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会科学中国城市化进程中的人权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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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章 转移人口社会保障权利问题(4)

从上述两个城市的情况看,转移人口参加养老保险的比例来在全国来说还是比较高的,但其他地方都相对较低。虽然经过这些年的努力,进城务工人员社会保险参保率有所提高,但总体上看仍很低。据国家统计局农调总队提供的数据,2004年全国农村外出务工的转移人口已近1.2亿人。根据劳动保障部转移人口课题组的分析,除工伤保险已有相当数量的转移人口参加外,养老保险的总体参保率仅为15%,医疗保险的平均参保率为10%左右,而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的参保率几乎为零。即使在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工作搞得较好的广东省和大连市,转移人口的参保率也仅为20%左右。

从上面可以看出,我国转移人口养老保险的参保率还是比较低的,在低参保率现象存在的同时,我们还要看到“高退保率”现象的存在,据新华社2006年2月15日报道,福州市10多万参加养老保险的转移人口,累计退保达4万人次。来自广东的报道称,广东东莞2005年有105万人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但仅一年就有40万人退保,基本都是外来务工者;在浙江杭州参加养老保险的外来工在50万人左右,而每年退保人数高达8-10万,目前累计退保的人次超过24万。在广东等沿海经济较发达地区,转移人口“退保”现象并不罕见。在广东省一些地区,转移人口“退保”率已经达到95%以上。在长三角、珠三角等地,每天都有转移人口“退保”,甚至出现了“退保”人数比办理参保的人数还多的现象,转移人口“退保”俨然已成“风潮”。

对于转移人口养老保险出现的问题,有学者进行总结归纳认为:养老保险的费用超出了转移人口的经济承受能力;养老保险异地转移困难;15年的缴费门槛难逾越。

此外有人认为这主要是由于转移人口的眼光短浅和缺乏维权意识所致。因为按照规定,转移人口要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为基数,按7%的费率缴纳保险费。这对于更关注眼前利益的转移人口来说,这笔费用就成了一种额外的负担,不少人因此不想自掏腰包;而企业违反规定不给转移人口办理养老保险,作为职工可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但很多转移人口对此缺乏维权意识而没有举报。其实,很多的转移人口很重视自己的养老问题,更有一些转移人口自愿承担养老保险中的个人缴纳部分和企业缴纳的部分,将自己的父母挂靠在自己的工作单位,参加养老保险。虽然这只是目前出现的一些个别现象,但是从中也可以反映出转移人口对养老保险的认可和重视。

笔者比较认同中国社科院研究员于建嵘所做的解释,即现阶段推行的养老保险基金区域统筹与转移人口跨省区流动存在尖锐矛盾,转移人口调换工作岗位后没有办法转移、保持养老保险关系,即使个别的能转移,但是费时费钱费精力,而使转移人口很难真正享受老有所养待遇,才是转移人口消极对待养老保险的真正原因。也就是说,问题的关键是目前各地实施的转移人口养老保险制度存在不便民和不利民这一根本性的缺陷。只有从根本上去寻找原因,转移人口参保率的问题才能得到根本的解决。

转移人口养老保险问题的根源在于,我国长期存在的“城乡二元”结构导致城市和农村曾经几乎“互不往来”,并形成完全不同的发展方向。如今农民群体迫于生计问题进入城市,却没有城市人的身份和待遇,游离于现有的养老保障体系之外。虽然某些地区近年来对转移人口的养老保险作出了规范,也出台了一些相关的政策措施,但是由于没有充分考虑到转移人口群体的特点,适用性和可执行性差,政策执行和实施的效果不佳。当然我们也不能忽视转移人口养老保险取得的进步,只有充分总结经验,研究制定合理的养老保险政策,才能够加快转移人口养老保险体系的建设,把转移人口群体纳入我国的养老保险体系之下。

4.转移人口的工伤保险状况

(1)转移人口工伤保险参保率低,企业逃保漏保现象严重。转移人口所从事的工作大多是险、脏、难的,工作条件恶劣。一些企业片面追求效益指标,忽视安全管理,产生大量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加之转移人口自身的安全保护意识薄弱,导致工伤事故屡屡发生。而转移人口面临的严重安全生产隐患,缺乏的就是社会保障机制和社会保障服务。据四川有关部门的调查,在县以上企业就业的转移人口中,仅有3.41%参加工伤保险。就全国而言,据劳动与社会保障部调查,全国转移人口的参保率也不足40%。据有关专家估计,实际数字还要低5-8个百分点。此外,虽然有相当数量的转移人口参加了工伤保险,但这样一个关系到人的生命权的保险在实际中也常常得不到实施。一旦发生工伤事故,赔付主要由雇主决定。

(2)转移人口工伤保险救济程序繁琐,不利于保护受伤职工。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受伤职工要申请工伤保险要经过以下程序: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工伤待遇。在工伤认定中,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对职工而言,申请工伤认定的时效为一年,超过了这一期限,从法律角度讲也就丧失了最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在申请工伤认定时,还要有申请仲裁、仲裁、诉讼等繁杂的程序。对于转移人口而言,本来转移人口法律意识就不强,如此繁杂的程序更是让他们不知所措。

(3)转移人口工伤保险缺乏预防-补偿-康复三位一体的有效机制。长久以来,工伤保险都一直偏重待遇的处理(即工伤补偿),对预防和康复没做出特别的要求,在工伤预防、职业康复上面投入也很少,事实上这一点在转移人口身上体现得尤为明显。由于我国现行制度没有就职业康复问题做出较为完善的规定,所以自然给那些违规的用人单位以逃避问题的借口和理由,使职业康复问题处于一种“上无政策,下无对策”的尴尬局面。对于转移人口这一弱势群体来说,一般发生工伤事故后都享受不到同于城镇职工的补偿待遇,用人单位大多通过与转移人口协商而“私了”解决问题,给个几万元草草了事,根本就谈不上职业康复。

我国转移人口工伤保险问题形成的原因大体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有关转移人口工伤保险的法律法规不健全。我国原有的《劳动保险条例》仅仅将工伤保险覆盖范围局限在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和一些国有企业,并未将转移人口包括在内。直到2004年1月1日出台的《工伤保险条例》改变了过去只有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和一些大型国有企业的职工才能享受工伤待遇的状况,将中小型企业,私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统统纳入参保范围。第一次明确的将转移人口涵盖在保险范围内,为转移人口工伤保险提供了法律依据。今后,进一步落实《工伤保险条例》是关键问题。

二是政府在转移人口工伤保险工作中职能不够到位。首先,监督管理职能不到位,由此导致用工单位侵害转移人口现象屡屡发生;其次,工伤保障职能不到位。虽然国家已经明确规定转移人口工伤保险为强制保险,但现实中工伤保险强制性措施的执行方面仍存在欠缺。最后,法律援助职能不到位。在转移人口权益受损害时,政府没有主动向转移人口伸出援助之手,而是“民不举,官不究”。

三是企业主过度的追求自身经济利益。企业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市场主体,是一个“经济人”,它以市场为导向,积极发展生产,为的是自身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生存和发展,获取经济利益甚至更大的利益是企业及转移人口追求的目标。从理论上来讲,企业追求的利益最大化与转移人口追求的利益最大化二者应该是一致的。只有企业发展了,企业有了利益,转移人口才会受益。反过来,企业的发展和获利是转移人口付出辛勤劳动带来的结果,企业需要满足转移人口的合理需要,但这不仅仅是提高工资那么简单,还要考虑和承担转移人口的各种保障需要。企业计算经济利益有两个重要的要素:一是生产投入,二是生产利润,在生产利润一定时,企业生产成本越低越好,降低成本的途径有减少生产单位产品的原材料消耗和减少人工各种费用的开支,而人工费用包括工资、办公费及各种保障费用支出。现实中,一些企业主往往是单纯的追求利益最大化。其追求利益最大化一种简单的做法是降低包括人工工资在内的费用支出。不言而喻,就会减少甚至减除转移人口各种保障的必要支出,从而忽视了转移人口的利益。另外由于工伤保险缴费方式的特殊性(完全由企业来缴费),企业缺乏内在的参保动力,保险意识薄弱,必然会导致企业不主动参加工伤保险,就使转移人口利益得不到保障。

四是转移人口自我保护意识淡薄,维权能力差。当农村的劳动力向城市转移时,转移人口无法或不敢与用工单位争权益,同时对社会保障制度缺乏认识。转移人口常囿于眼前利益而忽视了对自己的保护。而且大部分的转移人口的法律意识淡薄,不知道怎么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所以,一些转移人口在务工期间出现工伤事故后,亲友们为能够迅速处理事故,大部分都不愿意通过法律程序解决人身赔偿问题,而愿意选择私自协商解决,这使得受损害的转移人口及其亲属获得赔偿的数额比实际得到的低得多,满足不了他们的实际需求。结果自身的权益自然得不到保护。

五是转移人口职业的流动性。作为保障对象的转移人口规模巨大且构成复杂。转移人口的工作完全由劳务市场需求调节,与所供职的企业或雇主之间没有长期的固定契约关系,两者间的雇佣关系往往随着一项工程或业务的完成而终结。这种关系一旦终结,就需要重新寻找工作。他们经常在城市和乡村之间流动、颠簸。他们中的绝大多数尚处在一种双向流动过程中,能在城里找到工作就往城市流动,找不到工作就往家乡。他们常年在全国各大中城市漫游,苦苦寻求着各种就业机会。由于户口在农村,因此他们的许多权利和义务都与户籍所在的农村发生联系。找不到工作或者患了疾病,便重新回到农村从事农业生产劳动。现行的工伤保险制度不适合他们的需求。工伤保险的制度忽略了转移人口构成的复杂性。所推行的转移人口工伤保险基金区域统筹与转移人口跨省区流动存在尖锐矛盾,转移人口调换工作岗位后没有办法转移和保持转移人口工伤保险关系,转移人口很难真正享受转移人口工伤保险待遇。

5.转移人口的生育保险状况

生育保险是社会保险的其中一项,是国家通过立法,对怀孕、分娩女职工给予生活保障和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政策。其宗旨在于通过向职业妇女提供生育津贴、医疗服务和产假,帮助他们恢复劳动能力,重返工作岗位。我国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括两项。一是生育津贴,用于保障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基本生活需要;二是生育医疗待遇,用于保障女职工怀孕、分娩期间以及职工实施节育手术时的基本医疗保健需要。

当前,女性转移人口纷纷进城已成为从业者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其社会保障权益保护目前仍存在不少空白。据200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数据公报,全国跨省流动人口为4779万,其中进城务工的女性转移人口占转移人口总数的三成以上。而第六次人口普查的数据显示:全国现有流动人口已达26138万人。在轻工业和电子工业比较发达的地区,女性转移人口占转移人口总数的四成以上,而女性转移人口中16-26周岁的女性比重又高达40%以上。

这些女性转移人口里已婚育龄妇女和准备结婚生育的占绝大多数,她们迫切期待用人单位能保障自己的生育保险权益。因此,保护转移人口特别是女性转移人口的合法权益,对促进社会公平与和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劳动法》专门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作出了规定,特别强调了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享有的权利。但对一些用人单位来讲,他们在执行《劳动法》时,往往很少考虑转移人口的的社会保障权益,特别是女性转移人口的生育权利,更不会为女性转移人口办理生育保险。据统计,很多地方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人数只占工伤保险参加保险人数的20%左右,且生育保险参保的人员绝大部分为国有、集体企业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