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长三角科技创新合作与发展战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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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0章 长三角创新政策比较研究(3)

浙江提出加快“六个一批”创新载体建设,设立了重点实验室及中试基地、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高新技术孵化器、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中心、网上技术市场和引进大院名校共建创新载体等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创新载体与平台建设。2003年以来,浙江深入实施引进大院名校战略,目前已引进共建各类创新载体530家,引导企业和市县政府计划投资61.29亿元。另外,对转制科研机构从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和科研开发自用土地、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5年期满后,省定的转制科研机构可再延长2年;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国家大学科技园,依照国家规定享受免征营业税、所得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等优惠政策;对新办的各类科技中介机构免征两年所得税。截止2007年,浙江国家重点实验室11家、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6家、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31家、国家级生产力促进中心8家、各类技术市场120多家、网上技术市场达21家,中国浙江网上技术市场累计发布技术难题6614项,签约项目3040项,技术合同金额达22.5亿元。

三、结论与建议

自全国科技自主创新大会召开以来,长三角深入贯彻《〈国家中长期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精神,制定和颁布了上海“36条”、江苏“50条”和浙江“若干意见”,并出台了若干实施细则鼓励自主创新,初步形成了共性化与特色化有机融合的长三角科技创新政策体系。一是建立了稳定的科技财政投入增长机制。长三角地区创新投入规模在国内具有领先优势,政府科技投入和创新基金地方匹配均占全国较大比重,2006年,长三角地方财政科技拨款212.18亿元,约占全国总量的31.26%,地方创新基金配套资金5.3亿元,约占全国总量的20.41%。二是建立了产学研合作及成果转化的运行机制。近年来,长三角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以多种形式开展了产学研合作,产学研合作正在由短期、单一的项目合作向长期、全面的合作拓展,由成果转化合作向委托研发、共建实体、技术入股等深层次合作延伸。2007年,上海与江苏、浙江共达成技术转移合同2565项,成交金额达20亿元,比2006年增长近一倍。三是构建了各具特色的创新政策体系。上海在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方面给予了较大扶持;江苏加大了在吸引高层次创新人才和科技成果转化方面的支持力度;浙江则在引进大院名校共建创新载体和推进网上技术市场方面取得了良好的成效。由于地缘关系,三地各具特色的创新政策和成功做法更是容易相互借鉴和渗透,进而对提高长三角区域创新能力具有直接的推动作用。

与此同时,长三角创新政策体系也存在一些问题,尤其是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产学研合作和政策落实方面还存在一些共性的不足。因此,我们建议:

第一,借鉴国内外的先进经验,进一步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和实施细则。中小企业融资难一直是困扰长三角企业自主创新的难题。2007年,为解决科技型中小型企业资金不足、融资困难等问题,广东科技厅拿出1亿元设立了广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风险准备金,提出5年内国家开发银行广东分行按照风险准备金1:20的比例,为广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提高180亿元贷款,重点扶持广东重大科技专项以及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等,以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做大做强。另外,广东从2006年起,省财政每年投入不少于1亿元设立广东产学研省部合作专项资金,2007年产学研省部合作财政专项资金增加到2亿元,从2008年至2010年每年投入不少于2亿元。重点吸引国家“863”和“973”等重大项目到广东省落户和产业化。因此,三地可以借鉴广东的先进经验和做法,不断完善长三角创新政策体系。

第二,加强政策的宣传力度,进一步推进创新政策的落实。目前,政策的宣传力度仍显不足,创新扶持政策落实还不够到位。以企业技术开发费抵扣为例,由于抵扣办法的复杂性和企业没有单独设帐,虽然科技部门组织了较大规模的宣传培训,仍有相当多数的企业对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不甚了解,使得大多数企业无法享受这条优惠政策。根据2007年上海对企业自主创新情况专项调查的结果显示,只有38.9%的企业知道并了解,39.1%的企业听说但不了解技术开发费抵扣政策;另外,根据2007年浙江对企业创新的一份调查结果显示,完全了解技术开发费抵扣政策的企业只有14.8%。因此,要加快建立创新政策推广工作组织体系,强化政策举措的落实,进一步提高政策的覆盖面和影响力。

第三,进一步加快建立跨区域的创新政策协调机制。长三角科技合作情况调查显示,长三角具有较强的科技合作需求,主要表现在科技资源共享、联合攻关或委托研究、科技中介与信息服务和联合建立研发机构四个方面。2003年,沪苏浙签订了《沪苏浙共同推进长三角创新体系建设协议书》,建立了长三角创新体系建设的联席会议制度,2008年,三地又联合出台了《长三角科技合作三年行动计划》,提出在高新技术、传统产业、资源环境等领域联合开展项目攻关,进一步推进区域内的科技资源共享,极大地的推动了长三角的科技合作。但是,与之相关的配套政策和实施细则还非常缺乏,尤其是对区域内的产学研合作、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的扶持政策仍然缺位,创新人才的无障碍流动机制尚未建立,因此,要加快建立和完善一体化的创新政策体系。

附件一:上海科技创新政策

(一)加大科技投入政策

1、财政科技投入总量与结构

政策摘要:

稳步提高市和区县两级政府科技投入占财政支出的比例。到2010年,市级财政科技专项投入总量占当年财政支出的比例不低于7%,区县财政科技专项投入总量占当年财政支出的平均比例达到5%。

在政府科技投入中安排专门经费,为国家和本市重大专项实施提供配套支持。对符合国家和本市重点产业发展方向、能迅速形成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产业科技攻关项目,由科教兴市重大产业科技攻关项目专项资金给予支持。

依据来源:

《上海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沪府发[2006]12号)

《上海市科教兴市重大产业科技攻关项目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行试行办法》

2、国家重要科技项目上海市地方资金匹配

政策摘要:

市级财政科技专项投入重点支持国家重大专项、本市中长期科技规划重大专项、科教兴市重大产业科技攻关专项等的实施。国家重要科技项目上海市地方资金匹配比例原则上为国家重要科技项目资助经费的10%。国家有特殊要求的,另行确定匹配比例。为鼓励上海的科技人员更多地领衔国家重要科技项目,并支持做好项目协调管理工作,其领衔项目划拨沪外地区的子课题部分,按其相应经费的2%予以匹配。

依据来源:

《国家重要科技项目上海市地方匹配资金管理办法》(沪科[2003]第075号)

(二)推进企业自主创新政策

1、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

政策摘要:

对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税的内外资企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等(以下统称企业),其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按规定予以税前扣除。

对上述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下列技术开发费项目,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的折旧,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

企业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当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在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结转抵扣,抵扣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依据来源:

《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

《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07]194号)

2、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政策摘要:

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但不提取折旧。

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可适当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

依据来源:

《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

2、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

政策摘要:

对企业当年提取并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在不超过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依据来源:

《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

3、购买专利可计入成本

政策摘要:

企业购买国内外专利技术的支出,按现行有关规定作为无形资产管理的,应当采取直线法一次或分次计入成本费用。

依据来源: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字[2000]25号)

4、高新技术企业

政策摘要: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后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所组建的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可不受工资总额限制,自行决定其职工的工资发放水平,并可全额列支成本。

依据来源:

《上海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沪科[2001]第034号)

《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

《关于实施〈上海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沪府发[2006]12号)

5、双密集型企业优惠

政策摘要:

外商在本市投资开办的生产性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凡属技术密集型和知识密集型的项目,均适用本办法。外商投资企业必须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后,才能享受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待遇。

依据来源:

《上海市外商投资的技术密集型、知识密集型企业认定细则》(沪科外[2000]第59号)

《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享受技术密集型知识密集型项目优惠待遇的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2002第119号)

6、软件企业优惠

政策摘要: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或集成电路(含单晶硅片),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软件产品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对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依据来源:

《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

《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及本市实施意见的通知》(沪财税政[2000]15号)

7、软件与集成电路产业专项资金

政策摘要:

鼓励传统产业企业与软件企业合作,重点开发嵌入式软件和大型行业应用软件。传统产业企业和本市软件企业合作开发的对本行业信息化改造有较大促进作用的软件项目,由“市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专项资金”给予适当资助。

依据来源:

《关于应用信息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的若干政策意见》(沪信息委[2006]352号)

8、促进整机业与集成电路设计业联动专项资金

政策摘要:

由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和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共同出资3000万元,设立促进整机业与集成电路设计业联动专项基金,鼓励制造业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合作,重点研发用于整机产品的关键芯片和核心芯片。

依据来源:

《关于应用信息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的若干政策意见》(沪信息委[2006]352号)

9、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专项资金

政策摘要:

设立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推动本市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

实施“科技小巨人工程”,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由中小企业创新专项资金给予资助。根据企业和项目的不同特点,创新资金分别以种子资金、融资辅助资金、匹配资金三种方式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

依据来源:

《上海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沪府发[2006]12号)

《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沪科[2000]第131号)

《关于修订并印发“上海市科技小巨人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沪科合[2007]第0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