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会科学中国城市化进程中的人权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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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章 转移人口劳动权利保障问题(5)

改革开放后,随着农民的大量进城,对人口流动的各种限制逐步取消,这在一定程度上冲击了二元社会结构。但长期计划经济体制下所形成的观念、政策、制度等都难以在短时间内完全改变,城乡差别并没有因农民进城而消失。这正是造成农民工进城受到限制和歧视的原因所在。这种二元社会结构严重阻碍了城市化的进程,阻碍了农民工与城镇人口的社会融合和市民化的过程。

近几年来,在一些经济发达地区尤其是沿海地区推行户籍制度改革。传统的城市人、乡下人的二元社会结构正逐步缩小。但随着外来劳动力向这些经济发达地区的转移,却出现了本地人与外来人的新二元社会结构。这些城市大多制定了限制和歧视外来农民工的就业和管理政策。当外来打工者离土离乡涌向经济发达地区的热土时,除了得到微薄的工资外,基本被排斥在打工所在地的社会体制之外,外来人虽然与本地人同住一地甚至是同处于一栋楼房,但他们的物质生活、精神文化生活和城市人完全不同,呈现油水不沾的分离状态。从本质上讲,农民工虽然进城了,但还远远被隔离在城市社会之外。

把农民工权益放在城乡二元经济结构两个层面上看,就会意识到解决农民工权益保护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长期艰巨的任务,需要政府各相关部门的配合,譬如民政部门、教育部门等。就建设系统而言,虽然可以通过落实最低工资规定,实行施工条件标准化等措施在一定程度上保护农民工部分权益,但是不能仅仅靠外在的检查、监督、处罚等行政手段,从长期来看,更需要在法律制度上建立相应的保障体系,建立并充分发挥工会作用,增强农民工的自身素质,即借助法律和市场的力量解决农民工权益保护才是解决问题的长效机制。

然而在关注国内原因时,我们也不能忽视国际跨国资本对我国经济环境的影响。前面提到的富士康悲剧还折射出中国代工企业在世界产业链中的下游地位。就像自然界存在金字塔型的食物链一样,世界经济中同样存在产业链分工的现象。在自然经济时期,农耕经济相对于游牧经济,就算是高端产业了,这是古代中国能够长期辉煌,一直到鸦片战争前中国GDP仍能位居世界第一的重要原因。到工业化时代,大工业相较于手工业成为上游产业,而抓住工业革命机遇的西欧国家,便一跃成为那个时代的佼佼者。进入现当代,这个产业链条进一步拉长,出现了所谓“一流国家靠标准、二流国家靠金融、三流国家靠技术、四流国家靠产品,末流国家靠原料”的金字塔格局。

位于产业链上游的国家,相当于动物世界中的食肉动物,可以用高附加值产品交换别国的低附加值产品,因而能够分配和享受到更多的财富。而一旦陷入产业链下游位置,则相当于沦为食草动物,只能靠低附加值产品交换别国高附加值产品,成为强国的打工仔。换言之,产业链分工实际是国际范围内的利润分配链条。而在这个产业链条中,与研发、设计、推销、物流等环保而附加值高环节相比,生产加工差不多是最辛苦、利润率最薄的环节。而中国沿海很多企业正是这类出口加工类企业。据报道,一个芭比娃娃在美国售价20美元,但中国只能获得35美分。一双耐克运动鞋在美国售价120美元,但付给中国工人的工资不到1.5美元。法国某名牌90厘米方巾,在巴黎商场零售价680欧元,而中国企业交货价只有50元人民币。富士康公司正是这样一家替戴尔、苹果等西方知名电子产品代工的企业。由于没有自主品牌和技术,这类打工型企业处在产业链末端,注定是“做蛋糕有份,分蛋糕无缘”,其在全球性经济危机中最先受到冲击,而在利益分配中所得最少。富士康承接来自苹果、戴尔、惠普、诺基亚等国际订单,但其利润有限。富士康在与这些国际客户订单中,很难从供应链上创造利润空间。如它为戴尔或惠普代工一台电脑,所有的物料都是对方指定,比如电脑的机壳塑料用GE的,显示屏用三星或LG的,甚至耗材比例都有明确规定,而物料价格往往是客户早与供货商谈好的,富士康只须按指定价格向指定供货商进行购买。一项调查结果显示,富士康代工苹果公司加工的iPad手机,售价499美元,其中所有零部件成本仅为219.35美元,平均成本为260美元左右。其中苹果开发的A4处理芯片每个26.8美元,16G的存储芯片29.5美元,韩国LG公司制造的触摸显示屏95美元(成本80美元左右),而富士康公司的组装费只有11.2美元。在利润微薄的情况下,赢利压力会层层向下传递,最终压在最末端的生产线工人头上。也就是说富士康在供应链上的利润率几乎为零,其所赚取的就是人力成本的差值,也就是对员工的过度压榨。就此而言,如果说富士康是工人自杀频发的直接责任者的话,那么苹果、戴尔、惠普、诺基亚等国际知名公司,同样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他们最大限度地赚取了利润,由此极大挤压了工人工资所占的比重。

中国长期享有高达两位数的经济增长,拥有超过三万亿的外汇储备。然而,中国依然有数亿人口生活在贫困中,中国贫富悬殊不断扩大。位于金字塔顶部的10%的人口拥有45%的社会财富,位于金字塔底部的10%的人口拥有不到1.4%的社会财富。导致贫困悬殊的原因很多,其中一个主要的原因就是出口导向和全球化。首先,出口产业同内向产业竞争资源,大量的资源和财富通过全球化循环到了美国等发达国家。中国向美国输出廉价产品和低息资本的同时,美国却向中国输出了贫困。其次出口导向同公共投资争夺资源。大量的资源被发达国家的市场吸走,国民储备的巨大输出,导致中国教育卫生及其他公共投资严重不足。第三,外汇储备同实体经济争夺资源,大量的外汇储备和对外投资,导致国内投资相对不足,内需经济发展不够,就业不足,工资低下。第四,出口导向同内地发展争夺资源。内地投资相对不足,偏远地区投资相对不足,农村投资相对不足。而中国大部分贫困人口集中在内地和农村。内地和农村投资的不足,加剧贫富悬殊。第五,出口导向本身直接加大了贫富悬殊。国际跨国集团,通过对技术、设计、品牌、市场等的垄断和控制,控制着利润分配。他们在世界范围内寻求最低的成本。以沃尔玛为例,它几乎可以年年都要把从中国进口的大部分的货物的价格,压低5%。成本降低的负担落在中国工人的头上。这种出口增长,导致劳动者发展的长期停滞。而且过分依赖对外市场,导致中国和发展中国家处于世界产业链低端,而这些低端产业又是可以代替,他们依靠的低廉的劳动力成本,一旦提高工资,就会面临市场被转移的风险。所以中国只好拼命压低工人工资和权利,依靠这种低人权优势获得经济的增长,这种状况不仅导致中国长期处于低水平重复的发展陷阱,还面临和大量发展中国争夺低端市场的“囚徒困境”,影响了中国和发展中国家的关系,被西方敌对势力所利用。

当前中国境内的外资和跨国资本实力不可小觑。改革开放以来,通过持续大量引进外资、发展外贸,中国经济获得长足发展。外资企业对中国提高技术与管理水平、培育与锻炼人才、促进市场发育等诸多发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外资给中国带来的并非都是阳光雨露,随着外资在华成长壮大,作为垄断资本的本性开始显露,其积极作用日渐消减,消极影响逐步显现,对中国经济安全的危害正日趋严重。中国《工会法》规定,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的劳动者,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限制。但是,许多外资企业以“建立工会组织不符国际惯例”等理由拒绝参加和组织工会。在华外企近50万家,雇佣职工2000多万人,但组建工会的外企长期不到20万家。

2006年3月,全国人大法律工作委员会向全社会征求《劳动合同法(草案)》的修改意见,由于外企违法用工比比皆是,比如肯德基公司不与劳动派遣者签订劳动合同,辞退这些员工时,就不用支付赔偿金。很多日资公司形成一种惯例,解雇员工用“劝退”代替“裁员”,这样就无须支付违约赔偿。针对《劳动合同法(草案)》的修订,一些外企驻华代表机构(如中国欧盟商会、北京和上海的美国商会等)迅速行动,积极进行有组织游说。一些外企甚至以“撤资”相威胁,抵制《劳动合同法》的出台。

因此,对于当前我国劳工保护恶劣的状况也不能忽视外资对我国地方政府和经济的影响。由于政府职能僵化、一些部门存在衙门化与领导官僚化现象,民主决策难以落实,决策科学性每每出现问题,导致在资金、技术、管理、营销等方面形成对跨国垄断资本的全方位依赖。在以GDP增长作为主要考核政绩的制度安排下,地方政府普遍争相招揽外资,大搞优惠政策攀比,甚至不惜动用行政资源为外资进入“保驾护航”,导致日趋严重的“外资崇拜”。在珠江三角洲,当出现劳工与外资纠纷时,一些地方政府总是站在外资立场,包庇、袒护、纵容外资,想方设法隐瞒、推延甚至打压劳工为合法权益进行的行政与司法抗争。相比沿海,一些内陆地方政府给予外资的优惠有过之而无不及,早已超出经济领域,甚至把过去帝国主义在华租界的政治法律特权都搬了出来。而且部分部门还挟洋以自重,随着开放日渐扩大,越来越多的机构打着“国际化”、“全球化”、“与国际接轨”的旗号,利用增进对外交往、开展对外谈判、加强对外合作等时机,以“接受国际惯例”、“增强国际竞争力”、“提高国际资源控制力”等为借口,挟洋以自重,巩固、谋取部门利益。一些机构已经将部门利益与境外利益集团利益紧密交织在一起,甚至形成俱荣俱损的“共生”态势,部门政策制定乃至部门立法都向跨国垄断资本敞开,这是跨国垄断资本在华活动日益猖獗的重要原因,如金融业只对西方而不对内的“定向开放”,长期给外企“超国民待遇”等。由于内资与外资不平等的待遇,所以民营企业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也就不得不压低工人工资,同时我们某些地方政府和部门的崇洋媚外,也惯坏了外资企业,致使它们敢于在中国大陆为所欲为。

五、保障转移人口劳动权利的对策

1.改革劳动用工制度

劳动用工制度作为法律概念,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建立、变更、终止和解除劳动关系的一种劳动法律制度,实质上是采用什么手段、形式和途径,使劳动者和生产资料结合的制度。

(1)我国的劳动用工制度的发展过程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我国一直实行“铁饭碗”式的用工制度,即以固定工制为主,以临时工制为辅的单一的用工制度。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我国的用工制度也逐渐实行改革,其改革目标是:把以固定工为主体的用工制度逐步改变为多种形式并存的劳动合同制度,这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实行劳动合同制,对提高企业经济效益,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有着重作用。

党和国家一贯非常重视用工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新中国建立后发布了许多用工制度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但由于受“左”的思想的影响,我国的用工制度经历了曲折的发展过程。从新中国成立到1957年,是我国用工制度的形成时期。在这一时期,国家根据实际情况,实行统包统配,只进不出的用工制度,即对国民党政府遗留下来的公教人员、官僚资本企业的职工和公私合营企业里的职工采取统包办法,对技工学校、中等专业学校的学生,以及复员军人采取由国家统一分配、统一安置的办法。这种用工制度,对安置大量失业人员,安定社会秩序,恢复国民经济起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这种用工制度存在统得过死、包得过多、能进不能出的严重弊端,不仅影响企业提高生产率,也不利于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为此,1956年劳动部提出改革统包统配的用工办法,建议实行劳动合同制,允许用人单位自主招收职工,并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辞退职工,也允许职工自由选择职业。1958年,党和国家根据在实践中摸索的经验,对用工制度进行了改革。主要内容有:逐步缩小统包统配的范围,提倡半工半读,半农半读;对复员军人实行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对新招工人除了少部分实行固定工制外,大部分实行劳动合同制等等。这一新的用工制度刚刚试点,就被“大跃进”的冲击破坏了。六十年代初期,根据刘少奇同志的指示,我国实行了少用固定工,多用临时工的劳动用工制度。1964年又在矿山井下工人中试行定期轮换制度,主要使用农村合同工,实行亦工亦农的用工制度。“文化大革命”中,用人单位全部招收固定工,并把原有使用的临时工、合同工转为固定工,我国的用工制度又回到了原来的老路上。

了解我国的劳动用工制度,就不能不涉及到对我国计划经济体制和市场经济体制两个不同时期劳动关系的考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