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会科学中国城市化进程中的人权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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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章 转移人口劳动权利保障问题(2)

4.保障转移人口劳动权利是激发劳动者内在活力的需要

充分保障公民的劳动权利,职工工资应当合理地反映劳动价值,劳动要素在企业分配中得到充分体现,与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共享企业发展成果,企业与职工最大限度地实现利益均衡。只有切实满足职工日益增长的物质精神文化需要,才能充分调动劳动者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激发劳动者的创造活力。保障转移人口劳动权利关键是要解决好广大转移人口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只有切实维护好他们的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权益,应得的工资得以兑现,该受的培训得以进行,物质文化生活不断改善,劳动者得到了实现自我价值的平台才能使广大劳动者体面工作,活得更有尊严。

西伯拉罕·马斯洛在1954年提出了“人类需要层次理论”,认为人的需要可以分为五个层次包括生理的需要(如提高工资、奖金;改善工作条件;定期医疗检查;搞好娱乐)、安全需要(如享有优先股权;保险;职业稳定;口头承诺和书面承诺;晋升)、友爱和归属的需要(如邀请到特殊场合;有机会加入特殊任务小组;有机会成为委员会成员;成为俱乐部组织成员)、尊重的需要(如奖励、表扬、授予称号,为管理委员会服务)和自我实现的需要(领导项目任务小组;受教育的机会;承担指导任务)五个层次。从管理角度讲,保障劳动者权益,即是实现了劳动者的生理需要和安全需要,此时如果要进一步提高劳动效率,就要在此基础上实现劳动者的友爱和归属需要、尊重的需要以及自我实现的需要。尊重劳动,保护劳动,维护劳动者权益,是一个有希望的国家应奉行的价值理念和制度安排。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仅影响了劳动者的职业稳定感和对企业的归属感,而且影响了他们为企业长期服务的工作热情。实践证明,一个企业只有做到了以人为本,思想上尊重员工,感情上贴近员工,工作上依靠员工,切实保障员工各项权益,才能够充分发挥其积极性和主动性、有效地吸引、凝聚和调动员工,提高企业整体竞争力和核心竞争力,从而使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站稳脚跟、赢得主动。现实中,充分保障劳动者的应有权利,使他们解除后顾之忧,他们才会全身心地投入劳动,其劳动技能和创造才能才会得到充分的展现,从而为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

三、转移人口劳动权利保障状况

劳动权是人的一项基本权利。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公民的劳动权利受到损害的现象还普遍存在。近几年来,随着工业化、城市化和经济结构调整进程加快,企业制度改革不断深化,企业形式和劳动关系日趋多样化,劳动用工制度发生深刻变化,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时有发生,直接影响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伴随着城市化进程中的人口流动,大量农村人口从城市转向城市就业。但是由于劳动用工制度的滞后性,以农民工为代表的转移人口的劳动权利没有得到应有的保护。

据《中国网》新闻中心2007年8月13日报道,今年上半年,震惊国内外的山西省“黑砖窑”事件披露以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都作出重要批示,要求依法严肃查处。截止8月13日,山西全省共检查乡镇各类用人单位86395户,涉及用工人数192万人,其中砖瓦窑4860余户,检查中共查出无照经营的用工单位36286户,占排查总数的42%,涉及农民工占17.7%,查出无证照3786户,占砖瓦窑总数的65.5%,涉及用工8.1万人,占排查砖瓦窑用工人数的63.3%,其中有严重违法犯罪行为的砖瓦窑17户,有13户无证照的砖瓦窑非法使用童工15名,其中最小的年龄为13岁,在清理整治砖瓦窑过程中,共解救了农民工359人。截止到7月31日,山西省司法机关已对“黑砖窑”事件中涉及犯罪的27起69人予以起诉,其中有25起60人已依法进行了公开宣判,对洪洞县赵延兵判处死刑,对衡庭汉判处无期徒刑,其他涉案犯罪人员分别判处了有期徒刑。纪检监察部门对“黑砖窑”事件中监管不利、失职渎职的95名党员干部、公职人员作出了党纪、政纪处分,涉及县处级领导干部18人;开除公职的2人,撤职的24人,降级的19人。

河北省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据《燕赵都市报》消息,截至2004年1月13日晚,全省累计偿付农民工工资42422.14万元,占拖欠农民工工资总额的54.4%。其中,偿付2003年度拖欠农民工工资27015.18万元,占当年拖欠工资总额的94.86%,偿还2003年以前拖欠农民工工资15406.96万元,占2003年以前拖欠工资总额的31.12%。

据《宁夏日报》报道,宁夏自治区全区2004年刚兑付2003年及以前拖欠的农民工工资24980.4万元,占2003年及以前拖欠农民工工资总额的98.2%,还没有完全付清,2004年又新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总额为8246.4万元,虽然兑付4963.2万元,还有38.8%待付。

1993年到2003年,贵州湄潭、凤冈、正安3县交界处的数百名农民自发到福建仙游县东湖村石英石厂打工。工区60余家小作坊连成一片,空气中到处弥漫着白色粉末,工人们就是在这种几乎没有任何防护的环境下工作……2003年,一位身患矽肺病的农民无钱医治,濒临死亡,给湄潭县委、县政府写了求援信。农民工的恶劣工作景况由此被披露。

此事惊动了国务院,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公安部组成的联合调查组分赴福建、贵州展开调查。贵州省职业病防治研究所对首批返乡的89名农民进行检查,确诊46人患有矽肺病,另有10人已死亡。福建省迅速查封了非法作坊,迫使业主出资进行经济赔偿。湄潭县46名患者及10名死者家属共获得222万元经济赔偿。仙游县部分政府有关人员因监察不力受到处分。2004年10月,贵州省职业病防治研究所在从东湖村陆续返乡的农民中,又确诊49名矽肺病患者,其中湄潭县32人、凤冈县12人、正安县5人。这些农民已提出经济赔偿要求,可获赔的希望却比较渺茫。

从山西省“黑砖窑”案件查处、各省拖欠农民工工资事件、职业病危害索赔困难事件等媒体披露的众多劳动用工案件来看,我国的劳动用工状况不容乐观,无证经营、不签订劳动合同、强迫劳动、限制人身自由、使用童工,克扣和拖欠工资、不缴纳各种社会保险等等,这些现象的存在,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侵犯了宪法和法律赋予劳动者的各项权利。在现实中,农民工始终是最缺乏保护、最易和最常遭受侵害、最为脆弱的群体,承受了许多难以言喻的不公正,甚或剥夺。包括农民工的政治权利和自由、农民工的社会经济权利、农民工的社会权利和文化教育权利。最常见的是没有劳动合同、没有医疗与工伤保险、拖欠工资。总结全国相应数据材料,我们可将转移人口受损害的劳动权益归结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就业权的限制。转移人口没有平等的工作选择权,有些部门或行业干脆将农民工排除在外。平等就业权是指平等地获得就业机会的权利,是社会平等在就业方面的必然要求。在我国,以户口制度为基础形成的城乡二元社会结构使城市劳动力市场被人为地分割为正式市场和非正式市场。绝大多数流动农民工只能在非正式市场寻找就业机会,从事的是城市人不愿干的脏、累、粗工作、劳动环境恶劣,且工资低。近年来城市下岗工人的增多,城市就业压力加大,对原来不愿意做的一些工作,现在城市人也开始加入到竞争的行列中来。一些城市以优先保障城镇居民就业为理由,在招工程序、招工比例、务工领域、行业工种等方面设置门槛和壁垒,甚至实行“腾笼换鸟”政策,强制企业清退农民工。僻如上海市规定用工单位必须先公开招聘本市的劳动力,招聘不足时经有关部门批准备案方可招用外来劳动力。广东省对农民工严格实行“六不准”,即在春节后一个月内,省内的所有用人单位一律不准招收外省民工;回乡过节的农民工反岗时,一律不准带新民工入粤就业;职业介绍和人才交流机构一律不准开展介绍外省农民工的活动;一律不准举办劳务和人才交流集市;外省驻粤劳务办事机构一律不准向广东组织劳务输出;任何组织和个人,特别是新闻单位一律不准刊登和发布招(聘)用外省劳动力的广告或信息。另外,像深圳、北京、郑州等大中城市都有类似的限制规定。

二是没有同工同酬权,劳动报酬权利遭到侵害。劳动报酬权是劳动者有按照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取得报酬的权利。城镇劳动力中相当一部分人仍在享用传统工资体制强大刚性带来的好处。农民工报酬却完全由劳动的边际生产率决定,严格按照劳动力市场上供求关系的变化而变化。由于我国目前存在可视为无穷的劳动力供给量,致使农民工边际生产率几乎为零甚至为负数。两种不同的报酬制度必定导致同工不同酬的现象。在一些企业,农民工虽然从事着劳动负荷最重、劳动条件最差的体力活,他们的工资却只有城镇职工的一半,甚至更少。譬如,在吉林省的长春市,包擦一户窗户的价格,“城市工”干可得10元钱,而农民工干只得5元钱。就是这样辛辛苦苦争来的血汗钱,还经常被克扣和拖欠。据北京市调查,2004年全市建筑行业有70万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总额高达30亿元,人均被拖欠4000多元。2002年上半年,湖南省发生30人以上的集体上访、罢工事件共487宗,其中因拖欠工资引起的就有335宗,占总数的68.8%。广东省有64.4%的“三资”企业与私营企业存在拖欠工人工资、克扣和拒发工资现象。新华社记者设计了一份调查问卷,72.5%的受访农民工表示,他们的工资不同程度地遭到拖欠。2003年10月24日下午,温家宝总理在农妇熊明德家座谈时,了解到包工头拖欠熊明德的丈夫的工资时说:“一会我到县里去,这事一定要跟县长说,拖欠农民的工资一定要还。”当夜,熊明德和丈夫拿到了拖欠的2240元工资。后来,国务院办公厅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的问题。至当年年底,为农民工追回欠款数百亿元。泱泱大国竟然出现总理为农民工讨工钱的现象,不能不说是对现实的绝妙讽刺,也同时说明了现实中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的严重性。即使农民工与城市原住民在企事业单位干同样的工作,所得到的报酬也低得多。

三是休息休假权难以保证。劳动者有劳动的权利同时也应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但是农民工普遍反映劳动超时现象严重。有关调查显示,有55.6%的农民工加班时间超过了每月加班最长不超过36小时的法律禁止性规定。每月加班在80小时以上的占30.4%。这种状况严重损害了农民工的身心健康。2000年在广东惠州竟然发生过一个月工作500小时,使打工仔当场累死的事件。

四是基本社会保险严重缺失,没有平等的享有劳动保护的权利。当前我国社会保障体制改革的立足点是城镇居民,较少顾及农民工,多数农民工被排除在城市社会保障网络之外。虽然上海市等少数地区在地方性社会保险法规中就农民工的社会保险作了特殊规定,或通过专门立法就农民工社会保险作出规定,但这些规定没有严格执行。很多地方社会保险法规、规章规定的农民工享受的社会保险险种不完整。而企业在办理社会保险时还有所选择,一般只为中层管理人员或技术、业务骨干办理社会保险。农民工参保比例较低,他们在城市遇到失业、疾病等问题时,得不到社会保障体系提供的保护,更享受不到城镇居民所享有的住房、医疗、义务教育、养老等社会保障、福利待遇。“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显示,已市民化的外来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比例只有4%和2.7%,而尚未市民化的农民工更不可能进入社会保险范围。”

五是劳动安全卫生条件较差。根据我国劳动法、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采取适当的组织措施、准备必要的劳动工具和辅助用品等,为劳动者提供安全、卫生的劳动环境。然而,许多用人单位未履行法定劳动保护义务,农民工的劳动环境状况很差,劳动安全事故频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人透露,我国每年因工致残人员有70万,其中进城务工人员占绝大多数。他们每天工作12-16小时的占46%,没有休息日的占47%。我国的乡镇企业83%存在不同程度的职业病危害,60%没有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90%粉尘超标,30%的职工接触有害物质,职工职业病发病率达1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