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2就业促进法的基本内容
就业促进法的基本内容可以概括为“一个方针”、“一面旗帜”、“六大责任”、“五项制度”和“十大政策”。
“一个方针”即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做好促进就业工作,实现社会就业比较充分的目标,必须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各方面在促进就业中的重要作用。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就业方针无疑有利于就业比较充分目标的实现。这是因为,第一,明确“劳动者自主择业”有助于充分调动劳动者就业的主动性和能动性,促进他们发挥就业潜能和提高职业技能,依靠自身努力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尽快实现就业。第二,充分发挥劳动力市场在促进就业中的基础性作用,有助于通过市场职业供求信息引导劳动者合理流动和就业;有助于通过用人单位自主用人和劳动者自主择业,实现供求双方相互选择;有助于通过市场工资价位信息调节劳动力的供求。第三,充分发挥政府在促进就业中的重要职责,有助于通过发展经济和调整产业结构,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扩大就业机会;有助于通过规范劳动力市场,维护公平就业;有助于通过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和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创造就业条件;有助于通过提供就业援助,帮助困难群体就业等。
“一面旗帜”即高举公平就业的旗帜,创造公平的就业环境。就业促进法规定实行公平就业,反对就业歧视是保障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利,促进就业工作的一项重要原则,也是社会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就业促进法明确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残疾人、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和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者等群体享有与其他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权利;并要求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在从事职业中介活动时,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有就业歧视。
“六大责任”即明确政府促进就业的六大责任。解决就业问题最根本的是要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方针,政府也应当承担促进就业和治理失业的重要责任。就业促进法侧重规定了政府在促进就业中的职责,并从以下6个方面确立了政府促进就业的责任。
(1)建立促进就业的政府责任体系和政策支持体系
就业促进法要求各级政府要通过发展经济和调整产业结构,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政策,拓宽就业渠道,增加就业岗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规范人力资源市场,消除就业歧视;完善就业服务体系,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为劳动者就业提供帮助;建立健全失业保险制度,依法确保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并促进其实现就业。
在建立促进就业的政策支持体系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职业培训、提供公益性岗位、职业技能鉴定、特定就业政策和社会保险等的补贴,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等。
(2)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
就业促进法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培育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完善信息发布制度,为劳动者就业提供服务。
(3)建立面向所有劳动者的职业教育和培训体系
就业促进法明确了国家依法发展职业教育,促进劳动者提高职业技能,增强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的战略。企业应当按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对劳动者进行职业技能和继续教育培训。
(4)建立并不断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
就业促进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就业政策法规咨询、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服务,其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5)建立公平就业制度
就业促进法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残疾人、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和进城就业的农民等群体享有与其他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权利。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建立困难群体就业援助制度
就业促进法明确了就业援助的对象和措施,要求对就业压力大的特定地区进行扶持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多种形式,拓宽公益性岗位范围,开发就业岗位,确保城市有就业需求的家庭至少有一人实现就业。
就业促进法通过法律形式将就业工作制度化,规定了“五项制度”。一是就业工作组织领导的政府责任制度,包括建立目标责任和考核检查以及平时的督导检查通报等制度,建立健全促进就业的协调机制,以确保对就业工作的齐抓共管持续有效。二是劳动者的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制度,包括建立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困难群体和零就业家庭的就业援助,以促进公共就业服务规范化,促进就业援助工作常规化和制度化。三是规范市场行为的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制度,包括培育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建立覆盖城乡的就业服务体系,规范人力资源市场行为,明确标准化服务内容,制定劳动力调查统计制度和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制度。四是提升人力资源素质的职业能力开发制度,包括制定职业能力开发计划,建立城乡各类劳动者培训制度、劳动预备制度、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培训补贴制度。进一步明确职业培训的方向和任务,为人力资源开发和促进就业提供坚强的制度保证。五是失业治理的失业保险及预防制度,包括制定失业预警方案,明确失业预防和调控措施,完善失业保险,有效发挥失业保险对促进就业的作用。
政策是政府履行责任的具体体现。为了建立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就业促进法将经过实践检验行之有效的积极的就业政策上升为法律规范,具体包括以下“十大政策”。
(1)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产业政策
就业促进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政府统筹协调产业政策与就业政策。鼓励各类企业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来增加就业岗位。国家鼓励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扶持中小企业,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扩大就业机会,增加就业岗位。在安排政府投资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应当发挥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带动就业的作用,增加就业岗位。国家发展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拓宽就业渠道。
(2)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财政政策
就业促进法明确规定国家加大资金投入,改善就业环境,扩大就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职业培训、提供公益性岗位、职业技能鉴定、特定就业政策和社会保险等的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以及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等。审计机关、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对就业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税收政策
就业促进法明确规定国家鼓励企业增加就业岗位,扶持失业人员和残疾人就业,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和人员依法给予税收优惠。优惠对象具体包括:吸纳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达到规定要求的企业;失业人员创办的中小企业;安置残疾人员达到规定比例或者集中使用残疾人的企业;从事个体经营的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国务院规定给予税收优惠的其他企业、人员。同时,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失业人员和残疾人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
(4)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金融政策
就业促进法明确规定增加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鼓励金融机构改进金融服务,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并对自主创业人员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小额信贷等扶持。
(5)实行城乡统筹的就业政策
就业促进法明确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制度,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有序转移就业。
(6)实行区域统筹的就业政策
就业促进法要求国家支持区域经济发展,鼓励区域协作,统筹协调不同地区就业的均衡增长;支持民族地区发展经济,扩大就业。
(7)实行群体统筹的就业政策
就业促进法要求各级人民政府统筹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农村富余劳动力等人员的就业工作。当前,要统筹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大学生、复转军人、残疾人、农民工等群体的就业工作。
(8)实行有利于灵活就业的劳动和社会保险政策
就业促进法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逐步完善和实施与非全日制用工等灵活就业相适应的劳动和社会保险政策,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帮助和服务。
(9)实行就业援助制度
就业促进法明确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对就业困难人员给予扶持和帮助。
(10)实行失业保险促进就业政策
就业促进法明确规定失业保险制度在保障基本生活和促进就业的功能,并要求加强对大规模失业的预防、调节和控制。
4.2.3中国对公民劳动权的保障
1.中国公民劳动权保护的现状
劳动权又称工作权或就业权,指公民能正常“享受平等的就业机会和选择职业的自主权”。
劳动权是多种权利的组合,包括劳动者选择职业权、职业保障权、职业培训的请求权、失业救济权等。其中最主要的内容是平等就业权和自由选择职业权。平等就业权是指凡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欲望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家庭出身、宗教信仰等都有要求国家为其创造劳动机会并平等地获得劳动机会的权利。它包括就业权和平等竞争职业权。就业权指的是有劳动能力且有劳动欲望的公民有权请求国家为其提供劳动机会,当国家不能为公民提供劳动机会时,国家有义务对这部分公民予以保障其最低生活的救济。平等竞争职业的权利是指公民在就业过程中所享有的平等竞争劳动机会的权利,即对公民的劳动行为能力要用相同的标准去衡量,择优录取劳动者就业,且公民不因性别、民族、种族等的不同而在就业过程中受到歧视。它是公民平等权这一基本权利在劳动权上的体现。自由选择职业权又称自主择业权,是指劳动者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才能和教育程度,并在考虑了社会需求的情况下选择职业和工种。公民之所以要有自由选择职业的权利,是为了实现自我发展乃至自我解放。如果说,平等就业权属于物质方面的权利的话,那么,自由选择职业的权利则属于精神方面的权利。国家不但要保护公民物质方面的权利,还要尽可能地保护公民精神方面的权利。
劳动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公民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获得劳动机会并进行劳动,是现代社会公民得以生存的前提,一旦公民不能获得劳动机会,其生存就要受到威胁。
因而,尊重和保护劳动权已经受到法治国家的普遍重视。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政府一直重视公民劳动权的保护并制定了多部相关的法律法规。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在计划经济时期,我国实行的统包统配劳动就业制度,即城镇劳动力的就业由国家全部包下来,实行统一安排和统一分配。这实际上是一种“完全劳动权”的就业制度。这种就业制度虽然使劳动者直接与国家建立起某种社会劳动关系,对保障公民的劳动权和基本生活有积极作用,但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事实证明,这种制度导致社会劳动效率低下,企业冗员充斥,隐性失业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