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历史中国回族史(修订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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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2章 民国时期回族(25)

综上所述,民国时期回族所经营的近代新式工业已涉及到轻重工业诸多部门,从总体看,他们除具有中国民族资本主义工业所共有的资金少、规模小、设备简陋、技术落后、轻工业比重居多等共同特征外,还具有如下特点(答振益:《民国时期回族民族工业剖析》,载《回族研究》,1996年,第1期。):

第一,资金主要来自于商人、手工业主、少数经济地位上升的手工业者和小商贩的长期经营积累,多由商业资本转化而来,和官僚、地主联系较少。如民国时期在回族工业界较有影响的魏子青,系由提篮叫卖的商贩靠经营珠宝发家致富后与人合资创办郑、汴、洛三个电厂的;陈经畲出身于南京一个织缎的小手工业家庭,1901年单身到汉口义顺成广货店当会计,1905年任义顺成经理后,将经营所得在汉口与人合资创办“汉昌”;富甲金陵的南京蒋氏创业者蒋翰臣,虽由军士因战功累官至四品衔同知,但长期没有补到“缺”,生活维艰,不得不退出仕途,靠经商发财致富,后来其后人投资于苏州等地丝织、纺织业;云南马汉波四弟兄靠肩挑贩运,赶马帮经商积累资金后,于昆明创办明德织布厂。可以说,回民所经营的民族工业在资金来源方面和封建地主、官僚、买办资本联系较少,基本上没有什么派生关系。民国时期回族新式工业的经营者中,不少人反对国民党反动统治,反对帝国主义特别是日本帝国主义发动的侵华战争,并且在发展民族教育,兴办社会福利事业等方面,做了不少有益的工作,受到当地人民特别是回族人民的尊敬。

第二,具有民族性和分散性。民国时期回族所兴办的民族工业,涉及纺织、化工、面粉、电力、火柴、卷烟、印刷、制药、制茶、食品、制革、机械、采矿等轻重工业许多部门,其中食品、制革、面粉、制茶、制药、制皂等行业,和回族传统经济及其生活习俗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就其分布情况来看,它绝非如中国近代民族工业产生时主要集中在沿海地区几个通商口岸,而是既有沿江、沿海商品比较发达的上海、南京、镇江、九江、武汉、天津等地,又有内地及地处边缘地区的北京、开封、郑州、洛阳、邵阳、六安、西安、包头、归化、昆明等交通便利的大中城市,还有河南济源、武陟、周口、固始,甘肃临夏、陕西渭南等当时的小县城。但上述各类城市,无一不是历史上或当时回族人口居住相对较为集中地区,它和回族大分散、小聚居的分布特点相一致。因此,民国时期回族工业具有明显的民族性和分散性。

第三,发展的微弱性及其不平衡性。民国时期,回族民族工业虽然开始兴起并有所发展,但它不仅在全国新式民族工业中所占比重极其微弱,即使在回族经济中所占比重与其传统经济相比也是沧海一粟,且在各地发展也极不平衡。一般说来,沿江、沿海、中原地区及回族居住相对集中的省区发展较快,其他省区的发展则较为缓慢。看不到其产生与有所发展,或对其发展估计过高,都是不可取的。

第四,经济发达的滞后性和与国家民族总体利益的一致性。中国近代民族工业产生于19世纪60~70年代,到甲午战争后出现了一个持续设厂的高潮,据不完全统计,从1895~1898年间,国内设立的商办工厂62家,资金总额达1240多万元,所设厂矿涉及缫丝、轧花、纺纱、火柴、碾米、榨油、面粉、食品、矿冶等多种行业,表明民族资本主义工业得到初步发展。就目前所接触到的资料来看,回族近代民族工业大约最早产生于20世纪初,民国时期到抗战爆发前夕设厂日益增多,与全国民族资本主义工业的产生和初步发展相比,一般说要滞后30~40年左右的时间,但作为中华民族大家庭一员的回回民族,其前途和命运与祖国各族人民是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随着国民党反动统治的确立,四大家族官僚资本的形成,民族工业遭到严重的摧残。特别是日本帝国主义侵华战争和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不少回族民族工业遭到严重损害甚至倒闭,它和当时整个国际、国内的政治、经济形势相一致,反映出国家命运对回族经济所产生的强烈影响,说明回族的利益和祖国各族人民整体利益是一致的。今天,增强民族团结,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同样是发展回族经济的前提条件。

三、商业活动

(一)传统商业的持续发展

回族传统商业以小商小贩、牛羊屠宰、饮食业为主,也有一些经营医药业和珠宝玉器业者。民国时期的回族,虽有一些富商大贾,因多数经营者既缺乏资金,又受宗教、生活习惯和本民族传统经济的影响,故其传统商业经济的构成无明显变化,仍以从事小商小贩、清真饮食、牛羊屠宰等行业者居多数,经营医药、珠宝业者其实力也相当可观。

在西北、西南地区,回族经营的商业以牛羊肉以及饮食小吃业、皮毛、日用品等为主。如在宁夏永宁县的纳家户回民村,“有40多家作坊、店铺,还有20多处小地摊、货郎担。”其中“有油坊18家,大都开有小店铺,并兼卖油、换油,收购胡麻等。此外,还有粉坊4家,并兼卖粉条、粉面子;铁匠铺3家,制卖铁制小农具和日用品;糖坊3家,用粮食加工皮糖、花生糖、芝麻糖、豆米糖等,自己出售或者批发给其他小商贩;染坊1家;百货、杂货铺8家,小饭馆4家,卖羊杂碎的小摊两3家、药铺1家”(朱运涛:《纳家户村产业结构的调查》,《宁夏社会科学通讯》,1985年,第9期。)。青海门源回族自治县“有小商小贩30余户,其中卖烤镆、开饭店、摆小摊的占三分之二”(中国科学院民族研究所编印:《青海回族调查资料汇集》,1964年,第29页。)。青海湟中县鲁沙尔、上五庄的回民男子几乎都做过小生意。“上五庄系回民聚居区……一般贫苦回民多为地主扛长工、挖金子,稍有资金者,即从事小商小贩,来往于农牧区,贩卖些农牧产品”。“上五庄工商业多集中在邦巴街……该地共有商业手工业130户,其中回族为122户。……商业有杂货铺、布店等25户,摊贩23户,药材行4户,食品12户,皮革业11户,屠宰8户,其他3户”(中国科学院民族研究所编印:《青海回族调查资料汇集》,1964年,第57页。)。在云南昆明市,回民以经营牛羊肉业着称。新中国建国初期,昆明市235户回族摊贩中,经营牛羊肉、饮食、小吃、糕点、医药业者多达160户,占68%以上(《解放初昆明回族社会经济调查》,《云南回族社会历史调查》(一),云南人民出版社,1985年。)。

在东北,回族商贩主要经营瓜果、蔬菜等鲜货以及牛羊屠宰、皮革和饮食业。黑龙江“解放前回族散居在交通要道和城镇中的占95%,约三万八千人,居住在农村的约5%,近两千人左右,他们中有产者不多,现代工业中的工人为数很少,凡在城镇中的回民90%以上以面食、牛羊肉、小商小贩、皮毛手工业生产或做零工搞运输为主要职业”。其中“屠宰牛羊几乎是回族人民独有的行业”,“以阿城为例,旧民国时有宰牛的25户”(中国科学院民族研究所编印:《黑龙江省回族社会历史调查报告》,1958年,第5页。),约占当地回民总户数的10%。“饮食业约包括饭馆和其他面食业,如馅饼、切糕、浆汁、牛奶等,不过较大的还是饭铺;在交通要道和城镇中只要有回民聚居,饭馆和其他小食业也就会相继出现。”“据在齐市(齐齐哈尔)的调查,旧民国时期有回民饭馆20家,……伪满时户数大为减少,到1944年就只剩10家”(中国科学院民族研究所编印:《黑龙江省回族社会历史调查报告》,1958年,第9页。)。在黑龙江“从事小商小贩是回族人民在解放前的一种经营特点。在清朝,旧民国,伪满总有一部分常年从事此种行业。据在阿城通过103户的调查,除卖小工者冬季无法帮人做工而转入小商小贩外,还有25户,占总户数的24%,常年从事小贩职业。……其经营品种,除部分能固定外,一般是随季节的生产而变化不定,秋季多以贩卖桃李瓜果蔬菜等类,春、冬之时又以收买各种动物皮张(名为跑三行)转卖给山货铺或外地商人。糖果、糖葫芦、小鸡和鸡蛋的贩卖,也是他们经常选择的经营品种之一。总之,投资少,又能赚钱的品种,往往是他们选择的对象”(中国科学院民族研究所编印:《黑龙江省回族社会历史调查报告》,1958年,第6页。)。

在河北民间流传着这样一些谚语:“孟村街三大行,羊肉、馒头、贩祟粮”;“保定市两把刀,东头卖牛肉、北头卖切糕”,“拾街头、皮毛行、卖零食、宰牛羊、当经纪、闯五行”(《回族简史》第63页。),它是河北回民行业和经营状况的缩影。

在江苏南京,30年代回民总人口接近三万人,而从事饮食行业的近万人,约占1/3。其中经营鸡鸭的约占30%;经营小饭馆的占19%;经营茶馆、牛肉、干货、小食品、茶食、鲜货的,共占51%(郑勉之:《近代江苏回族经济概貌》,载《宁夏社会科学》,1985年,第4期。)。

在湖南邵阳城区,新中国成立前共有回民189家,其中从事饮食、屠宰、制革等行业的就有142家,占总户数的75.1%(邵阳市档案馆:《关于邵阳市回族情况》,1951年。)。“在衡阳,湘潭等城市中的回民,经营这些行业的也几乎占半数以上”(马亮生主编:《湖南回族》,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1988年,第64页。)。

上述材料,反映了民国时期各地回族商业的基本情况和经营的主要行业。从中不难看出,饮食、牛羊屠宰加工销售、小商小贩等传统经济,在回族商业经济中仍占有重要地位。经营者人多面广,对于促进城乡商品交流,改善回族及各族人民生活起了重要作用。

民国时期,回族传统商业中的牛羊屠宰加工和清真饮食业等,在以往长期经营的基础上,无论就其生产规模或花色品种,较前均有大幅度的提高。首先,就牛羊屠宰加工而言:据统计,1920年武汉回族经营此业者达543户,旺季每日宰牛百余头,最多年宰牛达一千七百多头。1947年,湖北老河口有宰户82户,从业人员及家属达492人,占当地回民总人口的34.18%。1949年襄樊市区有宰户108户,从业人员及家属达540人,占当地回民人口的35.3%(答振益着:《湖北回族》,北京:中央民族学院出版社,1993年,第37页。)。广州先后有脱勤、万盛、宽记、永合、永盛等牛栏(宰牛场)和回民经营的万和、巨成、三合等26个牛栏档分布在全市12个菜场,经营牛肉销售(《广州回民与牛羊肉业关系的历史概况》,载《广州市回族伊斯兰教文史资料选辑》,第1辑。)。广西“桂林、柳州、百色等地,回民从事牛羊屠宰业者,不下在业人员的20%”(黄运海:《我国中部地区城市回族情况概述》,载《贵州民族研究》,第2期。)。河南从牛羊屠宰到肉食加工销售,几乎全是回族独占经营,汉族人从不染指(《河南省民族志》第一篇第二章,1987年编印。)。