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反蒋民主爱国运动中,回族爱国民主人士也积极投入了战斗。马谦,字伯安,云南昆明人。早年参加辛亥革命和护国运动,后任督军署总参谋长,代理云南督军等职。抗战期间,他坚持民族气节,任云南军管区副司令,昆明近日楼“还我河山”即是他当时激于民族义愤挥毫而书。抗战胜利后,他积极投身民主运动,1945年曾通电全国,要求国共合作,实行自下而上民主普选,反对内战。昆明“一二·一惨案”发生后,他挺身而出,亲自撰写了“正义犹存、尽有公论、是非所在谁能掩;庸人自扰、竟成惨剧、国事如斯死不暝”的奠祭挽联,在《清真铎报》上公开发表,指出学生运动的正义性,谴责国民党政府昏庸无能和凶暴残杀的本性。
1946年7月,国民党特务先后暗杀了着名和平民主人士李公朴、闻一多先生,马谦冒着被逮捕和杀头的危险,参加了李、闻二人的追悼会和游行,以表示对国民党反动暴行的抗议和谴责。1948年昆明学生举行声势浩大的“反美扶日”示威游行,马伯安先生会同省参议员王义仁等4人发表声明,支持学生的正义行动(《战斗在南菁》,载《云南现代史资料丛刊》,第2辑。)。
7月15日,他又参加昆明大中学生举行的“反饥饿、反迫害”游行示威。事后许多学生遭到国民党军警逮捕,马伯安又与秦光玉、白之瀚等各界人士二百三十余联名上书卢汉和警备司令何绍周,要求当局从速释放被捕学生。这位1911年参加昆明辛亥重九起义的民国开国功臣,竟因参加爱国民主运动,在1949年云南反动当局“九九肃整”时被逮捕并被判死刑。他获救后并未停止斗争,又积极参加了云南和平起义,为云南和平解放作出了贡献。西安回族爱国民主人士马德涵、马子健在当地回民中宣传党的主张和政策,为开展爱国民主运动作了不少工作。武汉回族爱国实业家陈经畲,在解放前夕与张难先、李书诚等人发起组织湖北和平促进会,为迎接武汉和平解放做了大量有益的工作。
有些国统区的回族人民,在党组织的领导下,还组织了武装,投入到彻底埋葬蒋家王朝的战斗。河南博爱县位于太行山脚下,大辛庄是该县的一个回汉杂居村庄,回族人口约占五分之四。
1945年8月25日,该村解放后,贫下中农挖出地主武装埋藏的枪支弹药,于秋收后组织了博爱县回民大队,回民陈长义、程德义先后任大队长。1946年春,回民大队调往县城,改编为独立营中的回民连,程德义继任连长,下辖3个排,120余人,主要来自博爱县西关和大辛庄、沁阳县城内和水西关、修武县造店、辉县薄壁等回族村镇。这支回民武装先后改编为丹河独立营、沁博独立营、沁阳独立营、四十七团等,活动在博爱、沁阳、温县、修武、武陟、获嘉、新乡一带,参战近百次。河南民权县胡集和北关的回民,在村党支部领导下,经常在夜间进行贴标语、散传单,掩护和护送革命干部等活动。1947年曾一度组织游击队,活动在黄河古道两岸。河南睢县的潮庄和蓼堤都是回民聚居村庄,两村民兵都异常活跃,曾多次配合睢杞太特区独立团进行战斗。
1947年国民党新五军增援开封途经潮庄,该村民兵俘获敌后卫队的电话兵并缴获其军车。他们还经常利用夜幕作掩护,扒铁路、割电线,破坏敌人交通和通讯联络,神出鬼没地打击敌人。云南回族人民对党所组织领导的云、贵、川三省边区游击纵队在人力物力、发动群众、建立武装等方面给予了极大的支持。许多回族青年参加云南“边纵”,特别以旬甸、会泽、沾益、昭通、东川、通海、玉溪、宜良、蒙自、开远和砚山等地人数为最多。这些地区大多建立了排以上的回族武装,仅通海纳古乡一地就成立了一个回族连(《云南回族社会历史调查》(四),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1987年,第165页。)。
以回族青年居多的原寻、巧山区游击独立支队第十一大队,被编为“边纵”三支队二十一团一营八连。柯渡的回族青年七十余人长期受地下党革命宣传影响,集体参加“边纵”三支队二十三团,单独组成一个回族排(《云南回族社会历史调查》(四),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1987年,第8页。)。此外,分散参加“边纵”及在其中任职的回民亦为数不少,仅团以上优秀指挥干部就有6人(杨兆钧主编:《云南回族史》,昆明:云南民族出版社,1994年,第294页。)。1947年夏,中共云南省工委派回族地下党员李长彦到会泽地区组织农民武装开展斗争,几经周折终于在会译的迤禄、者海、乐业、罗布吉、硝厂河、尖山、待补等地组建了拥有800多人的7个游击中队(杨兆钧主编:《云南回族史》,昆明:云南民族出版社,1994年,第295页。),有力地配合了人民解放军对云南的进军,为西南地区的解放作出了贡献。1948年3月,云南地下党回族党员聂映仙受党组织派遣,智取了国民党陆军测量局测绘的比例为十万分之一的全省131个县市地图和设治局的行政基本概况,并详细绘有各地较为重要的山川、河谷、道路、桥梁和军事设施等项目的绝密文件,对云南地下党在各地开展游击战争起了重要的参考作用(《云南回族社会历史调查》(四),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1987年,第146页。)。住在城镇的小商小贩和贫苦回民,利用自己到处做买卖的便利条件,经常冒着生命危险,通过敌人的封锁线,把人民解放军需要的火药、雷管、钢铁等物资运送到解放区,天津郊区穆庄子的回民在这方面做了不少工作(《回族简史》第115页。)。
国统区人民盼望早日获得解放,在地下党的领导下,开展了反对国民党反动统治争取解放的斗争。海正涛(1905~1946年),字平波,云南德钦升平镇人,回族。他自幼仗义疏财,嫉恶如仇。1931年,曾因领头反抗国家税收遭拘捕。出狱后,于1932年考入云南陆军讲武学堂,接受了革命进步思想影响,1935年,到康北甘孜一带活动。
次年中国工农红军长征抵达甘孜后,成立中华苏维埃巴博政府,32岁的海正涛当选为政府委员,积极开展各项工作。红军北上后,海正涛返回家乡继续从事革命活动。1942年,他任国民党滇西北抗日游击支队司令时,与当时中共地下党组织--高原共产主义运动小组领导人平措汪阶联系,并邀请平措汪阶到德钦商讨在康区建立革命根据地事宜。
1946年春,平措汪阶亲自到德钦会见海正涛,商定了建立康区革命根据地计划,共同起草了《东藏自治同盟简章》,决定通过武装斗争实现革命任务。10月,“东藏人民自治同盟”在德钦县升平镇秘密成立,并通过《东藏人民自治同盟简章》和《东藏人民自治同盟军事总部工作纲要》,海正涛任同盟主要领导。同盟成立后,决定在东藏昌都地区立即发动武装起义,组建革命武装,建立游击根据地。海正涛积极组织人力,秘密筹措武器和经费。后为国民党军统特务侦知,海正涛惨遭杀害,为创建东藏地区革命根据地献出了宝贵的生命(杨兆钧主编:《云南回族史》,昆明:云南民族出版社,1994年,第296~297页。)。
处在水深火热之中的国统区的广大回族人民,为迎接解放做了不少有益的工作。南京、武汉、广州、上海、兰州、重庆等城市的回民学生、工人、市民和各族人民一道,积极参加了护厂、护校、保护市政建设的斗争。南京回族地下党员马卓然,1948年组织上海电车工人总罢工,失败后又回到南京,组织应变小组,迎接南京解放。1949年初,湖南常德一批回族进步教师,以清真私立高等小学为中心,组织了“回民青年读书会”,成为常德地下党一个得力的外围组织。后来以读书会成员的骨干,建立了湖南回族中最早的党支部--中共常德回民支部。7月常德解放前夕,驻常德国民党暂编第五师准备好煤油、汽油,强令东门外居民一律搬走,妄图烧毁东门外全部民房,阻止人民解放军攻城。在地下党领导下,回民支部召集住东门一带的码头工人、屠宰、制革等回民代表于黄祖德菜馆以喝茶为名,商讨对策。会后组织了100多贫苦回民,以屠刀、扁担等作武器,和敌人进行坚决斗争,终于粉碎了国民党军队妄图火烧东门外回民居住区的阴谋,和全县人民一道迎来了解放。
二、解放区的回族
(一)中国共产党对回民的政策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民族问题能否处理好,关系着革命事业的成败。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政党,自成立之日起,一贯遵循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各民族完全平等,各民族有自决权,各民族工人融合起来”(《列宁全集》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4年,第584页。)的原则,主张国内各民族一律平等,反对任何民族压迫,把解决国内民族问题作为整个中国革命的一个组成部分,把领导与帮助各少数民族的解放事业作为自己的责任。
早在党的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上,党就提出了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纲领,主张国内各民族有自决的权利。在后来的革命过程中,党始终坚持了国内各民族一律平等的民族政策,并在实践过程中不断得到发展和完善。1945年4月,抗日战争胜利前夕,中国共产党在延安召开的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毛泽东在所作题为《论联合政府》的报告中,提出改善少数民族的待遇,允许各少数民族享有民族自治的权利。强调指出“必须帮助各少数民族的广大人民群众,包括一切联系群众的领袖人物在内,争取他们在政治上、经济上、文化上的解放和发展,并成立维护群众利益的少数民族自己的军队。他们的语言、文字、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被尊重”。
1946年1月16日中共代表团在向政治协商会议(旧政协)提出的和平建国纲领中也提出:在少数民族区域,应承认各民族的平等地位及自治权利。所有这一切,充分表明了中国共产党是代表全国各族人民利益的无产阶级政党。
中国共产党所提出的解决民族问题的各项方针和政策,在解放区历来都得到认真的贯彻执行。早在1934年颁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修改)》中,就明确规定了坚持民族平等、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1937年6月20日,在《中国共产党陕甘宁边区委员会在民主的普选运动中所提出的民主政府施政纲领》中,提出了“帮助蒙回民族实行民族自决”。在1939年2月1日颁布的《陕甘宁边区第一届参议会条例》和《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施政纲领》中,规定少数民族“人数不足各级参议会选举法定人数……得选出正式议员一人”“实现蒙回民族在政治上、经济上与汉族的平等权利”“尊重蒙回民族之信仰、宗教、文化、风俗、习惯,并扶助其文化的发展”。
1946年4月23日召开的陕甘宁边区第三届参议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陕甘宁边界宪法原则》中规定:“边区人民不分民族,一律平等”“边区少数民族,在居住集中地区,得划成民族区,组织民族自治政权,在不与省宪法抵触原则下,得订立自治法规”;同时还规定了少数民族婚姻,在不违犯本条例之规定下,应尊重其风俗习惯。1945年8月15日日本侵略者无条件投降后,9月中共中央派彭真、陈云到沈阳主持东北局工作。11月在沈阳召开东北人民代表大会,丁克俭作为回族代表参加了这次会议,并当选为大会主席团成员。后因战争形势变化,会议中途暂停。1946年8月7日在哈尔滨复会,会名改为“东北各省市代表联席会议”。
11月大会通过了《东北各省市特别市民主政府共同施政纲领》,对信仰自由,“积极赞助蒙民、回民的民主自治”等问题作了若干规定,体现了民族平等的原则(马鸿超,田志和主编:《吉林回族》,长春:吉林教育出版社,1989年,第57~58页。)。1948年8月,在华北临时人民代表大会上讨论通过的《华北人民政府施政方针》中规定:保证居住在华北解放区的回、蒙以及其他少数民族,在政治、经济、文化上和汉族享有平等的权利。这些地方性的法规文件,保证了党的民族平等政策的贯彻实施,从根本上改变了少数民族长期受压迫,受奴役、受歧视、受侮辱的悲惨命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