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改革开放以来,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我国开始实现由“完全劳动权”向“限定劳动权”转变。劳动者的就业行为主要通过劳动力市场流动来解决,国家不再实施直接限制或包办,只有在劳动者自行寻求劳动机会或确保劳动机会有所不能时,国家才负有促进或保障就业的责任,但这种责任不同于计划经济下劳动就业的统包统配,而是要创造就业机会并实行失业救济。同时,我国政府加强了对公民劳动权的法律保护。在国际层面上,我国于1997年10月签署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并在2001年2月通过了该公约,受其关于劳动权规定的约束。1998年10月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2002年6月又批准了《禁止和立即行动消除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公约》,2001年我国正式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接受世贸组织对于社会条款核心内容的强势推进的趋势以及国际劳工组织倡导的核心劳动标准。在国内层面上,除宪法明确规定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外,1994年颁布的《劳动法》对于保护我国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基本的劳动法律框架,增强全民对于劳动权的保护意识等都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如提倡职业自由、反对强迫劳动、男女劳动平等、禁止雇用童工、实行社会保险、按工作分配报酬等,都体现了人权的主张。此外,为了更全面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社会保险方面,国务院于1999年发布了《失业保险条例》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2003年发布了《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全面地调整了各类社会保险关系;在安全生产方面,2001年10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2年6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一系列涉及劳动权保护的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在国内立法上基本建立了保护劳动权的较为全面的法律体系。还陆续制定了《职业教育法》、《工会法》、《妇女权益保护法》、《残疾人保障法》等法,以求通过对公民具体劳动权利的保护来实现公民的劳动权。在这些法律规范下,我国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和择业权、劳动报酬权、休息休假权、劳动安全卫生权、职业技能培训权、社会保险和福利权、劳动申诉与诉讼权、组织工会和参与民主管理权等一系列属于劳动权的内容均在法律上得到一定的保护。
但应该看到,这些关于就业歧视的规定仅局限在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方面,而体现在工作经验、年龄、身高、户籍、健康、学历等方面的就业歧视仍然得不到法律保障,致使劳动者维权无法可依。加上我国仍然是发展中国家,人口众多,国家可直接提供的就业岗位相对较少,这使得我国公民的劳动权受到侵害的现象屡见不鲜。在公民寻求就业的过程中,还大量存在着遭受“歧视”的现象,尤其是农民对农田的耕作在法律上并不被认为是劳动,因而也没有设立农民的劳动权,农民在“失业”时不可能像城市居民那样享受到最低社会保障。由于我国现阶段劳动力供大于求的矛盾较为突出,公民自由选择职业权也往往容易被忽视,致使公民的自由选择职业权也很难完全实现。可见,保护公民劳动权的法制建设有待进一步完善。
2.就业促进法对公民劳动权的保障
为了切实维护和保障劳动者的公平就业权,反对就业歧视,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就业促进法对于平等就业问题以多个条款做出了规定,其中第三条规定了基本的原则,即“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除此之外,就业促进法对公平就业作出了8个方面的规定。
①明确政府维护公平就业的责任。就业促进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公平就业的环境,消除就业歧视,并制定政策和采取措施对就业困难人员给予扶持和援助。
②规范用人单位和职业中介机构的行为。在人力资源市场中,用人单位和职业中介机构的行为,往往影响和决定着劳动者的就业机会和就业权利的实现。依法规范它们的行为,对维护劳动者平等就业权至关重要。就业促进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
③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就业促进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同时,对用人单位录用的劳动合同内容做了法律规定,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④保障各民族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劳动权利。就业促进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依法对少数民族劳动者给予适当照顾。
⑤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就业促进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残疾人就业统筹规划,为残疾人创造就业条件。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歧视残疾人。
⑥保障传染病病原携带者的平等就业权。就业促进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同时对其不能从事的工作做了法律限制。
⑦保障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就业促进法规定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权利,不得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
⑧劳动者受到就业歧视时的法律救济途径。就业促进法规定,违反促进就业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3中国农民就业与劳动权保障问题
与其他国家不同,中国特有的户籍管理制度使人员流动受到严格的控制,公民不能自由迁徙和选择就业,由此带来的中国农民就业和农民工问题更加突出。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国家工业化与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中国出现了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越来越多的农村劳动力离土离乡,走进城市成为城市农民工人。这种城乡分割的“二元社会”以及与之对应的“二元就业结构”的存在,使农民就业问题日益突出。农民就业和农民劳动权保护问题,不仅关系到解决农村、农业、农民问题,还关系到社会公正以及整个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
4.3.1中国农民就业状况
1.城乡二元就业制度的形成与演进
1958年以前,中国没有严格的户籍管理制度,人们可以自由迁移流动,自由选择就业和居住地。1958年1月9日,新中国颁布了第一部户籍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确立了一套较完善的户口管理制度,它包括常住、暂住、出生、死亡、迁出、迁入、变更等7项人口登记制度。这个条例以法律形式严格限制农民进入城市,限制城市间人口流动,在城市与农村之间构筑了一道高墙,由此形成了城乡分离的“二元经济模式”和两种不同的就业制度安排。户口管理制度使中国公民具有不同的身份。户口划分为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常住户口与暂住户口,不同的户口有不同的待遇,农民作为“二等公民”,其就业权因出身、地域而受到歧视。大量过剩劳动力储备在农村,只能从事种植、养殖、农产品加工劳动,以土地作为社会保障。
在当时中国经济比较脆弱,资源短缺,人口众多的情况下,通过户口管理制度强制性地把相当一部分人稳定在农村,以农业来支援中国的工业化进程,对保持社会的稳定,迅速增强国力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这种户口管理制度不仅限制了公民的正当合法迁移和就业,产生了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不平等,也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对作为生产要素的劳动力在地区之间、产业之间的流动与集聚,统筹城乡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民被束缚在土地上的自然永久性就业体制开始被打破,农民的隐性失业显性化,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始离土离乡,转移到非农产业,或进入城市工作。户籍概念下的“农民”就业的范围不断扩大,进入的领域和行业越来越多。农村转移劳动力在城镇劳动力市场上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由于农村劳动力向城市的转移,农民工已经成为城市劳动力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2001年我国正式加入WTO以后,具有国际竞争优势的劳动密集型产业有了进一步的发展,也更加剧了非农部门对农业转移劳动力的需求,城市劳动力市场上就业的农民工已经构成了劳动力的重要来源。2006年,农民工占城镇从业人员的比例已经达到46.7%。
为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对户籍制度曾做出了许多重大的调整,最终目标是取消农业、非农业户口界限,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彻底打破计划经济体制下城乡二元结构的户籍制度。1998年7月22日,国务院发文对当前的户口管理做出了“四项改革”:
实行婴儿落户随父随母自愿的政策;放宽解决夫妻分居问题的户口政策;父母投靠子女政策;在城市投资、兴办实业、购买商品房的居民落户政策。上海、深圳、广州、厦门、海南等一些改革开放的前沿城市,早在这“四项”改革措施公布以前就实行了“蓝印户口”。
2001年,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全面开展,对办理小城镇常住户口的人员,不再实行计划指标管理。目前,已有一些省市开始了户籍制度改革新的探索。如广东从2004年底起逐步取消农业户口,浙江在2005年实施城乡统一的户籍制度。2008年10月,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的决定提出:“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放宽中小城市落户条件,使在城镇稳定就业和居住的农民有序转变为城镇居民。”这必将会对户籍制度改革产生进一步的推动作用。
但种种不平等的障碍,包括条件的、制度的和观念的,仍然在阻碍农民就业和创业,制约农民作为生产要素潜能的进一步释放。一些名义上取消了农业、非农业两种户口的地方,并没有在就业和福利制度上发生实质性改变。要逐步消除城乡经济、社会的二元结构,必须对户籍制度进行重大的改革,为农民就业提供平等的待遇。
2.中国农村劳动就业的特点与面临的困难
农村劳动就业包括农民自主就业和被雇就业,主要从事种植、养殖、加工、运输、经商,直至开工厂、办公司等活动。随着农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和人员流动的加快,农业劳动力不断从种植业向其他产业转移,农村劳动就业结构也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当前我国农村劳动就业出现了如下特点。
(1)种植业依然是农村劳动就业的主体
从我国农业劳动就业结构变化情况可知,我国农村劳动就业结构从1985年到2004年有较大的变化,第一产业就业比重由81.89%下降到61.57%;第二产业比重由10.44%上升到17.75%;第三产业比重由7.67%上升到20.69%。其中包括农民工在县城,以及跨县、跨省的城市就业。很明显农业仍然是农村劳动就业的主体。
(2)农业就业的季节性较强,存在大量隐性失业者
农业生产具有明显的季节性,非劳动时间较长,劳动时间相对较短,加上农业机械的使用和农业科技的推广,进一步缩短了劳动时间,延长了非劳动时间。与此相适应,农村就业也呈现出明显的季节性特点。数据还告诉我们,农村劳动就业受经济环境影响很大。近年来,农村劳动就业在第二、第三产业及进城务工时受阻,大量农民重新回到了农村,成为农村隐性失业者。
(3)农村劳动力就业能力低
就业问题包括就业机会、就业环境和就业能力。我国保持了经济的高速发展,为农民提供了越来越多的就业机会,户籍制度的改革和就业促进法的颁布实施,也为农民就业扫除了许多障碍,就业能力因此成为影响农民就业的重要因素。但我国农村基础教育落后,劳动者文化素质低,农民就业能力也较差,增加了就业的难度。全国第五次人口普查资料显示:我国农村劳动力中文盲和半文盲占农村劳动力总数的7.59%,具有小学和初中文化水平的分别占30.63%和49.33%,合计接近80%;具有高中和中专文化程度的劳动力仅占11.9%;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的劳动力只占0.56%。可见,提高农村劳动者的素质,以适应就业市场的需要,是解决农民就业的关键之一。
(4)农村剩余劳动力数量大,就业压力也大
我国总人口中近70%是农村人口,农村劳动力约有4.5亿。根据目前农业劳动生产率水平和从事农业的劳动时间推算,我国农业只需要1.5亿劳动力,除2亿进城务工和从事乡村工业和其他非农产业农民外,再考虑到农村年均新增劳动力600多万,农村实际剩余劳动力在1.5亿至2亿。在城市就业压力巨大的情况下,农村劳动就业压力可想而知。
可见,在人多地少,人增地减,农村人口多,农村剩余劳动力数量大,向非农产业和城市转移困难的情况下,加上农民文化素质较低,观念落后,难以适应现代工业的需要,我国解决农村劳动就业的任务非常艰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