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历史中国回族史(修订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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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章 唐宋时期的回族先民(10)

蕃商入华贸易虽多为易货,但中国的金、银、铜钱也是他们喜爱的商品。自唐始,便规定“银、铜、铁、奴婢等,并不得与诸蕃互市。”(《册府元龟》卷九九九,《德宗建中元年敕》。)宋代对此作了更为严厉的规定:“铜钱阑出江南、塞外及南蕃诸国,差定其法:二贯者徒一年,三贯以上弃市。募告者赏之。”(《宋史》卷一八〇,《食货志·钱币》。)甚至还规定,与外商交易,只准以绢帛、锦绮、瓷器、漆器作价交换,不准用金、银及铜钱(《宋史》卷一八五,《食货志·香》。)。然而宋元时期,南洋诸国“买卖交易,行使中国历代铜钱”,“市中交易,亦使中国铜钱”(马欢:《瀛涯胜览·爪哇国·旧港国》。)。中国铜钱大量外流,显然是走私所致。为了牟利,而置禁令于不顾,以至于“钱本中国宝货,今乃与四夷并用”(《宋史》卷一八〇,《食货志·钱币》。),亦反映蕃商在华的贸易活动除与官府打交道之外,也有广泛的民间交易和贩私活动。

宋代,包括阿拉伯、波斯诸国商人在内的蕃商入华经商,不仅进一步加深了东西方的交往,增进了相互间的了解与友谊,诸多的蕃商频繁来华,以至侨居中国,更为经济的繁荣及阿拉伯文化和伊斯兰教在中国的传播,作出了极重要的贡献。

(三)蕃客在华定居

阿拉伯、波斯诸国等海外商旅来华贸易,经过漫长的海上航行,载货运抵中国沿海港口,交易之后,往往不能立刻泛舟而去。因为中国与阿拉伯航道上行驶的海船,通常是利用信风,以扬帆远航的。每年五六月,蕃舶借南风北上进入中国沿海港口,至十一、十二月,又就北风出港赴南洋。这样每年五六月蕃商入华就需暂住到冬季才离开,若一旦错过冬季信风,则要等到第二年的冬季。因此,蕃商来华后暂时居住是司空见惯的。更有一些阿拉伯、波斯等地区的商旅,为了省去旅途的颠簸,以图交易和经营的方便,索性在中国留居不归。他们利用蕃舶往返搭载货物,自己则在中国专事经营。对这些临时或长期寓居中国的外国商旅,宋人除称其为“蕃商”外,往往又统称为“蕃客”。

蕃商在华寓居多以沿海通商的港口为主,这与阿拉伯、波斯诸国等商旅多经海路来华有直接的关系。随着蕃商在华贸易活动及范围的扩大,其寓居的地点又逐渐在内陆重要的商埠城市中出现,其后又不断向内地延伸。由此而构成了由唐至宋蕃客在华定居的一大特点,这一特点又对元代以后形成的回族“小聚居、大分散”的分布特点,有着至关重要的渊源关系。

宋代,蕃商主要寓居的港口城市有广州、泉州等一些重要的通商口岸。唐时,蕃商寓居没有什么特殊的规定,故“士人与蕃獠杂居,婚娶相通。”(《旧唐书》卷一七七,《卢钧传》。)入宋以后,宋廷对此作出限制,不允许蕃商入城与市民杂居相处,因而相当一段时期,蕃客只好在城外寻找及建造居所,逐步形成蕃客与市民分居的格局。他们入华后,“多流寓海滨湾泊之地,筑石联城,以长子孙。使客至者,往往诧异,形诸吟咏。”(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卷一〇四。)广州、泉州等地都有集中的蕃客居所。“明市舶提举司署在(广州)府城外西南一里,即宋市舶亭海山楼故址”(《广东通志》卷二一八,据(明)黄佐《通志》。)。位于广州城外西南一里的海山楼下即是为蕃舶出海远航提供贮存水源的小海,此处紧临海船停泊之地,也正是蕃客聚居的地方。宋时,广州城中有一玳瑁巷。玳瑁为蕃商来华贩易的主要商品,以此为街巷之名,显然与蕃商侨居有关,或为蕃商于此交易玳瑁,或为贩易玳瑁的蕃商在此居住。大约在南宋初年入居中国的阿拉伯人蒲玛呿阿“以次子迎养粤署,家于羊城玳瑁巷。而粤有我族,实自此始”。其次子为蒲嗨哒啪,官名海达,“任宋官广东常平茶盐司提举、管军千户侯。宣授太中大夫,晋授中奉大夫。秩满,喜粤省山川明媚,因奉父筑室于城内玳瑁巷,以世其家焉。”(《南海甘蕉蒲氏家谱·蒲氏远祖世系谱》。)由此可见,在蒲玛呿阿父子定居之前,广州即有玳瑁巷,且很可能就是宋代广州蕃客聚居的一处街巷。泉州城南也有蕃客聚居的住所,“有蕃商曰施那帏,大食人也。蹻(侨)寓泉南,轻财乐施,有西土气习。作丛冢于城外之东南隅,以掩胡贾之遗骸”。又南毗国(即麻离拔国,位今印度马拉巴尔海岸)有罗巴智力干父子,“今居泉之城南”(《诸蕃志》卷上。)。这种蕃客相对集中,甚至“筑石联城”的居住格局,由此而沿袭下来。相对集中的居住方式,既为来华的各国商旅在生活上提供了便利的条件,也为宋朝地方官府加强对蕃客的管理提供了有利的条件。宋时外国商旅专门的居住区称为“蕃坊”。有关“蕃坊”的情况,将在下文中专门阐述。

“专切招邀蕃商入贡”,这是蕃长最重要的职责,也是宋朝设置此职的主要目的。通过蕃长招诱海外商旅来华交易,可以不断增加朝廷的市舶收入。《宋史·大食国传》中记载了一位名叫蒲希密的舶主,即是受广州蕃长的招诱,于淳化四年(993年)来华的。在他上奏宋廷的表中提到:“昨在本国,曾得广州蕃长寄书招谕,令入京贡奉。盛称皇帝圣德,布宽大之泽。诏下广南,宠绥蕃商,阜通远物。臣遂乘海舶,爰率土毛,涉历龙王之宫,瞻望天帝之境。”蕃长对本国商旅的招谕的效果比宋朝官府的招诱肯定要好得多,因为一则国籍、种族相同,二则语言相通,三则习俗一致,增加了信任感。加之蕃长多已在中国寓居较长时间,熟悉中国对蕃商的政策和经商的环境和情况,况且蕃长在蕃商中有一定的社会地位和经济实力,有一定的威望,故宋廷正是利用这一优势招徕更多的蕃商。

宋代在华蕃商有不少成了“富盛甲一时”大富家。有的蕃商甚至主动提出出资修建城池。熙宁中(1068~1078年),大食商人辛押陀罗“进钱银助修广州城”(《宋史》卷四九〇,《大食传》。),虽未获政府同意,但其财力可见一斑。到南宋嘉定四年(1211年),泉州城需要重修加固,所需经费由蕃商捐赠。阳思谦《泉州府志》卷四载:嘉定四年,守邹应龙以贾胡簿录之赀,请于朝而大修之,城始固。

南宋时,岳珂在广州目睹了蒲姓蕃商的富裕情况,他在《桯史》卷十一《番禺海獠》如实地记录了下来:番禺有“獠”杂居,其最豪者蒲姓,号白蕃人,本占城之贵人也。既浮海而遇风涛,惮于复反,乃请于其主,愿留中国,以通往来之货。主许焉,舶事寔赖给其家。岁益久,定居城中,屋室稍侈靡踰禁。使者方务招徕,以阜国计,且以其非吾国人,不之问,故其宏丽奇伟,益张而大,富盛甲一时。……见其挥金如粪土,舆阜无遗,珠玑香贝,狼藉座上,以示侈。

所以,顾炎武说:“宋时(蕃)商户巨富,服饰皆金珠罗绮,器用皆金银器皿。”

蕃客虽然在法律上并非中国公民,所谓“非吾国人”也。但在实际生活中,不少蕃客也享受了与中国公民一样的权利,有的当上了宋朝的官吏,甚至影响政局的变化。《宋会要辑稿·蕃夷七·历代朝贡》云:(绍兴二十六年(1156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诏昨知广州折彦质奏:蒲晋久在广州居住,已依汉官保奏承信郎,今来进奉。可特与转五官,补授忠训郎。其蒲延秀,可依昨引接占城入贡陈唯安例,与补承信郎。

可见,宋廷对久居中国的蕃客,允许“依汉官保奏”赐官。两宋时期,对政局影响最大的出身于蕃客的官员当推蒲寿庚。

蒲寿庚的先世当为西域穆斯林,但究竟是阿拉伯人,还是波斯人,或者“西域回纥”人,尚无史料可以确证(日本学者桑原骘藏据岳珂《桯史·番禺海獠》,谓蒲寿庚先世。入华先居广州,后迁泉州。其先世为阿拉伯人,初流寓占城,再至粤(见《蒲寿庚考》,陈裕菁译,中华书局1954年版)。《南海甘蕉蒲氏家谱》称,始祖蒲玛呿阿宋时入华。其先世“旧谱俱载西域回纥人”,第五世为蒲寿、蒲寿庚(天津古籍出版社1987年版)。香港学者罗香林指出《南海甘蕉蒲氏家谱》将寿呿、寿庚列入。显系“附会”。罗香林认为蒲寿庚之先世,未必出于岳珂《桯史》所云之广州蒲姓(见《蒲寿庚传》,台北中华文化出版事业委员会1955年版)。)。但蒲寿庚属宋代“蕃客”则无疑。陈懋仁《泉南杂志》卷下云:蒲寿庚,其先西域人,与兄寿总诸蕃互市,因徙于泉,以平海寇得官。

寿庚本为蕃商,咸淳末年因平定海寇而得官。《宋史·瀛国公纪》载其任职及降元事略如下:(景炎元年(1276年)九月)是月,招讨也的迷失会东省兵于福州。(十一月)乙巳,(益王)是入海。是欲入泉州,招抚蒲寿庚有异志。初,寿庚提举泉州市舶司,擅蕃舶利者三十年。(以往日本学者桑原骘藏及我国学者多据“擅蕃舶利者三十年”句认为蒲寿庚于南宋末任提举泉州市舶三十年之久。近年来,我国学者陈自强据南安九日山宋代祈风石刻及其他史料,认为蒲氏主市舶不过在降元前七个月(《“蒲寿庚宋末提举举市舶三十年”说考辨》。《中国史研究》1983年第1期);香港学者苏基朗也认为不过一年多(《论蒲寿庚降元与泉州地方势力的关系》,载《唐宋时代闽南泉州史地论稿》,台湾商务印书馆,1991年)。)是舟至泉,寿庚来谒,请驻跸,张世杰不可,或劝世杰留寿庚,则凡海舶不令自随,世杰不从,纵之归。继而舟不足,乃掠其舟并没其资,寿庚乃怒杀诸宗室及士大夫与淮兵之在泉者。是移潮州。(十二月)戊辰,蒲寿庚及知泉州田真子以城降。

蒲寿庚拥有巨大的财富,并掌握众多海舶,他背宋降元关系到南宋残余势力的最终命运。元军自拥有海舶后,海上力量大增,对南宋残余势力海陆两路穷追不舍,最后于至元十六年(宋祥兴二年,1279年)正月崖山水战中,彻底歼灭南宋残余势力。

宋代蕃客并不都是“富盛甲一时”的巨商或地位、权力显赫的官宦。绝大多数的蕃客还是平民,他们之所以“住唐”不归,是因为在中国找到了安居乐业之所。《宋史·大食传》记述这样一个故事:淳化四年(993年)大食舶主蒲希密来华,至道元年(995年)其子蒲押陁黎专程来华寻父,宋太宗在崇政殿接见:译者代(蒲押陁黎)奏云:“父蒲希密因缘射利,泛舶至广州,迨今五稔未归,母令臣远来寻访,昉至广州见之。具言前岁蒙皇帝圣恩降敕书,赐以法锦袍、紫绫缠头、间涂金银凤瓶一对、绫绢二十疋。今令臣奉章来谢,以方物致贡。”更有大食国无西忽卢华,虽已百三十岁高龄,“耳有重轮,貌甚伟异。自言远慕皇化,附古逻国舶船而来”(《宋史》卷四九〇,《大食传》。),亦居广州不返。许多蕃客来华经商后,累世定居。《粤海关志》卷三引《宋会要》:“政和四年(1114年)五月十八日诏,诸国蕃客到中国居住,已经五世,其财产依海行无合承分人,及不经遗属者,并依户绝法,仍入市舶司拘管”。宋徽宗下的这道诏令提到定居中国已历五世的蕃客,其时间之久显而易知。但诏令是针对财产继承与分配而提出的,那么入居中国长达五世之久的蕃商,其家庭成员如何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