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之日起,就承认回回是一个民族。在长征途中,1935年8月5日《中央关于一、四方面军会合后的政治形势与任务的决议》中就明确指出:“红军今后在中国西北部活动,也到处不能同少数民族脱离关系,因此争取少数民族在中国共产党与中华苏维埃政府领导之下,对于中国革命前途有决定性的意义”(中共中央书记处编:《六大以来》(上),北京:人民出版社,1980年,第683页。)。
10月,党中央到达陕北后,极为重视西北地区的少数民族工作,成立了以回族为目标的定边工作委员会。
1936年5月25日,红军西征前夕,发表了《中华苏维埃政府对回族人民的宣言》,除说明西征原因、目的外,着重指出:根据民族自决原则,在回民区建立自治政权,解决本民族内部的一切事务;根据宗教信仰自由的原则,保护清真寺,保护阿訇;帮助回民建立自己的武装,成立回民抗日军;取消一切苛捐杂税,改善回民的生活;发展回民文化教育,提高回民政治文化的水平;回、汉两大民族联合起来,打倒日本帝国主义及汉奸卖国贼;联合其他同情中国各民族彻底解放的民族与国家(参见《民族问题文献汇编》,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年,第367页。)。
1937年8月,中共中央发布的《抗日救国十大纲领》中,明确提出了动员回族及一切少数民族共同抗日的主张。中央西北工作委员会根据当时形势和工作需要,结合调查研究,1940年4月拟定并经中央书记处批准的《关于回回民族问题的提纲》,成为指导回族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在提纲的基础上,1941年编写出版了《回回民族问题》一书,从理论上肯定了回回民族是在中华境内形成的一个新的民族共同体,回回问题是民族问题并非宗教问题,有力地驳斥了国民党政府和蒋介石否认回回是一个民族的谬论。此外,自1936年起,中央决定成立了中央西北工作委员会、少数民族工作委员会、民族问题研究室等机构,为中央开展民族工作,制定民族政策提供科学的依据。
陕甘宁边区政府,根据民族自决的原则,当红军西征中解放了甘肃、宁夏广大回民居住区后,不仅成立了回族自己的武装--回民抗日游击队,而且于1936年10月22日正式成立了豫海县回民自治政府,开创了我国民族区域自治的先河。
在边区回族人数最集中的三边、陇东分区和关中新正县等地,边区政府于1942年正式确定定边县的四、五区和城关镇的两个村为回民自治乡;9月将陇东曲子县的三岔镇也划为回民自治区;后来又将关中新正县的一、九区、盐池县的回六庄划为回民自治区(《陕甘宁边区民族宗教工作综述》,载《陕甘宁边区民族宗教史料选编》,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1991年。)。在回族自治区、乡内,由回民选举自己的区、乡长,管理自己的政治、经济、文化事务。
陕甘宁边区政府认真贯彻执行了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1940年初,边区政府为延安回民群众划地拨款修建清真寺,10月7日边区修建的第一座清真寺在延安文化沟落成,毛泽东为该寺亲笔题写了“清真寺”匾额,还隆重举行了落成仪式。边区回民代表,各机关团体的代表200多人和中央及边区政府的负责人朱德、谢觉哉、李维汉、艾思奇等参加了庆典,表示祝贺。从1940~1945年,在陕甘宁边区政府帮助下,在边区境内先后修建了定边、曲子、庙儿沟、延安、三岔五座清真寺,使边区回民有了宗教活动场所。这样既保证了回民正常宗教生活的进行,又调动了他们的积极性,达到了团结抗战的目的。
1949年,随着人民解放战争的胜利,党和军队活动范围的扩大,和回民群众接触往来日益频繁,西北局城工部编写了《回民工作简要手册》,内容有“西北回民概况”“我们对少数民族的基本方针”“对西北回民同胞口号”“回民的风俗习惯”“我军在回民地区应注意的事项”等,“供到回民区的一般工作同志参考之用”。其中对于在回民区的“饮食”“宣传”“说话”应注意的事项以及如何对待清真寺、拱北,如何对待回族妇女等都作了详尽的规定(《回民工作手册》,载《陕甘宁边区民族宗教史料选编》,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1991年。)。
同年《陕甘宁边区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尊重民族习惯加强民族团结的通知》中,也强调“回民有特殊生活习惯,必须予以尊重,……凡有回民的机关、部队、学校,此后对回民的生活认真注意。灶房、灶具、吃水等均须设法另外设置……”(《陕甘宁边区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尊重民族习惯加强民族团结的通知》,载《陕甘宁边区民族宗教史料选编》,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1991年。)。所有这些规定,不仅在西北地区,而且在全国各地都得到认真贯彻执行。因而使中国共产党得到了广大回族人民的拥护和爱戴。
(二)解放区回民的政治生活
抗日战争胜利后,解放区的回民政治上享有充分的民主权利。他们积极参与政权建设,组织各种回民团体,行使了主人翁的职责。
陕甘宁边区规定,边区参议员人选比例是5000:1,全边区的回族人数近5000人,而在1946年第三届参议员选举中,却有3名回族代表当选为边区参议员。县级参议员中,有11名回族代表(其中有2名妇女代表)。在陕甘宁边区的三边、陇东、关中等回族聚居区,抗战时期已成立了回族区、乡自治政权,这时仍由回民选举自己的区、乡长,管理自己的事务。山东解放区渤海行署于1946年8月,颁布了《关于回民自治的决定》,规定保证回民享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宗教信仰及迁徙的自由;尊重和保护回族的风俗习惯和语言文字;实行回民自治,纯回民村庄由回民自己管理村政事务。
3个以上回民村,可联合成立回民自治乡;各县回民选举代表参加县议会,全区回民选举代表参加渤海参议会;财政经济建设,除统一步骤外,政府应将另予以重视和优待。在党的民族政策光辉照耀下,山东成立有沂水回族自治乡,枣庄回族自治镇。到1947年,全鲁中十多万回民中,已有24个回民自治村,2个回民自治乡。不少回民被选为各级参议员,盐山县县长、沧州市副市长均由回民担任。东北解放区的回族人民,也建立了回族自治政权,在普选中,安东一万多回民选出了省市参议员5名,市政委员1名,正副街长15名。这样,各解放区回族人民行使了自己的政治权利,参与了各级行政事务管理,调动了回族人民保卫、建设解放区的积极性。
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解放区的回民团体也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抗日战争时期,各解放区普遍成立了回民抗日救亡团体。在陕甘宁边区,1940年2月成立了延安回民救国协会;10月7日,同时成立了中国回教救国协会陕甘宁边区分会和边区回民文化促进会。1945年3月16日,“为穆圣一三〇一年的逝世忌日,延市回民齐集清真寺举行圣祭”后,召开座谈会。会上马青年等建议成立“解放区回民抗日救国联合会”,获得全体与会者的赞同(《延市回民座谈会决定成立解放区回民抗日救国联合会》,刊《解放日报》,1945年3月18日。),只是随着日本帝国主义很快投降而未付诸实施。但解放战争时期,在回族人口较多的解放区,普遍建立了地方性的回民协会。1945年9月,山东解放区在渤海行署成立了全省统一的回民组织--山东省回民协会。经过半年多的工作,回民协会已组织起4万余回民,并建立了渤海、滨海、鲁南、鲁中等4个回民协会分会和2个支会,还在12个城镇和74个村建立了基层组织。
1947年5月,又成立了烟台市回民协会。在河北,有冀中回联、张家口回民建国会等团体的出现。东北解放区在中共东北局的领导和关怀下,1946年12月成立了“东北回民联合总会”简称“回联”,先后在哈尔滨、牡丹江、佳木斯、阿城、齐齐哈尔、启东、长春、沈阳等城市,建立了“回联”的组织。回联以扩大回民武装,积极支持民主政府工作,发展回民文化和生产,培养回民干部,改善回民生活,动员回民参军等为当时工作的主要任务。为适应革命形势发展的需要,解放区的回民还成立有清算委员会、社产管理委员会、贫农会等团体。解放区的回民,在各地党和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在各地回民团体的带领下,积极行动起来,投身于恢复发展生产、保卫解放区、支援解放战争的大潮中,推动了解放区各项事业的发展。
(三)解放区回民的民主改革
“七七”事变后,日本发动了全面侵华战争,华北等地相继沦陷。日本侵略者在其占领区内,利用汉奸、卖国贼建立日伪政权和各种“组合”“会社”,对沦陷区人民进行政治压迫和经济掠夺。封建地主阶级、高利贷者,利用他们所拥有的土地和资金,依然对人民群众进行残酷的经济剥削和高利盘剥。故从1945年冬至1946年春,解放区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开展了群众性的声势浩大的以反奸、清算、减租减息为内容的民主改革运动。回族人民积极响应党的号召,踊跃投身于运动之中。
日寇占领张家口后,利用回奸李毓周成立“牛羊肉有限责任组合会”,由郑世英出面组织“商务会”等垄断性的经济组织,依仗日寇权势对工商业者进行吞并掠夺,同时对广大回民进行巧夺豪取,致使长于经营牛羊肉业的绝大多数回民破产失业,沦为游民。张家口解放后,广大贫苦回民成立了“回民建国会”和“清算委员会”,提出“打倒组合,铲除回奸!”口号,开展了反奸、清算斗争。张家口市人民政府根据广大回民的意愿,依法惩处了回奸李毓周、郑世英。“清算委员会”将没收的财产,分发给贫苦的回民手工业者。山西长治680多户回民,大都从事传统的皮毛业经营。长治沦陷后,日寇利用回奸伪回民分会会长马国真、畜产公社社长朱之元成立“皮毛组合”和“畜产公社”,垄断皮毛行业的生产经营。他们利用权力,囤积居奇,对各族人民横加掠夺,大发不义国难之财。长治解放后,贫苦回族人民在党和人民政府帮助下,成立了“社产管理委员会”,揪出回奸进行清算斗争。用清算出的钱财作为生产基金,组织了12个大合作社(1400多人),恢复了传统的皮毛生产。
此外,还成立了135个小合作社,经营布匹、油盐和其他日杂用品,满足了人民生活的需要。山东渤海地区惠民县二区8个村800多户回民,组织起来进行清算斗争,共清算出粮食四万多斤,收回被恶霸地主占有的土地100多亩。山东泰安、泰宁、青州三县的回民在1945年秋至1946年初的半年多时间里,共召开清算会55次,斗争了罪大恶极的回奸、恶霸89人次,约有7500多回民分得了土地、房屋和粮食。以反奸、清算、减租减息为中心的民主改革运动,沉重地打击了封建统治势力,使广大贫苦回族农民和小商小贩生活普遍得到了改善,为后来开展的土地改革运动奠定了良好的群众基础。
随着解放区民主改革的深入进行,广大农民群众迫切要求废除封建土地所有制,彻底解决土地问题。随着人民解放战争的迅猛发展,也要求在解放区更加深入广泛地开展土地制度的改革,以便进一步调动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解放生产力,更加有效地支援解放战争。为此,中共中央工委于1946年发布“五四”指示,改变土地政策,把减租减息改变为没收地主阶级的土地分配给农民(在新解放区继续执行减租减息政策)。自1946年下半年起,在老解放区普遍开展了土地改革运动。渤海地区靖远、德平、庆云、沧县等地的50多个回民村庄,有1500多户贫苦回民分得了土地,仅德平县四区李家寺的300多户回民就分田600多亩。在土地改革中,各级人民政府认真执行党的宗教政策,对清真寺的土地不予没收;对少数清真寺较多的土地,由回族群众与寺管人员协商裁决;阿訇中除恶霸地主外,一般宗教人员不作为剥削者进行斗争。这些措施使许多阿訇、教长、乡老大受感动,自愿将清真寺多余的土地分配给少地或无地的农民。
1947年5月,渤海地区9个县的阿訇在惠民集会,共同商定:第一,拥护土地改革,清真寺土地除酌情留用一部分外,其余全部分给无地或少地的农民。第二,各寺阿訇、海里凡、掌教改变不劳而食的陋习,参加农业生产及副业经营。第三,阿訇由村民民主选举,取消乡老对清真寺财产的个人操纵……(山东《大众日报》,1946年6月7日第1版。)等。所有这一切反映了土地改革运动,不仅得到了广大贫苦回民的衷心拥护,也得到回族上层人士的支持,它是正确执行党的民族、宗教政策的结果。
1947年2月,解放区已有三分之二的地区实现了耕者有其田的政策;到1948年,解放区基本上完成了土地改革的任务。它标志着千百年来的封建土地剥削制度被彻底废除。
解放区民主改革和土地改革的完成,废除了封建剥削压迫制度,使广大回族人民和其他各族人民一道获得了土地,改善了生活,极大地调动了他们支援解放战争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