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会科学中国城市化进程中的人权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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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章 转移人口社会保障权利问题(5)

由此可见私营企业职工,特别是女性转移人口的生育保险权益根本没有得到保障。现实生活中,一般来说年轻女性是很受企业青睐的,但是一旦进入婚龄,结婚生育,也即面临失业,更不用说“四期保护”。一些非公企业在招用女工时,甚至明文规定,禁止女工在合同期内结婚生育。在合同制下的“老板社会”里,工人很难有与老板平等谈判的机会,特别是在劳动力又进入了供求相对平衡的大背景下,不少工人只有委曲求全,女职工最为担心的就是因生育而失去工作。

现实中也有相当一部分企业因害怕女职工在合同期内生育增加企业成本而在劳动合同和内部的规章制度中作不合理规定:女职工在合同期内不得怀孕、生育或者在本企业工作几年后方可申请生育。有些育龄女性集中的特殊行业也不考虑孕妇、产妇的特殊情况而相应减少她们的工作量和考核标准,一些用人单位为了减少负担生育成本,干脆拒招女青年尤其是生育期女性。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很难实现,尤其是女性转移人口。因此不少打工妹不仅没有生育保险待遇,而且一旦怀孕就面临被辞退的危险。为了保住工作,青年女性往往不敢谈恋爱,不敢结婚,更不敢生育。许多外出务工的女性都很迟才结婚生育,或隐瞒自己的婚姻状况。有的女性转移人口怀孕生子即使不被辞退,她们在生育期间的待遇也根本无法得到保障,因此,有些女性转移人口因为无力承担正规医院的生育费用,而不得不求助于“接生婆”、或者无证“个体诊所”,其生育权利、生存质量令人担忧。

四、转移人口社会保障权利得不到保障的主要原因

1、社会保障覆盖面不广

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应覆盖全体公民。目前,作为我国社会保障非主体的社会救济已基本具备这种特性,但作为我国社会保障主体的社会保险则不具备。例如,我国《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范围是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的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是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的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事业单位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职工、社会团体专职人员;失业保险的范围是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事业单位的职工。由此可见,目前社会保险尚无一个统一的覆盖范围,社会保险三项内容涉及的三个范围,最大的范围(基本医疗保险)也仅局限于国有企业、城镇各类企、事业单位职工、社会团体专职人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这种状况与社会保障国民待遇所要求的全部覆盖相比,存在着巨大的差距。

2、社会保障责任划分模糊

目前困扰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最大问题是社会保障责任划分的不清晰。在现行框架下,社会保障的历史责任与现实责任混淆在一起,这种状况既不利于有计划、有步骤地化解历史责任,也使社会保障的现实责任难以准确估量。而政府责任的边界不清,既影响了政府对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决心,也妨碍了民间或社会乃至市场发挥相应的作用。即使在政府内部,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也缺乏必要的职责分工,社会保障事权与财权的分离,不仅加重了中央政府的财政负担,而且造成了地方政府的消极被动局面。

3、农村社会保障落后。

长期以来,同二元经济结构相适应,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也具有明显的二元化特征,在城市建立了面向企业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制度,在农村则实行家庭保障与集体救助相结合并以前者为主的保障制度,作为现代社会保障体系核心内容的社会保险,尚未在农村建立。这种情况严重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对城乡协调发展具有多方面的不利影响:一是不利于实际推进我国的工业化与城乡社会结构的转型;二是不利于城乡统一劳动力市场的建立;三是不利于城乡居民平等地分享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和全面小康目标的实现。

4、社会保障资金的统筹层次低

统筹层次决定动员社会保障资金的伸缩能力,从一个侧面也能反映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程度。目前,我国社会保险费的统筹层次很低,虽然国家也要求各地区尽快实现省级统筹,但大部分只落实到了地、市级统筹,还有不少是县级统筹。这种状况,直接影响了社会保障体系的良好运行。同时,由于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补助等项目的社保资金仍以“费”的形式征收,其力度不够,很难取得被征收单位和个人的配合、支持,直接影响着社会保障资金征缴和执行层面的扩展。

5、社会保障意识不强

从整体上说,我国公众对社会保险的认知程度、参与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还远远不够。虽然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存在差别,但在具体运作过程中,人们往往把二者混为一谈,在许多人看来,不管什么保险都是保险,可以投保,也可以不投保。这也正是许多私营企业主及职工不参加社会保险的重要原因之一。有的职工甚至自愿放弃企业为他们上的社会保险。从当前的制度和操作上看,企事业单位的职工是否参加社会保险还不是完全的个人行为,更多地取决于单位领导的行为方式和单位经营状况的好坏,是由企事业单位领导决定的。

五、保障我国转移人口社会保障权利的对策建议

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需要一个渐进过程,根据当前的实际情况,要坚持低水平,广覆盖,多层次的基本方针。国家对社会保障措施也逐步由“全部包揽”向“国家、单位、个人”三方负担转变,由“企业自保”向“社会互济”转变,由“福利包揽”向“基本保障”转变,由“现收现付”向“部分积累”转变,由“政策调整”向“法律规范”发展。

1.全面推进社会保障制度建设

社会保障并非以弱势群体为中心,但社会保障通过向劳动者提供养老保险、疾病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有效地解除了居民的后顾之忧,并为避免受保者沦为弱势群体创造了条件。因此,必须摒弃只要社会救助不要社会保障,或者只重贫困救助而忽略社会保障的思想倾向和做法,根据现实国情和市场化就业格局的客观要求,在完善现行制度的条件下,努力提高全社会的社会保障意识,迅速推进各项社会保险制度的建设,尽快使社会保障制度覆盖到全体公民。

2.加强立法,完善社会保障责任共担机制

以立法推动社会保障事业发展,有利于规范全社会不同群体参加社会保障的行为。可以根据社会保障制度中各个具体项目的难易程度和实际进展情况先分项制定法规,再逐步形成完整的社会保障法规体系,并借以明确不同主体的社会保障职责。

一是明确政府的职责。政府承担着保护弱势群体和主导整个社会保障制度的当然职责,这不仅体现在推动社会保障立法、监管社会保障运行等方面,而且直接具体地体现在政府承担的财政责任上。

二是明确企业的职责。企业缴费是支撑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经济基础,在划清历史责任和现实责任的条件下,应尽快明确界定企业的责任并迅速实现企业负担平等化,按统一的费率标准向所有符合法律规范的企业征收社会保险费。在控制企业责任的前提下,应根据社会保障资金的需求量提高政府财政和个人负担的比重,以保护企业的竞争力并实现就业增长。

三是明确个人的职责。让劳者分担相应的社会保险费是必需的举措。为此,应规范工资统计范畴,根据实际工资收入征收各项应当征收的社会保险费,杜绝瞒报或漏报收入的现象;应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让年轻的劳动者分担起中老年职工的部分责任;应在维护孤老残幼等极端弱势群体的生活权益的同时,按照不盈利的原则对相关社会福利收取服务费;应通过完善各项相关税制,适度调节个人收入分配,借此让先富起来的居民更多地分担一些社会保障责任。

3.加快城乡二元社会保障体系的整合

整合城乡二元的社会保障体系,不是强求城乡统一,而是整体的保障体系,不同的保障水平,灵活的保障方式,多样化的保障模式。具体来说,当前应着力抓好三个层面的工作:

一是建立综合性的城市社会救助系统。我国现阶段所实施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所解决的只是根据当地消费水平确定的最低营养需求问题,而事实上相当多的贫困人口需要的是一个综合性的社会救助体系。因此,应当以政府财政为后盾,以现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基础,在全国城镇构建一个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公共房屋、疾病医疗救助及其他相关救助措施在内的综合性社会救助体系。

二是加强对转移人口权益的保障。就我国目前现实而言,对转移人口一开始就推出像城市企业职工那样较为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既缺乏财源也很不现实。因此,有必要对流动人口采取分类分层保障的办法,以逐渐有效地保障这部分弱势群体的生活权益。应当从速建立工伤保险制度并强制覆盖全体劳动者,尽快建立面向转移人口及其他流动劳动者的大病或疾病住院保障机制,并建立相应的社会救援制度。对于养老保险,应在适当分类的条件下根据制度多元化的原则设计相关方案,在实践中推广、完善。

三是积极推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改革的最终目标,是建成以社会保险为核心的、与城市衔接统一的现代社会保障制度。为实现这一目标,当前在宏观层次应有步骤地实现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并为相应的社会保障制度所覆盖,同时大力推进农业经营的规模化与现代化,提高农村和农民参与现代社会保障事业的经济实力。在微观层次上应积极探索现实可行又便于向城乡一体化过渡的具体保障方式。对养老保障,可采取家庭养老、集体帮助、国家补助与个人储蓄相结合的方式;疾病保障可选择大病费用社会统筹模式,报销比例可低点起步、逐步提高;对贫困人口的帮助应从目前的不规范救济制度逐步过渡到规范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4.建立高效的社会保障资金筹措和管理机制

资金问题是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和建设的核心问题。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一方面要形成国家、企业、个人合理分担的筹资机制,另一方面要探索建立高效率、市场化的资金运作机制,努力提升社会保障资金的统筹层次。要建立健全省级养老保险调剂基金,在完善市级统筹的基础上,逐步实行省级统筹,最终实现基本养老金基础部分的全国统筹。

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中期以来,为加强各项社会保障制度的统一规划和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监督,我国政府对社会保障管理体制进行了一系列改革。经过多年的努力,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框架已初步建立。完善和健全我国的社会保障法制是一项艰巨而复杂、庞大的立法工作。要真正建立起适合国情有自己特色的社会保障制度还需要付出较以往更多的努力。

5.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

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加快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稳步提高保障水平。

一是加快完善社会保险制度。实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完善实施城镇职工和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全面落实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现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切实做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逐步推进城乡养老保障制度有效衔接。推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发展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提高保障水平,健全预防、补偿、康复相结合的工伤保险制度。完善失业、生育保险制度。发挥商业保险补充性作用。继续通过划拨国有资产、扩大彩票发行等渠道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积极稳妥推进养老基金投资运营。

二是加强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完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规范管理,分类施保,实现应保尽保。健全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合理提高低保标准和补助水平。加强城乡低保与最低工资、失业保险和扶贫开发等政策的衔接。提高农村五保供养水平。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完善临时救助制度,保障低保边缘群体的基本生活。

三是积极发展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以扶老、助残、救孤、济困为重点,逐步拓展社会福利的保障范围,推动社会福利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转变,逐步提高国民福利水平。坚持家庭、社区和福利机构相结合,逐步健全社会福利服务体系,推动社会福利服务社会化。加强残疾人、孤儿福利服务。加强优抚安置工作。加快发展慈善事业,增强全社会慈善意识,积极培育慈善组织,落实并完善公益性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