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联邦居民社会援助体系的目的是要消除陷入贫困或沦为社会脆弱群体的风险。所以其中包括了一整套措施和战略来完成下列任务:向所有居民提供最低水平的福利;熨平收入水平下降造成的可能的不良后果(也就是在人生周期范围内进行资源的再分配);对“休克式”失去收入例如失去劳动能力的情况给予保险保护。
与此同时,目前的居民社会援助体系还包括与预防措施相关的所谓“扩大计划”,其目标首先是降低各群体居民的社会性风险。重点是从把低收入居民阶层的收入提高到贫困线标准计划,转向当前有利于提高福利水平的扩大计划,扩大社会财富的分享,提高社会脆弱群体的发展机会,全面顾及国家或地区总的经济发展因素等。当前的社会援助计划应当最大限度地考虑到社会风险因素,制定一套包括以下措施的政策工具:预防性措施(降低风险——人力资本投资计划);缓解性措施(降低收入的波动幅度——老年退休金、失去供养者的养老金和其他对最无保障居民群体如特别老的老人、残疾人和儿童的最低福利水平援助计划);克服不良后果的措施(对没有能力保持自己最低保障水平的家庭,根据需要发放补贴、社会工作、给予一次性帮助和提供社会服务,以保障其最低的福利水平)。
所以,社会援助体系可以看成是管理社会风险的工具,其基本内容包括保险在内的平衡收入计划,此外还要对特殊(有针对性的)居民群体或特殊需要给予援助。
俄罗斯联邦居民的社会援助领域可以分成两类规划:对低保障人群的专项规划,列入该项规划的必须是低收入者(不一定低于最低贫困线);范畴规划,参加这一规划必须属于某一个范畴(职业、年龄或标志性特征)。
有效的居民社会援助体系要求联邦、地区和市权力机构共同努力来形成。联邦当局首先应该负责对所谓联邦优惠范围的居民提供社会援助的法律和经费保障;地区当局应当自筹资金负责没有列入联邦优惠范围的居民的社会援助;市政当局分享社会保护方面的国家权力,并从联邦主体预算转移相应的资金。
以下从在联邦、地区和市政层面来更加详细地观察居民社会援助体系的基本内容。
6.6.1联邦社会援助体系
居民社会援助体系的基础性社会支付的很大部分是在义务社会保险框架内以法律形式确定的。
义务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的主要形式之一,是依照1999年7月16日发布的第N165-Ф3号联邦法律《义务社会保险基础法》来实施的。它是国家建立的一整套法律、经济和组织措施体系,目的是使劳动公民以及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的公民在物质和(或)社会状况改变后得到补偿或者降低到最小限度,如承认失业、工伤或职业病、残疾、疾病、外伤、怀孕和生育、失去供养者,以及步入老年、必须得到医疗救助、疗养等其他俄罗斯联邦法律确定的属于义务社会保险的社会保险风险。义务社会保险按种类来分,包括:支付为被保险人提供必要的医疗救助机构的费用支出;老年退休金;残疾养老金;失去供养人的抚恤金;临时失去劳动能力的补助金;工伤和职业病补助金;怀孕和生育补助金;照管婴儿到一岁半的每月补助金;失业补助金;对怀孕早期留院观察妇女的一次性补助;生孩子的一次性补助;疗养补助;社会安葬补助;支付疗养费用和工作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的保健费用。
大部分的社会支付是按属于特定的居民范围(老战士、儿童、残疾人、退休人员等)进行的,并不考虑家庭收入水平。只有儿童每月补助和按需要程度的补助这两项补贴是需要核查收入的。补贴金额的约70%是以下面3种补助发放的:临时丧失劳动能力补助、每个孩子的每月补助、失业补助。
在2009年的反危机措施中,对失业人员的社会援助方面,失业的最低补助金规定为850卢布,最高为4900卢布。
联邦机构承担了筹集资金、降低劳动市场紧张情况的重任:占资金总量的93.2%(地区承担大约6.65%,而市政和雇主只承担0.15%)。政府规定这一活动的主要方向有4个方面:组织临时工作岗位和社会工作、再培训和提高技能、促进居民自我就业和到别的地方去填补空缺工作岗位。
反危机纲领的社会内容规定要为残疾人和大学毕业生创造新的工作岗位,他们在劳动市场上处于更为脆弱的境地。其中包括,将保留工作岗位、优先为残疾人安排工作作为国家对企业给予扶持的条件。
除此之外,国家的干部再培训体系得到进一步发展,而要从事再培训的教学机构要经过竞争和挑选。
为了使危机条件下公民的劳动权利得到保护,针对社会弱势群体的社会法律援助体系得到进一步发展,其中包括组织国家法律局。
俄罗斯联邦现有居民社会援助体系是根据2004年8月22日颁布的第122-Ф3号法律《关于优惠货币化法》进行改革的结果,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变革:改革优惠体系、改革社会服务体系、改变有子女公民的国家补助的法律调整、改变劳动关系的法律调整、改变就业问题的法律调整。
法律理清了国家权力联邦机构与俄罗斯联邦主体的国家权力机构和地方自治机构在提供公民各种社会优惠方面的职责范围。
这一法律规定给予以下形式的国家救助:“社会篮子”框架内的一系列社会服务;从俄罗斯联邦预算给予享受优惠群体的每月支付。
从2009年4月1日起提高给享受优惠的公民的系列社会服务(药品保障、疗养、免费乘坐市郊列车)费用13%(从每月615卢布增加到641卢布)。
优惠体系的改革最终是要将实物优惠改变为货币补贴,对享受优惠的居民在下列服务方面提供货币补贴:乘坐市内交通;电话费;饮食;购买服装、鞋子和生活必需品;假牙的配置和修理;安装住宅电话。
给予以下人员的社会援助措施属于俄罗斯联邦支付义务(由联邦预算拨款):战争残疾人员;卫国战争的参加者;参加战斗的老战士;1941年6月22日至1945年9月3日期间在军区、机关、军事学校服役6个月以上但未纳入作战部队的军人,这期间获得前苏联勋章或奖章的军人;获“被围困的列宁格勒居民”纪念章者。
就2007年整体而言,36%享受每月货币支付的公民(2006年是42%)享受了必要的药品保障的社会援助措施。取得必需药品处方的近91%的公民是残疾人(包括战争残疾人)同时,所开处方的95%到了这些范围的公民手中。
2007年4.5%的享受每月货币支付的公民(2006年是6%)享受了疗养这一社会援助措施。2007年申请疗养的公民总数中,占最大比例的是残疾人(79.3%)、残疾儿童(7%)和战争残疾人(5.5%)。
俄罗斯联邦政府在反危机措施纲领中列入必需药品的价目,规定生产者必须公布纳入必须药品清单的药品最高出厂价。目前政府确定的必须药品清单包括了650多种。
考虑到经济领域危机现象加深条件下享受优惠的公民的财政状况恶化,根据2009年4月28日第72号联邦法律《关于修改法律文件以提高某些范围的公民物质保障水平》的法律,增加了每月货币支付数额。
在联邦层面国家对有子女家庭的援助措施具有特殊意义。这反映在政府制定的反危机决定框架内的社会援助措施里。例如,2009年5月中旬卫生与社会发展部再一次确认,社会计划的拨款不仅不会缩减,而且还规定一系列补充措施。联邦预算当年拨出1030亿卢布用以援助家庭和儿童。根据卫生与社会发展部的资料,目前有超过150万有工作的妇女和几乎150万没有工作的妇女领取了照料1.5岁前婴儿的补助。还有一系列的支付和补贴给有子女家庭,其中包括部分补偿幼儿园费用。其他的家庭社会援助措施还有生育的一次性补助(2009年1月1日起近1万卢布),1.5岁前育儿休假的妇女每月补助。
根据2008年12月25日第288-Ф3号联邦法律《关于修改联邦法<;关于国家援助有子女家庭补充措施>;》,从2009年起赋予生育第二、第三和后续子女的妇女使用母亲资本的权利。目前母亲资本总额有31.2万卢布。同时,使用母亲资本资金的方向正在扩大:这些资金可以用于清偿购买(建造)住房的贷款(关于母亲资本的详细信息参见本书6.7节)。根据官方机构的通报,到2009年5月底俄罗斯联邦退休金基金地区机构接受了5万份申请,希望把母亲资本资金用于偿还购买或建造住房的贷款。
加强与贫困,而且是在很大程度上与低保障群体平等分享社会财富的脆弱性进行预防性的斗争方面的居民社会援助措施是非常广泛的,包含在涉及俄罗斯社会经济发展及其个别社会方面的纲领性文件中,其中包括:国家最低社会标准体系;俄罗斯联邦2020年前社会经济长期发展构想;国家优先工程“教育”、“健康”、“住房”;联邦专项纲要(例如“俄罗斯儿童”、“残疾人”社会援助等);俄罗斯联邦政府反危机纲领,包括旨在加强社会保护、保持和创造新的工作岗位等。
6.6.2地区和市政社会援助体系
在制订地区居民的社会援助规划时通常会使用以下准则:受援者的年龄组群(儿童和有子女家庭;青年;老年公民);社会援助形式;提供社会援助的原则(专项原则或类别原则)。
地区社会援助的水平由如下因素决定:地区的财政条件、地区居民社会保护领域立法程度、地区的地理特点、人口形势。
制定许多地区法律文件的基础是这样一个原则,即在以货币补偿替代实物优惠的情况下公民早先达到的社会保障水平不降低。
俄罗斯联邦主体独立自主制定社会援助措施,其中大部分要努力做到:制定类似联邦的享受地区社会优惠的人员名单,给予保障;增加享受货币支付的社会群体;为本地区居民保留实物优惠。
俄罗斯许多地区社会保护的共同特点是社会服务优先于社会救助。
各地区通过扩大货币支付规模和社会救助人群或者直接给予优惠(例如残疾运动员)在居民社会援助体系方面采取了一定的措施。某些地区在社会援助方面的新方向是有劳动能力居民的社会保护。非常重要的一点是为许多享受优惠的群体保留了很多实物形式的优惠。因此,公民中的大多数从取得优惠的联邦登记转向地区登记,或者相反,这给发放一次性货币支付时会造成一定的困难。
随着2004年8月22日第122-Ф3号、12月29日第199-Ф3号联邦法律及新的《住房法典》在2005年生效,俄罗斯联邦主体国家权力机构在低收入公民的社会援助方面被授予了主要权力。现在,地区一级是实现基本的社会援助纲要的关键。地区政权拥有法律赋予的自主决定对居民群体给予社会援助措施的性质、实质性地改变规章特别是提供专项或类别社会救助的规模的能力。俄罗斯联邦主体国家权力机构的权力包括制定给予下列居民群体社会援助措施:老职工;后方的劳动者、政治大清洗的受害者;老年公民、有子女家庭、低保障公民和其他社会弱势居民群体;为地方预算提供津贴支付公民的住房和公用服务补贴。
俄罗斯联邦宪法把社会保障列入俄罗斯联邦和联邦主体共同管辖(第一部分第72条)。
由此,联邦法律赋予联邦主体规定补充(对联邦)人员范围和支付、优惠、补助及其他形式的社会救助和保护并从联邦主体预算拨款的权力。地区社会纲要主要是扩大联邦社会纲要的享受范围,或者实行新形式的补助、优惠和实物支付。
对贫困人员进行社会救助的最普遍的形式是提供实物帮助,如免费午餐、免费食品,提供服装、鞋子(61个地区)以及住房、商品和服务优惠(53个地区)。21个地区直接提供贫困的社会补助,其中以货币形式支付补助金的只有17个地区。尽管在所有支付补贴的地区贫困人口比例超过25%,但每个地区只有5%~6%的居民领取补助金。潜在的希望领取贫困补助的人数与现实的领取人数的这种差距是由以下因素决定的,即几乎所有地区使用更加“严厉的”贫困标准(最低贫困线的50%~70%),致使得到补助的只是一定范围的居民。几乎所有地区都把劳动年龄人员排除了领取补贴的可能。根据贫困居民援助的某些方法(如科米共和国),采取将贫困居民的收入与固定的最低保障收入水平拉平的原则。有些地区对所有申请者规定固定的补助金额。
分析俄罗斯联邦各地区在给予某些公民社会援助与保障方面的立法,可以划分出如下的主要形式:每月的货币支付、每月的社会支付、住房付费、公用服务付费、组织康复休养、和现行法律相适应的其他形式的社会援助。
除了印古什共和国,北奥塞梯-阿兰尼亚和哈卡西亚、罗斯托夫州、秋明州,所有联邦主体给上述范围的公民提供定期货币支付(车里亚宾斯克州只给老职工,萨哈(雅库特)共和国只给后方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