专利费资助办法》,提高了对发明专利申请的专项资助金额,降低了对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专项资助金额。同时,制定了《上海市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与职务奖酬实施办法》,明确了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可以通过合同进行约定,并规定发明人对职务发明创造可以优先受让;明确了职务发明创造的报酬支付比例有合同约定和政策规定两种方式,并细化了职务发明创造报酬支付的范围、时间和计算方式;明确了对发明创造转化突出贡献人员的奖励,规定了对单位侵害发明人或设计人及突出贡献人员权益的行政惩罚手段。

第三、健全完善投融资环境,引导多渠道科技投入。1999年,上海市安排6亿元成立了上海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旨在引导、推动整个上海风险投资事业的发展和促进上海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经过多年的发展,上海创业投资得到了长足的进步,成为我国创业投资最为活跃的地区之一。根据市创业投资行业协会统计,截止到2004年年底,全市共有创业投资机构266家,管理的资金总量将不低于167.6亿元,约占到全国创业资本总量的三分之一。

第四、提升科技中小企业创新能力,完善科技创新创业环境。1999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办法》,为配合国家创新基金的实施,2000年上海制定了《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办法》,每年拨款5000万元设立了科技中小企业创新基金,至2006年,上海一共组织申报了3149项国家创新基金项目,获得国家创新基金资助立项818项,获得资助超过5.08亿元。

然而,与上海在整个长三角及国家科技格局中的地位相比,与目前所处的国际国内形势及未来科技发展的需求相比,上海目前的科技政策法规也存在一些问题和薄弱环节:(1)、项目源头比较弱,缺乏核心技术的重大项目。最近8年来上海认定的近4000多个项目中能够成为企业核心竞争力的产品还不多,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和影响率还不大,对本市产业结构调整的作用还没有充分体现。像深圳华为这样的产业性成果项目至今尚未出现。主要原因还是项目的源头比较弱,缺乏具有核心竞争力的成果。(2)、企业科技创新需要进一步加强。与当前上海发展的形势要求相对照,本市科技成果转化的步伐还不够快,全市现有科技型企业4万多家,而目前申报项目认定的仅3000家左右;科技成果转化对全市GDP的拉动力度还不够强,对上海经济发展的影响度还不够大,认定成果项目占本市高新产业产值的比重仅为14%,还不足以形成气候。(3)、政策实施的力度还不够强。政策落实局部存在瓶颈问题,如有的实施细则不完善、有的政策受惠面不大、有的政策尚未完全到位、协调机构职能不相配等。(4)、组织协调和督促推进的力度不够。市转化服务中心的机构性质决定了其政策落实和服务手段有限,因此在工作中经常处于一种尴尬的境地:没有执法的权力,却要保障政策的落实;级别不高,却常要与各委办局进行沟通协调。

三、长三角科技创新政策框架

(一)推进目标

以促进长三角两省一市协同创新和科技合作、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为目标,着眼于推进长三角区域率先发展、科学发展、和谐发展,加速长三角“科技创新中心区、科技资源共享区、科技生活宜居区、科技产业创造区”建设步伐,尽快把长三角建设成为中国最具活力的创新型区域,努力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全球第六大都市圈,显着增强和发挥其对全国发展的“带动、辐射、探索、示范”作用,真正使其成为我国改革开放的桥头堡和试验区、我国经济发展的增长级和发动机、我国自主创新的主力军和排头兵。到2020年,基本形成有利于促进区域协同创新的科技创新政策体系,两省一市科技计划相互开放、科技资质和标准完全统一、政策落实和科技执法良性互动,大幅度增强科技创新政策的知晓度、覆盖面和兑现率。

(二)框架体系

按照“优势互补、紧密合作,利益共享、互利共赢”的方针,以长三角率先发展、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的科技需求为导向,突出科技创新政策的区域性、科学性、实效性和开放性,从国家、区域和地方三个层面完善科技政策法规,围绕科技项目、科技成果、科技人才、科技机构和科技投入等几个方面,构建一个运行高效、协调有序的长三角科技创新政策体系,充分发挥科技创新政策对区域科技进步、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的支持、引领及导向作用。

(三)推进路径

长三角科技创新政策建设的根本目的是促进两省一市区域协同创新,最终形成协同创新区域。根据区域协同创新的一般原理和演进路径,我们认为,长三角区域科技创新政策体系的构建和完善可分三个阶段推进、分“三步走”。

第一步:开放与对接阶段。在对两省一市现有政策进行系统梳理的基础上,找出相互矛盾和不衔接、不配套的地方,并逐步消除。促进科技计划及科技政策的相互开放,促进科技资质及技术标准的统一。

第二步:整合与协调阶段。建立通畅的政策协商和对话机制,促进政策的衔接与配套,在政策制定、执行过程中加强对话,共同行动。联合出台若干区域性的科技政策法规,初步建立起比较完备的区域科技政策法规体系。

第三步:融合与统一阶段。区域内实行统一的政策规章,建立起完备的区域科技政策法规体系,区域协同创新水平大幅度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