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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章 中国封建社会的全盛时期(隋、唐、五代)(11)

唐人一夫多妻的另一个特点是,主要不是为了享乐腐化的需要。在封建社会中,一些大户人家妻妾成群,主要体现了女子作为男子的玩物而存在,玩物越多越好,而且妻妾越多,说明户主的身份地位越高。但是,从敦煌资料可以看出,唐人实行的一夫多妻制,似乎主要有其他目的:一是几个妻子的年龄普遍比丈夫小十几岁、二十几岁不等,这和她们到男家以后能够劳动有很大关系,实行一夫多妻对提高家庭的农业生产力有好处。二是可以增加人,敦煌连年遭受异族的骚扰和破坏,人。不仅增长缓慢,而且有时锐减,造成田地荒芜,无人耕种。《汉书·地理志》说,敦煌包括敦煌、冥安、效谷、渊泉、广至、龙勒,人。38335人。《日唐书·地理志》说,天宝元年改为敦煌郡,乾元元年复为沙洲,人。16250人。敦煌的面积有浙江省一半大,但只有这么一点人,真是太少了,实行一夫多妻则有利于繁殖人00三是敦煌民间女多于男,据7世纪后期至8世纪后期的资料分析,未婚妇女中有.3%属于婚配过时,由于这个原因,就不得不加速一夫多妻制婚姻形式的发展进程。

十、商婚

在整个封建社会中,由于子女处于被压迫的地位,是没有离婚自由的,男子可以任意“休妻”、“出妻”,女子却只能忍受。同时,女子被“休”、被“出”,被认为是奇耻大辱,终生难以抬头,改嫁更是“丧失贞节”,为人所不齿。但是如前所述,这种状况在唐代这个较为开明的封建社会中并不突出,特别是在敦煌民间男女的地位基本上是平等的,表现在离婚的问题上也是如此。当然,这并不包括极穷的卖身为奴的妇女。

从敦煌资料中也可看出,唐人妇女改嫁的事是比较常见的,例如在《秋胡》话本中,秋胡几年不归,秋胡母就劝秋胡妻“不可长守空房,任从改嫁他人。”婆婆竟然主动劝媳妇改嫁。在吐鲁番地区也是如此,例如在《唐贞观二十年(公元646年)赵义深自洛州致西州阿婆家书》中也写到:他收到了阿婆“月廿日书,书上道起连改嫁,属张隆训为妻,居子义深具悉知也。”

那时,离婚的手续很简单,称为“放妻”,也有些特殊情况称为“从良“者,只要男方写一纸《放妻书》,并为女方和见证人认可,就可解除婚约,各奔东西。由于离婚的情况不同,《放妻书》的内容和形式也不完全相同,并不是千篇一律的八股形式。从现有一些资料来看,大致有这几种情况:

1.性格不合

例如,斯〇三四三的《放妻书》是这样写的:

某李甲谨立放妻书

盖说夫妇之缘,恩深义重,论谈共被之因,结誓幽远。凡为夫妇之因,前世三生结缘,始配今生夫妇,若结缘不合,比是怨家,故来相对。妻则一言00,夫则反目生嫌,似猫鼠相憎,如狼羊一处。既以二心不同,难归一意,快会及诸亲各还本道。愿妻娘子相离之后,重梳蝉鬓,美裙娥眉,巧逞菊究之姿,选聘高官之主。解怨释对,更莫相憎。一别两宽,各生欢喜。于时年月日谨立除书。

从以上《放妻书》看来,夫妻双方性格不合,即“结缘不合”,表现在“似猫鼠相憎,如狼羊一处”,“二心不同,难归一意”,所以,还是“各还本道”,分道扬镶为好。”一别两宽,各生欢喜”,也类似我们现在常说的,各自重新建立幸福美满的家庭,开始新的生活。由于《放妻书》是以丈夫为主体写的,丈夫还对妻子提出一些美好的祝愿“愿妻娘子相离之后,重梳蝉鬓,美裙娥眉,巧逞窃究之姿,选聘高官之主。”至于今后双方的关系,则是“解怨释结,更莫相憎。”这样的离婚是比较文明的,要比某些现代中国人离婚后就反目成仇或是视同陌路文明得多。

斯六五三七还有一篇《放妻书》是这样写的:

盖闻优俑情深,夫妇语义重,幽怀合苍之欢,念同牢之乐。夫妻相对,恰似鸳鸯,双飞并膝,花颜共坐,两德之美,恩爱极重,二体一心。共同床枕于寝间,死同棺梓于坟下,三载结缘,则夫妇相和。三年有怨,则来仇隙。

今已不和,想是前世怨家。反目生怨,作为后代增嫉,缘业不遂,见此分离。聚会二亲,以求一别,所有物色书之。相隔之后,更选重官双取之夫,弄影庭前,美逞琴瑟合韵之态。械恐舍结,更莫相谈,千万永辞,布施欢喜。

三年衣粮,便献柔仪。伏愿娘子千秋万岁。时×年×月×日×乡百姓×甲放妻书一道。

从这篇《放妻书》看来,也是首先阐述夫妻应该是多么和谐美好;第二层说明双方如何在性格与感情方面不合,所以要分手;第三层对分手后的妻子提出一些美好的祝愿,“伏愿娘子千秋万岁“这一类的话令人感动。在这篇《放妻书》中,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强调长久以来夫妻感情破裂,“三年有怨,则有仇隙”,“今已不和,想是前世怨家”,这里就意味着,至少要有三年的夫妻关系破裂,夫妻已经“反目生怨”,才能谈得上离婚,时间的条件(三年)显然构成放妻的基本道义规定。

考虑到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以作为判定是否应该离婚的依据,中国现代也是如此。”三年衣粮,便献柔仪”,就是说离婚后男方再负担女方三年衣粮,而且在离婚后一次付清,这种照顾也是文明的一种表现。

2.谴责妻子

前述夫妻性格不合,“前世怨家”,是双方的问题,各打五十打板。但是还有的《放妻书》认为责任在于女方,因为女方没有恪守妇道。如斯六五三七还有一篇《放妻书》说:

盖闻夫妇之礼是前世之因,累00共修,今得缘会,一从结契,要尽百年。如水如鱼,同欢终日。生男满十,并受公卿,生女柔容,温和内外。六亲欢美,远近似父子之恩,九族邑怡,四时如不憎更改。奉上有谦恭之道,恤下无优无偏。家饶不尽之财,她姐称长延之乐。何乃结为夫妇,不悦鼓00六亲聚而咸怨,邻里见而含恨。苏乳00,尚恐异疏,猫鼠同案,安能得久。二人达,大小不安,更若连流,家业破散。颠铛。却,至见宿活不残,擎食集,便招困。之苦。男饥耕种,衣结百穿。女寒织麻,日在内。夫若举,女便生填。妇欲发言,夫则拾棒。相憎终日,其时得见。饭饱衣全,无。累年。

五亲何得团会,乾沙握合,永无。期。谓羊虎同心,一向陈话美词,心不合和,当。取办。夫觅上对千世同欢,妇聘毫采鸳鸯为伴。所要活业,任意分将。奴姆驱驰,几。不勒。两共取稳,各自分离,更无期,一言致定。会请两家父母,六亲眷属,故勒手书,千万永别。忽有不照检,绚倚巷曲街,点眼弄眉,息寻旧事,便招解脱之罪。

为留后凭,谨立。

从这篇《放妻书》看来,双方感情破裂,主要是女方的责任。第一,在敦煌唐人看来,夫妻关系应该是男主外,女主内,其实这也是整个封建社会的家庭传统。但是这个家庭却是“男饥耕种”,男人饿着肚子去干活,妻子不做饭给他吃;男子“衣结百穿”,即穿着破破烂烂的衣服,妻子不做衣服给他穿。同时又“女寒织麻”,即这个女人不喜欢进行织布这类的劳动。还有,“苏乳00,尚恐异疏”,“苏乳“后面所缺的两个字,很可能指这个女子哺乳小孩有问题,不能尽到母亲的职责。本来指望“生男满十”,“生女柔容”,现在她管不好家,照顾不好丈夫,又带不好孩子,弄得“家业破散”、“大小不安”,于是就发展到“六亲聚而咸怨,邻里见而含恨”的地步,分手就成为不可避免的事了。但是,即使在这种情况下分手,对离婚后家庭财产的分配仍持公平合理的态度,例如“所要活业,任意分将”,“两共取稳,各自分离”,双方不斤斤计较,而是“任意分”,“共取稳”,这种民风是比较好的。

3.妇女主动提出离婚

古敦煌民间由于女子和男子在家庭中的地位比较平等,所以经常是女子主动提出离婚。例如《舜子变》云“后阿娘又见舜子,五毒填心便起;自从解事辽阳,遗妾勾当家事,前家男女不孝,东院酒席常开,西院书堂常闭,夜夜伴涉恶人,不曾归来宅里·……解事把我离书来,交我离你远去。”这当然是后娘提出的要挟之词,她提出离婚的目的是迫使警吏去杀舜。又如《册嗣书》云“新妇乃索离书,废我别嫁可会?夫婿翁婆闻道索离书,忻忻喜喜,且与缘房衣物,更别造一床毡被,乞求趁却,愿更莫相值。新妇道辞便去,里咄咄骂霄,不图钱贱产业,且离怨家老鬼”,这自然也是断制妇提出的要挟之词,她提出离婚的目的,是想迫使那不务正业的丈夫改邪归正,结果丈夫向她认错,她又回到家中。上述两例,实际上都是女方以离婚为要挟来达到另外的目的,但也说明了女方是有主动提出离婚的权利来的。

4.夫死可以任意改嫁

在敦煌民间,由于战争等原因造成丈夫亡故,妻子只要写一份《放良书》祭奠亡者,即可改嫁。例如斯五七〇六《放良书》说:

素本良家,贱非旧族。或桑梓埋没,自营供亲,或种落支离,因是惟余一身沦陷,累叶沉埋,兴言及兹,实所增叹。更念驱驰,竭力。用将作,勤勤咯恭,晨昏匪怠。

寻欲我并放,透巡未间。复遇大戎大举,凌暴城池,攻围数重,战争非一,汝等皆亡。

躯情节供,奉命输诫,能继头须之忠,不夺斐豹之勇。想兹多善现升,既申白刃之劳,且焚丹书之答。放从良兼改名任。

以上第一段是说她的悲惨身世,本来出身不坏,后来家乡被战火吞没,她只有自己卖与别人来供养双亲,“沦陷”、“沉埋“在异族统治之下,过着艰难的岁月。第二段说明她家庭破灭的原因,主要是异族侵略,蹂躏百姓,全家人都死光了,只留着她一个女人,如何活下去?第三段说明她作为一个民族统治下的奴隶,一定要斗争反抗的决心。”头须“指丈夫,斐豹是春秋时晋国的一个勇力过人的奴隶。最后,《放良书》中说“放从良兼改名”,就是与亡夫脱离关系,改嫁从良,获得改名的权利。这篇《放良书》能使后人了解当时的敦煌唐人在异族侵略下水深火热的生活,同仇敌情的斗争意志,也反映出女子在这种情况下在婚姻问题上一定的自由度。

当然,也不能把当时敦煌女子以及整个唐代女子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看得太高、太理想化了。她们毕竟生活在封建社会女子受压迫的情况下,在包括离婚在内的许多婚姻问题上还是有许多不合理之处。这和整个封建社会的妇女命运是一致的。

第六节嫖娼狮妓之盛

唐代,政治、经济、文化都很发达,妓业也在发展,达到了一个相当鼎盛的时期。这种情况的产生具有多种复杂的原因:一是由于唐代性文化比较开明,对于官吏宿娼,不仅没有法纪约束和舆论非议,而且会被视为风流韵事而传为美谈,甚至加以仿效;在民间,私通都不算什么太严重的事,押妓更算不得什么了。二是经济的繁荣使城市发展,流动人。增多,从而增添了临时性的性需要;而商品经济造成两极分化,有些贫家女卖身,从而又能在市场上满足这种需要。三是社会繁荣,国家富庶,使帝王、贵族纵情声色享乐,而帝王淫乐生活又影响社会,例如开元、天宝间唐玄宗设教坊、置梨园、统4万宫妓作乐以及他和杨玉环的风流韵事传播朝野之后,文人士子们对这种生活方式不是排斥而是羡慕,因而更加潇洒自如地走进秦楼楚馆,拜倒在石榴裙下,沉醉于温柔之乡。

四是唐朝后期社会的开始衰退和五代的乱世,又使一些人产生消极心理,人生如梦,为欢几何,于是迫不及待地及时行乐,以声色自娱,所谓“十年一觉扬州梦,赢得青楼薄幸名”,正是这种生活的写照。

需要说明的是,“妓”在后世专指卖淫女子,而此字原是从“伎(技)”演化而来,“伎”是指专习歌舞等技艺的女艺人。

在唐代,“妓”既是指卖淫女子,也是指音乐歌舞、绳竿球马等女艺人,因此有时有“听妓”(听音乐)、“观妓”(观歌舞)的说法。所以“妓”是娼妓与女艺人二者的统称。二者有区别,但有时也很近似,卖身者有时要卖艺,而卖艺者有时也要卖身。

一、押妓成风

唐代的官吏押娼,上自宰相、节度使,下至庶僚牧守等小官,几乎无人不从事于此,有很多风流韵事,例如张君房的《丽情集》记载:

灼灼,锦城官妓,善舞“拓技”,能歌“水调”,御史裴质与之善。裴召还,灼灼以软绢聚红泪为寄。

还有《南部新书》云:

媚,敏州酒录事,尚书李耀守敏颇留意,而已纳营妓韶光。罢州日,与吴国交代托令存恤,临发共饮,不胜离情。而已有诗曰“经年理郡少欢娱,为习干戈问酒徒。今日临行尽交割,分明收取媚川珠。”吴答曰“曳展优容日日叹,须言达德倍仇澜。韶光今已输先手,领得蟆珠掌内看。”

官吏离职,到职交接班,有交割档案、物资、风土人情、下属状况等,而交割妓女真是闻所未闻,前任由于带不走所宠妓女还恋恋不舍,引为大憾:后任欣然接受,还感叹没有接收到更好的,这种事真是荒谬至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