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与海外通商的口岸主要有广州、泉州、杭州、明州(治今浙江宁波)、密州(治今山东诸城)、秀州(治今浙江嘉兴)、温州(今属浙江)、江阴军(今江苏江阴)等,其中以广州、泉州等最为兴盛。广州虽于唐末受到农民起义的影响,对外贸易暂时萧条冷落,但很快又复苏兴旺起来。入宋以后,“岭以南,广为一都会。大贾自占城(位今越南中南部)、真腊(今柬埔寨)、三佛齐(即室利佛逝国,今印度尼西亚苏门答腊)泛海而至,岁数十柁。凡西南群夷之珍珠、犀象、珠香、琉璃之属,禹不能名,不能计”(洪适:《盘州文集》卷三一。)。所以广州在对外贸易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三州市舶司所收乳香三十五万四千四百四十九斤。其内明州所收唯四千七百三十九斤,杭州所收唯六百三十七斤,而广州年收者有三十四万八千六百七十三斤。是虽三处置司,实祗广州最盛也。”(梁廷枬:《粤海关志》卷三,《中书备对》。)朱彧亦在《萍洲可谈》中说:“三方(指广东、福建、两浙)唯广最盛。”泉州也处于同样的地位,“若欲船泛外国买卖,则是泉州便可出洋”。“若有出洋,即从泉州港口至岱屿门,便可放洋过海,泛往外国也。”(《梦粱录》卷十二,《江海船舰》。)泉州港在宋代是仅次于广州的对外贸易港,在东西方的海上交往中,亦是一个重要的起点和终点。南宋赵汝适在《诸蕃志》中记述大食国时,即以泉州作为始发港。“大食在泉之西北,去泉州最远,蕃舶艰于直达。自泉发船,四十余日至蓝里,博易住冬。”因此,阿拉伯、波斯诸国及南洋、南亚各国商船和商旅亦常来此贩货,致使“泉有蕃舶之饶,杂货山积。”(《宋史》卷三三〇,《杜纯传》。)泉州自南宋以来地位日益重要,到绍兴末,泉广两地外贸收入约二万万贯,各占一半,泉州已迅速赶上了广州。据赵汝适《诸蕃志》记载,南宋时与泉州有海外贸易的国家和地区达到五十余个。其他通商口岸也是蕃舶云集,市易兴盛。这些对外贸易的港口,就是两宋时期各国穆斯林入境的口岸。
(二)蕃商在华的贸易活动
“蕃商”的名称在宋代仍泛指来华交易贩货的外国商人,不过,由于这一时期入华的阿拉伯、波斯商人在外国商人中占有极大的比重,因此,“蕃商”仍主要是指阿拉伯、波斯诸国商人。
宋代蕃商依旧以贸易为主,《宋史·食贸志·互市舶法》对当时来华贸易的情况概括如下:凡大食、古逻、阇婆、占城、勃泥、麻逸、三佛齐诸蕃,并通贸易。以金、银、缗钱、铅、锡、杂色帛、瓷器市香药、犀象、珊瑚、琥珀、珠琲、镔铁、鼊皮、玳瑁、玛瑙、车渠、水晶、蕃布、乌樠、苏木等物。太宗时,置榷署于京师。诏诸蕃香红宝货至广州、交趾、两浙、泉州,非出官库者,无得私相贸易。其后乃诏自今唯珠贝、玳瑁、犀象、镔铁、鼊皮、珊瑚、玛瑙、乳香禁榷外,他药官市之余,听市于民。
《宋史》中的这段记载,大致介绍了当时蕃商在华交易的商品。这些商品大多产于阿拉伯及波斯诸国。《诸蕃志》记大食国物产时称:
土地所出,珍珠、象牙、犀角、乳香、龙涎、木香、丁香、肉豆蔻、安息香、芦荟、没药、血碣、阿魏、腽肭脐、硼砂、琉璃、玻璃、砗磲、珊瑚树、猫儿睛、栀子花、蔷薇水、没石子、黄蜡、织金软锦、驼毛布、兜罗绵、异缎等。
周辉在《清波别志》卷中记录了大食属国物产丰富的情况,如层檀国“有稻、麦、粟、胡羊、山羊、沙水牛、驼、马、鱼、犀、象、熏陆、沉水香、血碣、没药、硼砂、阿魏、苏合香、珍珠、玻璃、葡萄、千年枣、蜜沙华三酒”。各个属国的不尽相同,可大多商品都曾贩运至中国交易,在宋代许多史料的记载中,多有记载。
宋代与中国有交往和商贸活动的国家及地区已达数十个之多。其中尤以阿拉伯、波斯诸国的物产最为丰富,然而路途也最为遥远。周去非《岭外代答》卷三称:
诸蕃国之富盛多宝货者,莫如大食国,其次阇婆国,其次三佛齐国,其次乃诸国耳。……其他占城、真腊之属,皆近在交趾洋之南,远不及三佛齐国、阇婆之半。而三佛齐、阇婆又不及大食国之半也。诸蕃国之入中国,一岁可以往返,唯大食必二年而后可。
因此,运抵中国的阿拉伯、波斯诸国货物既有由当地商旅、舶主直接装船,泛海而至者,但更多的还是转贩。自波斯湾等沿海港口至中国港口的海上通道,有许多专以转贩东西方货物的港口及其国家,如故临国(位今印度奎隆一带)、蓝无里国(又作蓝里、喃巫哩、南浡里等,位今印度尼西亚苏门答腊岛西北)、三佛齐国等。“中国舶商欲往大食,必自故临易小舟而往。”(《岭外代答》卷二。)“广州自中冬以后发船,乘北风行约四十日,到地名蓝里。博买苏木、白锡、长白藤,位至次冬。”(《岭外代答》卷三。)“本国(指大食)所产多运载与三佛齐贸易,贾转贩以至中国。”(《诸蕃志》卷上。)这些位于南洋之上的国家及港口为阿拉伯、波斯诸国与中国的交往与商贸活动提供了极便利的条件,而成为东西海上通道的枢纽之地。正是由于有这些国家和地区,也为阿拉伯文化和伊斯兰教的东渐创造了有利的条件,成为中西文化交流的中继之地。
入华的阿拉伯、波斯诸国的商旅一般在宋代仍泛称为“大食人”,有时也冠以具体国名,或加以地名。如“泉(即泉州)亦有舶獠,曰‘尸罗围’,赀乙于蒲”(岳珂:《桯史》卷十一,《番禺海獠》。),即以波斯湾上的尸罗夫港称呼其人;有时亦沿用前代的称呼,称“波斯”人。然而在宋人笔下及其有关的史料中,更多的时候还是将他们与其他国家、地区的商客统称作“蕃商”“蕃客”等。由于当时入华商旅主要经南洋或南洋国家转贩而至,故又称作“海獠”“南蕃”等,其载货船只往往称为“南蕃海舶”“南海蕃舶”“南海舶”“蕃舶”“波斯舶”等。
宋时,蕃商的经商活动范围较前代更广,“福州递年,常有舶船三两只,到钟门海口,其郡县官吏,多使人将钱物金银,博买珍珠、犀象、香药等,致公人百姓,接便博买,却违禁宝货不少。”(《粤海关志》卷二,引《宋会要》。)此外,杭州、明州(治今浙江宁波)、秀州(治今浙江嘉兴)、温州(今属浙江)、澉浦(治今浙江海盐西南)、江阴(今属江苏)、扬州(今属江苏)、密州(治今山东诸城)、漳州(今属福建)等诸多城市都有蕃商于此贩易商品,故宋代先后在这些城市设置市舶司等机构进行管理。阿拉伯、波斯诸国的商旅所携带的本国特产货物不仅在这些地区的市场上销售,更广输各地,“沉檀珠犀万商。……输泻交广流荆扬。”(王安石:《送程公辟守洪州》,《临川文集》卷六。)蕃商与华人的交易方式仍以物易物为主,从前引资料来看,“博买”阿拉伯、波斯诸国商人的珍异货物是十分普遍的。蕃商入境后,每到一地,当地官府先派人“博买”其所携货物,之后,市人百姓才能与之交易。似乎官府的“博买”便可使蕃商得到进入本地经商的许可。当然根据宋廷的有关规定,入境货物是有限制的,为了避免违禁货物流入中国,必须要查阅货物。“广州领蕃舶。每商至,则择官阅实其资。商皆豪家大姓,习以客礼见主者。”(《宋史》卷四四六,《苏缄传》。)“阅实其资”实际就是入境检查,这一例行公事对于来华蕃商已是习以为常,所以都能对宋朝官员行“客礼”。不过这种检查较之中国商人出海贩易,显然要松得多。“贾人由海道往外蕃,令以物货名数,并所诣之地,报所在州召保,毋得参带兵器,或可造兵器及违禁之物。官给予券。擅乘船由海入界河,及往高丽、新罗、登(治今山东蓬莱)、莱州(治今山东掖县)境者,罪以徒。往北界者,加等”(《宋史》卷一八六,《食货志·互市舶法》。)。这是宋廷于元佑三年(1088年)对中国商人的一项规定。在此之前的雍熙年间(984~987年),宋太宗还曾下过“出海外蕃国贩易者,令并诣两浙司市舶司,请给官券,违者没入其宝货”的诏令,足见限制是很严的。反之,对蕃商,特别是阿拉伯、波斯诸国的商人,宋廷采取的则是相对宽松的政策。“广南舶司言,海外蕃商至广州贸易,听其往还居止。而大食诸国商亦丐通入他州及京东贩易。”于是崇宁三年(1104年),宋徽宗专门为此下诏:“令蕃商欲往他郡者,从舶司给券,毋杂禁物奸人。”(《宋史》卷一八六,《食货志·互市舶法》。)宋代所采取的这种宽松的政策,是吸引、招诱蕃商来华交易的一种手段,亦反映宋朝对外国商旅入华抱有十分欢迎的态度。即使是自中国返回其国的商旅,亦要“大犒设蕃商而遣之”(《岭外代答》卷三。)。
宋初,对入华蕃商的贸易基本是由官府控制的,“诸蕃香药宝货至广州、交址、两浙、泉州,非出官库者,无得私相贸易。”“太平兴国初(976年),私与蕃国人贸易者,计值满百钱以上论罪。十五贯以上黥面,流海岛,过此送阙下。淳化五年(994年)申其禁,至四贯以上徒一年,稍加至二十贯以上黥面,配本州为役兵。”(《宋史》卷一八六,《食货志·互市舶法》。)同时还规定有“禁榷”物品,是绝对不允许私相交易的,就连官府要员亦不得违禁,“凡知州、通判官吏并舶司使臣等,毋得市蕃商香药禁物。”(《宋史》卷一八六,《食货志·互市舶法》。)此类规定,旨在保证朝廷的赋税收入,使珍异奇货的交易作为“官榷”的重要商品。这类“禁榷”物品运抵中国的数量是很大的。熙宁九年(1076年),“杭、明、广三司市舶,收钱、粮、银、香、药等五十四万一百七十三缗、匹、斤、两、段、条、个、颗、脐、只、粒,支二十三万八千五十六缗、匹、斤、两、段、条、个、颗、脐、只、粒。”(《宋史》卷一八六,《食货志·互市舶法》。)次年,“三州市舶司所收乳香三十五万四千四百四十九斤”(《粤海关志》卷三引《中书备对》。)。若以熙宁九年计算,杭、明、广三州市舶司当年仅从榷易和买中净收入三十余万。所以,宋朝视与蕃商交易为重要的财源,竭力加以保护和优待。宋高宗于建炎四年(1130年)对宣抚使张浚所奏大食国遣人进珠玉宝贝之事曰:“大观(1107~1110年)、宣和(1119~1125年)间,川茶不以博马,唯市珠玉,故武备不修,遂致危弱如此。今复捐数十万缗,易无用之物,曷若惜财以养战士乎?”并且“谕张浚勿受,量赐予以答之”(《宋史》卷一八六,《食货志·互市舶法》。)。尽管高宗出于养兵之策的需要而拒绝支付蕃商进献珠玉宝贝之费,但仍给蕃商以赐予,以示答谢。其后,由于市舶之利大为可图,高宗又改变态度。绍兴七年(1137年),他下谕称:“市舶之利最厚,若措置合宜,所得动以百万计,岂不胜取之于民。朕所以留意于此,庶几可以宽民力尔。”至十六年,高宗再度下谕:“市舶之利,颇助国用。宜循旧法,以招徕远人,阜通货贿。”(《粤海关志》卷二引《宋会要》。)南宋初年,朝廷对来华蕃商的政策的改变正基于其“利”,以此弥补赋税收入的不足,故从拒付博买之费竟又重新恢复“招徕远人,阜通货贿”的政策。历宋一代,这一政策除个别时期有所变更外,基本是世代相沿袭的,蕃商因此而受到宋廷的招诱和礼遇。
宋朝对蕃商的开放政策,既招诱,希望有更多的外国商旅来华交易;又加以限制,乞望更多的市舶之利为朝廷所获。不过对民间交易还是允许在一定的范围内进行的,如前所引,于规定的“禁榷”物品之外,“他药官市之余,听市于民”。只是私市的范围很小,远远满足不了民间交易的需要,于是违禁现象屡禁不止,“禁人私贩,然不能绝”。元丰二年(1079年),“经制熙河路边防财用李宪言:蕃贾与牙侩私市,其货皆由他路避税入秦州(治今甘肃天水)。乃令秦、熙(治今甘肃临洮)、河(治今甘肃临夏东北)、岷州(治今甘肃岷县)、通远军(今甘肃陇西)五市易务,募牙侩引蕃货赴市易务中贾,私市者许纠告,赏倍所告之数。”(《宋史》卷一八六,《食货志·市易》。)此现象虽出现于边境地区,但沿海及港口地区的私下成交之事肯定也是存在的,因为宋廷曾多次下令禁止类似现象的发生。如元佑三年(1088年),“象、犀、乳香珍异之物,虽尝禁榷,未免欺隐。”(《宋史》卷一八六,《食货志·互市舶法》。)蕃商入华主要是与官府交易,然而返回时购买的丝绸、瓷器等货物,则多与商人成交,这实际上仍与民间商人有比较密切的联系。王安石所作《予求守江阴未得酬昌叔忆江阴见及之作》一诗云:“黄田港北水如天,万里风樯看贾船。海外珠犀常入市,人间鱼蟹不论钱。”(王安石:《王文公文集》卷五五。)描绘了江阴军(今江苏江阴)中外商贾交易的盛况,当时并未设置市舶等机构,因而诗中所述当是民间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