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长三角科技创新合作与发展战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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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9章 长三角创新政策比较研究(2)

(四)改善投融资环境

为拓宽企业投融资渠道,推进企业自主创新,三地均提出要加快发展创业风险投资,引导社会资金流向创业风险投资企业,引导创业风险投资企业投资处于种子期和起步期的企业,但在具体实施细则上存在较大差异。上海对创投机构的风险准备金给予等额匹配,用于对中小企业的投资风险补助,对因投资失败所发生的损失,可从风险救助专项资金中获得部分补偿,另外,对采取股权投资于未上升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创投企业,可按其投资额的70%抵扣企业所得税。自2006年设立创业投资风险救助专项资金以来,资金主要支持了各类创业投资公司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风险投资,降低了投资风险,显着改善创业投资环境。早在2000年,江苏就安排6.5亿元设立了科技发展风险投资基金,用于引导社会资金流向创业风险投资企业。省、市、县也建立了创业风险投资风险补偿机制,允许创业风险投资企业按不高于总收益10%的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对投资于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资金余额超过净资产的50%,且其他投资的资金余额未超过净资产30%的,可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对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创投企业,可按投资额的70%抵扣企业所得税。2007年,江苏又设立了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资金,主要扶持省内从事创业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具有投资功能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服务机构。浙江对主要投资于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创业风险投资企业,实行投资收益税收减免或投资额按比例抵扣应纳所得额等优惠政策,对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投资额的70%可以抵扣企业所得税。浙江创业风险投资发展起步较晚,2008年,杭州将投入2个亿作为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重点投向符合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的领域。

除了通过创业风险投资支持企业创新外,三地还不断扩大政府担保比例,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逐步推进银行与科技型企业建立稳定的银企关系。上海提出政府性担保机构要要逐步扩大用于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和高新技术企业的担保额比例,对政府性担保机构的项目代偿损失,由贷款担保损失补偿资金按规定给予在保余额5%以内的限率补偿。江苏允许省内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按当年担保费的50%提取偿债准备金,按不超过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用于担保赔付。对“十一五”期间科技项目贷款年递增20%以上的银行,由省财政每年按新增科技贷款余额的1%给予风险补贴。浙江对向高新技术技术企业及民营科技企业提供信用担保超过其累计担保额70%以上的信用担保机构,给予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责任余额1%的比例以及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2006年,与建设银行签订贷款合同未来三年新增贷款300亿元支持科技型企业。

(五)加大政府采购力度

政府采购是支持企业自主创新的有力政策工具,通过政府采购扶持本国产业发展是许多发达国家的普遍做法。目前,沪苏浙均制定了相应的鼓励自主创新的政府采购政策,建立了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对纳入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的产品,在财政支出和政府投资的重大工程建设中给予优先政府采购;在国家和地方政府投资的重点工程中,国产设备采购比例一般不低于60%;对企业或科研机构生产或开发的试制品和首次投向市场的产品,具有较大市场潜力并符合政府采购需求条件的,进行直接首购和订购。

值得一提的是,江苏对省内企业研发和生产的一类新药和二类中药,可以优先进入医保目录,加大了对医药产业的扶持力度,促进了医药企业的技术创新。浙江则强调对节能环保、自主创新和无线局域网产品、和对有利于推动循环经济发展和企业创新的再生产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等产品,在优先采购的基础上实施强制采购。

(六)加强知识产权创造与保护

推动知识产权的创造、应用和保护是促进科技创新的重要保障,三地在鼓励知识产权创造政策主要体现在对专利费的资助、发明创造的奖励、知识产权入股及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等方面。

在鼓励专利开发方面,三地做法各不相同。上海对申请国内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分别资助3000元、800元和300元,对在港澳申请发明专利的,授权后每项最高一次性资助人民币1万元,申请国外发明专利的,每获得一个国家的授权最高资助人民币3万元;江苏设立了专利申请专项补助资金,对本省的重大发明专利以及向国外申请专利所需申请费、实审费给予全额补贴。浙江对国内发明专利授权按给予每件4000元人民币补助,对国外发明专利授权给予每件3万元人民币补助。专利费的补助极大地促进了知识产权的创造,截止2007年,上海发明专利申请量和授权量分别达到1.52万件和3259件,江苏分别为1.66万件和2220件,浙江分别为9532件和2213件,长三角专利申请量和授权量都大幅增加,总量保持在全国前列。

在奖励发明创造方面,上海明确了政府资助的科研项目所形成的发明创造成果,由承担单位所有,发明人或设计人依法享有署名权和取得荣誉权;单位自行实施专利的,可从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税后收益提取不低于5%,或从外观设计专利的税后收益提取不低于1%奖励给发明人;转让给他人实施的,可在转让费、许可使用费的税后收益中提取不低于30%作为发明人的报酬。江浙两地都规定以股权投入方式进行成果转化的,其成果完成人可享有不低于该成果所占股份20%的股权;以技术转让方式将成果提供给他人转化的,其成果完成人可享有不低于转让所得的税后净收入20%的收益。但在自行实施转化或以合作方式实施转化的,江苏规定每年可从实施该项成果的税后净利润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用于奖励成果完成人,浙江规定税后净利润提取不低于10%的比例,奖励给该项科技成果完成者。

对于知识产权投资入股,上海的入股最高比例可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70%,江浙对以高新技术成果入股,作价金额占公司注册资本比例最高不超过35%。另外,三地还积极鼓励创建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上海对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专利信息数据库建设、专利与版权申请、驰名商标认定等费用给予补贴,对成绩显着的还可给予表彰和奖励。江苏对知识产权运用示范企业给予申请省扶持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资助的优先权。浙江对省专利示范企业可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和中国专利奖,对企业拥有的专利权,优先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七)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创新的关键在人才。三地政府都非常重视创新人才的引进和培育,从现有的政策来看,主要包括对人才的引进和培育以及对人才的激励两个方面。

在创新人才的引进和培育方面,上海设立了“上海人才发展基金”,每年由市财政投入1000万元为资金短缺的高新技术企业吸引国内外优秀人才提供资助;建立了领军人才专项资金,对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在创新创业活动中的人力资本投入给予资助,支持领军人才在承担重大科研项目和重大工程建设、自主选题立项中创新创业;对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给予户籍相关的优惠待遇,对高新技术企业和科研院所等用人单位聘用的外籍专家,其薪金可列支成本。江苏设立了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引进专项资金,从2007年起,江苏连续5年每年省财政拿出1亿元专项资金,实施“江苏科技创新创业双千人才工程”和“万名海外人才引进计划”,遴选100名左右从海内外新引进的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给予每人100万元的创业创新资金资助,2007年从海内外引进了108位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2008年,江苏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专项资金将从原来的每年1亿元增加到2亿元,对每个引进的人才或团队给予不低于100万元的资金支持,计划引进人才150名左右。另外,对引进的海外人才给予不受用人单位编制、工资总额和出国前户籍所在地限制等优惠政策,企业和研发机构聘用的外籍专家,其薪金可在成本中列支。同时,江苏还设立了“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培养专项资金,主要扶持一批高层次科研人员。浙江设立了人才强省战略专项资金,提出实施“新世纪151人才工程”、“百千万科技创新人才工程”、“创新领军人才计划”和“海外人才回归计划”,建立了特级专家制度,引进和培养了一支高素质人才队伍。另外,对海外高层次人才给予户籍、住房、医疗等方面的扶持政策。

从人才激励来看,上海对做出突出贡献的技师和高级技师给予一次性政府特殊津贴每人1万元;对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设立了科技功臣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和国际科技合作奖,其中科技功臣奖奖励达每人50万元;另外,还设立了国有企业科技创新领军人物奖励资金,对在项目研发过程中取得重大科技成果的领军人物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对在项目产业化阶段攻克技术难关的领军人物给予5万元到50万元不等的奖励。江苏对有突出贡献的高级技师每月享受省政府津贴300元,有突出贡献的技师每月享受省政府津贴200元,对技术能手给予一次性奖励2000元;对本省从事科技创新活动并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有关人员进行奖励,每名奖励200万元,其中50万元奖励个人,150万元用于资助获奖者主持的科研创新活动。浙江对高技能人才培养和技术创新研究等费用给予补贴,资助方式以项目形式进行,对在科学技术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50万元的重大科学技术贡献奖。

(八)支持创新载体与平台建设

推进创新载体与平台建设是促进创新资源集聚和产学研紧密结合的基础支撑。沪苏浙对高新技术园区(开发区)、企业技术中心、转制科研院所、科技中介机构和技术市场等创新载体都出台了一系列扶持措施。

上海深入实施“聚焦张江”战略,通过张江高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加快工业园区创新平台建设;对国家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安排专项资金给予支持;转制的科研机构,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和科研开发自用土地、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政策执行到期后可再延长2年;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可按规定免征营业税、所得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本市所辖国有、集体产权的交易,应当在产权交易市场进行;对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获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另外,还设立了企业自主创新专项资金,对企业建设技术中心、购买国外先进研发设备、引进重大技术装备的消化吸收再创新和项目业主使用重大自主创新产品或国家首台(套)重大装备给予资助。截止2007年,上海国家重点实验室26家、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32家,经认定的技术交易合同数27742件,成交金额达432.6亿元。

江苏对高新园区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地方留成部分,可以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方式、按不低于50%的比例返还园区,优先用于土地开发;对国家和省级技术中心、工程中心的科技人员实际发放的工资可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据实扣除;对转制科研机构给予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和科研开发自用土地、房产的城镇土使用税、房产税;5年期满后,经审定可延长2年;对国家及省认定的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科技园、软件园、留学生创业园等科技企业孵化器,暂免征营业税、所得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省内重点科技创新载体以及重大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建设用地,予以重点保障并优先安排;对本省的企、事业单位在本省进行技术产权交易的,必须在设立的技术产权交易机构或产权交易机构提供的场所内进行;对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获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截止2007年,全省已拥有各类科技基础设施320个,拥有国家重点实验室21家、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14家、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29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