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联市与成员市可以联合出资,也可以发行债务
某些重大建设,可以采取联市政府与成员市政府联合出资方式。比如湘江风光带建设、湘江长沙综合枢纽工程建设等。湘江风光带是一个涉及3个成员市的集防洪、景观、交通为一体的对长株潭具有城市形象意义的巨大工程,北起长沙月亮岛,南至株洲空洲岛,全长128公里,其中长沙市42公里,湘潭市48公里,株洲市38公里。2005年8月启动利用世行贷款1.12亿美元进行的湘江风光带建设采取的方式是省统筹,三市政府组织实施。工程选址望城县蔡家洲,2009年下半年动工的湘江长沙综合枢纽工程是湘江干流最下游的一个工程,上距橘子洲大桥26公里,上距株洲航电枢纽131.4公里,正常蓄水位29.7米,估算总投资59.97亿元,2015年建成。湘江长沙综合枢纽工程是一座以改善湘江通航为主,兼有保障供水、灌溉、改善环境、公路交通、发电等多重功能的综合性枢纽工程。工程建成后,将渠化湘江长株潭河段,形成长达131.4公里的库区,把长株潭三市沿江两岸有机地连接在一起,构成一个带状的滨水区域,成为全国独一无二的库区城市群。
联市及联市成员也可以发行债务。一般理解,所谓地方政府债务,是指地方政府作为债务人,需要按照协议或合同约定,依照法律的规定向债权人承担资金的偿付义务。允许地方政府举债已是世界潮流。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经上级政府审核,允许地方政府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审核的原因在于避免财政风险和金融风险。财政部代理发行地方债已开先河。2009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2009年拟安排中央财政赤字7500亿元,比上年增加5700亿元,同时国务院同意地方发行2000亿元债券,由财政部代理发行,列入省级预算管理。2009年,全国财政预算赤字达到9500亿元。“9500亿元的财政赤字,预计占GDP比重的2.8%左右,累计国债余额占GDP比重的20%左右。总体上看,我国的财政赤字风险仍在可控范围之内。国际上,评价财政赤字风险有两个指标,即赤字占GDP比重不超过3%,国债余额占GDP比重不超过60%。”
6.1.5 公民横向权益:联市成员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长株潭联市制的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这是基本要求。
1)需要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中部地区全面小康程度、居民收入水平较低。根据国家统计局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统计监测方案》,我国全面小康程度已从2000年的59.3%上升到了2008年的74.6%。按此发展趋势,2020年全面小康。2008年中国全面小康程度存在区域差异,东部地区83.5%,东北地区77.6%,中部地区72.4%,西部地区66.3%。湖南省经济发展全面小康远低于全国。
“2008年全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29229元。平均工资存在地区差异。分四大区域看,平均工资由高到低排列依次是东部、西部、东北和中部,分别为34316元、25602元、25101元和24390元。”
然而,长沙市城乡居民收入较高。据《长沙晚报》(2009年3月6日),在全国不包括拉萨的26个省会城市中和在中部6个省会城市中,长沙市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别排在第7位和第1位;农民人均纯收入分别排在第5位和第1位。
公共服务均等化对联市制至关重要,否则联市制意义大打折扣,公共服务均等化是建立联市制的一个条件。以前三市公共服务差别很大的情况在联市不能延续,不能重演,而要消除。公共服务均等化对于联市成员来说是最重要的,是最基本的。公共服务均等,联市老百姓心满意足,交口称赞联市制。所谓公共服务也就是国家提供公共产品的服务,是指政府利用公共权力或公共资源,为使社会公众基本消费实现平等而进行的公共行为。公共产品与私人产品相对,主要根据产品的竞争性和排他性来区分。有竞争性和排他性,是私人产品,否则是公共产品。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之“均等”包括机会、原则均等(例如公民都有平等的接受教育的权利),结果相对均等,每位公民有自由选择权等几个方面。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之“基本公共服务”主要包括义务教育、医疗卫生、公共文化、就业、社会保障、生态环境、公共基础设施、社会治安等。
财政在公共服务均等化中担当重要责任。公共服务主体是政府,政府提供公共服务主要靠财政。联市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并不是抽肥补瘦、肥者变瘦、瘦者变肥,而是瘦者加快变肥,肥者减缓更肥步伐。当然,这需要联市的作用,也需要长沙市的作用。
长株潭联市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也是一个过程,可以从低向中再向高迈进。低标准是,公民无论居住在哪个成员市,都有平等享受最低标准的基本公共服务的权利。高标准是三市基本公共服务的结果均等、水平一致。当然,高标准的结果均等、水平一致并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
“由于公共产品的地域性特征以及人们对公共产品偏好的差异,完全实现公共服务水平均等化是不切实际的。”
2)长株潭联市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主要是社会保障均等化,社会保障均等化主要是社会保险均等化
世界各国社会保障制度千姿百态,主要是社会保障体制和方式差别很大。一般来说,可以从财务机制(融资方式)、给付标准、实施方式和管理方式等不同角度区分不同的社会保障体制。
据郑功成(2009),“从现代社会保障制度在各国的发展实践来看,它必然要受所在国家经济、政治、社会乃至历史文化传统等多种因素影响。因此,世界上并不存在公认的最佳社会保障制度模式。所谓合理的社会保障模式,其实是与所在国家所处时代和国情特征相适应的制度安排。比如,德国的社会保障制度秉承了德国一直以来的社会自治传统,体现了权利与义务相结合等特色;英国首创的福利国家模式,与国家发达程度、工党的政治宗旨及社会发展要求紧密相关;美国选择的是有别于德国、英国的重视市场作用的混合型制度安排,这与美国作为移民国家崇尚个人自由与个人负责有内在关系;等等。这些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有许多共性,但也存在较为明显的差异。它们虽然也面临一些挑战并需要随着时代的发展变化而加以调整,但这些调整都是符合各自国情及其发展变化规律的。可见,理性的社会保障制度安排,必然是既要遵循制度发展规律,也要考虑和符合本国国情。”
社会保障应该做到公平、正义、共享,而我国传统社会保障制度缺乏效率,营运成本高,有失公平(城乡差别巨大,城里人差别巨大)。
长株潭联市已经进入了一个新时期,从单打独斗变为了三市一体,从单纯强调经济增长变为了经济社会政治文化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从浪费资源、破坏环境变为了资源节约、环境友好,从不同群体或阶层利益分割变为了三市居民普遍受惠。进入了新时期的长株潭,社会保障也进入了新阶段。
长株潭联市统一实现社会保障制度转型。大力推进制度主体从“企业保障”向社会保障的转变,继续保留“统账结合”的制度模式,完善国家、企业、个人三方责任共担的筹资机制,建立以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为基础,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重点,以慈善事业、商业保险为补充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社会保险、义务教育、医疗卫生是最为基本的普遍的公共服务,它们体现最基础的民生要求,是政府形象最基础的反映。三者相互比较,社会保险的均等化比义务教育、医疗卫生差。社会保险对扩大内需特别是消费需求意义重大,人民有钱不敢花就在于怕花。发展社会保险,既有利于保障民生,又有利于扩大内需。
三者相互比较,社会保险受行政区经济负面效应的影响更大,存在“行政区社保”。
社会保险均等化是长株潭的难点、重点,社会保险均等化取决于联市行政。《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已由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09年2月28日修订通过,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3)消除“行政区社保”
(1)发展社会保险事业是政府的重要职能
发展社会保险事业是政府职能的重要领域。社会职能在我国政府职能结构中的地位越来越高,尤其是发达地区。社会保险涉足政府社会管理、公共服务两大职能。党的十七大提出,到2020年,基本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体系将朝着城乡全面覆盖、人人都有保障的方向发展。社会保险普惠,这是目标。中国收入差距巨大,但社会保险要求均等。
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险行政主体主要有:一是社会保险行政管理部门。
二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般称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中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行政性质的事业单位,隶属于政府组织,专门负责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事宜。三是税务机关。湖南省实施《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办法第一章第五条规定,社会保险费由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征收社会保险费的机构集中、统一征收。
其中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的社会保险费,由地方税务部门征收。
社会保险有强制性、行政性,政府具有代理人、组织者特征。政府一方面发挥行政管理作用,督促保险费的上缴和支出,另一方面也充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中间人角色,发挥组织作用。社会保险有两个缴费当事人。劳动关系兼有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特征,用人单位除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奖金外,还要支付可能发生的劳动损害赔偿。用人单位除为劳动者缴纳保险费外,还负有替被保险人代扣代缴义务(比如,按规定,职工个人应当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其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在社会保险上的违法行为,劳动者并不知情,必须发挥行政作用,促使用人单位履行责任、义务。政府充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中介人角色,社会保险行政机构具有代理性质。政府代表劳动者向用人单位征收潜在的劳动损害赔偿费用,虽然劳动者并没有直截了当地授权给政府,但实际上劳动者的意志通过国家意志表达出来,并以国家意志的形式授权保险行政代理相关事务。社会保险行政是受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托替劳动者征缴、管理和使用集合成的群体财产,组织群体间互助共济。
(2)社会保险行政问题突出
社会保险行政处于纠纷笼罩之中。社会保险主体有政府、投保人、受益人(有时受益人也是投保人),在医疗保险中还有医疗服务提供人。各个主体之间都有纠纷,而各种纠纷都与社会保险行政有关,或社会保险行政本身就是纠纷主体,或纠纷牵涉到社会保险行政。一是劳动争议。劳动争议是职工和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当事人是职工和用人单位。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参保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但实际上绝大部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实施,因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发生争议,需要仲裁;仲裁不行,需要民事诉讼。仲裁,进入到了政府行政管理机关;诉讼,进入到了法院,法院是广义的政府概念。二是投保人(包括参保单位和职工个人)或受益人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行政管理部门之间因申报、登记、缴费、支付和基金管理而发生纠纷。三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发生纠纷。政府与医疗机构之间有行政契约关系,相互之间签订了合同。
对合同的理解双方存在歧义在所难免,因而引发纠纷。“但由于医保合同的混合属性(既有公法契约也有私法契约属性),这类纠纷的性质目前尚不十分明显。同时,在我国目前行政救济的单向结构下,医保机构尚不能启动救济程序,而只有医疗机构有权启动。”
社会保险跨行政区的流动十分艰难。劳动力的异地流动越来越普遍,但社会保险的异地转移接续十分艰难,社会保险呈现中国特色——划疆而治。从国际上看,社会保险模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完全现收现付(社会统筹);二是完全个人账户积累。只采取其中某种模式,社会保险可以流动。中国采取的是两种模式的结合:城镇职工的社会保险费大部分由职工所属单位、政府财政支付,小部分来自于个人工资抵扣。按理,人口异地流动,两部分社会保险缴费应该转移接续到人口流入地。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部分是可以流动的,但社会统筹部分的流动有严格规定,一地工作未满15年,人走但社会统筹不走。近年来农民工之所以参保之后又退保,就是这个原因。
没有全覆盖,特别是不少弱势群体没有进入社会保险行政。长株潭的社会保险没有全覆盖,特别需要社会保障的弱势群体反而没有社会保险,没有进入社会保险行政,最突出的是农民工。
社会保险费收缴率低,收缴速度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