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长三角科技创新合作与发展战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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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章 长三角科技创新政策框架体系研究(4)

(四)保障机制

长三角区域科技创新政策体系的构建和完善,需要加强组织和机制建设。一是政府协调机制,这是政府宏观管理层面的协调和组织机制,特别是不同地方政府之间的跨区域协调机制以及不同层级政府部门之间的磋商沟通机制。二是市场运作机制,主要是产业、行业、市场、机构等市场主体的跨区域合作机制,特别是产学研合作机制和资源共享机制。三是社会促进机制,主要是社会中介组织、行业协会、科技型非政府组织(NGO)、政府职能衍生部门之间的跨区域合作与交流。四是政策优化机制,主要是围绕科技政策本身,从政策执行的全过程,促进科技政策制定、实施和评估的科学化。

1、政府协调机制

建立健全长三角区域科技创新政策的组织协调机制,建立跨部门、跨地区的工作协调机构和渠道,对科技政策中出现的冲突危机或者适应社会新增的服务需求做出快速而有效的反应,根据项目管理需要建立重大科技项目、重点科技行动的协调机制。一是要积极发挥现有政府管理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协调组织机构,特别是长三角区域创新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制度及联席会议办公室,充分发挥联系会议制度在制订区域科技中长期发展规划和行动计划,组织区域性重大创新项目的合作和攻关,确定区域内共同建设的重点创新基地(机构、园区),协调和规范区域内相关的鼓励政策,建立区域性信息平台、技术及产权交易平台,培育区域性高层次科技管理和科技中介人才,开展区域性创新活动和对外合作、交流等方面的纽带、桥梁和沟通、协调作用。二是要加强不同级别政府之间的磋商与对话,可以在目前部省(市)会商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国家中央部门-长三角”的“部区”会商机制和通道,争取国家中央相关部门对区域创新体系、协调合作以及重大项目的支持。加强不同部门、不同地区之间的沟通与协调,形成落实政策的合力。三是建立联络员制度,每个政策的相关部门、地区都要指派一名政策服务联络员,联络员是本部门政策咨询服务的责任人,也是汇集、沟通政策落实信息的责任人。联络员通过加强与政策服务机构的联系,负责对企业或政策服务机构提出的问题进行解答,进一步加强了对政策认识进一步深入;同时,采取适当措施加强联络员之间的交流和合作,使得政策在实施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以最快的速度在各个部门之间得到反馈和传递。

2、市场运作机制

消除各种障碍,加快创新要素和产品市场一体化,主要是打破市场壁垒,整合区域内要素市场,尤其是技术和资本市场、人才市场、产权交易市场、资产评估市场等有利于产业要素自由流动的市场体系。按照已有产业基础和比较优势,通过产业布局与结构一体化的制度创新,尽快建成长三角新型生产体系,消除各种障碍,加快创新要素和产品市场一体化,打破市场壁垒,整合区域内要素市场,尤其是技术和资本市场、人才市场、产权交易市场、资产评估市场等有利于产业要素自由流动的市场体系,完善科技资源跨区域配置的机制和体制。积极推动各种形式的产学研结合,特别是跨区域的产学研联盟,完善跨区域产学研合作机制。围绕企业技术需求,以股份制、项目公司等形式,支持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及重点实验室组建产业技术联盟,激发产学研合作的内生动力。鼓励各级重点实验室向中小企业开放,推动创新要素向企业的集聚。

3、社会促进机制

鼓励联合建立区域内各种体制外的专业技术协作组织,协调解决跨区域产业技术整合过程中所出现的各项技术、经济、财务和法律问题;鼓励专业技术协作组织参与科技合作相关政策法规的起草,开展形式多样的民间科技合作;充分发挥专业技术协作组织的作用,为区域内的研发机构提供更多的试验基地,形成范围更广的产学研一体化的科技推广机制,使各种先进适用的技术知识迅速得到普及。

4、政策优化机制

围绕政策的定制、执行、宣传和评估,推进科技政策体系的优化和完善,促进科技政策的科学化和体系化。一是在制定科技政策时,要尽量拓展政策的视野,突出科技政策的前瞻性,充分考虑政策可能产生的连带影响,在政策酝酿之时坚持用事物相互联系的观点看问题,充分考虑政策措施的直接效应和潜在的间接效应,科学把握科技国际化趋势,拓展科技政策的国际视野。二是加大政策宣传力度,让全社会都对科技感兴趣,都对科技活动有热情,都积极寻求科技政策法规的支持,让科技政策法规进企业,进高校,进研究院所,进科技园区和产业园区,进重点实验室,进社区,进农村,使人们感到科技政策法规无处不在,无时不在。三是加强政策监测评估,培养成熟的政策评估主体,加快构建科技创新政策实施效果信息反馈系统,引进奖惩机制,最大限度地激发政策制定主体的责任心。四是加强政策理论研究,加快科技政策学的学科体系建设和发展,重视科技政策学相关着作、论文的出版发行,引导科技政策研究机构提升自身素质;加快培育科技政策研究的专门人才,鼓励高等学校、相关科研机构讲授科技政策课程,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开展科技政策人才的培育培养工作,争取设立科技政策专业或研究方向,鼓励在职科技政策研究人员到相关高校、研究机构进修、学习和访问,以拓展研究视野、提升业务素质。

四、长三角科技创新政策建议

(一)协同管理

加强对区域科技合作的组织领导和宏观管理,建议中央和两省一市加强沟通协调和磋商,联合出台长三角科技发展及科技合作的指导性意见、规章及相关的综合管理条例。

——争取国务院及相关部委出台《推进长三角科技创新与科技合作的指导意见》及相关的实施办法,在科技项目、资金投入、中央科技力量落地等方面向长三角倾斜。

——两省一市政府联合制定《上海市人民政府、江苏省人民政府、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长三角科技合作的指导意见》及实施办法,加强对科技合作的宏观指导。

——两省一市科技部门联合制订《长三角区域科技合作项目管理办法》、《长三角区域科技资源相互开放与共享具体办法》、《长三角区域跨地区产学研合作实施意见》等相关的科技合作管理规章和办法。

——建立长三角科技合作监测评估体系,加强对区域科技合作的监测评估。建立长三角科技合作监测网,通过创建监测指标体系,建立长三角创新统计调查制度,收集基本的统计监测数据,对长三角科技合作进行跟踪监测。制定《长三角科技合作绩效评估办法》,近期可联合出台《长三角两省一市联合攻关项目评估管理办法》,加强对联合攻关项目的管理和评估。

——完善宏观管理决策咨询服务体系。建立社会化的决策咨询服务体系,充分发挥社会各界各领域专家在科技合作中的智囊和决策咨询作用,促进科学决策、正确决策。近期可启动“长三角科技发展战略联合研究平台建设”,整合两省一市相关的科技与经济发展战略研究力量,以平台建设为契机,尽快展开长三角区域“十二五”科技发展规划的编制及研究工作。

——建立区域性的技术预见、技术监测与技术评估体系,对涉及区域共同的公益性的科学技术发展领域进行科学预见。

具体政策建议:

争取国务院及相关部委出台《推进长三角科技创新与科技合作的指导意见》

联合制定《上海市人民政府、江苏省人民政府、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长三角科技合作的指导意见》

联合出台《长三角两省一市联合攻关项目评估管理办法》

启动“长三角科技发展战略联合研究平台建设”

开展长三角区域“十二五”科技发展规划编制研究

(二)联合投入

完善科技投入政策体系,建立健全多元化、多渠道、多层次的资金筹措机制,为区域科技合作提供坚实的资金保障。

——设立长三角区域协同创新专项基金,两省一市每年应确定用于长三角科技合作的经费,支持区域合作项目的研发与管理。

——相互开放科技计划,允许区域内各类科研机构跨地区参加科技项目的招投标,积极鼓励和优先资助跨地区联合申报的科技项目。

——健全区域风险投资机制,积极发展风险投资,引导社会投入。两省一市可在自愿的基础上,采取股份制等形式联合建立风险投资机构和担保机构,建立和发展两省一市风险创业投资协作网,鼓励跨省区开展科技风险投资活动;在长三角地区率先建立创业板市场及场外交易市场;鼓励合法的私募基金、国外风险基金和其它经济成分参与创业风险投资事业;鼓励政策性银行、保险公司和证券公司参与创业风险投资,鼓励设立多种形式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

——缔结长三角地区金融支撑联盟。组建长三角区域股份制金融控股公司,积极推动区域内金融机构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推行跨行政区开设账户、存贷款等相关金融服务,开展知识产权贷款抵押试点和科技保险试点,推动建设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平台,构建区域一体化的金融市场。

——严格规范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建立科学、规范的经费管理制度,强化对科技合作重点项目和联合攻关项目的科学管理,建立项目评价系统,实行与项目实效挂钩的滚动拨款制度和相应的激励机制。加强对科研经费的审计与监督,促进科研经费科学使用、合法使用,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具体政策建议:

设立长三角区域协同创新专项基金

相互开放科技计划

(三)人才交流

科技人才的共享、共用是推进长三角科技合作一体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启动长三角科技专家库的建设,充分发挥两省一市科技专家在科技创新、产学研合作、评价鉴定、项目评审和决策科学化、民主化中的咨询作用;加强三地高层次人才的互动,三地科技管理部门将加强协调和沟通,以产业分工和科研合理布局为导向,构建高层次科技人才的交流、合作和共享机制,促进高层次科技人才在长三角区域的有序流动,进一步发挥高层次人才的作用,共同打造区域人才高地。

——共同创造条件,促进科技系统领导干部跨地区挂职交流。

——抓好科技人才特别是领军人才的各类服务工作,尽可能地消除人才合理流动的各类障碍,联合培养优秀人才,促进人才跨地区、跨系统、跨单位挂职、学习。

——共同发布高技术人才目录。通过政府购买培训成果、制定专项计划、定期发布重点领域和行业人才开发目录等方式,促进高技能人才和工程化人才的培养。

——启动长三角科技专家库的建设,促进两省一市科技专家库的共享、共用。

——共建长三角科技人才网,定期发布人才需求及供给信息。

具体政策建议:

科技系统领导干部跨地区挂职交流

共同发布高技术人才目录

共建长三角科技专家库

共建长三角科技人才网

(四)成果共享

——设立“长三角科技合作奖”,鼓励跨省市发表科技论文、申请专利、鼓励联合开展课题研究,对跨省市发表的优秀科技论文、授权的专利、联合建设的优秀创新团队、联合开展的科技项目研究,给予奖励。

——相互认可经两省一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有关资质,促进现有技术标准、规范、资质认证制度的统一。经当地政府同意,区域内外地认可的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成果、高新技术产品、知识密集型技术密集型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外商R&;D机构、科技中介机构等可享受本地同等的优惠政策。

——建立和完善长三角知识产权创造和保护协作网络,扩大长三角知识产权保护联盟城市,加强跨地区行政执法,进一步完善长三角城市专利案件移送制度,降低企业维权成本。大力发展知识产权服务合作联盟。

具体政策建议:

设立“长三角科技合作奖”

统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

(五)载体共建

——共建创新载体,联合建设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产业研发基地。先期可启动长三角技术研究院建设,以相关研究机构为依托,采用“一院三中心”的运作模式,加强对长三角产业共性技术的研发和服务。

——联合培育创新集群,促进两省一市创新集群互动发展。

——构建长三角科技中介联盟,一体化区域创新创业服务。积极发展科技中介服务机构,联合建设长三角科技创新创业信息服务中心,为长三角科技合作与协同创新提供融资、产权交易、评估和保险等多层次、宽领域、全方位的服务,加大科技中介服务人才培训力度,切实提高科技中介服务质量。扶持科技创新创业服务机构,显着提升专业化、标准化、规范化服务水平,促进形成市场化的创新服务体系。

具体政策建议:

共建长三角技术研究院

共建长三角科技创新创业信息服务中心

共建重点产业技术联盟

共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共设“创新驿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